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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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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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财政票据(以下统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国税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国税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市、各县(区)局以及负有税款征收开票业务的市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局”)的国税系统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对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操作有关使用税收票证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其他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级局计统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领发税收票证的市、县级局必须配备票证管理人员(简称“票管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市、县级局国税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票管员负责,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及其他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本市国税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票管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
2.负责本市税收票证的领发、指导及核算工作;
3.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检查及指导工作;
4.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县级局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对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5.组织本级和下属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6.组织本单位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三、使用税收票证的国税机关票管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其他单位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其他单位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5.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税收缴款书类
1、六联税收通用缴款书。
是指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和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入库时使用的通用缴款凭证,以及其他单位在受理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汇总缴纳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凭证
2、、六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是指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六联税收通用缴款书”。
3、五联汇总缴款书。
是指国税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
4、六联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是指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使用该凭证。
二、税收完税证类
1、三联税收通用完税证。
是指国税机关和代征单位(人)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2、三联税收限额完税证。
是指国税机关和代征单位(人)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限额收款凭证。
3、四联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
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4、五联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
国税机关和代征单位(人)向新购买未完税车辆(免税车辆除外)所收取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5、三联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给交款单位(人)开具该凭证。
三、收入退还类
1、五联税收收入退还书。
国税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
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局级领导签发。
2、三联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国税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3、五联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
国税机关从已收的现金税款中退还给纳税人因某种原因需要退已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4、五联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预交发票工本费的交款单位(人)申请退还预交款余款的,或者交款单位(人)发生多交“两费”的,税务机关将已收取入库的“两费”从国库退还给交款单位(人)时开具该凭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类
1、三联税收罚款收据。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国税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向国税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2、二联税收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到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出口货物退税专用凭证。
3、二联税票调换证。
国税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4、二联纳税保证金收据。
国税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此外,四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据》、四联《江西省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提支奖金收据》也列入税收凭证管理。
五、票证专用章戳。
包括税收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和税务代征章等。
票证专用章戳列入税收票证管理。
1、征税专用章是国税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2、退库专用章是国税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国税机关填开“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及“五联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时,不得使用此章,应使用“征税专用章”。
3、税务代征专用章是委托代征税款填开税收票证时,在票证的“备注”栏内盖印本章,“征收机关栏”由发票证机关事前加盖“征收专用章”。
4、各种专用章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能用作机关印章。
征税专用章、代征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由县级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规定的式样,分别戳记种类和刻制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统一制发。
因磨损或遗失需另刻新章时,号码应与已刻的同类戳记最后一号相衔接,不能重刻原号。
启用新戳记时,使用单位必须予盖印模,注明启用日期,留卷备查。
县级局国税机关刻制的上述票证专用章戳都必须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机关留底归档备查。
第六条 市、县级局国税机关必须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
其中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票调换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退库专用章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第七条 税收票证领发。
为了加强票证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票证浪费,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票证领用计划。
县级局国税机关票管员应根据本单位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每年12月15号前向市级局国税机关编报下一年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
市国税局机关根据县级局所报的用票计划编制下一年的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按省局规定上报省局国税机关。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
