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管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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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管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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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管操作流程
现场监管操作流程
为了规范监管员现场监管,切实防范监管风险,维护公司和质权人利益,为出质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监管员日常监管的前期准备工作
为提高日常监管工作效率、使监管员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分公司在签订《质押物监管协议》和《质押物监管补充协议》前,应尽可能要求监管员参加。
通过与出质人(借款人)、质权人的交谈,了解、掌握出质人的基本情况,并对质押物品种、价格、存放、置换等进行充分交流,落实监管方案,为日常监管打下良好的基础。
为此要求:
1、掌握出质人基本情况
通过与出质人(借款人)、质权人多方面的交谈,分公司经理、现场监管员应掌握出质人(借款人)下列情况:
①企业性质(生产或流通)、投产或经营期限;
②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
③近三年销售收入、利润情况;
④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等;
⑤该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授信使用情况等;
⑥该企业正常库存水平、质押物占正常库存的比例;
⑦质押物是否易保管、易控制、易统计、易变现;
⑧配合监管的意愿(尤其是否同意挂监管标志);
⑨是否符合我公司收费标准;
2、参与制定监管方案
⑴、尽可能按“大类”合并、压缩质押物品种、规格;
⑵、关于质押物的单价:
a、同一质押物品种(如坯布、棉花、罗纹钢等),但型号(规格)较多,应建议按该出质人正常生产经营时的库存结构,取加权平均价或最低价确定质押物单价;也可以将同一品种按相近价格分成几个档次,每个档次确定一个平均价格,如坯布
(一)12800元/t、坯布
(二)15000元/t等,但要注意做好《品种价格分类对照表》。
b、如质押物品种较多,质押物的单价应直接取增值税发票价格、成本价或商定的其他价格(注意:
清点时应采取抽查方式);
质押物的单价由质权人确定,同时必须在《质押物监管补充协议》中注明。
⑶、关于质押物总价值:
质押物品种较少时,质押物总价值=∑质押物数量×质权人认定的单价;质押物品种较多时,无法使用质押物清单标明所有品种,此时,应请质权人认定,由出质人每天提供上一日质押物库存数量表,再配置相应的质权人认可的单价,以计算质押物总价值;
[说明:
出质物应为企业存货中相对稳定的一部份库存,因为在还贷前出质物总价值要求不低于监管协议总价值。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出质物占存货的比重一般不得高于70%。
]
⑷、质押物的权属
出质人必须具有合法取得的出质物资所有权,质押物依法可以流通、转让,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用于质押的货物不得超过其全部存货的70%。
a、对提供已入账的原材料或产成品质押的,应核对其材料或库存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并在其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原件上加盖“该增值税发票项下对应的物资已出质给xx银行”(由于增值税发票原件一般由我公司收集,故该章由分公司经理刻制并保管,或由分公司经理指定人员保管,此条还须得到银行认可)。
b、对未入账的,应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交质权人暂保管,直至对应的贷款收回为止;
c、对向农户收购无增值税发票的农副产品如粮食、籽棉等,出质人收购的废旧物资等,应核定其取得的手续是否合法,款项是否付清;
d、暂时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应取得付款凭证、交易合同、运输凭证等的原件,且付款凭证的收款人应与发货人名称一致,或其他足以证明质押物权属的文件,出质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交质权人暂保管。
⑸、关于质押物的存放方式:
应当尽可能采用全封闭加锁、硬隔断加锁的方式,对大企业可以采取专人总量控制的方式。
采用其它存放方式的,应对企业质押物与非质押物的存放区域划分给予适当建议,对存放仓库按三方确定的意见视情况提出相应的要求。
⑹、关于监管牌及监管分区的设置:
移交前要与出质人初步商定方案;
⑺、关于质押物存放平面图:
移交时要建立完毕;
⑻、在物资堆放上应尽可能要求企业堆放整齐、便于清点;
⑼、关于巡检路线:
质押物移交前要确定好最短的巡检路线;
⑽、全封闭仓库要与出质人确定好每天置换时间,以便确定巡检时间、路线(否则,无法监管多户企业);
⑾、关于质押物清单的制作:
原则要求质押物清单填列时只考虑品种,不考虑型号(在同一品种质押物价格统一的前提下);当质押物品种过多时,质押物清单只填品种及总价值,单价栏填见“附件”;
⑿、关于质押物的保险:
