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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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项目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通常能够分为以下步骤:
委托前接待、接收委托、阅卷、调查、代书、庭审、上诉、总结等。
这些步骤并非在每一个民事案件代理中全部要经历,但对于从业律师来讲,即使不在这个案件代理中经历,也可能会在另一个案件代理中经历,所以,各个步骤中策略设计和操作技巧全部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
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把上述步骤,根据其工作特点和各步骤关键任务分为四个阶段来总结,即委托前接待阶段;庭审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总结和完善阶段。
一、委托前接待阶段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一直存在律师接待委托人工作,之所以把委托前接待作为一个阶段来叙述有两个理由,一是尽管这时还没有建立委托关系,不过,一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委托前所进行接待工作就是整个案件接待工作组成部分;二是这个阶段接待对于能否建立委托关系和律师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受到委托人尊重和工作上配合起着至关关键作用。
在委托前接待阶段中,律师应完成任务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一是树立独立和良好职业形象;二是了解案情并依法剖析案件;三是和当事人协商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要想完成上列任务,应注意下列部分问题:
(一)接待前工作安排
1、依据当事人本身和案件不一样情况,选择适宜接待场所。
对当事人接待,能够选择多个不一样场所,比如请当事人到律师办公场所(办公室或家里)接待;律师到当事人所在场所(办公室或家里);律师和当事人双方所约定其它地点。
场所不一样,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个体形象评价,并所以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聘用律师作诉讼代理人。
通常说,约当事人到律师办公室谈话是最好、也是最常见方法,不过,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案件代理需要,也能够到当事人所在场所会谈。
比如某房地产企业老总想约律师谈一起纠纷事,从好友介绍中得悉她很忙,每晚还得到医院照料其住院母亲。
这种情况,就无须让当事人到律师所会谈,能够转告当事人,在她方便时,能够通知律师到她办公室去谈。
这么,当事人就会因为律师对她处境了解而感到律师细心及其对她人尊重。
作为一名律师,应该从细微处入手,在可能情况下,尽可能替当事人着想,这就能够经过细节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从而为以后顺利合作奠定基础。
2、为了提升接待效率,通知当事人做好接待前准备工作
实践中,有些律师往往陷入毫无效率可言数次接待工作之中,这其中当然可能有当事人原因,比如有些当事人并不是真心聘用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而只是想以请代理人名义进行咨询,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且几乎每个律师全部碰到过。
但无可否认是,在实践中之所以出现数次接待现象,也有律师本身原因。
比如说律师在接待当事人之前,没有在可能情况下通知当事人事先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以致于在接待时出现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准备好对应案件材料或所委派工作人员其并不了解情况,只凭嘴说而无证据加以佐证,或只说些可能、大约情况。
这么就不得不进行第二次甚至更数次接待。
作为律师,在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当然还无义务帮助当事人整理案件材料,但为了提升接待效率,节省自己和当事人时间,她完全有可能也应该在接待之前通知当事人做好对应准备,如准备好案件材料,委派了解情况工作人员,最好能够有一名相对负责人员参与等等(助理)。
