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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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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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1
苏州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水上旅游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努力营造以人为本、经营有序、服务规范、管理有效、资源利用合理的水上旅游环境,促进苏州古城河水上游健康快速发展,打造“东方水城”旅游品牌,根据《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古城河(环古城河、上塘河、山塘河)水上旅游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监督管理与经营开发
根据《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旅游管理办法》,市交通部门负责水上旅游线路运行监督管理及与船舶相关的行业管理,市旅游、公安、物价、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环古城河区域资源进行市场化开发利用和统一经营管理,其中山塘河区域由苏州市山塘历史文化保护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二、旅游集散码头管理
根据码头建设规划和现有码头具备的安全设施条件,暂定将旅游集散中心码头(汽车北站)、火车站码头、苏州码头(南门轮船码头)、胥门码头和觅渡桥码头作为旅游集散码头,供水上旅游企业的经营使用。
阊门码头为山塘河旅游线路的换乘码头。
虎丘码头、枫桥景区码头为上下客码头。
火柴厂旧址码头为古运河旅游公司游船的停泊码头。
除上述码头外,环古城河其它码头因不能达到码头安全条件,除出现紧急救援情况外,暂不允许游船停靠,并由海事部门设立禁停标志。
对现有从事水上游的企业实行旅游集散码头定点经营。
确定苏州码头由水城客运巴士公司经营,火车站码头由原经营公司经营,胥门码头由古运河旅游公司定点经营。
集散中心码头、觅渡桥码头通过竞标或协商方式取得经营权。
旅游集散码头应达到《苏州古城河设置客运旅游码头安全要求》(附件1)标准。
码头产权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管理协议,加强日常管理。
各旅游集散码头必须在适当位置公布游船航线、航线票价、运行时间、服务承诺、接待服务标准、投诉电话等,便于游客选择和监督。
三、水上旅游线路设定
根据环古城河集散码头分布及水上旅游实际情况,可组合成环城河17条旅游航线和其它10条航线(附件2)。
对各条旅游线的经营作如下规定:
(一)在各旅游集散码头定点经营的企业都可经营环古城河游览线路。
(二)在各旅游集散码头定点经营的企业都可经营至另一集散码头的区间线路,但不能在另一集散码头载客。
(三)上塘河旅游线路由具备适应上塘河通航船只的企业通过竞标获得经营权,经营企业总数不超过两家。
经营的线路为中标企业所在的集散码头至枫桥景区码头。
(四)山塘河旅游线路,由环古城河5个集散码头经营的企业通过竞标,确定两家企业经营该线路。
经营线路为中标企业所在的集散码头至虎丘。
依据《山塘河水上旅游管理意见》(附件7),山塘历史文化保护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山塘河内旅游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禁止非旅游船和机动旅游船进入山塘河。
对经竞标确定经营山塘河游线企业所运送的游客,在阊门码头换乘山塘旅游公司的电瓶船,由山塘旅游公司负责免费从阊门码头游送至虎丘。
未取得山塘河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则不享受免费换乘待遇。
游客从虎丘乘坐游船至阊门码头不享受免票待遇,送达阊门码头的游客由经营山塘河游线的企业负责转运,并由山塘旅游公司做好衔接工作。
四、线路经营权审批
线路经营权属政府资源,现有经营企业需经交通部门批准其水上游线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陆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交通部门对在5个集散码头经营的古城河旅游线路进行审批,经批准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码头自主经营规定的线路。
经审批获得环古城河游线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与城投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按每个船位收取每年500元环古城河设施使用、维护费。
水上旅游线路每年审批一次。
五、水上旅游管理
(一)游船管理及服务
各类游船必须符合《苏州古城河水上游船标准》(附件3)和《苏州古城河游船治安安全条件》(附件4)及相应的安全、环保、卫生标准。
山塘河内营运的游船必须符合《苏州古城河水上游船标准》中“山塘景区游船特别规定”要求。
古城河水上游的游船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旅游、交通、公安、环保、城投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环古城河的具体条件,每年制定各旅游集散码头游船投放调整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增旅游线路及集散码头的经营,采取竞标方式取得经营权,未取得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从事水上经营活动。
游船的报废更新必须经海事部门批准,游船在报废更新中不得随意扩大规模,更新船只的总座位数不能超过报废船只的总座位数。
游船接待游客应认真执行《苏州古城河游船接待服务标准》(附件5),履行向游客承诺的规范服务内容,努力做到优质服务。
市交通及旅游部门要对游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使其达到管理规范、操作熟练、文明服务的要求。
(二)票价管理
每一条水上游览线路由物价部门确定线路票价,票价中包含环古城河设施使用费和运营费两部分。
根据市物价局制订的《关于苏州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票价的意见》(附件6),古城河游览基本票价为1.8元/人?
