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申报条件.docx
- 文档编号:8595033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3.38KB
工程类申报条件.docx
《工程类申报条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类申报条件.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程类申报条件
工程技术人员各职务的基本申报条件
申报人符合《试行条例》中第五条的要求;
一、技术员的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2、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的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2、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
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
三、工程师的条件(具备其中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3、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4、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5、中专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四、高级工程师的条件
1、大学本科及其以上毕业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2、获博士学位,担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3、大专学历,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累计20年以上,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4、中专学历,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累计25年以上,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五、工程技术研究员的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0年以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1986年4月16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78号文批转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 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第九条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②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第十条 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等工作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二条 技术职务设置的原则、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上级下达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制定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行进合理的调整。
第十三条 设置工程技术职务时,要根据生产、勘察、设计、研究、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
职责范围应该包括:
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
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或同行专家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中提名推荐;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评议审定,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其委员应由同行技术专家和担任较高技术职务的、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经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确认有效。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科学地评价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审定任职条件,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
第十六条 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也可以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其委员必须有2/3以上是知名技术专家或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并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技术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聘任与任命
第十七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各级国家机关的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事业单位的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
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连任),或解聘(免任)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聘或连任职务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
本单位安排有困难的,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任职。
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
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干部离休、退休的规定。
在这次技术职务聘任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技术人员,凡符合高一级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先经过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技术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技术职务的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掌握政策,注意维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双方的权益。
对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工程技术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经委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实施细则,由总政治部制订,并抄送国家经委。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云经人字[1992]736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和《云南省经济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经委(计经委)、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委、办、厅、局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云南省工程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和《云南省经济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凡是完成了职改四项基础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经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即可按省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云职改字(1992)05号文件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开展经常性评聘工作。
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经委职改办和省职改办反映。
附:
1、《云南省工程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2、云南省经济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人事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工程经济职改通知
云南省工程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是职称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等有关职改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聘范围对象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中,在工程技术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运用工程及其研究、技术开发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属评聘范围对象。
二、岗位设置
第二条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
设岗应根据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岗位所需人员的任职条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事业单位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进行设岗。
企业单位按照云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推荐评审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申报者(事业单位只能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或经上级批准评聘分开数额内推荐,以下同)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2、在本职岗位上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具备《条例》规定的本专业相应职务档次的学历和履职年限。
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职责、钻研业务,专业技术水平有明显提高,圆满完成任期目标。
对少数虽不具备《条例》规定的学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破格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按《云南省工程、经济系列关于不具备‘条例’规定学历要求的大、中专毕业生破格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规定》执行。
对不具备《条例》规定学历、履职年限申报评定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人员的破格条件、推荐评审程序等问题,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程序是:
1、本人申请,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符合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准予申报。
2、申报评定高、中级技术职务须经现职同级评审委员会或本单位专业小组评议同意,才能向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四、材料要求、规定及送审
第五条获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提供的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1、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初级职务一式两份,中级职务一式三份,高级职务一式四份。
2、递交反映本人履现职以来专业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调查报告、经验交流等材料,以及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论文(申报高职者必备)专著。
若有多篇论文,本人应指定一篇为代表作。
3、外语条件要求,按省经委云经人字(1992)503号文《云南省经委关于(工程、经济系列在评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对外语要求)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语测试及格通知书原件或外语免试证明随同申报材料送审。
第六条对申报者递交材料时的具体规定:
1、未经国家教委或省教委认可,各单位、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均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学历依据。