这种提醒,对律师来说并不难,但对于接待效率提升却是很关键。
(二)设计接待模式
每个律师在工作中全部会有一套自己常见接待方法,不过,什么样接待方法更能树立律师职业形象,更能显示律师业务能力,却不是每个律师全部注意到问题。
接待当事人,是一个极具艺术性工作。
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一个“先看后听再问”接待模式。
就是除了极其简单法律问题面对面谈话后当初就提出处理方案外,提倡采取优异行简短谈话让当事人把材料留下,经仔细阅读分析后,再约当事人谈,听当事人陈说相关事实,并在当事人陈说中有针对性地问部分当事人认为并不关键但律师认为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问题。
这么做好处于于:
律师能够避开当事人视线静静地阅看材料、查找资料、进行思索。
当对案件思索成熟后面对当事人时,能够很从容地问询当事人并对当事人部分见解进行评判,从而使之感到律师业务功底很深。
实践中,有些律师先听后问再看,结果因为对当事人提出部分问题一时无法回复,使当事人对律师能力产生怀疑,律师本人也很尴尬,从而可能失去代理机会。
(三)对当事人陈说进行有效引导
作为律师,当然应该熟知法律,但要求律师将每一个法律条文全部记在脑子中,也是不太现实。
但在实际生活中几乎全部当事人在和律师谈话时全部有一个期待,就是她话音落地,不管她谈论是什么问题、复杂是否,她全部期望律师立即提出处理方案,而且,她还会仅凭律师一时回复评判律师水平。
尽管这种评判有失公允,可它却是当事人普遍心理。
所以,不管采取什么样接待方法,律师全部要给自己留下一个思索空间或时间。
为了使律师有一个充足思索时间,就要在当事人陈说和律师自己思索之间设定一个时间差。
律师假如只是跟着当事人叙述听,她就可能没有时间对整个案件事实做出法律评判,也无法使自己谈话有条有理并确保正确。
所以,除了使用上面说“先看后听再问”模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外,还要注意引导当事人快速、简练在最短时间内把包含法律关系事实说出来。
比如开始谈话时就告诉她“为了使我能够清楚全方面了解案件情况,我们之间做一个配合,你在10到20分钟之内,告诉我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和什么人发生了什么事情,期望律师处理什么问题,以后,假如我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你认为还有什么需要向律师说明白,我们还能够充足交流。
”经过律师这么引导,当事人可能就不是根据一般人从事情发生、发展到结果思维次序谈,而是一开始就会告诉律师结果,这么律师就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把脑子像电脑一样打开,比如当事人谈话是60分钟,律师就有40分钟以上时间一边听一边“查询”和当事人所讲事实相关法律关系组成要件、可能取得证据、相关法律要求、可能碰到困难和一旦接收委托后工作任务和近期要做工作。
这么,当事人话音一落,律师立即就能够很权威说上一、二、三、四点,从而快速树立一个干练职业形象,很有可能一下就把当事人征服了。
在实践中,有些律师并不注意上列问题,而是往往放任当事人讲很多和案件无关、没有任何法律价值话,结果讲半天还讲不到关键问题,然后,就反复地问,熟不知在这种反反复复问答中,当事人进门时那种肃然起敬感觉在一点一点地消耗着,最终费了很大精力,当事人可能还是决定不委托。
(四)对案情做出初步判定,并据此决定是否接收当事人委托
在了解案情基础上,应对案件审理结果有一个初步判定,并据此决定是否接收当事人委托。
这时往往要处理以下多个棘手问题:
1、相关胜诉和败诉回复。
通常说来,当事人聘用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全部是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诉讼结果,使自己权益得到保护,所以,在接待阶段,当事人往往会问:
“我这官司能打赢吗?
”面对这么问题,回复时应把握好两个点:
一是律师经过和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情况后所做判定只是初步判定;二是在目前司法环境中,个案处理结果往往会受很多原因制约,比如认识原因、权力原因、不正之风原因、人性原因等等。
因为这些问题存在,面对当事人问询,律师能够选择回复:
“假如你所陈说情况是事实,依据现有材料,这个官司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一个胜诉(或败诉)官司”。
这种回复有进有退。
这不叫圆滑,而是实事求是。
2、相关案件分析度把握。
