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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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三篇
篇一: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整体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提高工作质量和不良贷款清收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全体队员。
第二章组织及管理构架
第三条队伍组建。
支行成立“XX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下称“清收队”),设队长一名,队员若干名。
第四条管理体系。
清收队隶属于支行资产保全部门,属资产保全部下设临时机构,接受资产保全部管理。
第三章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清收队主要工作职责:
(一)重点清收全行表外不良资产。
包括已核销贷款,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XX专项借款置换不良贷款和政府及发起人出资置换不良贷款;
(二)负责清收全行表内不良贷款中重点户、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
(三)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
(四)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工作;
(五)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法律诉讼等维权工作;
(六)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清收队队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清收队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二)负责对清收队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主要包括:
按照支行总体要求,研究制订清收队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三)研究解决清收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清收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并在支行内推广;
(四)负责对清收队员日常工作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对清收队员的日常管理。
包括政治思想、劳动纪律、行为规范、考勤管理等;
(六)负责定期向支行汇报清收工作开展情况;
(七)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清收队全体员工工作职责:
(一)服从清收队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二)尽职履责、团结协作,努力完成表外不良资产清收任务;
(三)配合做好表内不良贷款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清降工作;
(四)配合做好资产维权工作;
(五)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包括清收队员自身此类贷款);
(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参与“六害”行为,自觉维护好单位利益,自觉维护好单位形象。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工作流程。
清收队原则上按照“初拟不良贷款清收对象→建立清收对象台帐→确定清收组成员名单→制定清收方案及措施→与借款人、担保人反复协商谈判,制订清收计划→督促落实偿还计划→研究并修订清收措施→货币收回”等工作流程有序开展清收工作。
第九条初拟不良贷款清收对象。
清收对象来源于四个渠道:
(一)表外不良贷款。
年初由各分理处按照不低于表外贷款余额10%比例向清收队提供清收对象清册。
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欠贷本金及利息、联系电话、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基本情况等。
(二)表内不良贷款。
对需要清收队出面清收的赖帐户、钉子户等贷款,由分理处提供清收对象及贷款情况、借款人和担保人相关信息,经支行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交清收队实施清收。
(三)大额不良贷款。
支行领导及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清收队清收的大额不良贷款。
(四)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
第十条建立清收台帐。
对分理处提交的清收对象,清收队必须规范化建立清收台账。
主要包括:
(一)建立清收明细台账。
以机构为单位,逐笔建立清收对象明细台账,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欠贷本金及利息、联系电话、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基本情况等。
(二)建立清收汇总台账。
在明细台账的基础上,汇总建立全行清收总台账。
第十一条确定清收组成员名单。
清收队下设三至五个清收小组,每个小组配备三至四名成员,并指定一名小组负责人。
采取小组划分责任区域清收、临时指派成员组队清收、集中力量攻坚清收等办法开展清收工作。
具体实施中由清收队队长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制订清收方案及措施。
在具体实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前,清收队、各清收小组必须作好调查摸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研究制订清收方案及措施。
(一)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主要包括详细调查了解借款人贷款信息,借款人、担保人信息,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丧失胜诉权等。
(二)制订清收方案及措施。
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本着“有利于降低风险、保障债权,有利于减少贷款本息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收回”的原则,分门别类、因人而异,灵活制订清收方案及措施。
具体清收措施主要包括:
1、谈判清收。
与借款人、担保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见面谈判,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合理期限内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2、发诉前告之书,限期归还贷款本息;
3、依法诉讼清收。
对多次谈判无果,且具备诉讼条件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移交资产保全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清收;
4、风险代理清收。
对大额不良贷款户采取其他清收方式无果的情况下,经支行审批同意后交律师事务所实行风险代理清收。
5、委托代理清收。
将假名、冒名等涉及金融欺诈贷款在采用其他清收方式无果的情况下,经支行审批同意后,委托公安局经侦代理清收。
6、其他方式清收。
第十三条协商谈判。
谈判清收是清收队最常用的、最重要的清收方法,是谈判技巧、口才、心理、政策和法律等综合能力的较量。
