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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乡镇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
摘要………………………………………………………………2
一、我国农村环境现状…………………………………………3
﹙一﹚农村居住的环境污染……………………3
﹙二﹚农业生产的环境污染…………………………………4
﹙三﹚乡镇工业污染…………………………………………5
二、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6
(一)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思考………………………………7
﹙二﹚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思考………………………………8
﹙三﹚农村环境保护的司法思考………………………………9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
【摘要】农村环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条件,是维持农业生产的基础,它直接影响着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产品安全、农民增收、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
过去,人们对农村资源环境问题的探讨总是习惯于从环境科学、农村政策、产业结构等方面加以研究,以寻找出路。
如今,在法治社会,我们应试图从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等视角来探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等现状,探索和谐农村环境的法治出路。
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的快速增长,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日益加剧。
将农村环保问题纳入到法律环境和制度中,突出表现为立法滞后、执法机制不健全、本文依据农村环境现状为视角,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角度进行思考。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用世界9%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1%的人口,但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仍然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一些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仍然没有消除,其中环境——生态问题已经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拦路虎”。
通过构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正确处理好人和自然的关系,维系农村生态系统良好运行,推进农村可持续发展,这对于我国70%是农民的这一现实及今后广大农民的生存条件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农村环境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广人稀,工业化程度较低,人口密度较小,相对于发展迅猛的城市而言,环境容量较大,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村的生态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挑战。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地区的荒漠化,水土流失,耕地资源减少,野生动物减少等生态问题与资源问题环境污染并不突出,而近年来,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在城市的环境日益改善,工业污染逐步受控的同时,农村的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数亿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
国家环保总局对目前中国农村环境的总体评价是:
生活污染加剧,面源污染加重,工矿污染凸显,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生态退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据国家相关部门统计:
中国目前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染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全国因固体废弃物堆存而被占用和损毁的农田面积已超过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上,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水污染也较严重,目前有30%的水资源遭到污染,33%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淡水缺乏,水质下降与大气污染,土质退化,耕地减少,水土流失,酸雨增多等现象还未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上千亿元,环境——生态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农村环境污染因素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农村居住环境的污染
由于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明显落后于城市居民,于此,他们对环境保护这一现实问题缺乏了解,也缺乏保护意识,许多农民就将环境问题简单的理解为卫生问题,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生活比较富庶的农村,各种污染脏乱差问题十分严重。
兽禽散养,无序散居,农作物秸秆随意堆放,人畜粪便生活垃圾,及不可降解品使用完后肆意丢弃现象,在农村随处可见。
﹙二﹚、农业生产的环境污染
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一味地去追求经济利益,习惯按照最传统的方法去操作,往往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对树木乱砍乱伐,破坏草地用来耕种,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对环境的破坏,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化肥、农药、兽药、地膜的过度使用,为农业增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过度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及饮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农村环境污染。
中国的一些常用农药,如甲胺磷、久效磷等都是碱酯酶抑制剂,对人和哺乳动物以及其他生物,都具有较高的毒性,还有一些虽毒性较低,但却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潜在危害,而我国每年农药使用量达120万吨以上,化肥使用量为4124万吨,平均每公顷使用量达400公斤以上,远远超过发达国家每公顷225公斤的安全上限。
地膜使用面积已超亿亩,年残留量高达35万吨,绝大部分地膜不易分解,不但破坏了土壤结构,阻碍了作物的生长,降低了土壤肥力,而且残膜在分解过程中会析出铅、锡、钛酸酯类化合物等有害物质,造成新的土壤环境污染,使污染范围扩大。
﹙三﹚、乡镇工业污染
农村工业化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
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乡村工业化主要就已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获取利益,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直接污染的危害。
目前中国乡镇企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明显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据统计,1990年全国乡镇企业的“三废”排放大体为:
废气208亿标立方米,废水排放43.8亿吨,固体废弃物产生量0.51亿吨,而且后来的这二十年增长很快。
许多乡镇企业,没有很好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具备防治污染的技术能力和资源保护,大部分乡镇企业与农田、农村居民点交织在一起,更容易造成直接污染。
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或根本性问题,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2007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委制订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对农村环境保护形势及对策做了充分分析,并着手实施。
党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也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我国农村勾画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崭新蓝图。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
但任何政策的实施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二、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
农村环境的保护离不开国家法律。
构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必须加强农村环境立法工作,中国迄今为止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环境立法数量居世界第一,其中有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大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5部自然资源法,还有针对特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对象和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为主要任务的《土地管理法》、《水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只是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勾勒了界限和底线。
但其中专门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和条款几乎是空白或立法太过于原则性。
(一)、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思考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部分,仍为立法盲区,部分法律法规条款只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要求和限制,可操作性却不够强,造成了执法部门难以执法;约束的主体和对象,多针对大中城市,广大企业及经济体,怎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止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过去制定的多部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现实状况了。
国家对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等村办民营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破坏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使得执法机关无法可依。
以往对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都是运用法律和制度手段,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将生态环保政策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政策,从法律角度加以规范治理的。
而面对现如今农村环境污染破坏越演越烈的现状,我国应从源头上出发需要加紧和完善一系列法律保障和制度。
首先,要贯彻和实现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循环经济立法,这也是确保环境安全的要求。