千米(内含环古城河设施使用维护费0.09元/人?
千米)。
豪华型船在基价上加价30%,普通船在基价上减价20%。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的旺季,票价可上浮30%。
团队票价优惠不超过30%。
具体线路经营价格由经营企业向物价部门申请批准后执行。
企业经营实行明码标价。
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三)监督管理
近期,由旅游、公安及交通、海事、运管等部门依据《苏州古城河水上游船标准》,对现有游船组织一次全面达标验收,对达不到标准的游船限期整改。
到200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的实行强制淘汰。
六、鼓励开发水上旅游项目
随着环古城河水上游运行的逐步规范和旅游码头等配套设施的完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水上旅游的开发和经营,丰富游线内容,充分体现东方水城特色。
(一)开设水上巴士。
环古城河沿线景点码头及水陆换乘码头基本完善后,采取竞标方式确定1至2家水上游企业开通环古城河水上巴士游线。
(二)开展水上特色游。
在划定水域规定时段试划手摇船,开设水上超市购物、特色餐饮等游览项目,做旺水上旅游。
(三)古城内河游。
古城内具备条件的河道鼓励开展水上旅游,形成古城内外互动的水上旅游线路。
(四)景点周边水上游。
枫桥景区、耦园、盘门、金鸡湖等景点,可充分利用其周边水域,采取划定区域、自主经营、规范服务的方式开展水上旅游,丰富景区点游览内容。
(五)开展郊区水上游。
鼓励具备运营资质及船舶条件的企业经营同里、周庄、石湖等郊区水上游线路。
本实施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苏州古城河设置客运旅游码头安全条件
2.苏州古城河旅游航线
3.苏州古城河水上游游船标准
4.苏州古城河游船治安安全条件
5.苏州古城河游船接待服务标准
6.关于苏州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票价的意见
7.山塘河水上旅游经营管理意见
1.苏州古城河设置客运旅游码头的安全条件
一、客运旅游码头的设置地点不得影响该航段船舶正常航行安全及恶化通航环境、通航条件。
二、禁止在弯曲、狭窄、桥梁、船舶密集区、危险货物储运区、取水口、排水口等水域设置客运旅游码头。
三、客运旅游码头的前沿长度、泊位水深、航道水深以及周围通航条件,必须满足靠泊船舶的总长、总宽、满载吃水以及船舶靠离码头、回转等操作的需要。
四、客运旅游码头应当设置坚固的系泊设备、必要的避碰以及船岸间安全可靠的连接设施。
五、客运旅游码头原则上不应采取直壁式。
确需设置直壁式的,应当增加船岸间的连接设施,以减小船舶与岸壁间垂直距离的落差。
六、客运旅游码头必须设置供游客上下船舶的防冻、防滑安全设施、消防、救生设备以及防油污、废弃物回收装置、内河交通安全标志、旅客上下码头安全须知牌。
七、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建立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八、浮动码头的设置,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设置范围、用途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条件的评估的基础上,经船检部门对该设施检验合格后,方可按上述要求设置。
苏州市地方海事局
2.苏州古城河旅游航线(17条)
序号航线里程
(km)规定航行时间
(min)备注
1环古城河线15.290
2旅游集散中心-胥门(西线)4.930
3旅游集散中心-胥门(东线)10.360
4旅游集散中心-苏州码头(西线)6.945
5旅游集散中心-苏州码头(东线)8.350
6旅游集散中心-觅渡桥(西线)8.955
7旅游集散中心-觅渡桥(东线)6.340
8觅渡桥-胥门(西线)425
9觅渡桥-胥门(东线)11.265
10苏州码头-胥门(西线)2.115
11苏州码头-胥门(东线)13.180
12火车站-觅渡桥(西线)850
13火车站-觅渡桥(东线)7.245
14火车站-胥门(西线)425
15火车站-胥门(东线)11.270
16火车站-苏州码头(西线)6.140
17火车站-苏州码头(东线)9.155
其它航线(10条)
序号始发码头航线里程(km)规定航行时间(h)备注
1旅游集散中心虎丘6.240
2枫桥景区6.340
3火车站虎丘5.335
4枫桥景区5.435
5觅渡桥虎丘9.760
6枫桥景区9.860
7苏州码头虎丘7.850
8枫桥景区7.950
9胥门虎丘5.740
10枫桥景区5.840
3.苏州古城河水上旅游船标准
一、基本标准
(一)船体材料可用钢质、玻璃钢或木质,如用其他材料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
(二)采用机驾合一装置,不准采用后驾驶。
(三)动力可采用三缸及以上的柴油机、四种程舷外汽油机或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的其他动力装置。
所有船舶必须在空载时到指定水上加油站加油。
(四)船舱内噪声低于75分贝,离河道中心线30米处低于70分贝。
二、船容船貌
(一)游船造型以仿古“画舫”(Pleasure-boat)为主基调。
充分体现苏州历史文化名城内涵;以其他船型为补充,充分体现苏州的包融性。
(二)玻璃、装饰件整洁光亮,船体外观无锈斑。
(三)客舱内装饰协调,干净整洁,座位舒适无破损。
