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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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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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篇一: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
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
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
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
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
刘某决定于2022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
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篇二: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原告:
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
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
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2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2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2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22年5月前还清。
202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
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2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1、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间,原告秦宗炳(可称甲)雇请驾驶员给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可称原A企业)运矿石。
后经双方结算,由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出纳刘继宏(可称乙)给原告秦宗炳(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欠秦宗炳(甲)运费9492元。
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黄麒麟(可称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
另查明,该企业在2022年5月20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黄麒麟(丙)的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陈国海(可称丁)。
陈国海(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投资人黄麒麟(丙)对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应当进行清算而未清算,原企业的债务不能和原企业脱钩,应由原投资人黄
麒麟(丙)及变更后的现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共同偿付。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实质之后,本案的处理并不困难。
首先,本案的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已经发生了转让,刘国海(丁)受让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企业投资人和企业负责人,没有变更企业名称。
但是,现在刘国海(丁)的花园水泥厂(A企业)和黄麒麟(丙)的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在实体法上已经不是相同的民事主体,况且刘国海(丁)并没有和黄麒麟(丙)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所以,让现在刘国海(丁)的花园水泥厂(A企业)为黄麒麟(丙)承担债务是不恰当的。
其次,黄麒麟(丙)是原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原企业投资人应该对原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
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举例:
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A企业设立分支机构B,B与C之间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C向B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A来承担。
如果A企业的资金能够支付货款,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则由投资人甲来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举例:
A、B、
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是总公司,乙为分公司,乙与丙企业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
丙向乙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总公司甲承担。
如果甲公司的资金能够支付,那么应该自行承担;如果甲公司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布破产。
举例:
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丁公司的专利权,被丁公司提起起诉。
出庭时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股东是不用出庭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侵犯D公司的专利权,D提起诉讼,则出庭的只能是投资人。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000年)【答案】√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2022年)【答案】×
【例题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B.投资人的劳务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2年)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答案】A
【例题2】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
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
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
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
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22年)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答案】A
【例题1】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2022年)
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答案】ABC
【例题2】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2022年)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答案】BCD
【例题1】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999年)【答案】√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D.未履行出资义务【答案】AC
【例题1】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
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1999年)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答案】B
【例题2】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022年)【答案】×
【例题3】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
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
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2022年)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2022年)
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
【例题2】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2022年)【答案】√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2000年)A.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BC
【例题4】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
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022年)【答案】×
篇三:
个人独资企业经典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经典案例
[日期:
2022-12-121:
07:
25][作者:
][字体大小:
大中小]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1、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
(2022年司考试题)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答案及解析:
B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2.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2022年)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
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及解析:
D个人独资企业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
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
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2000年试卷三第7题)
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答案及解析:
C。
本题测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担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31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据此,应选C。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故无由产生连带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
间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2000年试卷三第8题)
A.仍应承担责任
B.不再承担责任
C.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答案及解析:
C。
本题测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免责要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一般不能免责,除非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不提出偿债要
求。
5.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
2022年1月该企业解散。
2022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2022年)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22年1月届满
答案及解析:
ACD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28条:
“个人
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6.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2022年试卷三第49题)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及解析:
CD。
本题综合测试个人独资企业的若干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A不应选。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4款规定: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C应选。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31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据此,D应选。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因此,法律并未要求投资人的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在公司法中之所以规定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因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无须法
定最低资本限额。
故B不选。
7.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2000年试卷三第46题)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须有企业章程
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答案及解析:
AB。
本题测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所以应选九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必然需要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也应选。
法律并未要求C和D项,此点亦可从法理推出。
公司有章程,合伙企业有合伙协议,它们都是表明企业设立人对于企业基本问题的一致意见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有一人,故其无须有企业章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故也无须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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