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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1.浸會大學學生會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及二十七日召開之全民投票通過此新修會章。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章
第1章
總綱
第2章
會員
第3章
名譽顧問
第4章
會員大會
第5章
全民投票
第6章
聯席會議
第7章
評議會
第8章
常設委員會
第9章
選舉
第10章
仲議會
第11章
學科學會
第12章
附屬組織
第13章
幹事會
第14章
編輯委員會
第15章
財務
第16章
懲治
第17章
解散
第18章
對外發表聲明
第19章
會章修改
第20章
其他
1總綱
1.1定名:
本會經香港社團註冊條例第五章定名為「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簡稱「浸會大學學生會」;英文譯名為:
HongKongBaptistUniversityStudentUnion(H.K.B.U.S.U.),以下簡稱本會。
1.2結構:
本會之主要組織如下:
1.2.1全民投票
1.2.2會員大會
1.2.3聯席會議
1.2.4評議會
1.2.5仲議會
1.2.6幹事會
1.2.7編輯委員會
1.2.8附屬組織
1.3宗旨:
本會本著民主自治精神,促進同學德、智、體、群四育,鼓勵同學關心社會、認識世界、謀求同學福利、爭取同學應得權益、促進大學發展、提高大學聲譽、並與校方一道為爭取大學應得之地位而共同努力。
1.4權責:
本會乃唯一代表全體香港浸會大學全日制學生(除研究生及退會者外)之組織。
1.5年度:
本會年度由三月一日至翌年之二月之最後一日。
1.6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浸會大學。
1.7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以中、英文為工作語文。
若有異議,則以中文為準。
2會員
2.1基本會員:
2.1.1資格:
凡取得香港浸會大學學籍的在學全日制學生,而又曾繳交基金及每年會費者,均為本會基本會員。
2.1.2權利:
2.1.2.1可出席所有本會舉行的會員大會、聯席會議、評議會會議及仲議會之仲裁會議;
2.1.2.2在會員大會中擁有發言權及投票權,並在本會全民投票中享有表決權;
2.1.2.3參與競選;
2.1.2.4於選舉時有提名、和議及投票等權力;
2.1.2.5有資格成為本會各附屬組織之成員;
2.1.2.6依本會規章,可享用本會設施;
2.1.2.7參與本會任何活動及職務;
2.1.2.8享有其他本會給予的權益;
2.1.2.9依本會規章,可享有退會之權利。
2.2附屬會員及名譽會員:
2.2.1資格:
2.2.1.1附屬會員:
2.2.1.1.1各非本會基本會員之香港浸會大學學生,香港浸會大學畢業生及職員均可申請成為本會附屬會員。
2.2.1.1.2附屬會員之申請,必須經評議會審批。
2.2.1.2名譽會員:
2.2.1.2.1頒發給對本會作出貢獻或在社會上有傑出成就之人士。
2.2.1.2.2名譽會員之申請,必須經評議會審批。
2.2.2權利:
2.2.2.1在遵照該項活動之規章及細則下,可參加本會及屬會舉辦之活動。
2.2.2.2在遵照本會規章下,可享用本會設施。
2.3會員義務:
2.3.1遵守本會之會章、附例及規則。
2.3.2遵守會員大會、全民投票、聯席會議、評議會及仲議會所通過之決議。
2.3.3需繳交本會入會費及年費。
(不包括名譽會員)
2.3.4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利益之行動。
3名譽顧問
3.1經幹事會提名,評議會通過,本會得邀請與該專業有關之人仕,出任名譽顧問,向本會提供意見。
3.2名譽顧問包括名譽法律顧問和名譽核數師。