(四)游船上公用信息符号符合国家2000标准。
三、设施设备
(一)游船须配备高频对讲机。
(二)游船航行信号设备须齐全有效,夜航船舶符合夜航要求。
(三)游船须按照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配备消防设备。
(四)游船要按照核定载客人数和船员数,每人配备一件救生衣,其中5%为儿童救生衣,并配备适量的救生圈。
(五)游船须配备音响和视频设备。
(六)游船上的服务设施应设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牌,应悬挂游船总体示意图、游客须知、导游图、价目表、游客意见簿,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明显的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的中英文标识。
(七)游船上须至少备有急救药箱一个,并有一名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
(八)游船不得设置明火厨房。
(九)游船须设置垃圾和油污水收集装置。
(十)游船须配备冷暖空调,开放式游船除外。
(十一)30客位以上的游船须设非直排式厕所。
四、主尺度规定
(一)上塘河线:
游船总宽不大于3.6米,固定最高点离开水面不大于2.5米。
(二)环城河线:
游船总长不大于30米,总宽不大于6.2米,固定最高点离开水面不大于3米。
(三)古城内河线:
游船总宽不大于2.5米,固定最高点离开水面不大于1米。
(四)自助游线:
钢质,配置双主机,航速不低于15km/h,总长不小于20米,总宽不小于4.8米。
五、山塘景区游船特别规定
1、主尺度规定:
游船总宽不大于2.7米,固定最高点离开水面不大于2米。
2、船体材质:
可用钢质、玻璃钢或木质(木质船限制在10米以上手摇船),如用其他材料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
3、游船动力:
不得使用机械动力。
4、船容船貌:
客舱内装饰协调,干净整洁,玻璃、装饰件整洁光亮。
5、设施设备:
按照核定载客人数和船员数每人配备一件救生衣,其中5%为儿童救生衣,并配备适量的救生圈;备有急救药箱一个;设置垃圾收集装置。
六、附则
经营苏州水上游的游船须按照本标准进行建造。
现有或正在建造的游船不符合本标准的,将予以整改,2005年12月31日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强制退出市场。
苏州水上旅游船等级评定标准
等级标准
豪华型游船造价每客座2万元以上;游船客舱内噪声控制在64分贝以下;游船配置冷暖空调、视频音响、可调节航空座椅及桌子、吧台(有冷热饮料供应)、卫生间(设有梳妆镜、梳妆台、洗手池、烘干机等设备);游客人均活动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客舱净高不低于2.1米。
标准型游船造价每客座1万元以上;游船客舱内噪声控制在70分贝以下;游船配置空调、电视音响、卫生间、软座椅。
普通型游船造价每客座0.5万元以上,游船客舱内噪声控制在75分贝以下;游船配置符合《苏州水上旅游船标准》规定要求。
4.苏州古城河游船治安安全条件
一、游船建造设计方案应报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竣工后应须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单位内部应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加以落实。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
经营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
六、游船单位所属游船核定总客位低于50座应当配备兼职保安人员,核定50座以上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总人数的2%。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苏州市公安局
5.苏州古城河游船接待服务标准
(一)游船必须按规定线路、区域组织游览,不得超载、无故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
(二)游船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统一着装,装扮得体,尤其要保持口腔清洁,不得有异味。
(三)要维持正常乘船秩序,坚持安全操作,安全行使,匀速行船,确保行船安全。
(四)主动向游客宣传安全规定和乘坐规则,拒绝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携带危险品及污染乘坐环境物品的游客乘船。
(五)接待游客要姿态端正,用语文明,和蔼可亲,热情周到,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六)不向游客兜售商品及索要小费,不托游客代购物品。
(七)积极主动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相关的特殊服务。
(八)游船必须配备导游员或者导游设备,语种能满足需要,导游词(讲解)准确、通畅、生动。
(九)游船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窗明几净,船舱内空气无浑浊、异味,至少每批次打扫一次。
