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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根据合同期内聘用人员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到期是否续签。
第二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组织开展面试并研究确定是否录用;
(四)试用期三个月;
(五)试用期满或提前录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实习员工工作总结并上报单位领导;
(六)面试合格者一月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晋升
(一)晋升类型有3种:
1、职位晋升、薪资晋升;
2、职位晋升、薪资不变;
3、职位不变、薪资晋升。
(二)晋升以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作为考核标准;
(三)非管理层招聘入职的员工需考察一年后才可晋升;
(四)员工晋升后若因不能胜任该职位或犯有过失,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做出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六条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
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原件交予财务部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5天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
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章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离职类别及定义:
(一)试用期内离职:
公司及员工任何一方在试用期间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二)转正以后离职:
1、辞职:
(1)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转正后辞职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公司总经理特别批示的人员不受此限,否则,每提前一天离职,均需在工资所有项目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
(3)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经公司各级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劝退:
(1)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原则上,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可劝退员工:
A、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B、合同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C、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找不到合适工作岗位的;
D、考评不合格或在内部找不到合适工作岗位的。
3、辞退:
(1)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劳动法》中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A、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败或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C、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的;
D、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E、泄露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的。
(3)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支付任何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4、自动离职:
(1)自动离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
辞职、劝退、辞退员工的日期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者,公司认定其为自动离职;
(2)部门应在员工自离的当天,将自离人员的名单报财务部备案。
自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自离停发当事人工资。
(三)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1、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1)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
(2)财务部应在合同到期一个半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的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两天内反馈给财务部,由财务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离职手续办理:
(一)辞职
1、员工申请辞职,试用期内需提前七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满后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特殊关键岗位,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批准正式离职时间;
2、辞职人员需填写《离职申请表》,说明申请辞职的原因,经直接上级、主管、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后,交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3、辞职人员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工作交接表》,按照表的条款进行工作和物品交接,如操作工具、公司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等一切公司的资料和物品。
经交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交接完毕,《离职申请表》和《工作交接表》由综合管理部保存;辞职人员工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结算工资,不作任何补偿;
4、《离职申请表》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之前,部门不得停止员工的工作或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员工也不得停止工作或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如有发现,公司将给予相关当事人一定的处分;
5、辞职人员结算工资的领取:
辞职人员的工资统一于每月的10号领取,10号之后办理辞职交接手续的,统一于下月的10号领取,财务部通过银行或现金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章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应交接的业务工作包括:
(一)重要客户名单及公共关系名单以及联络方法;
(二)已完成工作的详细工作报告;
(三)未完成工作的各项待办事宜及关键点;
(四)业务流程;
(五)其他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应交接的公司物品包括:
(一)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书籍、文件资料(含计算机软件)、钥匙、印章等公司物品;
(二)重要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企业章程和各类年检批件等;
(三)员工接收的其他已离职人员的全部工作资料;
(四)由财务部门开具的财务款项结清证明;
(五)其他重要文件或监交人认为应交接的文件。
第十九条职位异动申请批准后,员工开始进行工作交接。
到综合管理部领取并填写《工作交接表》。
第二十条当出现需工作交接情形时,由需移交人的直接主管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并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工作交接表》,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工作交接表》。
第二十二条工作交接必须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同时在场,逐项按交接清单清点文件资料和办公物品,核对无误后三人共同签字确认。
承交人和监交人对工作交接过程及交接工作的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业务工作交接应由交接人向承交人和监交人出具书面报告,并认真回答承交人和监交人的有关问题,监交人有权召集公司有关人员了解交接人的具体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工作交接表》送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原件存放至个人档案;《工作交接表》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职位异动申请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前,员工必须坚守岗位。
若因私自离岗或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者,公司将按制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出现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前1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二十七条如移交人有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工作交接,须提前申请经部门经理核准后,可由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但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工作交接必须附有《工作交接表》,并由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在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工作交接表》填写不详者,或交接手续未办完者,综合管理部不予办理异动手续。
第二十九条工作交接自批准职位异动申请时开始。
交接时间原则为两个工作日,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交接时间。
第三十条工作交接后,尚在公司的离任员工仍有义务帮助接替人顺利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作交接完后,接收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必须积极配合接收人,直到交接清楚。
第三十二条移交人:
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职责内的各种资产、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三十三条接收人:
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材料,保证资产账实相符,同时尽快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
第三十四条监交人:
监交人必须认真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第三十六条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三十七条未完成各种交接手续的员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为保障公司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避免或减少劳动纠纷,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文本使用《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第
(1)项、第
(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被劳动教养的;
(六)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依本条第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四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第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第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八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七条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十二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若有以上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等特殊处理。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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