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真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的客观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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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的客观性
哈曼的上述论证是缺少说服力的。
即使人们之间的道德分歧是关于价值观的分歧,而不是关于经验事实的分歧,这也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着客观的价值,不存在着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答案。
在他的例子中,人们争论的并不是人或动物是否有价值,胎儿的生命或母亲的生命是否有价值,平等或自由是否有价值,生命是否有价值或痛苦是否有负价值等等(争论的双方最终会承认这些事物的价值或负价值),而是当这些客观的价值彼此发生冲突时,哪一种价值更有价值。
而人们自身的客观的利益或利害关系最终会迫使人们选择一种答案。
也就是说,要么这种争论和人们无利害关系、无关痛痒,那么这种争论会类似于某些美学争论,可以允许某种道德相对主义;要么这种争论和人们切身利益相关,那么,不管我们目前对答案有无共识,人们的利益终究会迫使人们最终达成解决分歧的共识,而人们的利益和愿望是否得到公平处理则是评价这种共识是否合理的客观依据。
哈曼的解释也不是对道德多样性的正确解释,因为按照他的解释,一个行为道德与否总是相对于一种文化或一个社会所选择的价值观或道德坐标系,也就是说,凡是现实的(一种文化或社会事实上所选择的价值观或道德坐标系)都是合理的。
但许多文化或社会所实际选择的道德体系或所实行的道德习俗似乎并非都是合理的。
比如,印度有些地区曾实行的寡妇殉夫的习俗(suttee),非洲一些部落至今还实行的“割礼”(excision或femalecircumcision),希特勒和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政策和屠杀等等。
道德相对主义对这些文化现象无法给予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
另一方面,道德客观主义似乎可以对道德的多样性给予更好的解释。
道德客观主义认为,决定道德合理性的最终依据是看道德要求是否反映了人们的整体利益,是否公平处理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但人们的利益关系并非总是你死我活的,利益的受损也并非总是无法容忍的,当利益的损失在可忍受的范围之内时,当利益冲突不大时,不同文化的不同的约定或共识就会决定道德的多样性或地域性。
比如,在吃狗肉究竟道德上是否是可允许的问题上,东方一些国家和西方一些国家的不同的共识便决定了它们各自对这一问题不同的看法,也决定了它们对这一问题不同的道德判断,但这种道德约定的正当的相对性只有不涉及人们之间的核心利益或利害冲突时才是可能的。
当不同的客观的价值在实践中发生冲突之时,怎样解决这种冲突?
在不涉及人们的根本的核心利益时,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或共识也可能决定它们不同的解决办法。
比如,当整体利益或公平的要求(往往意味着要求政府的干预)和自由的要求(往往意味着要求将政府的干涉减少至最低程度)发生冲突之时,究竟应当怎样平衡这两种客观的要求?
中国人可能更倾向于整体利益或公平,而西方人可能更倾向于自由。
但是,这种不同依然受到公平和自由的客观要求的限制。
比如,公平要求如果过分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成为了一种社会的负担或使得整个社会变得更加懒惰和无效率,则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是不行的;反过来,如果个体(如企业)自由或个人自由造成极大的社会不公,造成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则不论在东方还是西方也是不行的。
在决定在什么条件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将一些超道德的行为(自愿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转让给他人以帮助他人或自愿牺牲自己的生命以挽救他人的生命等)纳入普通的道德义务(道德上强制一个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他人或牺牲自己的生命以挽救他人或服务于他人的利益),东西方不同的文化传统也会给出不同的答案,东方人也许会比西方人在更多的情况下将超道德的行为视为道德的义务。
