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少列收入虚增成本偷企业所得税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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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少列收入虚增成本偷企业所得税案模板
房地产开发企业
少列收入、虚增成本偷企业所得税案
第一部分:
1
一、关键词1
二、案例目的1
三、概念解释1
1.建筑容积率1
2.楼面地价1
第二部分:
2
一、案件背景介绍2
(一)案件来源2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3
二、查前准备3
(一)申报表比率分析4
(二)财务费用分析4
(三)业务招待费分析5
三、检查情况5
(一)收入检查5
1.侧面突破,查出少计收入。
5
2.巧妙分析,发现隐瞒首付款项。
6
3.现场核查,违章建筑收租金。
6
(二)成本核查7
1.综合评估,确定检查突破点。
7
2.地税机关协查建安发票8
3.CTAIS“发票流向查询”查出假材料发票9
4.拆迁办协查,查出假拆迁协议。
9
5.不配比结转成本,热力站成本全入一期。
9
(三)期间费用审查。
10
1.未完工开发产品多列利息支出。
10
2.多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
10
四、定性处理11
(一)查补税款计算11
(二)定性处理12
1.查补税款及税罚款12
2.发票罚款12
3.阻挠检查行为罚款13
4.涉税案件移送13
第三部分:
13
一、一事不二罚”的解析13
二、案例总结归纳14
(一)手段总结14
(二)方法总结14
(三)案例培训价值14
房地产开发企业
少列收入、虚增成本偷企业所得税案
第一部分:
一、编写人
winwind
二、编写目的
通过本案,使稽查人员掌握对房地产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的具体检查方法,特别是分析性复核方法在查前、查中的运用。
三、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少计收入虚假发票虚增成本多列期间费用
四、基本概念
(一)建筑容积率
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的面积之比。
在每亩土地价格一定的条件下,建筑容积率同楼面地价成反比。
(二)楼面地价
楼面地价又称单位建筑面积地价,是指按特定地块的规划容积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所分摊到的土地成本,也就是每平方米土地价格与建筑物容积率之间的比值。
它的计算公式是:
楼面地价=土地总价÷建筑总面积;或:
楼面地价=每平方米土地单价÷容积率。
楼面地价为单位工程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楼面地价为检查人员分析成本的项目。
第二部分:
一、案件来源专项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情况
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
工商登记类型: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部门。
该企业成立三年以来,共取得销售收入和预售收入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元。
(二)企业经营情况
金海岸公司2003年以186.48万元每亩的价格在市中心取得拍卖土地85.8亩,共开发了两个项目:
都市花园一期、都市花园二期,规划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
其中都市花园一期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于2006年竣工;都市花园二期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尚未竣工。
该企业2004年实现预售收入9863.90万元,2005年实现预售收入10821.23万元,2006年实现一期现房销售收入12000万元,二期预售收入3000万元。
该地区对预售收入适用15%预计计税毛利率,土地增值税按照收入1%比例预征。
截至2006年底,都市花园一期所有房屋均已售出。
三、案件查处情况
(一)案头分析准备
稽查人员在入户前,首先调阅了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对报表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分析,然后微服私访,深入到项目售楼部进行调查,对楼盘销售情况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
发现该企业成本明显偏高,毛利率明显偏低,销售收入同售楼部了解情况不一致。
具体分析如下:
金海岸公司纳税申报情况查前准备分析表
单位:
万元
项目
年度
2004
2005
2006
纳税申报情况
1
销售收入
32685.13
2
预售收入
9863.90
10821.23
3000
3
计税成本
30397.17
4
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总计
814.99
788.74
70.76
5
其中:
利息支出
582.34
582.34
6
其中:
业务招待费
135
120
20.76
7
其他期间费用
97.65
86.40
50
8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46.09
708.79
327.5
9
应纳税所得额
18.51
125.65
-1418.07
10
应纳所得税款
6.11
41.47
11
已纳所得税款
6.11
41.47
1.申报表比率分析
该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及销售收入32685.13万元,三年来仅缴纳企业所得税款47.57万元,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13%,而根据纳税评估预警值,所得税贡献率低于3%,为明显异常;该企业都市花园一期2005年度已经竣工清算,其项目毛利率为7%,也远低于该地区房地产行业30%预警值。
稽查人员分析该企业可能存在虚增成本或者少计收入问题。
2.财务费用分析
该企业2004、2005年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1164.68万元,检查人员分析,如此大数额的利息支出,很可能是企业为开发项目而借入的抵押贷款利息。
而该企业销售收入为零,证明2006年以前所有楼盘均未完工。
根据国税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因此,该企业存在税前多列财务费用的嫌疑,需要在检查中进一步核实取证。
3.业务招待费分析
该企业2004、2005年列支业务招待费255万元。
根据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预售阶段不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
该问题也需要在查账阶段,取证核实。
通过以上分析,该企业多项评估指标存在异常。
由此确定了下一步稽查实施的重点环节。
(二)稽查实施
2007年7月18日,市国税局稽查局给金海岸公司下达了检查通知书及调账通知书,该公司签收检查文书后,于次日声称所有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于2007年5月财务室失火中烧毁,因此无法提供,并出具了当时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企业自述材料。
稽查人员对财务人员就此事作了询问笔录。
稽查人员分析认为:
该企业办公楼仅仅财务室失火且烧毁账簿,而其它房间未受损失,这种可能性不大。
经报市局领导批准,决定参照同地段楼盘销售价格,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措施征收税款。
在税务部门强大的压力下,2007年7月23日,该企业被迫交出了账簿。
1.收入检查
(1)侧面突破,查出少计收入
针对该单位所得税贡献率及毛利率明显偏低,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的问题。
检查人员调阅了收入及预收账款等有关账簿,并对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进行了累加,未发现问题。
做了大量的工作,却未有实质性突破,检查人员感觉百思不得其解,难道位于市中心的都市花园项目果真是“赔本赚吆喝”么?
