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灰场安全监管标准意见征集稿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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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灰场安全监管标准意见征集稿04
《火电厂灰场安全监管标准》(征求意见稿)
山东电监办
二〇一二年四月
目录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监管项目
4.1安全生产管理
4.1.1安全生产责任
4.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3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4.1.4安全生产投入
4.1.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1.7应急管理
4.2安全技术监督
4.2.1灰场设计与验收
4.2.2灰场运行期管理
4.2.3灰场闭库及回采
4.2.4灰场水位控制与防汛
4.2.5灰场防震与抗震
4.3安全现状评价
4.3.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4.3.2安全评价程序
4.3.3危险因素辨识
4.3.4安全评价方法
4.3.5安全评价报告
4.3.6安全评价管理
4.4安全事故调查
4.4.1事故等级
4.4.2事故报告制度
4.4.3事故调查
4.4.4事故调查处理
4.4.5事故分析
前言
火电厂灰场安全监管,是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火电厂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十分重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技术文件,结合火力发电厂灰场的运行管理情况,制订了《火电厂灰场安全监管标准》。
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
2、规范行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监管项目。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山东电监办。
本标准编写组成员:
郑玉平、付海波、左卫华、张德英、缪童、刘勇、李乐丰、纪毓山、包旭升、刘麟、罗吉云、孙文。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聊城电厂、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研究院、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等电力企业的大力支持,并邀请了有关电力企业进行讨论和修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燃煤火力发电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1995]60号);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
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督一字〔2003〕112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中色投字[1995]0641号)
火力发电厂贮灰场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97-1999)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DL/T1051-2007)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2006)
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安监总厅管〔2009〕70号)
关于加强燃煤发电厂储灰厂大坝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办安全[2008]54号)
关于加强火电厂贮灰场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办安全〔2006〕35号)
关于认真吸取灰坝溃坝事故的经验教训,提高灰坝设计、施工、运行水平的通知-水电部规划院、基建司、生产司1985年联合发文及1986年的再次通知(85)水电电规技字第67号(85)电基火字第94号(85)电生火字第13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监管标准。
3.1电力监管机构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3.2火电厂
装备火力发电机组生产电能的发电厂,本标准中指燃煤发电厂。
3.3企业
本标准中专指燃煤电厂。
3.4灰场
灰场是选择有利地形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形成的具有一定容积,用以贮存粉煤灰和澄清灰水的专用场地。
灰场内通常设有灰坝、排水(洪)系统、回水泵站、值班室和粉煤灰排放系统等建、构筑物。
灰场按其地形地势可分为山谷形灰场、傍山形灰场、平地形灰场及海、河、湖边滩涂灰场。
3.5灰坝
挡粉煤灰和水的灰场外围构筑物,常泛指灰场初期坝和分期加高坝的总体。
根据是否具备透水的功能总的可分为不透水坝和透水坝;根据筑坝材料可分为均质土坝、透水堆石坝、砌石坝、凝土坝几种。
3.6全库容
灰坝某标高顶面、下游坡面及库底面所围空间的容积,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5部分。
3.7有效库容
某坝顶标高时,韧期坝内坡面、堆积坝外坡面以里(对下游式灰坝坝内坡面以里),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的空间,即容纳粉煤灰的库容。
3.8调洪库容
某坝顶标高时,沉积滩面、正常水位以上的库底、正常水位三者以上,最高洪水位以下的空间。
3.9总库容
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全库容
3.10初期坝
基建中用作支撑后期粉煤灰堆存体的坝。
3.11沉积滩
水力冲积粉煤灰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常指露出水面部分。
3.12滩顶
沉积滩面与灰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
3.13滩长
由滩顶至库内水边线的水平距离。
3.14最小干滩长度
设计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
3.15安全超高
灰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
3.16最小安全超高
规定的安全超高最小允许值。
3.17坝高
灰坝坝顶与初期坝坝轴线处坝底的高差。
3.18总坝高
与总库容相对应的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坝高。
3.19灰场安全设施
直接影响灰场安全的设施,包括初期坝、分期加高坝、排渗设施、灰场排水设施、灰场观测设施及其他影响灰场安全的设施。
3.20浸润线
水沿着煤粉灰颗粒间隙向坝体下游渗透形成的稳定渗流自由水面和坝体横剖面的相交线。
3.21坡比
坡面的垂直高度和水平宽度的比叫做坡比。
灰场坝坡设计坡比以1:
m表示,实际坡比以1:
n表示。
3.22闭库
指一座停用的灰场能达到长期安全稳定的要求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的全过程。
包括两种情况:
(1)灰场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高程并不再进行继续加高扩容的;
(2)灰场尚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高程但由于各种原因提前停止使用的。
3.23干灰场
3.24排洪设施
包括截洪沟、溢洪道、排水井、排水管排水隧洞等构筑物。
4、监管项目
4.1安全生产管理
4.1.1安全生产责任
4.1.1.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火力发电企业(含热电联产企业)是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灰场安全生产负责。
企业要制定符合本企业特点的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有关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灰场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并层层落实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灰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各有关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灰场安全生产职责,编制作业计划和安全生产图表,做好巡检、监测、记录。