但这种不同只有在不触及人们的核心利益或福祉的条件下才能被允许,正如在设计一幢建筑或一种款式的汽车时,可以允许外观和结构上的不同,甚至也可以允许不同程度的安全系数,但这种不同不能违背力学定律,不能危及人们的安全,这种不同也不意味着没有统一的客观的力学规律。
在什么条件下,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将何种超道德的行为作为人们的普通义务,终究受到人们客观的核心利益的限制。
比如,将某种超道德的行为视为道德义务是否能够为一个民族的人们或者一个社会长期自愿承受,这种义务是否公平(比如,是否是人人都应履行的义务或人人在相似的条件下都应履行的义务)等。
道德话语背后的这种客观的利益最终决定了一种文化的道德观念的合理性。
斯坎伦曾对道德的客观性和多样性作过这样的解释:
规定什么是错误行为的道德义务,即他人无法合理反驳的理由所规定的道德义务(违背了这些义务便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构成了道德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内容是客观的、普遍的,不会因地域或文化的不同而不同,因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但在道德的核心部分之外的道德则是由人们的社会条件、文化传统、社会共识所决定。
道德客观主义不光可以解释道德相对主义所能够解释的道德的多样性,还可以解释相对主义无法解释的“多样性”,如寡妇殉夫,割礼和纳粹的种族屠杀,因为客观主义者并不认为凡是约定的便是合理的,这要看是否符合人们长远的福祉。
这些习俗或种族主义不符合人们长远的福祉,因此,或者终将被淘汰,或者为人们所谴责、摒弃。
更重要的是,客观主义还可以根据人们福祉是否得到改善,人们的利益是否得到公平的对待,来解释道德相对主义所难以解释的道德的进步。
因此,道德相对主义也没有对道德的多样性给予最佳的解释。
四
道德相对主义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例如,它在破除神旨论(thedivinecommandtheory)的教条时,揭示了道德的权威性并非先于人或独立于人的意志愿望而存在;道德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源于人们之间的某种约定和共识——这些对于一直相信上帝是道德之源的西方人来说确实有振聋发聩的作用。
它在反对西方文化中心论或种族中心论的斗争中,在纠正西方人的某些偏见的过程中,在批判性地反思西方文化本身的问题的时候,在寻找道德的新的甚至客观基础的努力中,也都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良性的相对主义依然承认约定的道德的作用:
人们一旦作出约定或达成道德共识就有义务遵守这种约定或共识,除非对方违反或无意遵守。
道德相对主义的主要问题是将人们之间的约定和共识看成是决定道德上正确与否的唯一的根据,否认这种约定和共识背后有客观的基础。
这种缺少进一步的客观依据的约定主义或相对主义,如同列宁所说,终究会导致主观主义、怀疑论、不可知论或诡辩。
尽管不同文化、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们的不同的共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决定道德的多样性,但从这一事实我们并不能得出人们的任何的道德约定都是合理正确的,道理很简单,因为仅仅人们的共识并不足以决定道德上正确与否。
人们事实上相信某种行为是道德的并不足以证明这种行为客观上就是道德的。
一种观念或原则事实上的普遍被相信和接受并不能说明被接受原则或价值观的合理性、正当性。
我们不妨试想一下,即使人类普遍相信和接受了“贪腐”和“作弊”道德上是可允许的行为,也无法使它们真的成为道德上可允许的行为,正如西方的人们曾事实上普遍相信和接受地球是平的,但这并不能证明地球事实上是平的一样。
其实,即使我们假定“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为人类普遍接受,但仅仅根据事实上的普遍接受也不足以证明这些观念的正当性,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客观的理由。
道德相对主义的问题正是在于将道德仅仅建立在人们共识的基础上,将道德的要求也仅仅限制在达成共识的人们之间,这不仅导致主观主义,理论上和实践中也会导致许多难以接受的后果。
首先,如果道德仅仅是人们之间的约定或共识,那么,一个社会或一种文化的道德观念就不可能出错,因为,决定一个社会或文化的道德观念的是该社会或文化的人们之间的共识,由于我们并无其他手段决定这种共识是否正确,一旦达成共识,这种共识就成为了该社会必须奉行的道德观念。
因此,一个社会或文化的道德观念不可能出错。
但是,一个社会或文化的道德观念是有可能出错的。
例如,著名的人类学家露丝·本尼迪克特(RuthBenedict)曾描述过西南太平洋美拉尼西亚群岛的某些岛屿的道德习俗,这种习俗能够允许持续不断的下毒的意念以及弥漫整个岛屿文化的敌意。
这样的道德习俗难道不是一种陋习吗?