必须要求出质人对所有出质物投保综合险和盗抢险,保险的金额必须覆盖所有质押物的品种和总价值,保险的期限应当长于贷款期限,并尽可能实现由银行或监管公司作为投保人的保险方式。
⒀、关于借款人或出质人提供的《承诺书》:
由于质押物在存放、变动均有出质人的工作人员参与,且存放区一般位于出质人的生产经营区域内部,必须要求出质人出具保证质押物数量、品质的承诺书。
关于质押物置换:
当质押物品种较少时,质押物的出入库应填制置换表;当质押物品种较多,如置换后每个品种均不低于质押物清单所列数量时,质押物出入库可不制作质押物置换表;如置换后某个品种低于质押物清单所列数量时,要进行跨品种置换,并填制置换表;这里明确规定:
如监管协议中质权人授权我公司先置换后审批,现场监管员必须按协议要求及时将置换表报质权人审批;
⒁、质押物的数量单位的折算,事先要由质权人规定,并在《质押物监管补充协议》中注明。
⒂、质押物的存放期限、质量证明材料由质权人确定,具体见《质押物监管补充协议》。
⒃、关于监管费用:
必须明确监管费用由借款人(或出质人)支付,监管费用的支付标准,监管费用的支付时间。
3、业务申报
在与银行、企业对质押物监管主要环节,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后(含新开办和续贷业务),分公司应当及时将已洽谈监管业务的相关情况,通过“业务申报表”向总公司申报。
申报表中应对监管费用、保险、担保、存放方式等事项作重点说明,如果因企业或银行特除情况,未使用公司统一协议文本或在协议文本中增、删有关条款的,必须将具体内容在申报表中一并陈述。
分公司必须根据总公司对业务申报表的审批意见,与企业和银行磋商,并及时将磋商结果向总公司汇报。
如果涉及监管费用、保险、担保、存放方式等监管主要环节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分公司必须及时将变更内容重新申报,经总公司审批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协议。
4、正式签订协议
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分公司与银行、出质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对质押物的即时库存数量、品质、存放地点等再次进行考察。
《委托监管协议》所附质押物清单上必须注明“本质押物清单只供贷款审批时使用,具体质押物以移交时三方共同制作的《质押物清单(移交)》为准”。
5、收集相关监管资料
监管员必须根据三方《质押物监管补充协议》及公司关于监管业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参与质押物移交,尽快收集相关监管资料,并仔细分析企业方提供的有关文本是否齐全和有效。
监管必备文本包括:
①《委托监管协议》;
②《质押物监管补充协议》及《质押物清单》、《质押物移交清单》、《监管授权书》、《指定人员签字和样章预留书》;
③《监管费支付补充协议》;
④《股东(董事)会决议》;
⑤质押物权属证明、质量、保质期的证明材料;
⑥《质押物保险单》以及保险费支付凭证、保单或变更批单的复印件;
⑦《质押物仓库租赁协议》、仓库房产证复印件及一元钱租赁费用收据;
⑧出质人或第三方企业的《承诺书》或者《四方协议》;
⑨所有股东夫妻双方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关联企业《担保承诺书》或者其他债务担保方式书面文件;
⑩《质押物移交清单》等。
此外,对于总量控制的企业,应要求其必须提供每日库存表;对一些非全封闭的小企业,应当要求企业提供每日质押物相关的物资的进货、生产领用消耗、产成品的销售计划(包含时间和数量)。
以上资料除自己留存备份外,应及时将正本移交给所属分公司。
6、质押物的移交
①确认是否具备移交的基本条件。
在质权人实际发放贷款时,三方应当共同进行质押物的移交。
现场再次确认仓库存放方式、保险、担保是否符合协议要求。
这里强调:
小型企业无所有股东夫妻双方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不得接受移交;质押物为非钢材类的企业无综合险不得接受移交。
②移交时必须进行清点。
质押物移交时必须有分公司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参加,对质押物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品质、总价值对照《质押物清单》认真进行清点,只有当移交的质押物数量、价值与《委托监管协议》一致时,我公司人员方可在《质押物清单(移交)》上签字。
如果实际清点数据与原《质押物清单》总价值相当,但品种结构发生变化,应当依照清点数据制作《质押物清单(移交)》。
并按照协议与实际移交时的两次《质押物清单》差异编制第一次置换表。
如果总价值比原先《质押物清单》减少,银行会按实际质押物价值发放贷款,不必重新鉴订有关协议,此时,应按《质押物清单(移交)》建立台帐。
③向公司报告移交情况。
移交后要尽快向公司报告业务移交的时间,及实际移交业务与协议签订、业务申报内容的变化等情况。
④布置监管设施。
移交后,应立即对质押物仓库上锁,拉隔离带,挂监管牌。
监管员应安排到位,进入日常监管程序。
⑤登记台帐。
移交后,应及时按《质押物清单(移交)》的数据建立、登记质押物监管台帐。
质押物明细帐按《质押物清单》的业务品种,分别设立,总帐、工作日志。
要按监管单位或根据银行要求,按每笔协议分别设立,巡检表可按单位或仓库分别设立。
⑥全封闭仓库应将钥匙分成主副两套,一套主钥匙由现场监管员掌握,另一套作为副钥匙交监管小组或分公司经理保管。
二、监管员日常监管的基本依据
监管员日常监管的基本依据为《委托监管协议》、《质押物监管补充协议》以及公司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监管员日常巡检前的准备工作
1、巡检前应知事项