3.3各名譽顧問之任期由有關人仕接受邀請後至翌屆第一次評議會會議止。
4會員大會
4.1權責:
會員大會擁有本會最高權力,及為最終之立法機構。
4.2組織:
4.2.1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基本會員參與組成。
4.2.2主席:
4.2.2.1由會長擔任(處理罷免會長議案時,則由評議會主席主持)。
4.2.2.2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暫代其職。
如上述兩人均缺席,則由評議會主席出任主席。
4.2.3秘書:
4.2.3.1大會秘書由幹事會內務秘書擔任,如幹事會內務秘書缺席,則由評議會秘書暫代其職。
4.2.3.2如上述兩人均缺席,則由大會選出基本會員一名為臨時秘書。
4.3召開:
4.3.1會員大會須由評議會,仲議會或本會幹事會要求,或至少十五分之一基本會員聯名以書面要求,方能在會長主持下召開。
4.3.2會議議程須於要求中列明。
4.3.3大會通知及議程,須於會議七天前張貼於本會佈告板並公告各會員。
4.4法定人數:
4.4.1當主席缺席時,會員大會將自動休會。
4.4.2會員大會法定人數最少為全體基本會員十分之一,惟大會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佈休會。
4.4.3主席須於十天內召開因第一次不足法定人數而休會之續會,而該續會之法定人數最少為全體基本會員十分之一,當大會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上述法定人數,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大會亦可合法召開,但該次會議只可對有關動議作出討論及修訂,而會長須於十天內召開全民投票,處理有關動議。
4.4.4休會後再行召開之續會,其通知須於會議五天前張貼於本會佈告板並公告各會員。
4.4.5會議紀錄由幹事會內務秘書負責,於評議會會議中宣讀及通過,並須於會議後十個工作天內張貼於本會佈告板。
4.4.6議案之決定:
議案以簡單多數票形式決定。
5全民投票
5.1權責:
全民投票為本會之最高決策權力架構。
5.2召開:
全民投票須由評議會、本會幹事會或至少十五分之一基本會員聯名以書面要求,方能在會長主持之下召開。
5.3會長及監票主任:
5.3.1全民投票須由會長召開。
5.3.2會長須邀請一位香港浸會大學職員作監票主任。
5.4程序
5.4.1有關全民投票之申請必須以書面提出,並附議案及其背景資料。
5.4.2會長須於接獲書面提出後一星期內向全體會員公佈議案、其背景資料、諮詢程序及投票法則。
5.4.3會長須於公佈後第四至七天內舉行諮詢大會,時間不得短於兩小時。
5.4.4正式之投票程序須於諮詢會後兩天舉行,投票時間不得少於兩天,每天不得少於八小時,並採取直接不記名投票。
5.4.5監票程序須於投票完畢後二十四小時內,在監票主任監察下公正地進行。
5.4.6完成核算票數二十四小時內,如無投訴,投票結果須於隨後一天由會長正式公佈,方能生效。
5.4.7當投訴未獲解決前,投票結果不能正式公佈。
5.4.8如對全民投票有任何投訴,須於核算票數後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向仲議會提出,仲議會須於接獲投訴後七天內召開仲裁會議,作出決定。
5.5表決結果之有效條件:
5.5.1全民投票須有全體基本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有效投票,方能有效。
5.5.2贊成票及反對票數之總和必須超過棄權之票數。
5.5.3贊成票數不相等於反對票數。
5.5.4並不出現作弊之情況。
5.5.5完成核算票數二十四小時內,如無投訴,投票結果須於隨後一天內由會長正式公佈,方能生效。
5.5.6如對全民投票有任何投訴,須於核算票數後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向仲議會提出,仲議會須於接獲投訴後七天內召開仲裁會議,作出決定。
