金普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 文档编号:861426
- 上传时间:2022-10-13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6.06KB
金普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金普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普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金普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金普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普新区(简称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15〕1000号)、《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大金普管办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新区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以新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列入新区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新区财政科技经费对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期资助和后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方包括:
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新区财政管理部门、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新区经济发展局是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新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新区财政金融局是新区财政管理部门。
项目组织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项目组织单位包括:
新区行政主管部门,各功能区(园区)管委会或其科技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中央及省市驻新区机构,部属、省市属高等院校,中央和省市属科研院所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新区经济发展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定职责的机构或组织。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新区经济发展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参与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
第七条新区经济发展局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新区财政管理部门下达经费;
(三)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组织项目验收,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五)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
第八条新区财政金融局的职责:
(一)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五)审查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审查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验收工作;
(七)接受新区经济发展局的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新区经济发展局和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
(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新区经济发展局的委托或自身法定职责,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受理、评审、验收等组织工作;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新区经济发展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新区经济发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评审或咨询专家的职责:
(一)依据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新区科技创新规划及新区管委会的重点工作,组织制定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需明确各类科技计划专项支持方向和范围、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额度、经费支持的方式和经费拨付方式,各专项的项目评审方式、评审指标,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要求,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程序。
(一)需求征集。
由新区经济发展局通过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科技需求,作为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的依据;
(二)整理汇总。
新区经济发展局通过开展调研、技术预测、专家研讨等形式,对征集的重大科技需求进行汇总、凝练,形成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建议;
(三)咨询专家意见。
新区经济发展局将申报指南建议提交新区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必要性、可行性、存在的风险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
(四)行政审议。
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公众意见和新区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对申报指南修改后,由新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项目征集。
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集项目。
第十六条审查推荐。
(一)申报单位为区属单位的,由新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二)申报单位为驻区高校、科研院所的,由其科技管理部门审查推荐;
(三)申报单位属功能区(园区)、街道的,分别由各功能区(园区)管委会或其科技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审查推荐。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条件。
(一)在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科技计划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申报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新区科技计划专项类别;
(二)新区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人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四)申报单位近3年存在各级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五)申报指南对科技专项有特殊限制的。
科技计划专项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申报受理。
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具有法定职责或新区经济发展局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统一受理。
第四章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条立项审查制度。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网络评审、专家论证会等方式。
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专家选取。
新区经济发展局开展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所聘请专家应该从新区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三条专家网络评审。
专家网络评审由新区经济发展局委托具有法定职责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
(一)专家网络评审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
每个项目由5名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其中技术专家3名、管理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科技计划专项规定不需要进行财务审核的,专家组由3位技术专家和1位管理专家组成;
(二)评审专家根据每个专项的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审,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研究(或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承担单位的研发团队、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并就上述内容给出定性评价意见;
(三)项目量化评分结果由技术分(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的平均分)和财务分组成,以技术分作为项目排序的依据,项目财务分低于60分的为专家评审不合格,不予立项;
第二十四条专家论证。
项目支持额度在100万以上的,采取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由新区经济发展局委托或具有法定职责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
(一)专家论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方式,专家论证会在指定场所进行;
(二)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2名、管理专家1名;
(三)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推举产生。
专家组审核申报材料并听取申报单位的陈述,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创新性、研究(或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以及申报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的必要性进行评价,每位专家独立出具专家意见后,专家组集中讨论评议,对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
第二十五条申报要件审查。
专家网络评审后,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专家评审分数排序情况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拟提交行政决策或进入专家论证的项目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决策。
行政决策过程包括项目责任处室审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一)项目责任处室审查。
新区经济发展局项目责任处室可根据申报要件审查结果,结合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安排,结合专家网络评审的量化评分从高到低,采取约谈、现场考察等形式,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二)会议审议。
新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办公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七条公示。
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拟扶持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且经调查属实的,则需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定或不予立项。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需要与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合同书签订。
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根据需要由新区经济发展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一)项目合同书内容包括:
1.签订合同书的当事方及其有关信息。
包括新区经济发展局、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组织单位、项目合作(参与)单位等,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合作(参与)单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等;
2.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内容;
3.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4.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成员情况;
5.合同书起止时间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7.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二)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应当遵循明确、量化的原则,合同书所列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
专家论证及预算评审对项目申报内容提出调整意见的,经项目责任处室审查,并在局长办公会议上审议项目时予以说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予以调整。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费拨付。
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新区管委会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计划,并将资金拨付新区经济发展局。
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后补助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
对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类项目采取分批拨款方式,首批拨款为补助资金额度的50%,首批拨款应在收到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
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批复拨付尾款,尾款应在项目验收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
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申报投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区 科技 计划 项目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