其次,对国家已经颁布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水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要切实贯彻执行,并加快制定与农村环境问题有关的法律。
再次,要适时制定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例如,关于农药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塑料薄膜污染,土地沙化,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
注重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加大违法成本,不仅让环境违法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还要强化环境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最后,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应该制定一部专门涉及于此的法律,或者在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中就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加以明确细化。
努力构建衔接紧密,地方特色突出,相对完善的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这是基于我国国情,各地区农村环境发展状况不一提出的,基于对农村脆弱的生态环境的长远保护,完善和提高法律及其效力和地位是非常之必要的,不仅如此,这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途径之一。
从另一方面来讲,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数60%以上,在立法上应该从明确公民开始,才能强化公民特别是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思考
构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必须严格执法加强环境管理,充分保障法律的执行力。
环境执法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针对农村、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即使在乡镇执法机关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和部门,其效力和作用甚微。
目前乡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机构效力低,资金支持力度较小,在行政执法中力不从心,加上一些行政机关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如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乃至中和素质低下,使得农村环境监管乏力。
为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力,首先应该从环保执法人员出发,对执法人员进行深刻的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环保意识,认真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把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放在首位。
其次,应树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通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才能促进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才能促进经济与社会相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
再次,要提高农村环境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要他们清楚的意识到,依法保护环境,就是以广大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就是为广大群众利益服务。
最后,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书,加大执法力度,改善执法环境,改变工作方式和作风,坚决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和消除执法腐败现象。
构建良好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必不可少,再好的法律也会有不足和漏洞的地方,因为它毕竟是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而不是全部,所以没有监督机制,久而久之,就会使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不仅如此,环境保护监督机制还是保障环保执法方向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农村环境保护的司法思考
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民这一法治主体地位缺失。
而对于我国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而言,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和不足,已成为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阻碍。
现如今农村的环境资源具一定的公共性,因此就时常发生一些利益纠纷,而我国对于“公益诉讼”问题尚没有明确,所以就会致使一些农民的权利得不到维护。
1、完善我国法律体系,重塑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
首先,赋予农民和市民同等待遇。
中国农民人口占全国的70%,中央重视农业,提高农民地位,但与市民相比,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育权、就业权、财产权、土地产权、社会保障等许多方面还没有取得“市民待遇”,有些地方还受到严重歧视。
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程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各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和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市民一视同仁。
各地已陆续采取一些措施实施该通知,在教育、医疗保障、就业等方面逐步取消以户口来识别身份从而产生的不平等待遇。
其次,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广大农民仍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要尽快制定农村权益保护法。
不就如此,这部法律还应该明确农民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和法律援助的等问题。
农委2007年将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民的保障力度。
社会保障是由政府实施的公共福利事业。
他是在人们遭受失业、疾病、衰老、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维持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
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覆盖全社会。
但是,我国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全方位覆盖农民,政府出钱的社会保障事业只是保市民。
这几年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又有了新的进展,而农民享受不到与市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
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因此要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使他们不必一味的靠自然吃饭,从而降低对环境的破坏。
3、加强民主法治的建设
(1)、完善农民自治制度,还权于农民,让民主与法治精神在农村扎根。
“以民为本”是农村法制建设的载体,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
根据农村民主法治现状,当前必须实施“还权于民”,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提高农村的法制化水平,依法解决农村的环境问题,这样才能保障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农村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和谐发展。
(2)、通过法治宣传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特别要将强对村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农村基层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和指导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完善环境立法,提高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力势在必行,对于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一些不作为现象,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必须构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监督机制,不容任何人钻法律的空子。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快速发展,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容忽视。
有效地对农村环境进行保护,单依靠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
最后,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破坏分子的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
只有这要才能体现出法律的严厉性和权威性。
结语
现如今,农村面临如此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是在多方面原因下长期积累的结果。
与城市生态环境相比,农村生态环境的稳定性较强,但这也意味着农村环境一旦受到破坏就更难恢复,不抓紧重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将来必然要比改善城市环境问题付出更大代价。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进程中,不但要关注农民的经济利益,还要通过农村环保工作积极拉动农村内需,由于我国60%以上人口为农民,因此,农民理应成为我国拉动内需的重点关注点。
在上个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中,美国总统罗斯福推行的“大草原各州林业工程”(罗斯福工程)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丰收,那么时下,积极关注我国的农村环境保护无疑也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谭世贵:
“重视科学立法,推进依法治国”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2期
【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www.riel.whueducn/show.asp.李志强.试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缺失及对策.
【4】王娅妮.中国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象征经济.2007,(06)
【5】李长健.我国农村法治的困境和解决方法.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6】王存学,骆友生.中国农业经济法律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葛宏毅:
“法律与和谐社会”,载《法学》2005年第5期
【8】冯韵东:
“和谐新农村的环境法制建设”载《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6年第六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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