當投訴未獲解決前,投票結果不能正式公佈。
5.6延長投票及議案打消:
5.6.1覆決:
如投票程序違背(5.5.4),是項表決則視作無效,須重新進行覆決。
5.6.2延長投票:
如表決條件未能滿足(5.5.1)及(5.5.3)項的要求,得延長投票一天。
5.6.3議案打消:
如表決條件未能滿足(5.5.2)經延長投票後,仍未能滿足(5.5.1)及(5.5.3)項的要求時,議案則視作自動打消。
5.6.4同一議案被否決或打消後,在兩個月內不得重新在全民投票中提出。
6聯席會議
6.1定義:
聯席會議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為一非經常性會議,負責處理一切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突發及重大事宜,其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之決策機構,並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6.2權責:
聯席會議所通過之議案不能推翻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之決定。
其議決案,各學生會屬下之組織均須遵守。
6.3組織:
6.3.1聯席會議由本會幹事會、評議會、仲議會及編輯委員會組成。
6.3.2會議主席由會長擔任。
如會長缺席,會議之主席則由與會成員互選產生。
6.3.3大會秘書由幹事會內務秘書充任;幹事會秘書缺席時,由聯席會議主席委任。
6.4成員:
6.4.1學生會會長。
6.4.2評議會評議員,最多可委派四位。
6.4.3幹事會幹事,最多可委派四位。
(其中不包括幹事長)
6.4.4仲議會仲裁員,最多可委派四位。
6.4.5編輯委員會普選成員,最多可委派四位。
6.5任期:
6.5.1聯席會議成員之任期與其所代表組織之任期相同。
6.5.2如新一屆及去屆評議員之任期重疊時,則以新一屆評議員之任期為準。
6.6呈交代表:
各有關組織須於任期開始後兩星期內向會長提交代表名單。
6.7會議:
6.7.1召開:
6.7.1.1會長認為必須時、或三分之二幹事會全體成員要求下、或三分之二全體評議會成員要求下、或四分之二聯席會議成員要求下,方能在會長主持下召開。
6.7.1.2會議議程及通知須於會議前七十二小時張貼於告示版,公告各會員,並通知各聯席會議成員。
6.7.2法定人數:
聯席會議之法定人數為所有已列於聯席會議代表名單上之聯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
6.7.3會議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得宣佈流會。
6.7.4聯席會議之續會須於休會後四十八小時內再召開,惟續會之法定人數須為所有已列於聯席會議代表名單上之聯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
6.7.5所有議案須得三分之二或以上與會成員投票贊成方可通過。
6.7.6聯席會議主席可向學生會屬下各組織之成員或基本會員提出質詢或要求有關人仕出席有關會議,但須於會議前七十二小時通知有關人士。
6.7.6.1會議紀錄須於會議結束後四星期內公告各會員。
6.8投票及發言權:
所有聯席會議成員於會議中均擁有投票、發言、動議及和議之權力。
7評議會
7.1定義:
評議會乃負責本會一切立法及監察事宜之權力機構。
7.2權力:
評議會所通過之議案不能推翻全民投票、會員大會及聯席會議之決定。
7.3權責:
7.3.1維護本會會員之權益;
7.3.2諮詢幹事會及編委會的工作情況;
7.3.3可成立專責委員會;
7.3.4成立或取消任何常設委員會;
7.3.5於週年大會決定成立或取消幹事會轄下之常設委員會;
7.3.6審議本會屬下各組織之章則及職權範圍;
7.3.7有權接納或廢止任何組織之「附屬」或「豁免附屬」於本會;
