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法律纲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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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法律纲目
<<生活中的法律>>纲目
第一讲:
日常消费(美容、服装、食品、美酒)中的法律3
举案说法1.1---虚构事实做广告欺诈顾客双倍赔
举案说法1.2--选购衣服受保护断指损失店家担
举案说法1.3---营销过期食品消费者可加倍索赔
举案说法1.4-----客人醉酒出车祸错在主人?
举案说法1.5-----酒后驾车,将人活活拖死
第二讲:
摩托车、汽车、保险中的法律9
举案说法2.1----免费载老乡出车祸要不要赔?
举案说法2.2----车开回家被偷司机有责任吗
举案说法2.3---投保车丢失未及时通知导致拒赔
举案说法2.4-----隐瞒病史,理赔遭拒还输官司
举案说法2.5-----人不还钱,行使代位权
第三讲:
房屋.建筑中的法律15
举案说法3.1-----“装修工受伤为什么要我赔”
举案说法3.2------无资质完工后被拖工程款
举案说法3.3------这场官司原告被告都输了
举案说法3.4-----曾姓诉市政府为曾姓颁发土地使用证案
举案说法3.5-----房客转租店面诈骗1万元
第四讲:
婚姻中的法律27
举案说法4.1----婚内借款20万离婚也得一起还
举案说法4.2----“凯撒的东西还给凯撒,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
举案说法4.3-----“离婚后就不能看孩子吗”
第五讲:
商标中的法律31
举案说法5.1---傍品质陶瓷"国星"商标被判侵权
举案说法5.2------食品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举案说法5.3------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举案说法5.4------5.92万这就是冲动的惩罚
第六讲:
民企中的法律39
举案说法6.1外派业务员收完货款跑了
举案说法6.2仓管员签字算不算数
举案说法6.3还了10万元对方却不认账
举案说法6.4合伙公司解体好友成冤家
举案说法6.5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举案说法6.6连续盈利挂名股东想分钱
举案说法6.7复写笔迹想赖掉2万元
第七讲:
劳工中的法律48
举案说法7.1挪用200万赌博获刑10年
举案说法7.2设卡收红包仓管员进牢房
举案说法7.3提留违约金变相扣工资
第八讲:
借贷、酒店、证券中的法律52
举案说法7.1被告拒不到庭照样要还20万
举案说法7.2酒店赔钱该不该
举案说法7.3上市公司伪造信息北京股民起诉索赔十万元
第5.6学段新课程选修II课程说明和纲目:
课程说明:
选修II课程名称《生活中的法律》/序号1/学分2分/周课时2/开课学段高一下/适用类别/(文/理)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联系必然要出现许多新变化,生活中的摩擦、矛盾、纠纷也会日益增多。
人们在几乎每一个生活领域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面临一些法律问题。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每个人都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只有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把法律作为自己行为选择的准绳,依法律己、依法做事,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发展的机会,真正成为生活的主人。
在讲授《经济生活》的课程中,很多学生对日常的经济现象很感兴趣,在课堂上提出了很多相关的法律问题,但对这方面的知识却很贫乏,考虑学生的需求,选择开设了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选修课——《生活中的法律》,作为《经济生活》的拓展和延伸。
采用贴近生活的新教材,在课堂上有计划的组织多次教学实践活动,如个人演说、制作手抄报、撰写小论文等形式,主要以“用案例说话,了解经济现象”为宗旨,根据二年级学生的学习要求选取类型多样的经济类典型案例,如:
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经济纠纷等,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中的案件,加深对社会现象的了解,沟通书本与社会、理论与实践,普及学生的经济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结合教育改革的要求,主要采取了案例教学法——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学生的兴趣和要求,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能力的方法。
把真实的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激起学生的求知欲望,探索新知识,培养创造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把学习主动权交给学生,创造良好宽松的教学实践环境。
在课堂教学中,选取典型的案例,用生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然后指导学生针对案例的内容先分为3个小组进行讨论。