税收票证领用应派专人(票管员)专车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三、交接手续齐全、严密。
1、县级局及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国税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
2、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以及其他单位向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单位直接向市级局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以及对“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的余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3、县级局国税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张)、点份,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
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
四、合理控制领发数量
1、县级局国税机关票管员向市级国税机关领取票证,一般应根据计划领用数量分批领取。
如超过计划数量领取应提前向市级国税机关报告并说明原因。
2、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票管员领取的票证一般为一个月的使用量,征收旺季可适当多领,但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的用量。
3、征收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及其他单位要按照勤领勤报解的原则核定限额领发。
征收人员领用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十天用量。
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领用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天用量。
其他单位领用数量不得超过二个月用量。
第八条税收票证保管。
为确保票证安全,避免票证损失,按照省局要求做到“一清、三禁、四专、六防”:
一、“一清”,即票清离岗。
1、领用票证的国税机关票管员,发生工作调动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包括发给征收员手头上的存票)、分类出纳帐簿、结报手册(直接发给填票员票管员自已所登记留存的结报手册)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分类造册登记,双方清点票证数量(包括票管员库存票以及征收员手头上的存票),清点无误后,移交给接交人。
2、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其他单位(人)发生工作调动时,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其他单位经办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分类造册登记,双方清点票证数量无误后,移交给接交人。
3、办理移交时应有监交人在埸监交,双方清点、监交人核实无误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三方共同签章以示负责,并经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二、“三禁”,国税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时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参加与票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带票回家。
三、“四专”,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库、专柜,外出使用票证专袋携带。
各国税机关的票管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
市、县级局国税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房门应是防盗门);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其他单位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同时填票人员每天下班前应将未结报未填用的票证核对后各自打包封好、放入统一专用箱柜保管;征收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应使用票证专用包袋。
四、“六防”,票证存放要安全。
票管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六防”工作。
五、已填用的票证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以下方法整理、装订。
(1)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票管员每月把所有已填用的各种缴款书的存根联、汇总专用缴款书的收据联以及其他票证存根联,按时间顺序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五联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五联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应放在与之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后面、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存根联放在与之相应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存根联后面一起装订),当月的票证应当在次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整理装订完毕,由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票管员集中保管,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2)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票管员每月把所有已填用的六联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五联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以及其他票证报查联、作废的票证(全份保存)、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已报批的),每月按时间顺序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五联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五联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应放在与之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后面、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报查联放在与之相应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后面一起装订,作废票证统一放在后面装订),当月的票证应当在次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整理装订完毕,随票证报表上报县级局计统部门结报缴销,由县级局计统部门集中保管,作为票证审核备查凭证。
(3)所有从国库返回到县级局国税机关作入库销号的收入退还书第五联、所有缴款书的回执联(对实行多元化电子报税使用的《分户明细清单》或《扣缴税款明细清单》附在银行已填开的与之相应的缴款书回执联后面)和国库日报表按时间顺序装订,作为县级局统计入库数与国库对帐的入库凭证。
(4)各联装订应加具封面,凭证装订(每册厚度为3公分以内、含3公分)后要在装订处盖章以示负责,封面要有填用、作废等其他内容(见附件一: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填用)装订封面)。
年终后县级局登记造册,连同票证帐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保存期限见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九条 税收票证填用。
税收票证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国税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及其他单位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用票证: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票管员反映,按照票证损失处理要求办理。
二、税收缴款书可由国税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缴款人及其他单位(人)自行填开。
主管国税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缴款人以及其他单位的开票人,必须事先进行辅导,使之准确掌握其应纳各税的缴款书填写方法。
票管员对自行填开的缴款书要进行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
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律由纳税人到当地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填开,完税分割单一律由调拨销售企业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到当地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填开,并同时收回原缴款书和原分割单。
四、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
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
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五、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
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同时做到一票一税。
六、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
七、填写票证(手工填开、电脑填开)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包括电脑打印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