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对律师而言往往存在一个两难问题:
假如将案情分析得很透,当事人有可能不再愿意花钱聘用律师,律师等于白劳动了一场;假如分析得不透,当事人则又可能认为律师没水平,也不会聘用。
面对这么一个两难问题,律师应针对不一样情况采取不一样方法,比如说一个案件仅包含一个知识点,在没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会聘用律师情况下,无须去通知当事人这个知识点出处,而应有所保留,这不是什么不负责,也不违反职业道德,这是对自己知识一个最起码尊重;假如一个案件包含知识点很多,比如在一个案件既包含到协议无效,又包含诉讼时效,还包含到确保责任归属,能够就一个论点给当事人以详尽论证,其它论点则可不予论证,这么既可使当事人对律师能力产生信任,又可预防律师知识被她人无偿地占用。
这里应该有一个意识,假如一个律师不能有效保护自己,她就难以有效保护委托人。
3、相关是否接收委托。
当事人有选择律师权利,律师也有选择案件权利。
当律师对案件结果有了初步判定时,就应考虑是否接收委托。
这种考虑,就是对案件选择。
实践中,有些律师为了争取案源,往往不考虑案件审理结果是否会有利于自己当事人,不考虑自己代理以后在庭审过程中是否会有话可说,而是一味地接收委托。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因为这当然能够争得一个案源,争得一个创收机会,但其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
它不仅会使律师在接收委托后感到十分为难——因为当事人本身就无有利于自己证据,而且还会使律师在庭审时陷入极为被动局面——因为律师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维护委托人正当权益。
更为严重是,在代理失败后,委托人会在有意或无意情况下向她人提到这个律师不负责和无能。
这无疑会使该律师职业形象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损害,而且这个“一定范围”是在不停地变动着,而且一定是呈扩大趋势。
所以,一些情况下拒绝委托,当然可能会影响律师收入,但从长远看,则会最终有益于树立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而这一无形资产,肯定会发明出更多有形资产增加机率。
4、提出代理费用和收费标准。
在当事人愿意委托而律师也表示接收委托情况下,律师就能够根据相关要求依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经济情况提出代理费用标准和收取方法。
这在理论上很轻易处理而在实践中又极难操作。
因为律师收替换理费假如超出了当事人心理承受力,她就可能不会委托;假如收费太低,律师则会有很多心理失衡,这种失衡又可能会影响律师工作。
作为律师,为了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应针对案件不一样情况和当事人经济情况,合理地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和方法,只有合理,才能为当事人所接收,也只有合理,才能保持自己心理平衡。
从现行收费方法看,大致有四种:
一是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标准收;二是协商收费,即由律师和当事人依据案件难易程度及律师代理这一案件可能付出劳动量,再加受骗事人本身经济情况来确定当事人应缴纳代理费数额;三是风险代理,即律师只有在其所代理案件胜诉后或实施后,才能取得代理费;四是协商收费加风险代理,即先交一部分代理费,这部分代理费不管诉讼结果怎样全部不退,然后再约定按胜诉标一定百分比收替换理费。
第四种方法通常适适用于标数额大,但当事人又经济困难情况。
这种方法好处是:
即在一定程度保护了律师劳动,又不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而且还增加了律师责任感。
二、准备阶段
(一)阅卷阶段
律师接收委托前所了解案情,往往只是己方当事人陈说及其所提交证据材料,尽管这些陈说和材料可能是真实,但同时也极有可能是不全方面。
所以,在接收委托后,律师就应该立即全方面了解案情,这是做好案件代理最基础工作。
要想快速而全方面地了解案情,到受案法院查阅卷宗是一个极为有效方法。
在此应把握好以下多个问题:
1、尽力了解受案法院和承接法官品格,努力争取建立良好第一职业形象。
法院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组成法人。
而不管是法人,还是其中自然人本人,全部会有自己部分独特品格,比如说有些法官热情,有些法官冷漠,有些法官愿意依法同律师交换意见,有些法官则对律师代理抱有成见,有些法官善于听取不一样见解,有些法官则固执己见等等,这是法官部分个体品格。