(十)制订游客遇险应急救治方案,遇有险情必须及时组织游客脱离危险区域,并全力组织抢救。
(十一)在迎送游客时,要微笑服务,主动搀扶游客上下船,提醒游客不要遗忘物品,主动征求游客意见,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十二)在游船适当位置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
水上旅游企业应及时处理游客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游客,上报给旅游主管部门。
苏州市旅游局
6.关于苏州环古城河风貌景观
水上游览票价的意见
苏州环古城河风貌景观经过几年改造,环古城水域及两岸面貌焕然一新,千年护城河成为苏州旅游的一个新景点。
我局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从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苏州古城水上旅游资源,加强水上旅游价格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出发,现提出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票价安排意见:
一、现行水上游览价格
目前在环古城河内从事水上旅游的单位共六家,机动客船69艘,游客座位2082座。
水上游览线路主要有四条,其价格分别为:
线路里程价格
环古城河15.2千米7-30元/位
觅渡桥-胥门万年桥单程4.5千米7-10元/位
火车站-虎丘单程4.3千米30元/位
火车站-寒山寺单程5.1千米30-40元/位
二、价格安排指导思想
苏州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体现苏州特色,以打造苏州旅游新品牌为出发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苏州古城水上旅游资源,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保护游客合法利益,符合价格政策法规,合理确定价格水平。
三、水上游览价格意见
(一)价格构成要素
1.各项企业开支(根据水城客运巴士公司提供的资料):
每接待一位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的游客平均成本为23.2元,折算每人每千米1.53元。
(1)各种税金1.99元,占票价的6.63%(其中:
营业税3%,教育附加为营业税额的4%,城建附加为营业税额的7%,所得税按营业收入的10%核定利润、并按33%缴纳);
(2)各项基金、规费2.96元,占票价的9.87%(其中:
财政风险基金、粮食基金合计2‰、防洪基金1‰,三项合计3‰、0.09元,人防、人民教育基金、环境卫生费按人员折算为0.12元,运管费按收入1.5%计0.45元,旅客保险费3%计0.9元,航养费、港务费两项按吨位、马力折算为1.4元);
(3)燃(润)油5.4元;
(4)工资及工资性费用5.8元;
(5)折旧2.4元;
(6)修理费1.2元;
(7)企业营销管理3.45元。
水城客运巴士公司今年1-8月份接待40190人次,营业收入109.5696万元,成本支出93.1681万元,净利润16.4015万元,平均每天接待164.71人次,平均票价27.26元/人,平均成本23.18元/人,平均净利润4.08元/人。
按其公司7艘游船、300只座位、1-8月244天计算,每天的座位利用率54.90%。
2.环古城河改造维护相关费用:
(1)环古城风貌河道保洁费用
由于环古城河风貌景观的开发利用刚开始,配套管理尚未形成,市民和游客的素质有待提高,河道漂浮物打捞任务仍将继续。
据市城投公司测算,环古城风貌河道漂浮物打捞开支约50万元/年(10条船),垃圾清运费50万/年,日常开支合计100万元/年。
(2)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改造投资
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改造第一期投入12亿元,第二期预计28亿元,合计40亿元。
(3)环古城风貌景观灯光工程成本
据市路灯管理处介绍,现环古城风貌景观灯光工程一期投资为2000万元,二期预计为5000万元;年维护费一期300万元、二期750万元;用电容量一期1100kw、二期为2500kw,年使用电费一期92万元,二期208万元(电费按每天开灯4.5小时,全年1600小时,电价0.52元/度计算),维护费和电费两项合计开支为1350万元/年。
上述三项投入中,环古城风貌河道保洁费用,根据市政府第45号令的有关规定,建议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投资建设单位与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经营单位签定有偿使用合同,按每年每座位500元的标准收取设备设置使用维护费。
以2082只客位计算,全年可收入设备设置使用维护费104.1万元。
以全年365天计算,水上游览经营单位平均每天每只客位支出1.37元,按环古城河航程15.2千米计算,每座每千米0.09元。
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改造投资,建议待水上游览经营单位游船座位利用率提高后通过设备设置使用维护费逐步回收;环古城风貌景观灯光工程成本,建议列入财政预算城市维护费中路灯电费科目。
(二)票价的具体安排意见
