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涉爆从业单位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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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涉爆从业单位规章制度
涉爆从业单位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编
二○一一年一月
一、涉爆从业单位法人代表岗位责任制
1、涉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爆炸物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爆炸物品管理的制度建立、设施完善、监督检查、隐患整改的全部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3、经常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监督检查涉瀑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对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人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要予以辞退。
5、对涉爆从业人员,要时刻掌握其思想动态,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要及时予以调离或调换工作岗位。
6、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及爆炸事故,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二、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1、全面掌握各种爆炸物品的性能,严格遵守爆破技术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的监督和公安机关的管理。
2、负责领取并保管当日使用的爆炸物品,严禁让他人代领、代管。
对当天(或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退库,不得随处存放、私自留用或转借、转送他人。
3、负责保管和使用《爆炸物品消耗手册》。
对当日领出、消耗、剩余的爆炸物品如实填写在《爆炸物品消耗手册》上,并由班(组)长或者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严禁虚报消耗数量。
4、装配雷管、炸药、导火索时,必须在爆破现场进行,严禁在爆炸物品仓库、休息室和其他人员集居的地方操作。
5、在爆破作业时,要听从爆破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
爆破员有权拒绝执行各种违章指挥,严禁在雷雨天实施爆破作业。
6、爆破作业出现盲炮时,必须在二十分钟后进入现场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置。
盲炮排除后,要检查和清理现场残余的材料,确认安全时,方准作业。
7、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残余的爆炸物品。
8、在爆破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搞好调查。
三、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
在工作中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得饮酒;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班,不得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
2、严禁在库区或库房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3、收存和发放的爆炸物品。
必须当时登记、入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对违反规定将爆炸物品出入库的,有权拒绝发放和存入。
4、定期清点库存爆炸物品,发现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查找。
5、严禁混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严禁将其它危险物品存放在爆炸物品仓库内。
6、经常检查库内温度、湿度,以及通风状况和库内外的安全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严防爆炸物品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购销、运输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及时指出,予以纠正。
2、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当地公安机关,并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整改。
3、会同爆破员共同核定当天(或当班)爆炸物品使用量,对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退库、做到不多领、不少退。
4、监督爆破员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并协助爆破现场负责人组织好安全警戒工作。
5、监督保管员和押运员按规定保管、押运爆炸物品。
对违章作业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6、本单位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和爆炸事故,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调查。
五、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1、装卸爆炸物品时,必须认真查验、清点所押运的爆炸物品品名、数量是否与《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运的爆炸物品品名、数量相符。
2、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负责将爆炸物品捆系牢固、严密,保证运输途中安全。
3、运输途中停车时,必须远离城镇、村庄、交叉路口、重要建筑、危险设施,且不准离开车辆,不准让无关人员靠近。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停车住宿时,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
4、运输途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及爆炸事故,应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5、爆炸物品运到目的地后,要清点数量,认真交接,并负责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爆炸物品运达情况。
6、严禁私拿、私藏爆炸物品,或者将爆炸物品转借、转送他人。
严禁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
六、守护员(更夫)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值班、值宿制度。
值班时要勤走动、勤查看,不得在库内吸烟、用火。
2、不准出现脱岗、漏岗和替岗现象。
交接班时要认真做好检查、登记,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3、对进出车辆要严格检查,认真登记。
对证件和实物不符的车辆,要予以扣押,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值班时会客或者留宿他人。
5、经常检查照明、避雷等安全设施是否正常、有效。
严禁在库区内堆放其它杂物。
6、当库房受不法侵害时,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置。
七、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1、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设计规范要求,防盗、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必须完备。
2、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设专职保管员。
否则,不得存放爆炸物品。
3、爆炸物品仓库的保管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爆炸物品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5、出入库审批手续健全,查验制度完善,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6、库内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墙壁之间、垛底与地面之间距离及堆垛的高度、宽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7、爆炸物品仓库内要保持清洁、干爽。
保管员对仓库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上报。
8、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八、爆炸物品购销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实行专营管理,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爆炸物品,严禁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经销爆炸物品。
2、爆炸物品的专营公司,必须凭据国家或省级爆炸物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鉴证盖章的“购销合同”和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购销爆炸物品。
严禁自产自销,严禁计划外销售,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它物品。
3、爆炸物品的专营公司,必须经销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合法、合格产品.
4、爆炸物品的专营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安全设计规范要求,建造专门的储存仓库。
5、爆炸物品的专营公司,必须健全安全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落实。
6、爆炸物品的专营公司,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满足规范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九、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做到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2、运输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运往地市、县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爆炸物品。
3、汽车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设置醒目的危险信号标志,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同时,加装火花熄灭装置。
严禁使用翻斗车,拖挂车、拖拉车、摩托车、自行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炸物品。
4、爆炸物品必须绑系牢固、严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危险物品。
5、运输途中停车,必须远高城镇、村庄、交叉路口、重要建筑、危险设施;且不准离开车辆,不准让无关人员靠近。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车住宿时,要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
6、夜间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前后必须安有红色信号灯,行车速度应保持每小时60千米以内。
两辆以上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前后应保持在一百米以上的车距。
遇有雷雨、风暴、迷雾等恶劣天气,应将车辆停置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
十、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1、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技术规程.要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设置警戒区域和警戒人员。
2、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实施,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
4、爆破作业前要发出警戒信号,待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
爆破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建立严格的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日(或当班)使用量,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退库。
6、在居民集居区,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实施控制爆破作业时,事先必须制定爆破作业方案,并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十一、爆炸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对出入库的爆炸物品,必须认真查验审批手续,严格履行登记制度。
2、出库的爆炸物品,必须由保管员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发放,非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3、收货人员不得进入爆炸物品库房,不得在库区内吸烟,用火。
4、出库时,守护员要认真查验出库手续和装载的爆炸物品,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5、失效变质或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严禁出入库。
6、安全员要定期检查爆炸物品出入库管理工作,对帐目混乱、帐物不符,以及违章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的,要及时予以查纠。
十二、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制度
1、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由爆破员核定爆炸物品使用数量,并与安全员共同领取爆炸物品。
2、在领取爆炸物品前,要认真填报《爆炸物品领取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领取爆炸物品。
3、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运输工具.严禁酒后领取爆炸物品。
4、仓库保管员要认真查验《爆炸物品领取单》,对审批手续不健全的,有权拒绝发放。
5、仓库保管员要经常点验库存的爆炸物品,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一律不准发放。
6、仓库保管员要严格落实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凡未经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
十三、爆炸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1、爆破作业结束后,对当日(或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退库,不得将爆炸物品存放现场或带回家中,严禁转借、转送他人。
2、爆炸物品的消耗数量,必须及时准确的在《爆炸物品消耗手册》上填写清楚,并由现场负责人核准签字。
3、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并核准数量,经安全员,点验后退库。
4、保管员要认真查验退库的爆炸物品,并做好入库登记。
5、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爆炸物品,不得退库。
6、凡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不及时清理,退库,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员的责任。
十四、涉爆从业单位和人员违章违纪查处制度
1、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涉爆从业单位和人员违章违纪行为。
2、涉爆从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3、公安机关对涉爆从业单位存在的不安全作业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经指出仍不整改的,要吊销其许可证件。
4、公安机关要定期对涉爆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安全常识教育,对不服从管理,经常违章作业的人员,要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调离。
十五、涉爆案件、事故报告制度
1、各涉爆从业单位,凡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和爆炸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
2、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要逐级上报,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告省公安厅指挥中心。
3、凡发生涉爆案件和事故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4、市、州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爆案件和事故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省公安厅写出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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