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宁夏电力调度控制管理规程20XX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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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总则................................................................................................2
2调控范围及职责............................................................................2
3调度管理制度................................................................................6
4监控管理制度................................................................................8
5运行方式管理..............................................................................11
6调度计划管理..............................................................................12
7设备新投管理..............................................................................16
8频率及联络线控制......................................................................17
9无功控制和电压调整..................................................................18
10低频低压减负荷管理................................................................19
11电网稳定管理............................................................................20
12并网调度管理............................................................................22
13水库调度管理............................................................................23
14新能源调度管理........................................................................24
15继电保护和安自装置................................................................26
16调度自动化系统........................................................................29
17电力通信系统............................................................................33
18调度操作制度............................................................................34
19监控操作制度............................................................................41
20事故处理规定............................................................................42
21持证上岗管理............................................................................53
22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55
B.1冠语..........................................................................................56
B.2电网主要设备名称..................................................................56
B.3调度管理术语..........................................................................60
B.4操作术语..................................................................................63
B.5操作指令..................................................................................67
附件A...........................................................................................................
前言
原《宁夏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试行)》是20XX年发布实施的。
两年来,“大运行”体系建设不断深化,电网调度和监控以及运维模式都有了新的变化。
为适应“大运行”体系的新要求,国家电网调控中心、国网西北调控分中心陆续出台了新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宁夏电力公司依据国调和西北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也相继编制、修订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此外,宁夏电网网络结构、装机容量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基于以上因素,宁夏电力公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进行了修订。
与上一版本相比,本规程有以下主要变化:
——根据国网公司《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对原调控管理规程的章节进行了调整,内容重新进行了梳理。
——增加了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一章。
——在频率及联络线控制中增加了广义联络线调整的相关内容。
——无功控制和电压调整一章中明确了对机组迟相和进相运行能力的要求。
——电网稳定管理一章中增加了机组涉网保护方面的技术和管理规定。
——继电保护和安自装置一章中增加了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装置相关规定,以及监控员在继电保护方面的职责。
——调度自动化系统一章中增加了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投运和退役管理、缺陷管理等内容。
——事故处理规程中增加了监控异常及事故处理规定。
——按照最新规定,调整设备调管原则,更新了设备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表。
——根据最新下发的“大运行”体系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对原有内容逐条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主要继电保护装置功能说明和线路允许极限输送容量两个资料性附录。
——调度术语汇编中增加了直流输电系统及新能源相关的术语及定义,并根据国家最新颁布的标准和规定,更新了部分术语及其定义。
需要指出的是,本规程是基于20XX年5月31日的宁夏电网网架结构及电网运行实际而修编的。
随着电网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本规程的部分内容将不再适用,使用中需特别注意。
本规程实施之日起代替20XX年版《宁夏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试行)》。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的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宁夏电力公司组织制定。
本规程由宁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规程由宁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宁波、苏明昕、彭嘉宁、摆世彬、朱建军、张衡、黄鹏、徐鹤勇、刘一峰、项丽、王小立、吴建云、黄伟兵、严兵、王运、苏波、马天东、朱仔新、高任龙、白鹭、韩红卫、张宏杰、李笑宇、张杰、王鑫、刘刚、田志浩、李金东、王勇、杨龙。
感谢公司科技信通部、所属各供电局、检修公司、各直调发电厂在本规程修编过程中给予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1总则