7.3.8接受評議會普選評議員、幹事會成員、編輯委員會普選成員及仲議會仲裁員之辭職;
7.3.9當三分之二或以上與會評議員投票贊成,可通過對本會屬下各組織之幹事及委員投不信任票;
7.3.10於評議會會議中,經三分之二或以上之與會評議員投票贊成,可通過對學生會屬下各組織之成員之遺憾議案;
7.3.11可向學生會屬下各組織之成員提出質詢或要求有關人仕出席有關會議,但須於會議前七十二小時通知有關人士;
7.3.12核准仲議會仲裁員之任命;
7.3.13委任大選委員會。
7.4成員:
7.4.1評議會內所有當然評議員及經選舉或委任而產生的評議員,須先於評議會秘書處登記,才正式成為評議會之合法成員,其投票方為有效。
7.4.2評議會成員:
7.4.2.1評議會主席一名。
7.4.2.2評議會副主席一名。
7.4.2.3各已向學生會登記之學科學會委派代表一人。
7.4.2.4評議會秘書一名。
7.4.2.5普選評議員十名。
7.4.2.6去屆幹事長(尚為本會基本會員者)。
7.4.2.7去屆評議會主席(尚為本會基本會員者)。
7.4.2.8去屆編輯委員會總編輯(尚為本會基本會員者)。
7.5評議會主席:
7.5.1負責處理評議會一切事務。
7.5.2召開及主持所有評議會會議。
7.6評議會副主席:
7.6.1協助主席處理所有評議會之事務。
7.6.2當主席缺席或辭職時,將出任署理主席或代主席。
7.7評議會秘書:
7.7.1負責所有評議會會議、會員大會及聯席會議之會議紀錄。
7.7.2為秘書處之當然主席。
7.8行政委員會:
7.8.1定義:
行政委員會乃評議會轄下的行政組織,負責處理評議會日常行政運作,包括制訂評議會工作計劃、擬定評議會全年財政支出預算、訂定議程、商議評議會會議時間表以及評議會各常設委員會的工作計劃、提交行政委員會工作報告。
7.8.2職責:
7.8.2.1行政委員會之職權範圍章則須由評議會制定及通過。
7.8.2.2行政委員會須履行其職權範圍章則內所指定之職責。
7.8.2.3行政委員會須向評議會負責,並提交工作報告。
7.8.2.4除當然成員外,行政委員會委員須公開由評議會成員提名應屆評議會評議員,於評議會週年大會中選任。
7.8.3成員:
7.8.3.1評議會主席為行政委員會當然主席。
7.8.3.2評議會副主席為行政委員會當然副主席。
7.8.3.3評議會屬下各常設委員會主席為行政委員會當然委員。
7.8.3.4評議會可委任其他應屆評議會評議員出任行政委員會委員。
7.9秘書處:
7.9.1定義:
秘書處乃評議會轄下檔案系統管理、文件處理及評議會評議員身份核實組織,負責評議會會議紀錄、各會議文件之準備、評議會內各常設委員會之文件保存及於評議會常務會議及非常會議內,核實所有評議會評議員之身份等工作。
7.9.2職責:
7.9.2.1秘書處之職權範圍章則須由評議會制定及通過。
7.9.2.2秘書處須履行其職權範圍章則內所指定之職責。
7.9.2.3秘書處須向評議會負責,並提交工作報告。
7.9.2.4秘書處須為所有合資格評議會評議員作出登記及於評議會常務會議及非常會議內,核實所有評議會評議員之身份。
7.9.2.5秘書處委員須公開由評議會成員提名,於評議會會議中選任。
7.9.3成員:
7.9.3.1評議會秘書為秘書處當然主席。
7.9.3.2評議會屬下各常設委員會秘書為當然委員。
7.9.3.3評議會成員可向評議會委任其他基本會員出任秘書處委員,但須於評議會會議中選任。
7.10提名及任期:
7.10.1評議會主席,副主席於會員大會或全民投票中選出。
7.10.2秘書由與會評議員公開提名,於週年大會互選。
7.10.3任期由應屆週年大會至翌年週年大會完結止。
7.11投票及發言權:
所有成員於會議中均擁有投票、發言、動議及和議之權力。
7.12法定觀察員:
法定觀察員為仲議會首席仲裁員,幹事會普選成員、和編輯委員會普選成員,其在評議會會議中只有發言權。
7.13會議:
7.13.1常務會議及非常會議:
7.13.1.1評議會之常務會議每三個月最少召開一次。
7.13.1.2在幹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評議會成員要求下,可召開非常會議。