巡检前,监管员必须认真查阅上述文件资料,熟练掌握监管质押物的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存放地点、仓库存放方式、置换程序等内容。
对收费周期、保险期限、保质期等有时间要求的要素,应在工作日记上标注,每周对照查阅。
2、监管员出发前应带齐相关材料
监管员出发前应带齐相关材料,如收费发票、置换表、工作日记、巡检表、监管牌、监管带、监管标识、仓库质押物平面图等相关材料。
3、巡检路线、时间
监管员应当根据被监管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巡检路线和时间,尤其是全封闭仓库的置换时间,要统筹安排好。
如遇企业紧急需求,应及时调整路线并通知相关企业。
四、监管员日常现场监管(巡检)工作流程
监管员日常现场巡检应遵循以下程序:
1、监管区环境观察
监管员到达监管现场,首先应观察监管仓库的基础设施,如墙体、门窗、锁具等是否完好,监管标识(含监管带、监管牌是否完好、明显和足够),注意仓库是否仍然能达到防漏、防光、防霉、防盗等质押物保管的基本要求。
如不符合监管要求,必须立即与企业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现场协调有困难的,必须及时向分公司汇报,请求帮助。
如有盗抢痕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分公司经理、公安部门和保险机构汇报。
2、质押物总体观察
进入监管仓库,首先应对仓库质押物进行总体观察,按质押物存放平面图,从总体上把握库存质押物是否比上日有明显变化。
3、质押物清点及占比要求
清点工作以能确认存放于我公司租赁仓库中的质押物总价值,不低于监管协议要求的质押物控制总值为目标。
①对较少(6个以内)或单一的品种,每日清点数量应为质押物控制总量的100%;
②对品种较多企业,应由企业提供库存明细表。
监管员应采取以下清点方法:
a、根据质押物存放平面图,大致确认质押物出入库发生额、余额;
b、利用企业提供库存明细表,对出入库发生额较大的质押物进行认真核对(企业提供的上一日质押物报表余额+本日入库额-本日出库额=本日企业提供的质押物报表余额);
c、可采用抽查形式,但必须保证每天清点的数量或重量不低于20%、且价值不低于60%,每周清点的数量或重量必须覆盖所有质押物;
d、当日发生变动后,如某个质押物品种价值量低于质押物清单规定的价值量,应随即办理置换手续;
③总量控制的,还应保留一定的安全存量,即质押物总价值不超过企业存货总价值的80%。
4、质押物清点方法
监管员应当虚心向企业仓库管理人员请教质押物数量、规格的清点方法(对企业提供的方法应尽可能进行验证核实),以掌握质押物的品种、规格的识别方法,熟悉不同质押物的单位数量及价值。
①有包装的质押物必须注意包装物的完整情况,对包装标识标明的品种数量通过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②无包装的可以通过其长度、体积等物理性状进行推算;
③如同类物资单位包装数量相差不大(10%左右)的,可以采用其中最低、较低或均值作为计算依据;
④对线材可以钢厂包装铭牌数据作单件重量计算依据,必要时可实际称重抽查。
对钢丝绳可以理论值作计算依据;
⑤对纺织品中成捆包装的布应当按包装上标注的数量进行清点,如每件数量相近,可取最低或均值;
⑥对油品,首先必须保证每天打一次油标尺,其次应注意观察,除我公司控制的出口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出口,对长期不动的油罐,还应定期不定期对中下层油进行抽样。
油罐的体积或容积,以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借助设计图纸并进行实际测量后取得的数据为准。
⑦监管员在对质押物的数量进行清点的同时,还应从包装标注和质押物的实际现状,关注质押物的质量和保质期。
记录质押物保质期到期日距巡检日的时间。
保质期或有效期通常有两种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批号)加有效期x年(月)和有效期截止x年x月x日。
③--⑤项如何取值,应根据质权人、出质人商量的结果,并在《监管补充协议》中有所明确。
5、问题处理
清点后必须将清点数据与质押物的库存进行对比,遇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①实行总量控制的企业,如库存接近质押物价值,应及时提醒企业补充库存或准备保证金,以免因不能动用质押物而影响生产经营;
②实行总量控制的企业,如质押物某个品种库存量低于质押物限额,但有其他质押物品种富余可以补充,应编制置换表;
③如出质人某个质押物品种库存量低于质押物限额,但企业有其他可出质物资,而质押物监管协议中未列作质押物置换品种,此时应立即与企业进行沟通,请企业向质权人出具增加质押物置换品种的书面申请(附有关权属、单价、品质、保质期确定的依据),待银行同意后立即编制置换表,并办理相关置换手续;
以上②-③项情况一旦发生,监管员应立即向企业说明:
你公司已违反监管协议,质押物变动超过限额必须事先申请。
同时应即时向分公司经理汇报。
④如出质人总库存价值已低于质押物总价值,必须将库存情况与监管协议中规定的质押物总价值进行认真核对,确定差额后,如出质人无质权人认可的可出质物资,且无法向质权人打保证金,此时应立即与企业进行沟通,同时立即向分公司经理汇报,根据批复采取进一步措施;
⑤如果发现质押物的保质期临近2个月到期,应提醒出质人准备新质押物进行置换,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分公司和质权人汇报;
⑥如果发现某种质押物长期(3~4个月或接近相关监管协议约定期限)未发生生产领用或销售,应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后,向分公司和质权人汇报,根据答复进行相应处理。