及时发现消除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灰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1.1.2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火电厂灰场安全生产履行监管职责。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加强对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建立灰场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火电厂灰场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灰场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4.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2.1企业应围绕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4.1.2.2制定有关灰场的作业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
4.1.3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4.1.3.1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专人负责灰场安全生产工作。
4.1.3.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4.1.3.3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时,应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合同或协议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4.1.4安全生产投入
4.1.4.1企业负责人对确保灰坝安全生产所需投入的有效实施负第一责任。
4.1.4.2企业应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权限,在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中,应满足灰场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对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和效果进行检查。
接收安委会和上一级财务机构的监督。
4.1.4.3灰场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提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灰场安全环保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应急管理,安全检测,安全评价,安全保卫等。
4.1.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1.5.1企业应将灰场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分工抓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
对完成的有关灰场的措施计划项目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4.1.5.2企业应注重排灰场所的职业病防治,识别灰场所有作业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立职业危害控制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4.1.5.3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关于酸罐的具体管理)
4.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1.6.1企业应加强对灰场有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对作业风险的辩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立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按季(月)分解、落实培训计划,保存所有培训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4.1.6.2企业在灰场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1.6.3应当教育和督促有关岗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1.7应急管理
4.1.7.1应急组织体系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体系由组织体制、运作体制、法制基础和保障系统构成。
组织体制:
应急日常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责;应急活动有关的组织机构。
运作体制:
应急救援由应急准备、初级反应、扩大应急和应急恢复,与之相应的运作机制由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和公众动员组成。
法制基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有关法规、文件。
保障系统: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队伍和社会救援资源的建设、准备和培训;应急处置所需主要物资、装备的储备地点及重要应急物资供应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管理;通信与信息是应急相关的政府部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系统内外主要应急队伍等机构和单位、人员的通信渠道和手段以及极端条件下保证通信畅通的措施;应急专项经费的来源、管理及在应急状态下确保及时到位的保障措施。
4.1.7.2应急预案的编制
编制应急预案宜包含认定紧急情况、应急准备管理、应急计划、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内容。
(1)认定紧急情况:
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并考虑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以及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验,认定潜在的紧急情况。
认定紧急情况时,应特别关注:
自然灾害导致的垮坝事故,如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周围环境导致的垮坝事故,如外来尾矿、废水,周围采矿作业,库内采、选尾矿等;工艺和设施导致的溃坝事故,如水位超过警戒线、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坝体深层滑动等。
(2)应急准备管理:
a)指定专人管理应急工作,并根据应急演练中的风险和企业内外部事故、事件的应急经验,及时完善应急准备工作。
b)定期评审与企业应急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如消防、医疗部门。
c)评审可能造成企业紧急情况的外部机构及其影响,如危险货物的供应商及其危险物品的类型、数量、位置的信息等
(3)应急计划:
应针对认定的紧急情况编制应急计划,并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及履职方法。
编制应急计划时,应考虑: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验,企业现有的应急能力和应具备的应急能力,专业应急部门可以支援的应急能力,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等。
应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警报与紧急公告、应急资源、通讯、事态监测与评估、警戒与治安、人员疏散、医疗与卫生、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搜索与援救、泄漏物控制、现场恢复。
应定期评审并更新应急计划,确保有最新的版本。
(4)应急响应:
应根据事故或紧急情况确定启动应急计划,并按事先规定的响应级别实施应急响应,确保足够的应急能力支持。
(5)应急保障:
a)企业应根据认定的紧急情况,建立应急响应队伍,包括:
医疗救护、搜索与救援、安全保卫通讯、抢修。
b)企业应根据认定的紧急情况配备必要装备,包括:
通信设备、急救用品、紧急备用电源、设备及物资、摄影设备、应急人员的识别标识、急救防护用品、考虑外部可以支援的应急能力。
c)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识别外部应急资源。
对于已识别的、可以利用的外部应急资源,应建立正式的相互支援协议。
(6)应急评审与改进:
a)企业应定期评审和更新应急计划,确保所需的应急能力。
b)评审的依据包括:
紧急情况响应和应急演练的结果;外部应急经验;设备、设施或流程的变化情况。
c)修订后的应急计划应及时发放给有关人员,并对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基于安全考虑,应急计划应适度保密。
(7)应急救援预案种类:
a)灰场垮坝。
b)洪水漫顶。
c)水位超警戒线。
d)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
e)坝坡深层滑动。
f)其他。
4.1.7.3应急预案演练
企业编制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应包含灰场的相应专项演练内容,每年至少进行1次灰场现场演练。
演练应根据认定的紧急情况,按计划进行。
演练前应结合应急预案对参与演练人员进行培训和训练。
4.2安全技术监督
4.2.1灰场设计与验收
4.2.1.1灰场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应符合DL/T5339《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灰场的设计标准应根据灰场类型、库容大小、灰坝高度和灰坝失事后对附近和下游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确定。
