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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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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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国家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制表时间:
2011-11-29
第一类:
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
第二类: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和国家级积极开发区。
第三类: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
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编号
法律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重要条文
备注
1
重要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
.2008-10-30
一、下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城市规划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光盘复制生产、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
二、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上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把关,根据相关规定在审批中需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书面征得该部门同意。
经审核批准,在下发批文和批准证书的同时向商务部备案。
外商投资
(下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附后)
2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
2007-3-1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银监会审批
3
重要
《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0-22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及试点工作。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及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各种税款,若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在向有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八、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九、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商务部审批)
可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该文件至今仍使用,但需咨询地方商务局,以确定具体条件,并报商务部审批。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2010-6-10
二、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四、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企业有100多家,进入门槛较低
重要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3-5
第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七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第八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九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公司在获得融资租赁资质后,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方能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约70%-80%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和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外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其他租赁公司)。
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并具有5年以上的融资租赁从业经验。
第七条申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
2、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4、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来经验。
4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二)承租人及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三)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6
《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
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4-12
是一个抽象性通知,无具体内容
7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7-3-14
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问题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提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8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收方面的
10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政部
2006-7-27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国人大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附件一:
2009年2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下放:
其中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名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ChinaNationalEconomicandTechnicalDevelopmentZone),为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后所设立的国家级现代化工业园区。
1984年到1986年,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首先设立了14个国家级经开区。
2006年初,中国大陆已经有4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5个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其他类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对外开放地区的组成部分。
在开放城市划定的一块较小的区域,集中力量建
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
通过吸收利用外资,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结构,成为所在城市及周围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重点区域。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对外开放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大都位于各省、市、自治区的省会等中心城市,在沿海开放城市和其他开放城市划定小块的区域,集中力量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通过吸收利用外资,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结构,成为所在城市及周围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重点区域。
特点:
1、占城市的GDP总量大,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贡献大;
2、GDP增长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2003年增长率为34.56%;
3、合同外资总额增幅、进出口总额增幅等数值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名单: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海漕河泾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上海浦东新区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宁波大榭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厦门海沧投资开发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附件2:
目前我国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相关信息介绍: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已达260余家。
其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累计批准190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53家,金融租赁公司18家,注册资金合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能力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
我国早在1981年就开始引进融资租赁业务,并设立中外合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全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
虽然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和规模都得到大幅发展,但俞建华认为,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及我国经济规模、发展速度依然还有很大的差距。
同时,我国融资租赁业仍面临着市场准入不统一、税收适用不清晰、法律环境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据悉,目前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市场渗透率还很低,一直徘徊在3%至5%左右,而发达国家则普遍高达15%至30%。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十强企业注册资金排行榜
(截止2011年11月15日)
内资租赁十强企业排行榜(2011年11月15日)
(以注册资金为序)
企业
注册时间
注册地
注册资金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2008
天津
62.6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2004
天津
28
大新华船舶租赁有限公司
2009
上海
17
中联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2006
北京
15.5
中航技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2004
上海
15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09
北京
9.2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2007
济南
5
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04
西宁
3
重庆银海租赁有限公司
2006
重庆
3
新力搏交通装备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2008
北京
3
中国北车集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北京
3
注:
1、名录上的企业系指截止2011年11月15日底登记在册并运营中的企业;
2、注册资金单位为亿元人民币;
3、注册时间指企业正式获得批准设立的时间;
4、注册地指企业本部注册地址;
5、青海昆仑、重庆银海、新力搏、中国北车排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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