根据目前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的经营成本、游览线路、游船船型、季节差异等实际情况;环古城河风貌景观的建设投资、维护保洁等支出情况,我们建议:
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游览基本票价(标准型船)为1.8元/人﹒千米(企业成本1.53元、设备设置使用维护费0.09元、企业净利0.18元),豪华型船在基价上加价30%(2.34元),普通型船在基价上减价20%(1.44元),游览票价保留到元,尾数四舍五入。
具体线路游览票价由我局按此规定进行审批。
各主要游览线路价格水平见下表:
上述游览票价旺季可以上浮30%,旺季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团队票价优惠不宜超过30%;对于船型的认定,由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旅游部门实施;游船提供的餐饮、食品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线路里程普通型船票价标准型船票价豪华型船票价
环古城河线(环线)15.2千米22元27元36元
旅游集散中心-觅渡桥(西线)8.9千米13元16元21元
觅渡桥-胥门(西线)4千米6元7元9元
苏州码头-胥门(西线)2.1千米3元4元5元
火车站-觅渡桥(西线)8千米12元14元19元
火车站-苏州码头(西线)6.1千米9元11元14元
四、有关配套建议:
(一)水上游采用统一线路方式。
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经营的市场准入宜采用线路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同一线路应安排不少于2家经营单位,以保持适度竞争、防止垄断。
(二)水上游售票点(码头和游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所有售票处应当公示游览票价、服务内容、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票价表样张见附件)。
(三)规范水上游票据。
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应使用统一票据,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
(四)加快导游培训。
针对目前大多数游船无导游或导游设备的实际情况,根据市政府第45号令第二十条第㈤项的要求,应尽快制作统一讲解词,培训专职导游,并明确不同线路的导游服务、空调使用等标准。
注: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保持车厢内空气清新。
空调车应当在车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当车厢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或者低于12摄氏度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
(五)明确夜间亮灯时间。
我们建议夜间开灯时间不分季节、与路灯同时开灯;关灯时间分别为春、秋季(3-5月份、9-11月份)晚上10时;夏季(6-8月份)晚上11时;冬季(12-2月份)晚上9时30分。
遇特殊情况,应服从市政府统一调度。
(六)鉴于至寒山寺、虎丘的两条线路部分河道不在环古城河内,要参照环古城河风貌景观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该部分河道及沿岸的日常保洁等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并做好线路开通前的突击整治。
(七)根据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建议尽快成立古城河风貌景观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水上游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沿岸营业场所的招租和管理、两岸景观灯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河道保洁等与水上游相关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水上游览的各项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宜明确牵头部门或实行统一执法。
对于现财政给予水上漂浮物打捞的专项补贴暂继续保留,待有偿使用费收入达一定规模后逐步取消。
(八)要加强对游船达标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使之质价相符。
(九)鉴于目前游船经营者负担较重、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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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 古城 河水 旅游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