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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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及产前筛查工作管理,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筛查工作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及《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二、筛查机构与筛查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在本单位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按规定和要求做好遗传代谢性疾病的筛查工作。
三、筛查项目
依据国家《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中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实际情况,增加我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病种,由原来的两种疾病增加到四种疾病,目前,长沙市确定开展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项目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四种疾病(以下简称四病)。
四、信息化管理
2013年6月1日起,全市确定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项目、产前筛查项目统一进行信息化管理。
通过培训后,启动信息化平台,筛查工作全部实行信息程序化,具体操作见长沙市卫生局《关于长沙市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五、新生儿疾病筛查、确诊和随访程序(见附件1)
(一)告知: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
在对新生儿实施疾病筛查前,采血单位应当发放统一印制的《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须知》,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有关规定、目的、意义、筛查疾病病种、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经其知情、理解、同意,在《长沙市新生儿“四病”筛查知情同意书》(附件2)上签字后,方可对新生儿进行血样标本的采集。
(二)采血:
设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新生儿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按照《长沙市新生儿“四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附件3)的规定进行采血(使用长沙市新筛中心统一发放的带有信息条码的采血卡片),做好登记及信息录入,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所在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再由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上门收取。
(三)实验室检测:
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实验室在收到血样标本后24小时内做好登记。
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本立即退回重新采集;对符合要求的样本,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出具筛查报告,并将结果上传到信息管理系统中,反馈给各采血机构。
(四)追踪随访:
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对可疑阳性样本进行登记,并填写可疑阳性报告单,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新生儿的监护人,督促并确保其在收到通知后2-7个工作日内携新生儿至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进一步确诊。
因联系方式有误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由所在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质控员负责进一步随访工作。
拒绝随访者,追踪随访机构应当注明原因,做好登记备案。
(五)确诊、治疗与随访:
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对召回可疑阳性者进行复查,并按照《长沙市新生儿“四病”患儿诊疗技术规范》(附件4)进行疾病诊断和鉴别诊断。
在7-10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诊报告,同时为患儿建立治疗档案,进入治疗与随访程序。
六、组织管理
(一)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
主任:
黄赣湘(长沙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主任:
蔡岳祥(长沙市妇幼保健院院长)
王伏秋(长沙市妇幼处处长)
成员:
邵江南(长沙市妇幼处副处长)
朱琳(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旷洋(长沙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部长长沙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主任)。
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由省卫生厅准入,设在市妇幼保健院,由分管保健工作的副院长兼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为中心成员,受省、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领导。
(二)各区县(市)成立相应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管理中心必须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七、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主管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附件7)具体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据本工作方案的各项管理和技术要求做好辖区内的定点助产医病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采集、可疑阳性及阳性病人追踪随访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筛管理中心)
1、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年度考核。
2、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健康教育。
3、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4、发放全行政区域内筛查材料和PKU患儿救助食品及药品。
5、确保市辖区内筛查标本采集单位的采血、送检、阳性召回、经费监管协调等各个环节正常运行。
(三)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筛中心)
1、负责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业务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管理流程;负责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工作,通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信息平台发放结果。
2、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评估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应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开展筛查工作,对筛查工作各个环节实施质量控制,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
3、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疑难病人的诊断、治疗及转诊;承担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每季度向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网络直报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情况。