通过与借款人、担保人面对面讲政策、讲法律、讲道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增强其信用意识,提高偿贷主动性,达到保障债权,收回贷款本息目的。
谈判中主要工作事项。
(一)向借款人、担保人签发有效的“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交分理处纳入信贷档案妥善保管;
(二)与借款人、实际用款人签订有效的“债权确认书”并交分理处纳入信贷档案妥善保管;
(三)签订合理的“贷款偿还协议书”;
(四)送达“诉前告之书”。
在多次谈判无果情况下,对适宜采取法律诉讼的,经资产保全部审查同意后送达“诉前告之书”;
(五)收回贷款本息;
(六)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督促落实偿还计划。
对制订的偿还计划,清收队、各清收组必须在清收台账上注明,落实专人随时跟踪、关注,督促落实偿还计划。
对不落实偿还计划的,要及时研究制订或调整清收措施,最大限度收回贷款本息,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货币收回。
对表外贷款本息只能采取货币方式收回,严禁借新还旧、收旧放新、贷款重组等方式。
对收回的贷款本息,必须在台账上载明实际清收人,对多人收回的,要自行确定好分配比例,便于支行考核。
第五章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清收队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支行统一制作的服务牌,便于开展工作和接受群众监督。
违者,每次给予经济处罚100元。
第十七条清收队必须实行考勤制度,由清收队队长或清收小组组长负责考勤。
第十八条清收队、各清收小组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清收队队长、各清收小组组长、清收队各成员休息、或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一律报支行分管领导审批。
假期结束后,必须主动到支行分管领导处销假。
对不请假、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或擅自超假或不主动销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在清收工作中,必须坚持“有利于降低风险、保障债权,有利于减少贷款本息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收回”三条原则。
在此基础上,因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代为履行债务人确因家庭困难、资不抵债等特殊情况,有必要对利息部分暂挂或全部暂挂的,清收组必须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完善相关报批资料,按照审批流程报支行审批同意后实施。
对在清收工作中弄虚作假、优亲厚优,给单位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一经查实,将按照《XX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试行)》严格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二〇XX年三月一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负责解释、修改。
篇二: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授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授信管理水平,降低和化解授信业务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产生逾期、欠息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职责
第四条业务经营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收工作及诉讼后积极配合资产处置的职责。
第五条业务经营部门贷后管理人员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不良贷款信贷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三、负责发放和收回不良贷款催还通知单有效回执,确保不良贷款的法律时效性;
四、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
五、提出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以资抵债及处置变现的建议并负责实施。
第六条授信与风险管理部在不良授信业务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分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二、指导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三、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的诉讼执行工作;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
五、负责对各业务经营部门的督办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形式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八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九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贷款未到期前,借款人出现严重经营不良,要求其提前还款且无力还款的,经借款人联系第三方,经贷款人同意认可,同意代为借款人偿还剩余本息的。
借款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同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对于无法通过正常手续回收的贷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冻结账户、封存抵押物(固定资产、库房、机器设备、车辆等等)。
第十一条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清收过程,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措施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可视情况采取自行清收、司法诉讼、外包清收、以资抵债等措施。
第十三条自行清收。
业务经营部门对欠息贷款业务于次日发出催收通知;对逾期贷款于10日内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催收回执。
自行清收的措施可以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
第十四条贷款转化。
借款人还款意愿尚可,但已丧失还款能力,可采用贷款转化方式,落实具备还款和担保能力的新债务人,承担贷款本息偿还和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依法清收。
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户、非信用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第十六条社会招标或外包清收。
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且借款人或保证人、担保物在异地,清收无保障的,可向社会招标或委托当地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的收账公司清收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
