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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如何看待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但一些社会问题依然存在,引起各界的强烈关注
党的十六大以来,社会公平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
十六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要“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战略任务,强调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大家的共识,但一些人对社会公平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在实践中不能很好把握和贯彻社会公平。
本文试对社会公平中的几个理论问题作一探讨。
一、如何科学认识社会公平的内涵
社会公平,是就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体现的是人们之间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
[1]我们要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社会公平进行分析,才能真正把握社会公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社会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公平是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种种现象的反映和评判,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
社会生产关系是发展变化的,社会公平的标准也随之发展变化。
不能离开具体的社会生产关系抽象地谈论公平,把它当作某种亘古不变的原则。
恩格斯明确指出:
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
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
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
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2]。
可见,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存在不同的公平标准。
就是在同一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阶级由于阶级利益的差别,对社会公平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
比如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认为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来获取剩余价值是完全合理的、公平的,因为他们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带来的;但工人们却认为这是对他们的一种剥削,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他们认为剩余价值是由工人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外的那一部分价值。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先进、最合理的社会制度。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我们的社会公平观必须反映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离开这一生产关系来讨论公平是没有立论基础的。
邓小平曾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就要充分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其精神实质。
社会公平是一个具体的范畴。
不能把不同领域的公平标准混为一谈。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一谈到公平,往往侧重从分配平均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并把社会公平等同于平均主义。
但仅仅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考察社会公平,不利于全面认识社会公平的科学含义。
列宁指出:
“社会主义者说平等,一向是指社会的平等,社会地位的平等,决不是指每个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平等。
”[3]一般来说,社会公平主要包括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和人格地位上的平等等。
经济地位的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包括平等地拥有工作、劳动的权利,平等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利等。
政治地位的平等,包括平等的参政与议政、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还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等。
文化地位的平等,包括平等的受文化教育的权利等。
人格地位的平等,即每个人的人格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不管经济、政治和文化地位如何。
各个领域的公平标准不一样,不能把这个领域的公平标准作为另一个领域公平与否的判断尺度。
比如说,等价交换、优胜劣汰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人们之间存在一定收入差距是合理的,但在社会领域不能以此为公平标准,因为社会领域必须以满足所有社会成员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作为社会公平的尺度。
当前,我们在再分配领域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调节不同阶层的收入、实行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都是从社会领域公平标准出发的。
如果在社会领域仍然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势必造成贫富的两极分化,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社会公平是一个相对的范畴。
世界上没有绝对公平的社会。
这是因为公平的实现总是受一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程度的制约,不可能一蹴而就。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公平观,但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且发展不平衡,所以现阶段还不能真正实现这种公平观,还需要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此外,社会公平的实现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即使一种社会不公平的现象消除了,但由于各种因素又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人们的善良愿望,而是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和社会制度完善的程度。
所以,我们不能仅仅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去评判公平与否,而是必须把公平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考察,要研究这种公平观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不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不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提出的要求。
[4]
二、如何看待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但一些社会问题依然存在,引起各界的强烈关注。
例如,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总体收入的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差距也呈现不断扩大趋势。
从城乡差别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年的2.36∶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从区域差别看,2009年我国东部地区年均收入为38587元,西部地区为18090元,差距达2万多元;从省际差别看,最高的上海市年人均收入为76976元,最低的贵州省为9187元,两地相差67789元。
[5]与此同时,其他领域的不公平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在医疗领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有了提高,但医疗卫生保障制度不健全,“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在教育领域,教育改革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教育资源不均造成“择校热”、“收费生”愈演愈热;在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加快,但作为“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保障体系仍不健全,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依旧脆弱。
针对现实中的这些不公平现象,有人认为这是我们党长期不注重社会公平的后果,甚至开始怀疑和否定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不对的。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不公的真正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度,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掌握了生产资料的阶级就有可能利用这种经济力量去剥削没有生产资料的阶级,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是产生社会不公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指出:
“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
”[6]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逐步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并在分配领域中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从根本上消除了资本主义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根源。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为我国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奠定了经济基础,只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彻底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
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推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毛泽东在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对分配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思考,开始探索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问题。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而将实现社会公平纳入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