不一样法院也往往有不一样品格,比如有些法院重视律师代理意见,有些法院则置律师代理意见于不顾,有些法院对律师阅卷安排得很得体,有些法院对律师接待则很生硬,甚至根本没有阅卷地方。
因为存在这些情况,律师在接收委托后,就应设法了解受案法院和承接法官不一样品格,并在了解基础上努力争取在阅卷阶段给承接法院及受案法院树立一个良好职业形象,这也就是通常说“第一印象”。
和法官第一次打交道,不仅应有得体外在形象,还应注意展示律师内在气质,比如用专注认真阅卷精神让法官感受律师认真和执着。
2、用全方位法律意识进行阅卷,从中发觉对己方有利和不利证据材料。
阅卷过程,不仅是一个全方面了解案情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判定过程。
在阅卷同时,律师应有全方位法律意识,并用此法律意识对相关材料法律价值作出判定。
对于卷宗中有利于己方当事人和不利于己方当事人材料全部应给充足重视。
对于有利材料,应关键审查该材料是否形成了证据链,是否还需深入地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己方当事人材料,律师更应给充足重视,首先应问询自己当事人,让其说明这份材料形成真实情况,其次应设法找出这份材料形成瑕疵、内容瑕疵、时间瑕疵及和其它证据无法印证瑕疵,从而依据事实和法律否认这份材料证实效力。
在阅卷方面,有两种倾向是必需注意避免:
一是不管材料有没有法律价值,全方面地抄录;二是只是看看卷宗,而不进行必需摘抄。
前种方法说明律师判定力不够敏锐,后一个方法则说明律师代理态度不够认真。
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要求和诉讼要求,往往将大量没有法律价值材料递交给法院。
比如在一起工程协议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达成了三次协议,在工程款数额上没有争议,只是在付款时间上有争议,而卷宗中却附了很多诸如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会审图纸、变更通知单、停水停电签证单等没有诉讼价值材料。
对这些材料,律师大可无须再去抄录。
当然,现在很多法院许可律师复印卷宗材料,即使如此,也存在一个对材料法律价值判定问题。
(未完待续)
(二)调查阶段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各方之所以发生争吵,其焦点就是在案件事实本身,即各方当事人所陈说案件事实各不相同。
在这类案件中,调查取证工作做得怎样就成为案件代理成败关键,尤其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民事诉讼机制中,这一步骤就显得更为关键。
为了搞好调查,使所取证据含有法律价值,应着重把握好下列多个点:
1、认真分析现有材料,从中发觉争吵焦点,并据此确定调查方向。
调查应有一定目标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需正确地确定调查方位。
怎样确定调查方位呢?
应该利用现有材料(包含当事人提供材料和法院卷宗材料),从中发觉当事人在事实方面争吵焦点。
只有正确地判定出争吵焦点,才能正确地确定调查方位,也才能使所取之证含有显著法律价值。
实践中,有些律师很不注意调查方位确实定,而是接到案件后东奔西跑,风餐露宿,甚是辛劳,让当事人也甚是感动,结果呢?
材料搜集了一大堆,拿到法庭上用时,很多全部是没有法律价值,对案件处理没有丝毫影响,造成取证成本和取证效益极大反差,这种倾向是应该加以避免。
2、了解被调查对象基础情况,确立对应调查预案。
我们必需面对一个现实:
在中国司法尚不重视追究民事诉讼伪证人责任情况下,在律师并无强制证人作证权力情况下,一项调查任务能否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讲,其主动权并不是掌握在律师手中,而恰恰是掌握在证人手中。
这么现实,使得每一个从事调查取证律师必需认真而尽力地了解被调查对象情况,包含姓名、性别、住所、学历、性格、品格、修养、爱好等等,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出对应调查预案,比如是到其办公室调查,还是到其家中调查,是让委托人跟她约好时间,还是忽然攻击,是居高临下,还是好友式谈话等等,全部要事先做出考虑和安排。
惟有此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才能搜集到对应证据以支持自己见解成立。
比如,对那种“吃软不吃硬”所谓“顺毛驴”人,在调查时间安排上就应表现出对她生活习惯尊重,也不妨给她戴些高帽;再如到农民家中调查,发觉凳子上落满了灰,千万不能去擦,不然,就可能拉大律师和证人心理距离,她就可能不相信律师,而不愿意和律师交流了。
3、见到被调查人之前就将调查笔录首部填写好。