针对案情进展情况,局领导及时召开了案情诊断会,会上有同志提出该企业营业费用确实有点高啊!
一语惊醒梦中人,针对该企业采取委托销售方式的特点,检查人员全面调阅了该企业“营业费用-佣金支出”账簿,果然发现在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12月31日的凭证中共支付销售佣金680.56万元,凭证后附的委托代销合同中,规定代销手续费为3%,以此推算该企业当年应有22685.13万元预售收入,查阅申报表,该企业只申报了20685.13万元预售收入,差额居然有2000万元之多。
经过询问,几经周折,该企业法人代表承认了将2000万元预售款项隐藏在4张个人银行卡,未在账簿纪录,从而少申报预售收入少纳税的事实。
(2)巧妙分析,发现隐瞒首付款项
检查人员在核查按揭销售收入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该企业有按揭贷款入账,却未有首付款项收入记录,根据我国按揭贷款有关法律规定,这是非常不正常的。
检查人员分析认为,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首付款项的情况。
经到企业合作按揭银行调查取证,发现银行保存有企业收取首付款收据的复印件,金额合计570万元。
而企业辩称这是因为要替业户办理按揭贷款,伪造收据采取的变通措施,实际并未收款。
尽管从银行取得首付款收据的证据已经比较扎实,为了让企业心服口服,检查人员先后联系了3户购房户,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购房户早在2004年就已经将首付款项交付给金海岸公司。
从而对该项少记收入问题取得了确凿证据。
(3)现场核查,违章建筑收租金
为了解楼盘建设情况,检查人员来到了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
意外的发现,有一座商务楼居然比施工图多出了一层。
经了解,2006年初该楼层已出租给某广告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但是账面并未体现该部分租金收入。
在铁证面前,金海岸公司不得不承认了将违章建筑出租,收取租金400万元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2.成本检查
(1)综合评估,确定检查突破点
收入项目检查初战告捷后,检查组并未就此收兵。
考虑到隐瞒收入的2970万元后,该企业的毛利率与一般项目的毛利率相比仍然偏低。
鉴于这种情况,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开发成本的构成进行了分析:
都市花园一期单位工程成本为3039元,而土地出让金出让价格为每亩267万元,合楼面地价800元,经审查土地出让合同,并到国土资源局外调,认为可以排除土地成本虚列的可能。
建安成本经测算,单位建安成本达到2009元。
根据xx市稽查局对房地产行业检查的经验值,18层以上层高的高层楼建筑,该市单位建安成本一般在1600元/平方米左右,金海岸公司的单位建安成本明显高于正常值。
该企业对主要材料采取甲方供材的方式,自行采购。
甲方供材12365.88万元,建安成本费7731.30万元,均存在真票假票混杂,虚增成本的可能性。
“都市花园一期”成本分析图
(2)地税机关协查建安发票
在检查建安费用发票时,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有几张由某地税局开出的建筑安装业代开发票存在疑点:
一是同一时间、同一开票人开出的代开发票号码不在一个号段上;二是发票上代开机关的印章字体、大小、清晰程度存在微小差别;三是机打发票票面信息的字体、排版格式等存在微小差别,有的票面看似人为调整过打印格式。
检查组人员进行会商,认为同一时间、同一开票人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同一台机器上开具的、同一时期领取的发票,发票号码跳号的可能性极小;发票上代开机关的印章,一般只在征收机关机构变更后才有可能发生变化;票面信息字体、排版格式存在的差别,一般只有在开票软件更新后才会变化。
根据侧面了解,基本排除了以上可能。
检查组填具了建安发票明细表,带着疑问发票来到某地税局。
经该局确认,共有19份加盖有该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建筑安装(代开)发票并非该局开具,属假票。
其中12份建安发票属于都市花园一期,涉及金额1450.05万元。
(3)CTAIS“发票流向查询”查出假材料发票
为扩大检查成果,检查组对该公司大额支出的成本费用项目涉及的发票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疑点的货物销售发票,借助CTAIS系统查询发票流向,再对发票流向有问题的发票进行外调取证。
针对CTAIS系统“发票流向查询”,可以查询全省范围内商品销售发票发票流向的功能,检查人员采取了将所有的成本项目发票以明细表形式登记造册的方式,分别录入CTAIS系统进行查询。
经证实属不符合规定发票列入开发成本的有3020万元,其中应归属一期的材料成本1961.28万元。
(4)拆迁办协查,查出假拆迁协议
该企业开发成本中共列支拆迁补偿费2300万元,检查人员核查拆迁补偿协议时,发现有多份拆迁协议签字,笔迹似乎一致。
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来到了拆迁管理办公室。
查实了该企业伪造拆迁协议25份。
经过分摊计算,都市花园一期涉及虚列成本701.11万元。
(5)不配比结转成本,热力站成本全入一期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非常复杂,既然该企业在成本归集方面做了不少手脚,会不会在计算方法上也作文章呢?