江泽民集中全党智慧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满足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采取切实措施把社会公平问题作为涉及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
胡锦涛立足当代中国发展的需要,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把促进社会公平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为维护社会公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据统计,2009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3550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合计超过12亿人;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2715万人、14896万人和10876万人。
中国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至2009年底,有2347.7万城镇居民和4759.3万农村居民享受了政府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扶贫开发,2009年农村贫困人口减少为3597万人,贫困发生率为3.6%。
我们也应看到,社会公平的实现是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制约的。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
在这样的经济状况下,出现一些不公平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笔者认为,造成当前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是没有建立起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制度。
一方面,原来的一些制度已不完全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凸显出不公平性。
比如,延续了50多年的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居民在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不公平。
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制度和体制没有建立或不够完善,也带来了新的不公平。
比如,在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些人利用政策的漏洞,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攫取财富的现象比较突出;政治、文化、教育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社会保障体制还有待健全,这些体制的不完善导致社会成员在权利义务享受上的不平等,存在着“先天性”的不公平。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十六届六中全会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出发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任务:
一是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三是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四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五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六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这些制度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它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为我们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证。
三、如何认识分配过程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在扩大。
于是,一些人把这种不公平现象归咎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
关于这一原则还要不要坚持的看法很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类不同的观点:
一是继续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仅不应改变,而且必须一以贯之地坚持,否则会影响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是主张“公平与效率并重”,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颠倒了经济发展的价值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关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应该逐渐向“公平与效率并重”或“公平与效率优化结合”过渡。
三是主张“公平优先”,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进一步重视公平问题的时机条件已基本成熟,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摆在突出位置。
上述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
在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中,效率和公平究竟谁应处在“优先”地位。
解答这一问题,必须搞清楚“效率”与“公平”的内涵和实质。
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分配原则中,“效率”是从生产力的角度来讲的,强调的是社会财富和社会价值的生产创造。
而“公平”是从生产关系角度讲的,强调的是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和社会价值的合理分配。
公平与效率并不属于同一方面的问题,效率侧重于生产力的角度,公平侧重于生产关系的角度。
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们之间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提高效率,会做大物质财富的“蛋糕”,为实现公平提供物质前提;另一方面,注重公平,使物质财富的分配更加公正、合理,能为提高效率增添动力。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分配合理,人们的积极性就高,随之效率就会提高;效率提高了,可以用于分配的财富就多了,就容易实现公平。
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认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为我们在新时期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
所以,我们在分配中究竟什么时候强调效率、什么时候突出公平,必须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
离开当前的经济发展实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抽象地谈论谁先谁后,没有实际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生产水平长期停滞不前,人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挫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将效率放在优先位置。
正如邓小平所说:
“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都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
”[7]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我们把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发展的重点,实行了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使经济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综合国力大幅增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党也越来越认识到在继续强调效率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提出了注重社会公平的初步思路,“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
当然,太早这样办也不行,现在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
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
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8]。
因此,我们要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应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呢?
笔者认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继续强调效率。
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原因在于:
第一,从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来看,维护和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第二,从社会不公平造成的后果来看,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必将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不公平现象会造成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摩擦和矛盾。
当这种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势必引发或加重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安甚至是动荡。
第三,从国家经济实力的角度来看,进一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时机条件已基本成熟。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经济总量、综合国力大大增强。
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3.5万亿元,比1978年增长近12倍。
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经济实力的增强为我国解决多年积累下来的贫富不均问题奠定了物质基础。
要继续强调效率,这是因为:
第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是我们的主要任务。
发展生产力的途径就是提高效率。
尽管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效率也有了很大提高,但经济落后和效率不高的情况仍未根本改变。
例如,2005年,我国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只有美国的1/41、日本的1/36,而且单位产值消耗的能源、原材料、资源还很惊人。
[9]第二,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市场主体必然把效率放在第一位,由此它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效率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
因此,为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必须继续强调效率。
第三,只有继续强调效率,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能有效解决包括贫富差距过大在内的一切社会矛盾和问题。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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