1.1为规范和加强宁夏电网调度控制管理工作,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宁夏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宁夏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设备操作、集中监视、远方操作、设备验收、事故处理和业务联系的基本原则。
1.3本规程适用于宁夏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控制有关的行为。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调控机构和并入宁夏电网内的各发电、输变电、用电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
1.4宁夏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5宁夏电网设置两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简称“调控机构”),分别为宁夏(自治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宁夏区调”)和地(市)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地调”)。
宁夏区调是国家电网西北电力调控分中心(简称“西北分中心”)的下级调控机构。
1.6各级调控机构在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
1.7宁夏电网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调控机构的调度。
1.8各级调控机构应按照调度控制、调度计划、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水库及新能源等专业,设立与本级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和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1.9本规程适用于宁夏电网内各级调控机构的电力调控业务活动,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力调度控制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10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1.11宁夏电网与西北电网联网运行的调控管理,按西北分中心制定的规程规定执行。
2调控范围及职责
2.1调控管辖范围包括调度管辖范围(简称“调管范围”)和设备监控范围(简称“监控范围”),调管范围指调控机构行使调度权的设备范围,监控范围指调控机构集中监控的所有变电站设备。
2.2调度管理实行调度、监控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划分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
2.3宁夏电网内设备属上级调控机构委托、许可调度设备的,区调按上级调控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2.4同一设备原则上应仅由一个调控机构直接调度。
2.5二次设备调度管辖范围由其一次设备管辖范围确定。
2.6宁夏区调直接调管范围
2.6.1并入宁夏电网110千伏及以上系统,不属于西北分中心直调,且单机容量在50兆瓦及以上或全厂容量在100兆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机组。
2.6.2单机容量在5兆瓦以上或全厂装机在25兆瓦以上的水电机组。
2.6.3所有风力发电机组及并网容量在50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设备。
2.6.4除国调和西北分中心直接调管设备外的其他330千伏母线、线路及其附属设备。
2.6.5除发电厂启备变及厂用负荷变外的其他330千伏主变及主变附属设备。
2.6.6除部分用户变及直供馈线路外的所有220千伏母线及母线附属设备、母联开关和相连刀闸、旁路开关和相连刀闸、线路、线路开关和相连刀闸,以及直接调管机组的升压变及其附属设备。
2.6.7220千伏(或33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系统中接有区调直调水、火电厂的,其220千伏(或330千伏)主变、110千伏母线及母线附属设备、母联开关和相连刀闸、110千伏电源联络线及线路开关和相连刀闸。
2.6.8区调直调110千伏水、火电厂的110千伏母线、母联开关和相连刀闸、旁路开关和相连刀闸、线路开关和相连刀闸及母线附属设备。
2.6.9铝厂一所、二所110千伏母线及母线附属设备、母联开关和相连刀闸、线路、线路两侧开关和相连刀闸。
2.6.10除西北分中心直接调管外的其他220千伏及以上与宁夏区调直调设备相关的稳控装置。
2.6.11220千伏、330千伏电网及直调的110千伏厂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
2.6.12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的投退。
2.6.13110千伏以及上电压等级的故障录波器。
2.7宁夏区调间接调管范围
2.7.1并网容量在50兆瓦及以下的光伏电站。
2.7.2区调直接调管的110千伏及以下新能源场站升压站的并网联络线。
2.7.3直接调管的火电厂启备变及非3/2接线方式的启备变高压侧开关。
2.7.4地调调管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设备与主网的合、解环操作。
2.7.5影响区调直调设备的110千伏及以下稳控装置(系统)。
2.8地调调管范围
2.8.1地区电网内不属西北分中心、宁夏区调调管的电厂。
2.8.2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除国调、西北分中心和宁夏区调直接调管范围外的设备。
2.8.3地调所在地区的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
2.8.4接入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且并网容量在50兆瓦及以下的光伏电站。
2.9发电厂、运维站站自行调度管辖范围
不属西北分中心、区调、地调调管的设备。
2.10区调监控范围
2.10.1除西北分中心监控和有人值守站外的其他750千伏变电站。
2.10.2宁夏电网内重要的330千伏枢纽变电站。
2.11地调监控范围
2.11.1各地调所在地区电网中不属于区调监控的330千伏变电站。
2.11.2各地调所在地区电网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
2.12原则上各级调控机构应每年下达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明细表。
新并网设备应在启动前明确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
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具体划分见附录A。
2.13各级电力调度控制机构按照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依法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控制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监视和控制电网设备,保证实现下列要求:
a)根据有关规定,使电网安全、连续、可靠供电。
b)使电网内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c)按照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本电网内的用电需要。
d)优化资源利用,合理使用燃料和水能资源,最大限度地使电网在经济方式下运行。
e)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发、供、用电等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
2.14宁夏区调的职责
2.14.1负责宁夏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划分宁夏电网调管范围和监控范围,对所辖电网及并网电厂实施统一调度、监控管理。
2.14.2负责宁夏电网内调度运行、设备监控、调度计划、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水库及新能源调度等专业管理,制定电力系统电力调度、设备监控方面的标准、规程、制度和办法,负责所辖电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
2.14.3负责指挥宁夏电网调度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电网的事故处理,参与电网事故调查分析。
负责指挥宁夏电网调峰、省间联络线潮流的调控及调管范围内的调压工作。
2.14.4负责宁夏电网监控范围内设备的集中监视、远方操作及事故、缺陷处理,监控信息的统计、上报。
2.14.5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编制调管范围内电网的安全稳定控制方案,编制全网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