手工填票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包括计算机打印发生严重错位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八、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征收员开票时章戳:
征收机关填用章、填票人章;代征员开票时章戳:
征收机关填用章、代征专用章、填票人章;税款退库时章戳:
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专用章、国库预留印鉴的单位领导章、经办人章),章戳所用颜色由各县级局国税机关自定。
九、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
即:
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十、票证填写要求:
1、填发日期:
填写填开票证当天的日期。
2、隶属关系:
指纳税人的行政、财产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的所属关系。
如:
中央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填写“中央”,省主管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填写“省属”,以此类推。
外资(外国)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纳税不必填写。
3、注册类型:
指纳税人在国家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征收机关(或国税机关):
填写填发票证的国税机关名称,填制具体的征收单位或征收部门。
5、缴款单位(人)(或纳税人):
①代码:
即缴款单位(人)的税务登记号码(也叫纳税人的识别号)。
②全称:
填写缴款单位(人)全名,不得简写。
③开户银行:
填写缴款单位(人)用于本次缴款的存款帐户所属开户银行的名称。
以现金向银行缴纳的,此栏不填。
④帐号:
填写缴款单位(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帐号。
以现金向银行缴纳的,此栏不填。
6、预算科目:
①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
预算科目是指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类的名称,它每年由财政部根据税法规定和预算管理的需要制定。
②预算科目级次:
预算级次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将预算收入按各级政府划分归属的名称。
7、收款国库:
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它是办理国家预算收纳和支出业务的专门机构。
8、税款所属时期:
亦称纳税期限或计税期。
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
9、税款限缴日期:
指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或预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日期。
10、品目名称:
是指课税对象具体分类的名称,填写税法规定的品目名称。
不能填写行业名称。
同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时应分别填写“加收滞纳金”和“**违章罚款”。
11、课税数量:
填写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或应税项目的数量及计量单位。
12、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填写从价计征的计税金额或计征金额,从量计征的不填此栏。
13、税率或单位税额:
填写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征率、征收率或单位税额。
14、已缴或扣除额:
填写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消费税准予抵扣的由委托加工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额和准许抵免的国外已纳税额,实行分次或分期预缴定期结算的预缴额,因各种原因先缴款后申报结算的已缴税款,以及用前期多缴的税款抵缴本期税款的抵缴税款。
15、实缴金额:
填写本次缴纳的实际税额。
16、备注:
填写需要在税票中注明但未设专门栏次的有关事项。
17、金额合计大写:
一律使用中文大写填写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18、填开三联通用等完税证时,纳税人地址应填写具体地址(例:
**街**号),同时原则上要求通用完税证应使用微机开票。
19、收取“两费”票证填写按赣国税发[2005]295号文要求填写。
第十条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收会统核算及时、准确,县级局及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自收现金税款的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将征收的现金税款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缴入银行后,应及时向发放票证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票管员结报办理缴销手续。
结报时,应持已填用的自收现金税款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及汇总缴款书收据联和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票款结报单、票款结报手册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空白票证向票管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
票管员对结报的票证须逐份清点审核,结报人和票管员当面清点无误后,各自登记票证结报手册,经再次核对后相互签章。
若上述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发现问题应向领导报告。
二、代征员持现金税款向征收员或票管员办理结报缴销的,分别由票管员或征收员汇总向银行缴纳。
采用这种方式的,代征员直接持缴销的票证、票款结报单、票款结报手册,连同现金分别向征收员、票管员办理结报手续。
征收员、票管员应核对现金与实际征收税款是否一致,其他手续与上同。
三、票证填用人员结报缴销时限。
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自收现金税款的票证填用人和填用单位,应于当日或次日结报税款和缴销票证,并办理税款的汇总缴库手续。
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自收现金税款的国税人员和代征单位(人)结报自收现金税款、缴销凭证实行“双限”(即限制时间和限制额度):
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金额最多不超过300元。
只要达到“双限”中的一项,就必须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
收取“两费”现金时比 照上述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结报税款和票证的期限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
四、对于应缴销的各种非现金收款票证,如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国税人员、其他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按月(指每月末)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出口货物分割单存根联、税收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及其他应缴销票证的相应联次(存根联、报查联),连同作废(全份保存)、停用(全份保存)、损失及未填用的上述票证向票管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双方当面清点无误后,在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五、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票管员月末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方法进行装订,经核对无误后,登记“税收票证分类帐”,然后根据登记无误的“税收票证分类帐”,月末填报“完税凭证领用存报告表”(本月实际填用、作废、等税收票证必须与完税凭证领用存报告表反映的数字相同)一式两份,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经基层分局、办税服厅票管员已审核的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的税收票证)上报县级局,经县级局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在“完税凭证领用存报告表”上签章并退基层分局或办税服务厅一份。
县级局根据下级国税机关报来核对无误的“完税凭证领用存报告表”登记本级“税收票证分类帐”后,编制本级的“完税凭证领用存报告表”,在次月8号前(年报6号前)从网上上传市局计统处,二份纸质报表审核后盖好公章于10号前(年报8号前)报市局计统处,市级局根据县级局报来的“完税凭证领用存报告表”,以及其他单位缴销的已填用票证登记“税收票证分类帐”后,编制本级的“完税凭证领用存报告表”按规定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及时清点登记,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发放票证的国税机关票管员报告。
经上级机关票管员核对无误后,按规定逐级集中上缴市级国税机关或印制机关销毁.,并填报票证缴销表。
二、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同时注明作废原因,经基层分局长(办税服务厅主任)审核签名后,全份保存,按月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上缴县级局国税机关,不得自行销毁。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处理。
接到停用票证通知后,县级局国税机关应迅速布置票证收缴工作。
国税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其他单位应将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办理缴销手续,全部上缴基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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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 国家税务局 税收 票证 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