调查笔录首部包含被调查人基础情况,假如调查之前就知道,就应该在开始调查之前就写好,假如调查之前不知道,也不要用一问一答方法问,不要用一问一答方法记。
这么做原因有两个,一是谈话一开始就统计,会加剧被调查人担心情绪;二是能够赢得更多统计正文时间。
(三)拟订代理初步意见,并设计庭审方案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基础了解以后,就要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论证,并确定论辩角度。
确定论辩角度是指确定某个案件论辩切入点,比如是从事实方面进行论辩,还是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论辩,抑或从程序方面进行论辩,或几方面全部要进行论辩等等。
不一样类型案件或同一类型不一样案件,其案件情况不一样,论辩角度应有所差异。
以后还要确定辩论关键见解、辩论策略、撰写书面辩论材料等等。
如,确定论辩策略是指依据案件基础情况、辩论各方基础情况和辩论各方对案件基础认识和对可能出现案件结果态度、案件裁判人员素养和对案件倾向意见等等情况,确定论辩风格或论辩基调、论辩见解次序安排、己方参与论辩人员配合、对法庭可能出现多种情况对策和多种论辩方法准备等等工作。
辩论策略有很多,律师应该贤淑掌握,才能灵活利用。
三、庭审阶段
任何一个代理律师全部不会也无法忽略庭审阶段,但对于该阶段策略设计和操作技巧,则并不是任何一个代理律师全部能有意识地加以注意。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发觉有些律师在庭审中显得十分地被动和尴尬,假如排除不良司法环境这一原因,再去审阅这种被动和尴尬,我们就不能发觉,在这种被动尴尬背后,实际上隐含着策略设计和操作技巧观念缺位。
正是这种观念上缺位,才使得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显得十分被动和尴尬,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为了充足地、无憾地发挥出律师代理水平,在庭审阶段应把握好以下多个问题:
(一)立即适应微观司法环境,配正当庭搞好庭审工作。
在一定意义上,合议庭就是一个微观司法环境。
在这个微观司法环境中,合议庭每个组员审判风格是不可忽略。
比如说有些审判人员可能善于听替换理人对案件比较详尽分析,而有些审判人员则不愿听替换理人对案件详尽分析,而是更喜爱直截了当或说简明扼要、提要挈领代理风格。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律师就必需学会适应、学会快速调整,不然其代理效果就可能不理想。
尽管这么做可能有些不妥,在法理上也未必有道理,不过,假如律师不对审判人员个人风格表示一定程度了解,势必会发生情绪上对立,而这种对立显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案件处理结果,而这个结果是委托人而不是律师承受,本着对委托人利益负责精神,有时律师也应学会非标准性妥协,而不能只图自己一时嘴上痛快。
这是中国现阶段国情,一个令人无奈但却是无法回避国情。
(二)重视法庭调查阶段,认真做好质证、问询和反问询工作。
法庭调查阶段论辩任务就是经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论辩各方对事实和证据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不过,审判方法改革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划分已不显著。
相关证据认定很多工作实际上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所以,律师必需高度重视法庭调查阶段,做好举证、质证、问询和反问询各项工作。
1、掌握好发问和回复步骤和方法。
发问包含对各方当事人发问、对证人发问、对判定人发问等,其目标一是寻求疑问答案,二是为了暴露矛盾。
依据不一样需要对不一样人发问要采取不一样提问策略。
有时可单刀直入,有时可迂回曲折,有时可步步紧逼,有时可声东击西。
不管采取何种策略,目标全部是为获取自己所需要证据。
2、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方证据。
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方证据,不过,在否定时不要笼统说“不真实”,而是要将否定事实概括成简练话语,具体表述出对证据哪一点进行否定。
通常讲,对证据进行否定能够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证据所证实问题是否和本案相关;二是证据内容具体情节是否属实,如时间、地点、人物关系、过程等细节;三是证实人身份和案件或和其所证实问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是证据取得渠道或手段是否正当。