2.14.6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宁夏电网运行方式,执行西北分中心下达或批准的网间联络线运行方式。
2.14.7负责调管范围内设备的检修平衡,受理并批准调管设备的检修申请。
2.14.8负责宁夏电网电力电量平衡及安全校核。
2.14.9参与所辖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工程项目审查工作,负责调管范围内新设备启动。
2.14.10负责签订调管范围内的发电厂、用户的并网调度协议。
2.14.11负责编制《宁夏电网限电序位表》、《宁夏电网紧急限电序位表》,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2.14.12负责调管水电(厂)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
2.14.13负责调管范围内的新能源场站验收、并网、发电调度工作及相应的技术监督。
2.14.14负责组织制定全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的技术方案和调管范围内的整定方案,并督促实施。
2.14.15负责组织制定电力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并督促实施。
负责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2.14.16负责公司调度技术装备的运行和管理。
2.14.17负责宁夏电网内调控运行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和上岗考试工作。
2.14.18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控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2.15地调的职责
2.15.1接受宁夏区调的调度管理,执行宁夏区调发布的调度指令。
实施宁夏区调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15.2在宁夏区调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管范围内设备的运行、监视、操作及电网的事故处理。
2.15.3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的集中监视、远方操作及事故、异常缺陷的处理,并将各类监控信息数据及时上报区调。
2.15.4负责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的运行方式。
2.15.5负责编制所辖电网内设备检修计划,属宁夏区调间调范围内设备的检修申请由地调统一归口向宁夏区调申请。
2.15.6参与编制《宁夏电网限电序位表》和《宁夏电网紧急限电序位表》中相关内容。
2.15.7负责所辖电网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专业技术的管理工作。
2.15.8参加所辖电网发展规划、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查,负责调管范围内新设备启动。
2.15.9负责本地区负荷预测工作。
2.15.10负责签订调管范围内的发电厂、用户的并网调度协议。
2.15.11负责对本级监控范围内电网运行设备的集中监控,并及时向宁夏区调汇报属区调调度管辖及许可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状态及异常、事故情况。
2.15.12负责所辖单位调度值班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和上岗考试。
2.15.13根据宁夏区调的指令进行调峰,负责所辖电网的电压调整工作。
2.15.14行使区调和本供电公司授予的其它职权。
3调度管理制度
3.1区调值班调控员在值班期间是宁夏电网生产运行的指挥者和协调者,按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调度指挥权,并对其下达调度指挥及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2区调监控员、地调调度(监控)员及厂、站、运维站(队)的值班员接受调控机构值班调控员的调度指令和运行管理,并对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3在调度联系和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下令、复诵、记录、录音和汇报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
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汇报执行情况。
区调值班调控员只有在接到上述汇报后,方可认为操作指令执行完毕。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区调值班调控员下达或执行调度指令,区调值班调控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3.5区调值班调控员下达的调度指令,发电厂、变电站、运维站的值班人员和地调值班调度(监控)员必须执行。
如认为其指令不正确时应予以指出,区调值班调控员要认真复查,当区调值班调控员仍重复原指令时,则必须执行。
但确认执行该指令对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有威胁时,接令人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和建议报告区调值班调控员和本单位的直接领导。
3.6宁夏电力公司领导发布的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一般应通过区调领导传达到值班调控员。
特殊情况下,值班调控员也可直接接受并执行,但应尽快汇报区调领导和电网调控处长。
3.7未经区调值班调控员下令或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区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当电力系统运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有关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自行处理,并立即汇报值班调控员。
3.8调度许可设备在操作前应经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控员许可,操作完毕后应及时汇报。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下级调控机构的值班调控员不经许可直接操作,但应及时向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控员汇报。
属厂、站管辖设备的操作,如影响到调控机构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调控机构值班调控员许可。
3.9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区调值班调控员可直接越级向地调管辖的厂、站、监控、运维站等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并及时通知相应地调值班调控员。
此时,地调值班调控员不得发布与之相抵触的调度指令。
3.10属于区调直接调管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在区调与有关地调或厂站协商后,可长期或临时委托地调或厂站进行调度管理。
因主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时,区调应事先通知地调。
因地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方式改变后影响主网时,地调应事前取得区调的同意。
3.11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日运行方式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参与调峰、调频、调压。
区调值班调控员根据系统运行情况有权修改日调度计划,并予以记录,且对正确性负责。
3.12发电厂、变电站和地调的当值人员应主动向区调值班调控员汇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汇报。
区调值班调控员也应向现场通报电网主要运行情况。
3.13一个运行单位同时接到区调和地调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区调值班调控员,区调值班调控员根据指令的性质和影响,从全局出发确定执行指令的次序,并应及时通知相应地调和该运行单位。
3.14运行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可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在主控室(集控站)内。
3.15对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调控机构应组织调查,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15.1未经上级调控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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