⑦如果发现质押物的质量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劣变,应要求出质人进行质押物置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分公司汇报;
⑧符合公司关注及预警条件的,应及时逐级上报,以便公司及时预警;
6、登记巡检表、编制置换表
①按实际巡查清点确认数据登记巡检表;
②发生置换业务的应编制置换表;
③根据清点结果核实、修改质押物存放仓库平面图。
7、登记工作日志、台帐
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将巡查情况,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情况,企业大宗物资进出库情况、公司安排的其他事项、与企业沟通的其他重大情况,登记《工作日志》和《监管台帐》,并对明细帐与总帐、置换表每日核对一致。
8、与企业交流沟通
监管员在日常巡检过程中,要加强与企业负责人、指定联系人、财务人员、管库人员的交流和沟通,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银行、我公司对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
②企业近期生产经营状况、尤其企业原料购进、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行情;
③了解企业诉讼、重大投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方面的重大情况;
④宣传我公司业务最新发展的情况等;
9、资料上传
监管员应按公司要求及时上传质押物每日库存、置换表;准备旬报、周报以及监管报告,并按银行要求进行报送,同时打印备份。
10、收取监管费
监管员要按公司要求,向客户宣传公司成本情况,并按分公司要求及时收取监管费。
五、客户关系维护
监管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加强与银行、企业接触,要想方设法与他们的有关人员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俗话说“得到容易,失去也容易”,这句话尤其值得在我们业务进入时、市场竞争不太激烈的分公司的高度重视。
客户关系维护是树立公司形象、提高公司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通过维护银行客户关系,可以了解业务信息、管理要求、同业情况、联络感情,请他们帮助解决有关问题;通过维护企业客户关系,可以联络感情,了解企业经营情况,防止高端客户流失。
六、检查整改
现场监管员应积极配合总、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监管组长的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与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
七、其他
1、监管员应定期、不定期向所属分公司经理(也可向所属主办、主管、监管组长、办事处负责人)汇报工作、生活情况以及思想动态,主办、主管(含监管组长、办事处主任)也应定期将本人及负责的监管员相关情况,及时向所属分公司经理汇报。
2、公司调动或者其他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时,监管员须办理完工作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3、监管员因故更改个人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如手机号码、工资卡号等,须第一时间向所属分公司经理及总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汇报。
4、主办、主管、办事处主任(监管组长)应对所分管的监管员的监管业务,每10天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总、分公司的现场检查与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
5、处罚
现场监管员从事监管业务时,须严格执行本操作流程,发生下列情形,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①错记、漏记、补记、延报、各类文件、台账、报告、报表,发现一次处罚人民币60元;篡改、遗失各类文件、台账、报告、报表,未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及信誉损害者,发现一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②不遵守厂规厂纪,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作风拖拉,影响工作及违反有关公司规定者,发现一次处罚人民币200元;
③不按规定坚持巡查监管制度,发生监管质押物丢失、错发、短缺、品质变化(工作失误造成)现象,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④越权或违规办理监管质押物置换、释放业务,业务检查时发现账实不符,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⑤监管人员因上述情形给公司带来财产损失或风险(含潜在风险)、信誉损害者,除处罚外,还将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即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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