4、建立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信息平台。
(四)区县(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
1、负责本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宣传教育;确保本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单位的采血、送检、阳性召回、经费监管等各个环节正常运行。
2、负责本辖区内筛查资料的发放,严格按照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及信息化管理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所有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录入工作。
3、负责追踪辖区内筛查结果可疑阳性婴儿。
对可疑阳性病例,在接到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通知后分别通知采血单位和新生儿监护人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复查,并记录备案;协助做好患儿的治疗和随访工作。
4、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要求验收血片,将验收合格血片登记、整理后每周一次与市新筛中心进行交接,对验收不合格的血片及时通知采血单位重新采集及补充相关信息。
5、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每季度核查本区县(市)各采血单位新生儿疾病筛查人数和发生的检测费,经核对无误后,收取筛查款并向筛查中心付款。
(五)采血机构
1、积极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健康宣传教育,将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目的、意义、筛查疾病病种、条件、方式、灵敏度、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具体负责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样标本的采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标本采集;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的规定,完整的填写采血卡片及信息录入、采血、标本质量检查和保存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标本递送到本辖区新筛中心,因特殊情况未按期采血或不合格标本退回需要重新采血者,应当及时预约或追踪采集血片;协助追踪随访,使可疑阳性新生儿在最短时间内得以确诊和干预。
2、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及采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省市县新筛中心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质量检查,采血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3、负责做好采血卡片的登记,将信息录入筛查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资料保存时间至少10年。
4、负责告知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网络查询方法。
5、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标准收取筛查费用。
八、认真执行物价政策,严格收费管理。
依照《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和《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我市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苯丙酮尿症(促甲状腺素和苯丙氨酸检测)50元/次,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17α羟孕酮检测H-250310033)60元/次,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检测H-250202017)10元/次,四项检查收费合计120元/次·人。
市新筛中心对新生儿“四病”筛查经费设立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九、筛查经费分配原则
(一)筛查费由采血单位统一收取,按120元/次·人,其中24元作为采血单位劳务费用(含成本和管理费用),96元交市新筛中心。
(二)市新筛中心96元,除新筛中心包括检测直接成本、转运成本外,还包括市、区县(市)新筛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各2元,集中市、区县(市)新筛中心管理费各2元,血片递送费3元,剩余经费作为确诊“四病”患儿7周岁以前的部分诊疗补助费用、管理费用、采血人员培训费用、健康教育、宣传费用等。
(三)采血机构及代收标本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按季度定期将新筛检测、管理、治疗费用(96元/人)上交市新筛中心。
(四)市筛中心要对新生儿“四病”筛查经费设立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附件:
1、长沙市新生儿“四病”筛查工作流程图
2、长沙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3、长沙市新生儿“四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4、长沙市新生儿“四病”患儿诊疗技术规范
5、长沙市新生儿“四病”患儿管理规定
6、长沙市新生儿“四病”筛查追访技术规范
附件1:
长沙市新生儿“四病”筛查工作流程图
新生儿“四病”筛查书面告知
同意筛查并在《长沙市新生儿“四病”筛查同意书》上签字
不同意筛查
新生儿出生72小时并充分哺乳后,足跟采血,并制成血样标本,5日内送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告知筛查疾病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并在《长沙市新生儿“四病”筛查同意书》上签拒绝字样备案
标本验收、信息收集汇总、填写报表
实验室检测
阳性结果
阴性结果
追踪随访、召回
确诊
备案
阳性患儿治疗
定期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定点接生机构
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
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合格标本
不合格标本
通知采血机构重采
召回
未召回
建档、随访
阴性
附件2:
长沙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母亲姓名 新生儿 性别
出生日期 住院病历号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是影响儿童智力和体格发育的严重疾病,若及早诊断和治疗,患儿的身心发育大多可达到正常同龄儿童的水平。
本筛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的专项检查,以达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目的。
对防止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着重大意义。
拟实施医疗方案的注意事项:
(1)本市已开展筛查的遗传代谢病为: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
(2)新生儿出生3天并充分哺乳8次后进行足跟采血。
(3)若筛查结果异常,筛查中心将尽快通知您孩子作确诊检查。
(4)无论应用何种筛查方法,由于个体的生理差别和其他因素,个别患者可能呈假阴性。
即使通过筛查,也需要定期进行儿童保健检查。
(5)筛查费用120元/次·人,由个人支付。
知情选择
我已充分了解该检查的性质、合理的预期目的、风险性和必要性,对其中的疑问已经得到医生的解答。
我同意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
监护人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我已被告知疾病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我不同意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
监护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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