7.13.1.3評議會主席須於提出要求後五天內召開非常會議,處理要求之特定事項。
7.13.1.4會議與續會及經休會後再行召開之續會之通告及議程須於會議前三天公告會員。
7.13.1.5會議法定人數:
7.13.1.5.1會議之法定人數為所有已於評議會秘書處作出登記之評議員之半數。
7.13.1.5.2會議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休會,並須於休會後十天內再行召開。
7.13.1.5.3經休會後再行召開之續會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若仍未足法定人數時,則須通知會長,以於十四天內召開聯席會議處理有關事宜。
7.13.1.6會議時當評議會主席及評議會副主席皆缺席時,會議主席將由與會評議員中選出。
7.13.1.7會議時當評議會秘書缺席時,將從與會之成員中選出一人充任秘書。
7.13.1.8會議紀錄須於會議結束後四星期內公告會員。
7.13.2週年大會:
7.13.2.1週年大會須於幹事會上任後第四至第六個星期內,由評議會主席召開及主持。
7.13.2.2應屆及去屆所有評議會成員須出席週年大會。
並須於會議召開前向評議會秘書登記方可成為週年大會之成員。
7.13.2.3每次會議及每次續會之法定人數最少必須為應屆及去屆評議會成員之半數。
7.13.2.4會議議程及通知須於會議前七天公告會員。
7.13.2.5續會通知須於會議前三天公告會員。
7.13.2.6週年大會須處理事項:
7.13.2.6.1審核及通過去屆幹事會全年工作報告。
7.13.2.6.2審核及通過去屆編委員會全年工作報告。
7.13.2.6.3審核及通過去屆本會全年財政報告。
7.13.2.6.4選舉評議會秘書。
7.13.2.6.5委任評議會常設委員會之成員。
7.13.2.6.6委任仲議會成員。
7.13.2.6.7審核及通過應屆幹事會全年工作計劃及本會全年財政預算。
7.13.2.6.8審核及通過應屆編委員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
7.13.2.6.9成立或取消幹事會轄下之常設委員會。
7.13.2.6.10成立或取消評議會轄下之常設委員會。
7.13.2.6.11傳閱各學科學會及屬會之全年工作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
7.14議案表決及加簽程序:
7.14.1除本會會章及附則另有規定者外,一般議案均採取一人一票的簡單多票制形式來進行表決;
7.14.2獲得通過之議案必須於十四天內由學生會會長加簽,而獲得加簽之議案將即時生效。
7.14.3於議案獲得通過後十四天內,幹事會可以書面形式向評議會提出否決該議案,惟該否決須於幹事會就有關議案所召開之會議上獲得過半數的與會普選幹事同意方為成立,且於提出否決時幹事會代表須附上有關會議之會議記錄作為評議會存檔之用。
7.14.4如於十四天內,評議會尚未接獲任何否決或加簽之通知,則該議案自動生效。
7.14.5評議會須於收到幹事會否決通知的十四天內召開會議重新審議遭否決之議案。
7.14.6遭否決之議案須獲得四分之三與會評議員贊成方可再次通過,而該議案將即時生效而毋須加簽,幹事會亦不得否決。
而該議案亦不能於不足會議法定人數之續會上通過。
7.15遺缺:
7.15.1評議會主席有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副主席有遺缺時,由評議會選出署理副主席,並以書面通知全校同學,於兩星期內若無反對,則正式成為副主席,若遇反對時,反對者須將其理由以書面呈交評議會,評議會得重新考慮之。
7.15.2如評議會正、副主席皆出缺時,由會長召開聯席會議,選出署理評議會正、副主席,並以書面通知全校同學,於兩星期內若無反對時,則正式成為評議會正、副主席,若遇反對時,反對者須將其理由以書面呈交會長,會長得召開聯席會議重新考慮之。
8常設委員會
8.1定義:
