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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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井冈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招生工作规定组织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对情节恶劣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学校应视其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身体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一学年新生开学时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在开学后的1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向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本(专)科专业学制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学制为4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其在3-6年内完成学业;学制为5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其在4-7年内完成学业。
专科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3年)内完成学业,不可以提前毕业。
(一)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由本人于拟毕业前一年的9月份提出申请,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查,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
被批准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可以报考研究生或离校参加工作。
(二)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堂教学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旷课6学时计算。
教师应严格对学生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学院累计记录。
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需填写请假单,一学期内请假3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4-7天由学院审批,1周以上2周以内由教务处审批,2周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
一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周,病假不得超过4周,病假应附医院证明。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的,按旷课论处。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百分制记分。
课程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采用不同方式(如笔试、口试、操作技能等)进行,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课程考试一般在期末2周内进行,教务处统一管理,开课学院具体实施。
第九条未办理选课手续自行听课的,或未办理免修手续缺课累计达课程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已获准课程免听但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达三分之一以上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条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在课程成绩中所占比例由学院根据课程性质规定,报教务处备案。
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学生课程考核以60分为及格。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学习成绩分别按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为:
刀(课程成绩X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
刀课程学分其中,不及格成绩以零分计。
四年制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左右,五年制学生一般为210学分左右,专科学生一般为130学分左右。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由开课学院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补考。
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入补考成绩栏,并获得该课程学分;补考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毕业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申请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并按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
第十三条因体残、体弱或疾病无法正常上体育课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体育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体育学院为其安排可承受的体育保健课。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井冈山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学生在协议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可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缺课、缓考和旷考学生课程的处理:
(一)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并取消补考资格,必须重新修读该门课程。
(二)学生因病或其它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课程的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三)缓考申请未准又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
学生旷考的课程,该门课程为零分,并纳入其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零分纳入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没有再出现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行为的,在毕业前可申请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补考。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入学一个学期以上、本科第四学期(专科第二学
期)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具体标准由接受学院确定);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审查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三)按特定招生政策招收的学科专业(如体育、艺术等)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
但学科性质相差太大,转专业后应补修的课程学分数达到20学分以上者(含20学分),应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学年受理1次学生转专业申请。
各学院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人数的10%。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
第二十三条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教务处于每年4月份的第3周公布各学院所属专业能够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及考核科目、时间、地点和转专业标准。
为保证全校教学秩序,各学院不得提前进行相关工作。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在每年的5月份第2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获准后在拟转入学院报名;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转专业考核,到时不参加者,此次申请作废。
(三)接受学院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转专业名单并予以公示,于5月底前将转入学生名单及申请表送交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四)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时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凭教务处开具的转专业通知单在1周内到转入学院注册。
被批准且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
(五)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考;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学籍档案中,接受学院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和转换,未修的课程要组织补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审查,交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须提出书面申请,收到转入学校同意函后,经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长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需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须附医院的病休建议书),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在批准后的2周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征入伍的学生,学籍保留至退役后1年;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连续或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以及休学期间患病的治疗费用,按照学校《井冈山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细则》处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跟班上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五)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在期满后,应于新学期开学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因健康原因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未能达到20学分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因违纪作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井冈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送达或申诉复审决定后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可视其在校学习年限,可获得相应的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井冈山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资格(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由各学院负责审查,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内容而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时受留校察看行政处分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因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返校进行课程重新学习、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或补实习、或补毕业综合考核,待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后,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如果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然未修满学分、答辩未通过或不答辩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课程重新学习、补作毕业设计(论文)、补实习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二)受行政处分结业的学生,可在处分解除后、并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其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可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在校学习时间不足1年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书;对学满1学年以上(含1年),学校按实际学习年限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二条毕业证书(含辅修第二专业学习证明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1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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