因此,将道德仅仅归结为人们之间的共识是不够的。
尽管人们之间的共识客观上会受人们利益的支配,因此,所达成的许多道德共识很多情况下实际上有可能反映人们之间的共同利益。
但由于文化传统的原因,认识上的原因,以及社会上强势利益集团(如古代奴隶主阶级或封建帝王)有意识地灌输某种仅仅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价值观念的原因,一个社会的人们所达成的共识未必就反映了社会每个人的利益,因此,人们之间所达成的共识就有可能出错。
这就是为何会有“民粹”之说,为何密尔会提到“多数人的暴政”,以及为何西方的“民主”也会产生希特勒这样的独裁者的原因之所在。
其次,道德相对主义认为对于一个行为的道德判断正确与否总是相对于某一个道德框架而言的,我们并无客观的依据对不同的道德框架进行评判,这就必然导致不同社会,不同文化之间的道德争议和道德批评变得不可能。
按照道德相对主义,不同文化对同一行为的道德判断看似彼此冲突,实际上并不冲突,甚至不同文化之间的道德分歧逻辑上都是不可能的。
因为,当一种文化的人说“行为A是道德的”,意思是说“行为A按照C1的标准是道德的”,而另一种文化的人说“行为A是不道德的”,意思是说“行为A按照C2的标准是不道德的”,这两个判断可以同时为真。
因此,生活在一种文化中的人逻辑上无法否认生活在另一种不同文化中的人的道德判断。
事实上,哈曼就认为由于“我们”和希特勒以及哈曼所想像的“谋杀”公司的成员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不同,因此,如果“我们”依照自己的道德标准批评后者的行为,断定它们是不道德的,这种批评从逻辑上看会显得十分“古怪”(odd),因为“我们”和他们之间没有道德共识,尽管他认为“我们”可以说后者的行为是邪恶的。
但不同文化之间的道德争议和道德评价真的是不可能的吗?
我们真的不能认为印度曾实行的寡妇殉夫制是一种陋习吗?
我们真的不能从道德上谴责希特勒的行为吗?
我们似乎很难说我们道德上对这些事情可以无动于衷,至少我们希望这类事情不要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这在某种意义上对这类行为就已经进行了道德的评判,而我们很难说这种评判是不正当的。
再次,道德相对主义无法解释道德的进步。
这不仅仅是因为道德相对主义不得不认为文化或社会的道德共识不可能犯错,不仅仅是因为它否认不同道德框架之间的道德批评的可能性,也不仅仅是因为它否认有评价道德的客观基础,还因为,按照道德相对主义,一种文化或一个社会内部的人,如果想要改变所处文化或社会的现有的道德观点,改变现有的道德秩序,想要进行某种道德的改革,按照他所在的文化或社会的标准,他的行为道德上总是错误的。
如果任何道德变革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那么,任何正当的道德观念的改变都是不可能的。
当然,针对这一指责,道德相对主义者可以声称他们也可以解释道德的进步:
当人们发现他们所坚持的道德标准和他们所相信的根本的价值观念不一致时,解决这种不一致就意味着道德上的进步。
比如,一个社会可能一直认为奴隶制道德上是允许的。
但另一方面这个社会的人们又认为人生而平等。
由于该社会的人们普遍不认为奴隶是正常的人,认为奴隶是和其他牲口的地位差不多的动物,因此他们不认为奴隶制有何不妥。
但一旦当他们认识到奴隶和奴隶主以及社会上其他的公民一样也是正常的人的时候,他们就会发现他们道德体系中的不一致,在消除这种不一致的过程中就会认识到奴隶制是不道德的,而这也就意味着这个社会道德上的进步,因为这个社会消除了道德体系中的逻辑上的不一致。
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从来就没有相信过人生而平等,那么如何解释推翻奴隶制道德上是该社会的一种进步?