在巡视学生讨论的过程中,引导学生沿着分析案例中的基本事实、基本问题、基本理论的思路进行讨论。
每个小组推选出一名代表把本组的意见简单扼要的作一个说明,后面发言的同学除了总结发言外,也可以针对前面同学的发言表明不同的立场和看法。
学生以案例中的“身份”或“扮演的角色”去观察与思考“假设案例”中的问题,运用思维分析讨论。
通过积极参与案例分析、讨论,不仅能提高他们的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还能锻炼学生团队协作精神,增强凝聚力。
在学生的发言中,逐步推动学生思考,将问题引向纵深,最后用10-15分钟的时间进行总结。
首先就整个讨论情况做出评价,指出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及讨论的优点和不足,并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引导其深入思考。
其次将案例真实处理情况及结果告诉学生,着重说明处理的理由。
针对《生活中的法律》这门选修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对它的考核主要侧重于学生的能力,如学生的沟通、合作、表达能力,搜集与筛选社会信息、辨识社会现象、透视社会问题的能力,自主学习的能力等。
在一个学期的授课中,安排几次作业,用以考查学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案例采编。
要求每个学生关注一个经济类型的案件(主要通过新闻报道、互联网信息等渠道),把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情梗概,社会群众对案件的不同看法,法院的判决结果等记录下来,再收集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撰写成一篇小报道,在每节课前向全班同学介绍。
这样既丰富了课堂案例,也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综合概括的能力。
第一讲日常消费(美容、服装、食品)中的法律
举案说法1.1------虚构事实做广告欺诈顾客双倍赔
【相关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家住河南省安阳市的谢小姐在报纸上看到一条以“无痛八分钟、双眼皮大眼睛,伪真双眼皮使你美梦成真”为醒目标题的广告,称安阳市按摩医院双眼皮专科引进高分子专利技术做双眼皮,安全迅速,并能随时复原,广告结尾处还赫然印着一串专利号。
一心想以高分子材料做双眼皮,但苦于无处可做的谢小姐马上到该院咨询有关情况。
该院双眼皮专科负责人徐某热情接待了她,向她介绍了采用这项技术的种种好处,并说这项技术是大连一位周教授发明的,在国内属首创。
听取了这番介绍,谢小姐顾虑全无,交美容服务费280元,由徐某亲自给她两只眼睛做了双眼皮。
手术后,谢小姐感到眼皮红肿,眼睛疼痛,视力模糊,就找到徐某问原因。
徐某告诉她这是手术后的正常反应,一个月后就会好。
但一个月后状况依旧。
做双眼皮反倒做出了毛病,谢小姐对该院的广告宣传产生了怀疑,决心弄清楚按摩医院是否采用了专利技术。
她费尽周折和周教授取得了联系,周教授明确答复:
并未把这项专利技术授权给安阳市按摩医院,也从未向该院提供过这种高分子材料。
得知真相后,谢小姐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一纸诉状将安阳市按摩医院告到了安阳市文峰区法院,要求双倍返还美容费,并赔偿其他损失共计29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安阳市按摩医院双倍返还谢小姐美容服务费560元,并赔偿其他各种损失3684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安阳市按摩医院很快履行了判决。
【法律分析】在审理过程中,安阳市按摩医院承认其广告宣传不实,对谢小姐产生了误导作用,但认为医院是医疗机构,应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处理。
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安阳市按摩医院虽然是医疗机构,但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提供的是诊疗、护理外的其他服务,由此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消费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被告故意虚构事实做广告,已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应双倍返还美容服务费,并赔偿原告为治疗眼睛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
举案说法1.2------选购衣服受保护断指损失店家担
【相关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女青年张某去一家服装店买衣服。
进店后,她停在了一排假时装模特前,在看中了一个模特所穿的新款衣服后,她顺手摸了一下模特的上衣袖子。
谁料,模特的胳膊突然掉到地板上,两根手指被摔断了。
张某忙向服装店老板赔不是,但服装店老板却要求她赔偿模特两根指头摔断的损失10元钱,否则休想走人。
张某无奈给这位老板赔偿了10元钱。
随后,张某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要求服装店老板赔礼道歉,退还所收的10元钱。
【调解结果】在消协人员的调解下,服装店老板最终给张某退回了10元钱。
【法律分析】这是一起消费者在购物时给经营者造成损害的案件,那么,为什么本案中的消费者张某不应承担服装店老板的财产损失呢?