2、申报者提供的论文,获奖项目,如是多人合作的,应如实反映(或请合作负责人反映)本人的作用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一般参加者,并需注明。
未注明的,评审时只按一般参加者看待。
3、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若有论文,由单位请同行专家评价;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的论文,只能由主管单位将论文随同其他材料一起送相关高评委会,由负责高评委会日常工作的人事(职改)部门将论文送评委会内的专家或学科组内的专家评价。
4、单位应对申报者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报各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材料送审:
1、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材料,省属企、事业单位送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并送相关高评委会组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地(州、市)县、企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尚须经县经委(计经委)和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地区经委(计经委)和地区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地区经委(计经委)分送相关高评委会组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2、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材料,省属企、事业单位送主管厅、局审核同意,地(州、市)县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地区经委(计经委)审核同意,并送组建中评委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3、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材料,由企、事业单位直接送组建初评委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4、负责高、中、初级评委会日常工作的人事(职改)部门,接到送来的评审材料,有权审查,只有符合申报条件、程序,材料齐全,符合本评委会的评审范围,才能将评审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工程系列评委会的组建
第八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
1、工程技术职务高评委会由省经委负责按专业委托有关厅、局提出,报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组建。
2、工程技术职务中评委会由地、州、市和以工程为主系列的省直厅、局、委、办组建,报省经委备案。
3、工程技术职务初评委会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经县或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方可组建。
4、组建各级评委会的人员数量、条件及人选推荐办法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云职改字(1992)第0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5、各级评委会由组建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日常工作由该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第九条少数具备条件组建工程系列高、中级评委会的大、中型企业,甲级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高级评委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省经委同意,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方可组建。
2、中级评委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经省直厅、局、委、办;地、州、市属企、事业单位经地区经委(计经委)和地区人事(职改)部门〉同意,报省经委批准方可组建。
六、评审
第十条评委会评议、审定被评审人是否具备各档次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时,应根据被评审人递交的业绩材料,外语测试成绩,所任现职同级评委会(或评议小组)和单位推荐意见,坚持《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全面评审,保证质量。
第十一条凡申报高、中级技术职务被评委会否决者,单位确认需要复议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省属企、事业单位经省直厅、局,地县企、事业单位除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外,尚须经地区经委(计经委)同意,报组建评委会单位职改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提交评委会在下一年度按重新申报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评委会开会对评委人数要求,投票表决等有关事项按省云职改字(1992)第0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评委委员不能投弃权票,只能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
第十三条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其任职资格由组建评委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省经委统一制作表格要求填写,报批准组建评委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七、聘任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职务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取得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含社会有效和企业内部有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十五条单位领导应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起止时间。
对受聘人员工资待遇,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对受聘人员进行履职考核管理工作是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办法。
凡不进行年度和任期届满考核的单位,不得开展下年度的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八、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关于履职年限的计算:
1、首次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现仍聘任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前具备相应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履职年限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算起;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具备相应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履职年限从具备申报条件之日算起。
2、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取得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其履职时间从受聘之日算起。
第十八条担任单位行政领导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晋升条件的,通过规定的评审程序,可以评定工程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确需兼任技术职务的,须经主管部门行政领导批准。
事业单位要占用单位岗位数额。
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由省经委职改办负责解释。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云南省工程、经济系列关于不具备《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要求的大、中专毕业生破格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规定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对破格晋升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少数实际经验丰富、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成绩显著,但又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的大专、中专毕业生,破格评定工程、经济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充分发挥这部分人的才干,为我省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备大专学历,在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累计工作二十年(含二十年)以上;具备中专学历,在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累计工作二十五年(含二十五年)以上。
2、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履行工程师、经济师职务五年以上,考核优秀者。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工程师、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以后)。
(1)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三等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限前五名)。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专门著作或著(译)的主要著(译)作者。
(3)主持过国家、省、部级确定的大型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体设计或解决过重大专业技术问题、管理过大型项目或大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为我省经济、科技发展的宏观决策提出重大建议、方案并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后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科技管理或在科技成果推广实现产业化中,提出重大建议,经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并采纳后,取得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直接从事矿山、野外勘探(测绘)、林业(森工、调查、营造)、道路(公路勘测、桥涵、码头、铁路)施工、水利施工、农业工程、建筑安装施工、本单位对本人成绩作出评价,写出上报材料,经主管部门批准。
[省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厅、局批准,地(州、市)属企业,经主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地(州、市)经委(计经委)批准,县属事业单位由县主管局、人事局共同审查提出意见报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7)在我省县[见附表(以下同)]企事业单位工作,本单位公认的主要技术骨干,但就由单位对本人成绩作出评价、写出上报材料,经主管部门批准。
[批准程序按(6)规定办理]
(8)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到边疆和贫困县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9)主持企业的全面技术、经济工作或地区及其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中专学历,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累计工作十五年(含十五年)以上。
2、已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职务,并履行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职务五年以上,考核优秀者。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以后)
(1)在省、部或相当于省的刊物或有在大区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经济论文、专题报告。
(2)省、部级三等、地(厅)级一等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限前五名)。
(3)独立组织和管理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中型以上企业技术部门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 申报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