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不辞辛苦,对该企业的成本结算进行了重新核实,发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热力站已经于2006年完工,其成本全部记入都市花园一期项目。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于计税成本的规定,其发生的1000万元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分摊,该企业都市花园一期、都市花园二期建筑面积均为10万平方米,一期应分摊开发成本500万元,企业多列开发成本500万元。
3.期间费用检查。
(1)未完工开发产品多列利息支出
根据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该企业2004年初取得了两年期开发项目贷款9000万元,2004年和2005年共多列支“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164.68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该企业2004年、2005年所有楼盘均未完工,因此其利息支出不应当记入“财务费用”在税前直接列支,而应当列入开发成本,都市花园一期两年共应摊入利息资本化支出582.34万元。
(2)多列业务招待费
根据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检查人员对预售阶段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该企业在预售阶段列支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共计25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5万元。
三、案件定性处理及依据
(一)查补税款计算
由于该企业在收入、成本、费用三个所得税要素中均存在问题,检查人员采取了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比对的方法,计算查补税款。
检查结果已经通报地税机关,计算税款的时候已经考虑扣除了营业税金及附加。
查补税款计算表
单位:
万元
项目
年度
2004
2005
2006
检查调整情况
1
隐瞒收入
1佣金发现
1000
1000
2违章建筑
400
3隐瞒首付
570
合计
1000
1570
400
2
多列成本
材料价款
873.78
1087.5
建安费
1200
250.05
拆迁协议
400.56
300.55
不配比结转成本
500
利息摊入成本
-582.34
合计
4030.10
查补税款计算
3
调整后预售收入
10863.90
12391.23
3000
4
调整后销售收入
35655.13
5
计税成本
26367.07
6
期间费用
97.65
86.40
70.76
7
税金及附加
711.56
811.63
982.50
8
应纳税所得额
820.35
960.67
4796.53
9
税率
0.33
0.33
0.33
10
应纳税额
270.72
317.02
1582.85
11
已纳税额
6.11
41.47
12
查补税额
264.61
275.55
1582.85
定性处理
13
偷税数额
27.89
43.78
1582.85
14
非偷税数额
236.72
231.77
1582.85
15
税罚款
13.94
21.89
791.43
16
发票罚款
1
17
行为罚款
5
18
查补合计
278.55
297.44
1588.85
合计
2164.84
(二)定性处理
1.查补税款及税罚款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XX市稽查局对金海岸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少列收入、虚列成本等违法行为涉及少缴企业所得税款1654.52万元定性为偷税,并处偷税数额50%的罚款计827.26万元。
对该单位在税前多扣除财务费用、业务招待费行为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款468.50万元不定性为偷税。
以上共应补缴所得税款2123.01万元,罚款827.2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少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发票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取得假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3.阻挠检查行为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伪称烧账抗拒检查的行为,处5万元罚款。
4.涉税案件移送
经计算,金海岸公司偷税数额三年来均超过1万元,且偷税比例达到应缴税金10%以上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XX市国税稽查局已经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部分:
一、案件涉及主要法律关系、法律问题分析
(一)“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适用
本案中对于金海岸公司取得假发票虚列成本偷税的事实,既给予了50%的税罚款,又给予了1万元的发票行为罚款,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呢?
在稽查实践中,对于“一事不二罚”的理解经常存在争议。
“一事不二罚”原则,源自《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是指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本案中,金海岸公司“虚列成本偷税”和“取得假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并非“一事”,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分别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批复的形式,再次确认了对“一事不二罚”应当如上理解。
(二)案例中偷税手段及检查方法总结
案例中,地产开发公司共采取了九种偷逃税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
隐瞒预售收入、隐瞒首付款、违章建筑租金隐瞒收入、多列材料成本、多列建安费、伪造拆迁协议、不配比结转成本、财务费用不资本化、预售阶段扣除业务招待费。
这九种偷税手段是房地产稽查中常见偷税手法,通过对本案例的学习,可以使检查人员对一般的偷税手段有感性认识,增强稽查的针对性。
案例中,检查人员运用了案头报表分析、账目分析、全面外调(包括地税机关和拆迁办)、征管信息系统运用、实地核查等5种房地产稽查常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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