(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知情权赋予消费者有充分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利。
一般地说,对商品和服务中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一切信息都有权了解。
选择权赋予消费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这表明,消费者行使知情权、选择权可以采取一切合法的方式,包括口头询问,肉眼观察,还可以是实物触摸(只要这种触摸不影响商品的价值和功能)。
对此,经营者有义务予以配合。
本案中,张某为买到称心如意的衣服,把模特的袖子摸了一下,想感受一下面料的质地、手感,实质是行使一名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没有构成对经营者财产的侵害。
有人可能要问,张某并没有买到衣服,不能成为服装店的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司法实践中,界定某人何时成为经营者的消费者,是从其进入经营者营业场地或者应当管理维护的场地开始的。
如一个雪天,某顾客去一大酒店吃饭,在踏上饭店台阶时,因台阶没有采取防滑措施而突然摔倒在地引起骨折,该顾客虽没实际就餐,但可以一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要求酒店赔偿人身损害。
(二)消费者张某主观上没有过错。
张某去服装店购物实质是一种订立合同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张某主观上只是想摸一下衣服袖子,并不是故意损坏模特胳膊。
同时,张某用力适当,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
模特的一只胳膊脱落是她没有料到也不可能预料到的事情。
因此,张某不应当赔偿服装店老板的损失。
(三)经营者没有设立警示标志。
本案中,模特的手臂安装不牢或者老化,消费者无从知道,只有经营者最清楚。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经营者的服装店老板应当在模特边设立警示标志,告诫消费者谨慎触摸,以防不测发生。
然而,本案中的经营者并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作为无过错方的消费者不应当对经营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模特手指摔断系经营者管理不善造成,与张某的合法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张某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失应由服装店老板自己承担。
张某只是行使消费者的法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举案说法1.3------经营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可加倍索赔
【相关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案情简介】王五于2001年9月在快乐超市购物时花2000元购买了10件花旗参含片,付款出店后即发现花旗参含片已超过保质期限,即返身回超市要求退货,并要求加倍赔偿。
快乐超市老板检查包装后,发现花旗参含片确已超过保质期限5天,遂同意退货,但以自己不是有意销售而只是疏忽,没有欺诈的故意为由不同意王五加倍赔偿的要求。
双方争执不下,王五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快乐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加倍赔偿自己4000元人民币。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经营的。
作为经营者,快乐超市没有以特别说明的方式公告于公众,而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货架上按正常方式销售,具有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性质,应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遂依法判决快乐超市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五人民币4000元。
【法律分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那么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是否构成欺诈呢?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失效的、变质的食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是一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欺诈行为。
在这里?
失效和变质食品"也就是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首先,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经营的,经营者负有不得向消费者出售这种食品的法定义务。
其次,经营者在食品过期后仍然予以销售这种行为,表明经营者要么是故意,要么是重大过失,不是一般过失行为。
其三,经营者在出售食品中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消费者。
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加任何说明和区别予以销售,可起到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的误导作用。
因此,如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则经营者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形下以在货架上正常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其行为构成欺诈。
举案说法1.4------客人醉酒出车祸错在主人?
【相关法律】我国民法规定的监护有两种,一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另一种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核心提示】主人好客请客人喝酒,客人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
于是,客人家属将主人告上法院。
那么,主人的行为有过错吗?
对此,法院又将怎么判?