常設委員會乃長期委員會,負責協助評議會監察、管理及輔導本會屬下各組織之有關事務。
8.2職責:
8.2.1所有常設委員會須各自履行其職權範圍章則內所指定之職責。
8.2.2各常設委員會之職權範圍章則須由評議會制定。
8.2.3常設委員會須向評議會負責。
8.2.4常設委員會之成員須公開由評議會成員提名,於評議會會議中選任。
8.3評議會下設常設委員會,包括:
8.3.1行政委員會
8.3.2秘書處
8.3.3章則委員會
8.3.4財務委員會
8.3.5監察委員會
8.3.6大選委員會
9選舉
9.1大選委員會:
9.1.1目的:
使幹事會、評議會及編輯委員會選舉能公平順利地進行。
9.1.2職責:
9.1.2.1推廣以上三項選舉。
9.1.2.2處理一切有關選舉事務,包括提名、投票、點票、投訴及其他和大選有關事宜,以確保幹事會、評議會和編輯委員會能公平順利地舉行。
9.1.2.3編排一切有關選舉工作的時間表。
9.1.2.4監察候選人及其助選團的活動。
9.1.2.5依本會會章制定選舉有關規則。
9.1.2.6於大選過程中向評議會提供有關資料。
9.1.2.7須於以上各項選舉工作完畢後一個月內,向評議會提交書面報告。
9.1.3大選委員會會員資格:
9.1.3.1必須為本會基本會員。
9.1.3.2大選委員會會員不得同時參選。
9.1.3.3大選委員會會員不得提名或和議他人參選,亦不得投票,以保持該委員會之中立態度。
9.1.3.4評議會將於每年十二月中旬前委任至少六人為大選委員會會員。
9.1.4大選委員會會議決議時,如票數相等,則主席擁有最終決定權。
9.1.5對選舉規則的闡釋,均以仲議會為準。
9.1.6大選委員會於評議會通過其書面報告後自動解散。
9.2幹事會:
9.2.1幹事會選舉每年進行一次,競選以內閣形式進行。
9.2.2提名:
9.2.2.1會長、內務副幹事長及外務副幹事長各候選人必須由一人提名、十人和議始可參選。
9.2.2.2其他內閣成員各候選人必須由一人提名、五人和議始可參選。
9.3編輯委員會:
9.3.1編輯委員會選舉每年進行一次,競選以內閣形式進行。
9.3.2提名:
9.3.2.1總編輯候選人必須由一人提名、十人和議始可參選。
9.3.2.2其他內閣成員各候選人必須由一人提名、五人和議始可參選。
9.4幹事會及編緝委員會選舉細則:
9.4.1候選人、提名人及和議人資格:
9.4.1.1上述人等必須為本會基本會員。
9.4.1.2大選委員會成員不可競選、提名或和議他人參選。
9.4.2提名程序:
9.4.2.1候選內閣:
9.4.2.1.1候選內閣主席須一併繳交其內閣成員之提名表格及按金。
9.4.2.1.2競選幹事會內閣空缺不得多於競選位之二分之一,其中不得包括幹事長、外務副幹事長、內務副幹事長及財務幹事。
9.4.2.1.3競選編輯委員會內閣空缺不得多於競選位之二分之一,其中不得包括總編輯及副總編輯。
9.4.2.2提名日期由每年之大選委員會公佈,期限為二十一日,逾期提名將不會受理。
9.4.2.3如於截止日期仍未有候選內閣,提名日期將自動延長七日,若仍沒有候選內閣,事件將交予評議會處理。
9.4.3投票形式:
9.4.3.1本會會員在每項選舉中只可投票一次。
9.4.3.2投票採用直接不記名方式。
9.4.4點票:
9.4.4.1點票將在投票結束後二小時內開始進行,必須有校方代表作監票主任。
9.4.4.2候選內閣可自由委派一代表監察。
9.4.4.3所有問題票之有效與否均以監票主任之最後決定為準。
9.4.4.4點票程序之結束須由監票主任正式宣佈方為有效。
9.4.5法定人數:
投票人數必須達到全體基本會員人數十分之一,該次選舉方為有效。
9.4.6當選資格:
9.4.6.1當選內閣:
9.4.6.1.1由獲得最多票數之參選內閣當選。
9.4.6.1.2如僅得一內閣即採用信任投票。
9.4.6.1.2.1當候選內閣須進行信任投票,當選者所獲得之信任票須多於不信任票,而贊成票及反對票數之總和必須超過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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