第十七条业务经营部门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还本或还息拖延,应及时口头报告授信与风险管理部,并于第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形式的报告送交授信风险管理部,书面报告应分析对贷款人授信资产安全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授信与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经营部门的报告,分析和甄别风险信息,判断该预警信号对我行授信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措施,并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对列入风险可逆类需监控的授信客户,业务经营部门应增加实地调查频率,对发现的预警信号进行重点监控。
通过现场走访、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全面掌握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金流运转情况,尽早化解危机。
第二十条对于列入风险较大类需逐步减持的授信客户,业务经营部门每季至少应进行两次实地调查,加大监控力度。
在调查过程中要及时、全面地寻找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可能采取的保全、诉讼措施作好准备。
一旦风险继续恶化,应立即通知授信与风险管理部做好直接介入的准备,以便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列入风险严重类需退出的授信客户,业务经营部门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实地调查。
必要时,应由授信与风险管理部介入,与业务经营部门相互配合,按照从速处置的原则,争取全面退出,尽可能减小损失。
第二十二条逾期或欠息贷款超过30日未收回的,业务经营协同授信与风险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清收小组,提出有效的清收计划和措施,及时上报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为不良贷款清收的决策机构。
清收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列入不良贷款,并且经过经营部门或相关部门催收不能及时收回的贷款,暂列为呆账或进入法律诉讼阶段的贷款。
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政策如下:
本金部分不予奖励;
对于合同约定利息,拿出20%进行奖励;
对于超额罚息部分,拿出30%进行奖励;
对于通过法律诉讼追讨回来的贷款本息,本金不予奖励,利息、罚息等追讨回来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对剩余利润拿出20%给予奖励。
原则上,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奖励,对于多部门联系收回的贷款,按照比例进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部授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旗联社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盘活信贷资金,结合我联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特##信用联社成立了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社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风险合规及法律事务部,由刘双虎兼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
。
办公室具体负责清收处置进度的数据统计、资料整理和总结上报工作。
二、工作步骤
本次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摸底阶段,从##年5月15日至##年5月20日,此期间要组织各信用社、部负责人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摸底,填写《不良贷款统计表》,了解不良贷款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为认定阶段,从##年5月20日至##年6月30日,此期间根据不良贷款统计表为基础,与信用社、部负责人、责任人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现状,并逐笔认定其可收回的可能性,制定清收计划和进行资产保全。
一是要全面清理、落实“三乡”贷款,积极协调地方党政,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结合实际逐笔制订清收处置贷款的计划,落实清收处置措施。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保全信用社资产。
对一时难以清收的贷款要签发“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保证追索权的合法有效。
第三阶段为清收阶段,从##年7月1日至##年8月30日,此期间对第二阶段认定为清收范围的贷款进行清收。
具体措施:
(一)依法清收。
对那些赖债户、钉子户要坚决实行依法清收,以法律手段保全信用社资产,清收不良贷款,实现不良贷款下降。
(二)奖励清收。
对已由联社核实确认的呆账,按照呆账贷款核销审批程序进行核销,减少不良贷款占用。
实行奖励清收处置贷款,调动一切力量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一是对收回95年至99年底以前的贷款,奖励收贷人收回利息的20%;二是对收回90年至94年底以前的贷款,奖励收贷人收回利息的30%;三是对收回90年以前的贷款,奖励收贷人收回利息的50%;收回呆账贷款,奖励收贷人收回利息的100%,另按本金的20%奖励。
试行债权转让、风险代理清收。
主要实行内部招标清收和社会公开拍卖方式清理处置不良资产。
根据##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特点,对“双呆”贷款,在通过内部招标清收时,可疑类贷款按照不低于贷款本金的60%确定基准价,损失类贷款按照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确定基准价。
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在不低于基准价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拍卖,尽最大努力盘活信贷资金。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自治区联社《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坚持清收处置的原则:
既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资产评估、科学定价原则;市场公允、现金优先原则;报酬与风险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
内部招标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科学、合理确定基准价格。
抵债资产清收。
对清收的抵债资产要严格按照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阶段为总结上报阶段,从##年9月1日至##年9月15日,全面总结此次清收处置工作,对清收处置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以及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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