【案情回放】
醉酒归途遇车祸家属起诉请客人
阿才(化名)和阿明(化名)是晋江市内坑镇人,两人是好友。
2001年8月6日上午,阿明请阿才到其工作的食堂喝酒。
喝完酒后,阿才自行骑两轮摩托车回家。
在阿才离开后不久,阿明也骑着摩托车与其朝同方向行驶。
当阿明行驶到内坑井上路段时,发现阿才人带车摔倒在地,且已昏迷不醒。
阿明急了,立即拦下过路车,将阿才送往医院抢救。
不幸的是,过了两天,阿才经医治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阿才的损伤特征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点。
然而,这件事并没有就此了解。
阿才死后,其家属认为阿明明知阿才酒量有限,却仍故意让他喝那么多的酒,且让他在醉酒的情况下自行骑摩托车回家,从而导致阿才遭遇车祸受伤致死。
阿才的家属认为,在这件事中,阿明存在重大过错。
于是,阿才家属向晋江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阿明赔偿医疗费10684.07元、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52660元等费用共计145307.07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阿才家属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应予以支持。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请人喝酒没过错酒后事故自己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请客是否会产生主人对客人的临时监护义务。
我国民法规定的监护有两种,一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另一种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现代医学及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生理醉酒不是精神病,生理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
阿才酒后尚能驾车,且本案无证据证明阿才确已酒醉而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应认定阿才仍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是不需要监护人的。
法院认为,阿才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死,其死亡的责任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阿明并非该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阿才的死亡与阿明的行为无因果关系,阿明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阿明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负责阿才的人身安全,且阿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对自己酒后驾车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
举案说法1.5-----酒后驾车,将人活活拖死
【核心提示】酒后开车,他撞倒一辆“摩的”,并将摩托车司机拖行300多米致死。
庭审中,公诉方认为被告犯的是故意杀人罪,而辩护律师却提出被告犯的应是交通肇事罪。
法院将怎么判?
【案情回放】酒后开车拖死活人.
“停车,快停车,车下有人……”7月9日凌晨2时许,在晋江江声路兴泰酒店路段,许多过路人追着一辆小车喊道。
小车司机似乎听不到喊声,没停下来。
车开了300多米后,卡在车底下的人掉落在地上。
随后120急救车赶到,但由于伤势过重,伤者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调查,死者蔡某是一名摩的司机。
当晚,他载着乘客吴某经兴泰酒店时,被迎面而来小车撞倒在地。
吴某倒在路旁,蔡某卡在车底下。
肇事司机是晋江陈埭人阿龙(化名)。
当晚,他和几个朋友刚喝完酒,正要回家。
吴某事后介绍,当时,小车停下来几秒钟,后又忽然向前行驶。
他对车内人大喊“车下有人”,路人也帮着喊,但司机仍然向前行驶。
坐在阿龙车上的张某也称,阿龙开车撞倒摩托车后,她说撞到人了,但阿龙当时好像被吓呆了,停了几秒钟,又把车开走。
交通肇事?
故意杀人?
这起交通事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经检验,警方从阿龙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44.9mg/100ml,属酒后开车。
当天,阿龙被刑事拘留,后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案发后,交警做出事故认定,阿龙应负这起重大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大量证据表明,阿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阿龙辩称,肇事后他并不清楚车底部挂着人,其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本案应定为交通肇事罪。
法院认为,阿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阿龙在明知车底部挂着人的情况下,不计后果驾车逃逸,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阿龙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官点评】交通肇事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的主观要素构成,分为故意和过失。
相比较而言,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力度要比故意犯罪轻得多。
本案中,被告人阿龙酒后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最初表现为一种交通肇事行为上的过失,并不存在主观犯罪的故意。
但是,被告人阿龙在明知其车底部挂着人,继续驾车行驶,可能会造成被害人被拖行致死的情况下,却不计后果驾车逃逸,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其后面的行为在主观上已经转化为一种杀人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表现形态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而直接故意的表现形态为“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故本案定为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但是行为人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其主观上已转化故意犯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二讲摩托车、汽车、保险中的法律
举案说法2.1--------免费载老乡出车祸要不要赔?