贮灰形式(干式、湿式及分期筑坝)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选用。
4.2.1.2灰场初步设计须编制安全专篇,主要内容为:
a)灰场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b)灰场场址和灰场的稳定性分析。
c)灰场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4.2.1.3灰场设计文件应明确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a)灰场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b)灰场堆积坡比。
c)灰场不同堆积标高时,坝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d)灰场浸润线控制。
e)灰场防渗。
4.2.1.4灰场坝址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a)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b)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c)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d)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e)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4.2.1.5对停采的露天采矿场改作灰场的,应对安全性进行专项论证;对露天采矿场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作为灰场。
确须用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在保证地下采矿安全时,方可使用。
灰场设计中应对不良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
4.2.1.6山谷灰场和平原灰场的灰坝设计标准分别按DL/T5339《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表17.1.4-1、表17.1.4-4采用。
堤顶距限制贮灰标高应留有一定的超高值。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灰坝建设标准应与当地堤防工程一致。
其灰坝设计应按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执行,宜与当地堤防、围垦设计标准一致。
灰场围堤的安全加高值及土堤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相应要求,堤顶距限制贮灰标高应留一定的超高值。
4.2.1.7灰场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
防洪标准应根据灰场的安全等级,综合考虑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确定,必要时提高防洪标准,其后期防洪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山谷型灰场的灰场和排洪设施在设计时应考虑灰场的调洪作用。
各运行阶段的调洪水深应按洪水过程线经调洪演算确定,但必须保证各阶段的坝顶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
4.2.1.7灰场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总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
灰场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必要时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
山谷型干灰场应设计截洪和排洪的导流设施。
山谷型干灰场周围山坡宜设截洪沟,设计标准可按重现期为十年一遇洪水考虑。
山谷干贮灰场上游设有拦洪坝时,其坝高应根据不同排洪设施对设计洪水进行调洪演算,并经过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下游的灰堤宜设排水棱体。
4.2.1.8设计排水系统时,应考虑终止使用时在井座或支洞末端进行封堵的措施。
排水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
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
当贮灰场四周有汇水流域时,宜将汇水截流并引至灰场外。
当山谷干贮灰场下游设初期坝并采取由下游向上游堆灰方式时,灰场内宜设排水设施。
在排水构筑物上或灰场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
4.2.1.9灰场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警示标识应符合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
4.2.1.10干灰场内宜设喷洒水池,应有完善的供水设施。
场内应配备喷洒机具,其中应至少有一辆洒水车。
运灰道路宜配备清扫、喷洒机具。
4.2.1.11灰场设施施工中应建立技术档案。
工程验收时,应具备施工原始记录、各种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等资料。
4.2.1.12竣工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即可移交建设单位;验收前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4.2.1.13工程验收应做好以下工作:
A)工程接近完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交工通知书,并整理好下列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
a)交工工程的施工说明和自检记录。
b)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照片。
c)建(构)筑物的各种试验、检验、施工测量和竣工测量成果。
d)材料、半成品、构件和设备的合格证。
e)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f)设计变更通知书,合理化建议和材料代用资料。
B)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进行工程验收,其职责为:
a)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
b)鉴定工程质量。
c)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d)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e)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f)做好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4.2.1.14工程验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A)中间验收:
按各分项工程竣工的先后依次进行验收。
对于隐蔽工程应分段进行验收,前一段未经验收,不得开始下一段施工。
a)坝基和岸坡开挖及处理,齿槽开挖和清基。
b)坝体内永久性构筑物。
c)坝体。
d)观测设施。
B)交工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
验收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a)审查A)款所列文件,并听取关于设计和施工情况的汇报。
b)复测坝顶标高及坝的内、外坡坡比。
c)检查竣工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并作出结论。
d)对工程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规定完成的期限,施工单位应认真处理,按期完成。
e)验收后,提出验收报告,并将A)款所列文件作为附件。
4.2.2灰场运行期管理
4.2.2.1对生产运行的灰场,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筑坝方式。
排放方式。
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4.2.2.2火电厂应对灰场实施日常巡检、现场监测、维护管理,并进行记录,发现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灰场日常巡检内容应包括:
输送、排放设备、设施的状况,坝体是否有沉降,浸润线的高低,排洪设施有无不良的状况,周围地质环境是否变化,周边是否有乱采滥挖现象,有无放牧和开垦现象;灰场坝身有无不良的状况(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渗漏、防渗和减压)、灰场排水状况等等。
灰场现场监测可根据需要选择下列内容:
水力除灰方式的坝体(基)运行期间稳定监测,坝肩边坡稳定性监测,排洪隧洞监测,水质监测。
灰场排水有加酸设施的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使用、安全检查、维护管理工作,使用记录档案长期保存。
4.2.2.3采用水力除灰方式的坝体(基)现场监测应根据灰场的设计类型、运行特点和岩土工程条件,按要求选择运行期间的监测项目:
浸润线监测和坝体变形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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