3、在反问询中注意保护己方证人。
双方对于各自出庭证人,通常根据主问询、反问询、再主问询、再反问询次序进行调查。
主问询就是提出证人一方向自己证人问询。
主问询目标在于使证人所了解一切有利于自己一方事实充足地展现在法庭上,主问询中不能提出诱导性问题;反问询,则是由对方向该证人进行质疑性、反驳性问询,其目标是企图找出证词中破绽,或揭露证词中不真实之处,以贬损或降低其证词可信性,反问询中能够提出诱导性问题。
用通俗话讲,反问询就是“鸡蛋里面挑骨头”。
即使,真正鸡蛋里面是没有骨头不怕挑,不过,这只是一个比方,证人在回复问题时候,即便她是如实陈说,有时候也经不起专业人士反反复复挑剔性提问,所以,反问询一方在问时候,主问询一方要注意保护自己证人。
注意不要让己方证人受到人身攻击,在对方缠问证人时要申请法官阻止。
假如反问询动摇了主问询证实效果,还能够再主问询,针对反问询中暴露出问题展开补充性问询,以强化证人证言可信性和证实力。
4、要认真倾听对方讲话,敏锐地捕捉对方讲话中破绽,并给予必需反驳。
实践中,常常会发觉这么一个现象,即在对方讲话过程中,律师不注意倾听,甚至还和己方当事人窃窃私语。
假如说这种漫不经心是为了麻痹对方,其中内含着一个敏锐思维话,我们还能够表示了解,但更多现实告诉我们,大凡这类律师,并无过人之处,她们漠然或漫不经心并不是装出来,而是实实在在漠然或漫不经心。
殊不知,在她们漫不经心中,对方在庭审中所出现破绽被悄悄地放过了;在她们漫不经心中,对方见解可能已被法官们默默采纳了;在她们漫不经心中,败诉结局正在毫不留情地靠拢着她们。
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全部应该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讲话,并注意观察这些讲话对审判人员影响。
在认真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讲话中破绽,有针对性找准自己进攻方向。
绝不可忽略对方讲话,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
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
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风采。
四、总结完善阶段
很多律师认为,开庭后将代理词一交,怎么判是法官事,自己该做工作已经做完,所以,就不再管这个案件,而是又忙着接下一个案件。
实际上,在庭上口头论辩以后和法庭判决之前这一阶段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它对案件审判结果也有一定影响,而且,在现在当庭判决率并不高情况下,有时可能还会起到比较大作用。
尽管我们提倡当庭判决,不过,必需正视现实是,即使排除部分干预原因,很多法官水平仍然达不到当庭判决程度。
她们需要时间深入思索、分析、论证。
律师在这个阶段工作有很大空间。
总结完善阶段要进行工作除了整理和提交代理词外,还有整理补充证据、向委托人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对是否寻求和解提出律师意见或提议、整理卷宗和和委托人进行相关账目结算准备等等,其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整理和提交代理词和其它书面材料
在不进行当庭判决案件中,法庭休庭以后,论辩各方应把自己庭上辩论内容书面化,以增强口头论辩效果;在有些二审案件中,审判人员只对各方当事人进行简单问询,这么,论辩各方见解就可能因受问询方法限制而无法进行充足表示,那么,在问询以后,各方应将自己意见以书面化形式进行补充和完善。
这时书面材料包含代理词、证据目录及其说明,对复杂案件也能够制作一份对对方证据异议书面材料。
整理代理词时,应注意回想一下法庭调查和法庭论辩过程,尤其是对方发表意见,将自己若干轮意见整理成一份完整材料。
实践中,有些代理人将几轮意见分别整理呈递,这么做不利于法官查阅和采纳。
在书面意见中尤其要注意增加或完善对对方所举证据质疑和对对方意见反驳。
对方所举部分证据和对方部分见解,很可能是在庭审时才出现或发表,尽管自己在法庭上已经表示了对证据质证意见和对对方辩论意见反驳意见,不过,可能在措辞上不甚严谨,这时,就要用书面语言去完善它。
这里要纠正一个认识上误区,书面意见并不要求和当庭口头表示完全一致。
什么样代理词算是好?
标准是什么?
我们认为,标准应该是不了解案件情况人看一遍就能够看懂要表示意思,不需要再做口头解释,就能够被文字本身说服。
这种要求应该说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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