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出口先征后退税与免抵退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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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出口先征后退税与免抵退税
外企出口先征后退税--一般贸易计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
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
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
(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
8.2836元;
(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
8.2836元。
当期实现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
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①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价=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②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③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税--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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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1、货物出口,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转入成本
借:
产品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时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税--进料加工贸易的计算方法
“进料加工”贸易的计算方法
(1)“进料加工”的含义(参见本网的有关解释,)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大致相同,只是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和应退税额上限时,对免税进口的保税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计算模拟抵扣税款。
即: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应退税额上限=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本季度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注:
免税进口料件的退税率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准。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和公式与前述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步骤与公式相同。
(3)模拟抵扣税款的计算:
与“先征后退”计算办法的有关要求一致。
某生产皮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3月份生产出口皮鞋,按离岸价格及外汇牌价计算其取得出口货物收入800万元人民币,销皮鞋收入20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其中,出口货物采取进料加工形式,进口牛、羊皮等料件,按进口报关单载明的到岸价格及数量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若该企业1季度总出口销售收入1200万元人民币,总销收入600万元人民币,进口牛、羊皮等料件总金额800万元,则:
①3月份不予免、抵、退税款=800×(17%-13%)-200×(17%-13%)=24(万元)
②3月份应纳税款=200×17%-(100-24)=-42(万元)
③1季度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1200÷(1200+600)=66.67%
因为该比例超过50%,所以当期可退税
④又因为应退税额上限=1200×13%-800×13%=52(万元),42<52,
所以,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42(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以看到,模拟抵扣税款的做法,是在计算进料加工企业“免、抵、退”税时,将企业免税进口的保税材料,视同海关已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在实际计算企业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税款时予以抵扣,这样,就减少了企业不得免、抵、退的税款;从另一方面来讲,也就是增加了企业进项税额中可以抵顶销应交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的税款金额,从而起到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
因此,对免税进口的保税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计算模拟抵扣税款的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料加工货物的一项优惠措施。
如果由于对免税进口料件进行模拟税款抵扣,使免抵退税额(即应退税额的上限)为负数的,该负数应结转下期而不能按零处理,在计算下期“免、抵、退”税额时,应与该负数相抵。
免、抵、退”税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计税依据
“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免、抵、退”税额。
(二)一般贸易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现行“免、抵、退”税办法,执行税法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应退税款
当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①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
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得更改。
适用“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月度申报退税时使用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在季度汇总填报时不再重新折合计算。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离岸价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关单金额计算免抵退税,对关单金额与金额大的差异部分应照章征税。
④“当期应纳税额”是指“月度应纳税额”。
⑤各月计算的应纳税额为正数时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征收期照章纳税。
⑥“应退税款”计算公式“季度末应纳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均是指“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应纳税额”。
⑦只有当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才适用“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其他月份的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只能结转下月继续抵扣。
⑧当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举例说明(由于“免、抵、退”税办法在季度末才计算应退税款,所以以下各例均以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出口销售为例)
例1、当期自产货物出口销售收入不足50%的情况下,计算免、抵、退税款:
某鞋厂2000年3月份出口鞋40,000打,每打离岸价150美元,外汇人民币外汇牌价1:
8.2928元,销收入56,000,000元,本期购进进项税额13,800,000元,若该企业1季度合计出口销售收入69,756,800元,总销收入76,0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计算当期应免抵税额。
(1)3月份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3月份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49,756,800×(17%-13%)=1,990,272(元)
(3)3月份应纳税额=当期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56,000,000×17%-(13,800,000-1,990,272)=-2,289,728(元)
(4)3月份应纳税额为负数,需计算1季度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69,756,800÷(69,756,800+76,000,000)=47.86%
经计算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47.86%,不足50%,当期出口不予退税,将未抵扣进项税额2,289,728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2、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额小于“免抵退”税额:
某鞋厂2000年3月份出口鞋30,000打,其中:
(1)28,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
8.2836元;
(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1:
8.2836元。
当期实现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
若该企业1季度总出口销售收入69,838,796.80元,总销收入54,920,000元,试计算该企业“免抵退”税额。
(1)计算3月份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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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企 出口 先征后 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