仅仅将道德进步解释为消除道德体系中逻辑的不一致似乎不足以解释一个社会的道德进步。
道德相对主义所面临的上述问题和困难是难以克服的,因为我们无法认为一种文化道德上不可能犯错,人们之间的道德争议也不可能是无意义的,谈论道德进步也不可能没有客观的标准。
为了避免这些困难,也为了避免道德怀疑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我们只能寻找不依赖于我们主观意志的客观的道德标准。
寻找这种客观标准的动因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当我们在表达对同一个对象相反的道德判断的时候,我们彼此都希望对方能够接受自己的观点。
这种道德上的分歧是真实存在的,我们无法对这种分歧装聋作哑、视而不见,而这种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分歧要求有一种客观的(独立于双方各自利益或意志的)标准来解决双方之间的分歧。
比如,谋杀公司的成员认为“谋杀是正当的”,而“我们”认为“谋杀是不正当的”。
这种分歧是真实存在的,无法通过“你好我好他也好”的办法来解决彼此的分歧。
如果双方不希望通过丛林规则或暴力强制的手段来迫使对方表面上接受自己的判断,那么他们只能寻求一种独立于各自利益和意志的标准来解决彼此的分歧。
第二,人们的利益以及利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而道德的核心部分应当是公平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
这种行为规范或行为规范的体系是否公平地处理了人们的利益关系是有着客观标准的,如果一部分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公平的对待,则“不平则鸣”,他们或迟或早会挑战不公的道德体系,寻找一种更为“客观的”道德。
换言之,得到辩护的核心道德通常应当是反映了社会的每个人切身利益的规则体系。
违反这样的道德的要求通常会导致每个人的利益受损,如诚信的要求。
无视或违背这样的道德要求,整个社会将付出沉痛的代价。
霍布斯对此早有证明:
如果不对人们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进行约束,如果没有仁慈、忠诚、诚实、合作等价值观念的约束,社会就会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而这是不利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
这个论证的核心部分在当代决策论和博弈论的“囚徒困境”的讨论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
而那些最终得不到辩护的道德要求,要么和人们的切身利益无关,要么仅仅只是反映社会部分人的利益要求,甚至是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以保护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要求。
而虚假的道德要求,如“宁可要社会主义的草,也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所代表的道德要求,对于一个健康和健全的社会来说是不可能长久的。
认识的局限、社会习俗的惯性和既得利益集团有可能延缓对正当的道德要求或客观价值的接受和承认,但随着历史的进程,陈腐过时的观念终将会被大浪淘沙,和人们切身利益密切相连的客观的道德观念终将会被人们所接受,成为合理的社会和政治的基石。
正是由于道德要求的客观性使得道德话语具有“适真性”(truth-aptness)的特征。
所谓道德话语的“适真性”是指道德话语适宜于用真假来评价的特征或“事实”陈述的特征。
当人们认为“贪污是不道德的”时,人们认为这一判断是真的,而相反的判断则是假的,这种真假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虽然在某种意义上,道德判断确实是将人们的主观情感(愿望或要求)对象化或客观化到所判断的对象上,使得道德话语成为具有真值的判断,但这种将“对错”的概念“对象化”或“客观化”本质上反映的正是人们利益的客观需要。
由于这种需要,人们将反映了每个人的自身切身利益的道德要求以陈述句的形式客观化。
总之,尽管道德相对主义在历史上曾起到过解放思想的作用,但由于它将道德仅仅归于人们主观的看法,因而难以克服上面提到的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困难。
为了避免这些困难,为了克服道德怀疑主义和虚无主义,也为了解决人们之间的道德分歧,寻求客观的道德标准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批准号:
08JA720016)和江苏省教育厅重点课题(批准号:
06SJB720015)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常山客)
MoralRelativismandMoralObjectivity
ChenZhen
Abstract:
Moralrelativismiseasytobeconfusedwithsomenon-relativisticviews,suchasculturalrelativismandparametricuniversalism.Therearetwomoralrelativisttheories:
individualrelativismandintersubjectiverelativism.Intersubjectiverelativismormoralrelativismholdsthatwhatisrightorwrongisrelativetosomemoralframeworkormoralconsensus(oragreement)andthatthereisnoobjectivebasisforjudgingwhichone,amongdifferentmoralframeworks,isbetter.Twokindsofargumentsareprovidedformoralrelativism:
argumentfromanalogyofjudgmentsoftasteandargumentsfrommoraldiversity.Thoseargumentsareflawedbecausethereisasignificantdissimilaritybetweenmoraljudgmentsandjudgmentsoftasteandmoralobjectivismcanprovideabetterexplanationformoraldiversity.Ifwewanttoavoidmoralskepticismandnihilism,andifmoraldebatesmakeanysense,wecannotbutlookforsomeobjectivemoralstandards.
Keywords:
moralrelativism,moralobjectivism,moralobjectivity,intersubjectiverelativism,convention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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