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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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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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司发(2002)73号
签发人: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稳定、吸纳、培养、使用人才,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与水铁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现科技兴厂之目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本公司所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从事相关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强化竞争机制,优化激励政策,重能力和表现,不论资排辈,形成良好的公平竞争氛围,实现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做到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管理。
公司经理担任技术委员会主任,有关副经理担任副主任,劳动人事管理部、技术质量部负责人及部分高职人员担任成员。
第五条:
公司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劳动人事管理部和技术质量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劳动人事管理部干部管理人员和技术质量部科协对外技术咨询专管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并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聘任、奖惩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外技术咨询管理。
第六条:
公司技术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及年度考核的组织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工作及攻关目标的审订和审核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培养及待遇落实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对外技术咨询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其它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考核等方面的工作和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按照受聘职务享受相应待遇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自受聘当月起享受相应职务岗位工资待遇,被解聘者自解聘之日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八条:
在公司技术委员会领导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人事部门的日常管理,接受公司或本单位领导安排的攻关项目并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据自己的工作岗位,结合自己所聘职务,制定出每年的奋斗目标及聘期内目标,并为完成目标努力工作。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本单位相关技术项目的制定,对本专业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设立攻关效益提成奖励基金,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技术创新、攻关项目成果核发提成奖励。
(一)提成奖励程序:
1、成果投入使用满一年后个人或项目组提出奖励申请;
2、公司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个人或项目组申请项目及产生效益进行核实;
3、公司技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及产生效益确认并提交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奖励。
(二)提成奖励比例:
1、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技术水平的,按年产生直接效益的1~10%提成;
2、创造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工作效益的,按提高工作效率、年节约费用的5~15%提成;
3、个人自行确定并以自身为主完成的技术攻关项目,在上述比例上追加2~5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度末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期届满的要进行任期考核,以检验其履行相应职责情况。
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根据《水冶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考核测评表》,按德、能、勤、绩四项要求,对照其工作态度、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四个方面十八项量化标准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
优秀、合格、不合格。
中高级优秀率分别控制在30%以内,初级控制在40%以内。
考核结果张榜公示,对考核优秀人员可予以优先聘任,年度考核表交劳人部备案。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或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前解聘或不聘:
(一)未完成聘期目标的;
(二)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三)有严重违规违纪或旷工行为的,或年内因工伤、病事假累计50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失误较多的;
(五)具有中高级职称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连续两年无科技成果、论文发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或无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等;
(六)因各种原因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技术咨询的。
第四章建立内部技术职务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内部主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
公司设内部主任工程师若干名;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在炼铁、烧结、铸管、机械、电器、自动化仪表等主要专业各设1~2名主管工程师。
医院、学校各设学科带头人若干名(待遇同主管工程师)。
第十五条:
主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一)职责:
主任工程师负责全公司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参与企业发展的论证、技改等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实施,主持专业发展方向的确定、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并对企业管理、生产问题的处理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主管工程师业务上在主任工程师指导下开展技术工作,负责本系统技术攻关、技改项目实施及本系统专业技术相关事务,并按要求完成本单位领导安排的任务。
(二)权限:
1、公司内部技术改造和新技术应用、新材料应用等需由主任工程师组织论证。
2、主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有权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权对公司及相关专业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建议或整改意见;有权对技术人员的聘任提出建议或意见;有权对公司生产经营提出建议或意见。
3、主任工程师业务上受主管经理直接领导,主管工程师业务上受主任工程师领导,并指导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
第十六条:
主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聘期为二年。
每一聘期由公司技术委员会或自荐提名,经专业小组评审,由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中层干部代表评议,报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十七条:
受聘主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每年进行一次专业技术职务述职报告,任期末对任期述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满任期者可以解聘:
(一)年度内没能解决生产中疑难问题、不能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者;
(二)不能正确指导下级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没有进行科技攻关者;
(四)工作中有重大失误者;
(五)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或工伤和病事假年度内超过2个月者;
(六)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未能获得优秀格次者;
(七)擅自外出技术咨询者。
第十八条:
主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聘任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
主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从现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但现任处级和科级职务的不兼职。
(二)条件:
选拔主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技术水平、业务工作能力、所创攻关效益和实际贡献大小为依据,好中选优。
1、主任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大专学历,中级职称,业绩特别突出者;
(2)有扎实的学术理论基础,掌握相关学科知识,能准确把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
近三年内(首次五年)在省部级以上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论文且为前三名撰稿人;
(3)专业技术成果突出,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推广、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获市、厅级和公司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及其以上且为项目主要完成人。
2、主管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
(1)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近三年(首次五年)在市、厅、公司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且为前三名撰稿人;
(3)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或技术改造方面成绩优异,并获得较好经济效益。
近三年(首次五年)获得公司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
(4)学校、医院条件另定。
第十九条:
主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待遇:
(一)建立内部主任工程师和主管工程师津贴制度。
主任工程师每月1300元、主管工程师每月800元技术职务津贴。
(二)建立信息费用据实限额报销制度。
主任工程师每年可据实报销1000元,主管工程师每年可据实报销600元的信息费用,但必须用于购买专业技术报刊、书籍、资料,且到公司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登记。
(三)主任工程师岗位工资按高工档次,月奖金享受公司行政副职待遇;主管工程师岗位工资按工程师档次(应聘高级职称的享受高工档次),奖金享受公司科级干部平均奖(本岗高于主管工程师档次的,按本岗档次)。
(四)主任工程师出差按高工待遇。
第五章对外技术咨询规范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技术咨询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科协为对外技术咨询服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严守对外技术保密纪律,未经公司主管经理许可,不得泄露公司的任何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派出的技术咨询人员按出差待遇,咨询税后收入原则上80%归公司科协,20%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三条:
自行外出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到科协登记,按程序批准,技术咨询税后收入40%交公司科协,60%归个人。
业余时间外出技术咨询,也必须到科协登记,按程序批准,咨询税后收入80%归个人,20%交公司科协。
第二十四条:
自行外出技术咨询和业余时间外出技术咨询期间发生工伤或其他人身伤害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凡违反规定,擅自外出技术咨询或私自泄露技术秘密者,一经查实,立即解聘并按待岗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六章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一)积极引进公司生产经营、科研攻关急需和紧缺的人才,加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技术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
(二)对录用到公司工作的获学士学位以上的应届毕业生,除集团公司政策规定给予的一次性进厂生活补助外,公司另外补贴1000元。
(三)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公司工作,到岗后立即执行相应的岗效工资和奖金。
其见习期间由原规定的一年缩短为半年。
(四)鼓励和支持在职技术人员外出学习深造,经公司批准的技术交流或业务培训费用全额报销。
短期外出培训,按程序批准后视为正常出勤。
第二十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住房实行优惠政策,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一)凡招聘录用到公司工作的获学士学位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享受单间住房。
结婚后优先购置水铁二室一厅单元楼房,楼层首选。
(二)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在购买水铁单元楼房时,对招聘到公司的获学士以上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硕士生分别补贴1.5万元、3.5万元。
但本人调出水铁公司应全额退出补贴。
(三)对获得高级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公司在有条件时可优先为其调配三室一厅住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条例同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政策相抵触时,以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劳动人事管理部。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下文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条例
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部2002年11月7日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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