【核心提示】康桃(化名)和王明(化名)是老乡,两人常一起上下班。
一天,意外发生了,康桃搭乘王明的摩托车出了车祸,受重伤住院。
事发后,康桃将老乡(摩托车车主)、肇事车主等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王明觉得很冤。
那么,王明究竟要不要负责任,法院对此将如何认定?
请关注今日《举案说法》。
【案情回放】搭顺风车出车祸乘客向车主索赔
康桃和王明是重庆开县老乡。
王明有辆摩托车,是从二手市场买来的,但其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
因两人同在一个地方工作,康桃常搭王明的顺风车上班。
2005年7月30日上午,王明像往常一样,骑摩托车载着康桃沿旧306线由后林往沙塘方向行驶,迎面行驶来一辆小货车,两车撞在一起。
坐在后座的康桃被撞倒在地,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医生诊断,康桃的左前臂、面部、颈部、颅脑等多处受伤。
事发后,法医鉴定,康桃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庭审中,王明觉得自己很冤。
“我经常带他上下班,都没收钱,是无偿帮工,怎么能要我负责任?
再说,车祸中自己也受伤花钱,车被交警扣着,现在没有赔偿能力。
”
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王明负有责任,应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14484.55元。
【法官点评】无偿搭载他人车主也应担责
让别人搭乘顺风车,出了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在本案的审理中,被告王明是否要承担责任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王明既然同意原告搭乘自己的车辆,就与原告之间形成一种合意,这种合意的内容是王明要承担保障原告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这是因为,康桃是无偿搭乘,其权利受到限制,不享有目的地的到达权,但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并不因其无偿搭乘行为而失去法律保护。
因此,王明尽管没有将康桃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但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运送的义务。
在运送过程中,王明未能履行此义务,致使康桃遭受损失,就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康桃是在明知王明无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免费搭乘摩托车,原告的行为属于自甘冒险。
因为原告是在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王明无证驾车及超载)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对于自己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举案说法2.2----------车开回家被偷司机有责任吗
【核心提示】受雇司机擅自将车开回家过夜。
第二天上午,司机发现车辆被盗。
于是,车主一纸诉状将司机告上法院,要求司机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这辆车刚买来不久,车主还没为车辆办理过户手续。
车主是否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私自开车回家车被盗遭索赔.01年7月,南安官桥人阿才(化名)以18000元价格从他人手里买了一辆农用车。
之后,他请了晋江磁灶三吴村人阿虎(化名)帮他开车。
然而,仅仅过了4个月,阿才就为这辆车打起了官司。
这事还得从当年11月30日说起。
当天下午5时许,阿虎将车开回三吴村,停放在村里一个已经停产的瓷砖厂边,回家过夜。
第二天早上6时左右,阿虎要来开车时,发现车不见了。
阿虎惊出一身冷汗,一面打电话跟阿才说明情况,一面向公安机关报案。
听闻消息后,阿才非常生气。
他认为,阿虎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车开回家,导致车辆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久后,阿才将阿虎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购车款18000元。
庭审中,阿虎辩称,被盗车辆登记的车主是另一个人,阿才并不是该车的合法所有人,因此,阿才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此外,阿才的妻子也在三吴村,车辆被盗那晚,是阿才妻子叫阿虎载她回娘家的,停车地点也是经阿才妻子同意的。
停车时,阿虎注意关好了驾驶室,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对车辆被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对阿才提出的赔偿18000元的请求,阿虎认为缺乏依据,应进行评估才能确定该车的实际价值,而现已无原物可供评估,则阿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于是,阿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委托晋江市价格事务所对这辆车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15790元。
最终,法院判决阿虎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阿才经济损失15790元。
【法官点评】司机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阿才向他人购买农用车,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车辆已实际交付,本案中阿才作为事实车主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主体诉讼资格。
阿虎作为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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