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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项目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国家税收法规,做好其他财务工作。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物资管理。
5.合理分配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6.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7.按照合同严格收取销售款项并及时存入银行,保证售房款项的资金安全。
8.按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票据的审核,报销和各种款项的支付。
9.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对项目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核算,正确反映项目财务状况和工作成果。
10.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财务部由主办会计、会计、出纳、收银、按揭专员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按自然月分为十二个会计期间。
第五条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八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公司执行董事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公司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
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一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项目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一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财务部负责人、公司执行董事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一十二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第一十三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一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负责人、公司执行董事负责监交。
第一十五条费用的报销。
有关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销,报销时严格按照“一核、二批、三报销”的规定执行,即先由经手人签字说明用途、金额,部门经理签字认可,会计途字纳员或理交接手续,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计会计会计审核后,交总经理审签、公司执行董事审批,然后出纳再付款。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
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
原始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
2.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主要领导的签名或盖章。
4.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5.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等。
6.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7.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8.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套写,并连续编号。
9.作废发票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撕毁或遗失。
10.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11.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第一十六条支付各种费用(包括公私借用)、材料款、工程款、欠款等一切款项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公司执行董事签字批准,5个工作日内报账。
公司执行董事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委托专人代签后可先付款后由出纳负责找公司执行董事补签。
现金管理
第一十七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额为20000元。
出纳员在每日下午18:
30时前预结现金数额,发现超限及时存入银行,出纳人员应加强保险柜管理,以保安全。
第一十八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公司执行董事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5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公司执行董事确定。
第一十九条除本规定第十八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公司执行董事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条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原则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一般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现金管理办法,公司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并入帐,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流或者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公司执行董事书面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职员因工作或个人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并应说明用途,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执行董事签字批准后方可借用。
且必须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归还或报销。
超过还款期限应及时到财务部进行说明,否则在当月工资中扣还,当月内扣不完的,逐月全额扣除,扣除部份冲抵借款。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会计审核,交总经理、公司执行董事签字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二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总经理、公司执行董事签字批准后,财务人员按批准后的工资表制表现金发放或交银行直接发放至员工工资卡中。
第二十五条现金收付后,出纳员要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处理有关账务。
每天收入的现金,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出纳人员收付现金时,首先要认真审核现金支出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填列正确、完整,是否有审批人签字,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附件张数是否正确,附件金额是否相符,对于内容不全、手备、无审批人签字、数字不正确、大小写不符的凭证,应退回补办或更正,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或有伪造、涂改痕迹的凭证应拒绝受理。
现金收付时,双方必须当面点清。
对于公司领导已签批的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报销凭证,应退回并建议更正。
第二十六条现金收付凭证和现金日记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会计处理,帐户登记”,要求准确及时,日清月结,库存现金帐实相符。
主办会计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会计每月终要同出纳人员盘点库存现金一次。
发生现金短款,除人力无法抗拒的特殊原因外,一律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发现长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公司领导并按会计准则规范处理。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银行存款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强银行存款管理,保证银行存款各项业务合理、有效开展。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存款指项目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三十条项目银行存款帐户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帐户的预留印件分别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印件组成。
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同空白支票分开保管,实行银行印鉴章和财务专用章分管并用制,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请假或出差时,其所保管之印鉴交由公司执行董事安排管理,使用电子密码支付的,视同银行印鉴管理,不得泄密。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按开户银行及帐号开设银行存款明细帐簿,对银行存款收付业务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各项款项收付,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三十三条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
出纳人员应根据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记录银行存款日记帐,并随时结出余额。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总帐,并定期与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
如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出纳人员须定期向银行索取银行对帐单,随时与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
月份终了,单位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并将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代收代支、转账套现,随时掌握存款余额,防止出现透支。
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三十六条工程款支付原则
1.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在工程竣工决算前不得高于工程合同总价款的80%。
2.未办妥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或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前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3.工程保修金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比例,但不得低于工程决算总价款的3%。
第三十七条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程序
1.承建商根据合同规定向公司提交书面支付申请(所需材料:
1、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2、合同中有关支付条款的复印件;3、完成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量计算资料;4、监理出具支付证书(附样式);5、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附样式);6、获批准金额相应的发票。
);
2.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质量和形象进度并出具支付证书;
3.交公司现场代表确认工程质量和形象进度;
4.交预决算人员审核完成工程量及完成造价金额;
5.交工程部经理复核并签署意见;
6.交总工程师签署意见;
7.送财务部审核支付情况;
8.交总经理审签;
9.交执行董事审签;
10.由承建商持审批的资料及相应金额的发票到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
11.项目财务部门凭上述工程合同,经批准同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等资料,根据审批的情况登记工程款支付管理台帐,然后以银行转帐方式办理支付手续。
12.对于以公司名义与本公司签订承建合同的,所有款项应支付向合同上载明的户名、开户银行、开户帐号支付,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向个人支付的,须合同签订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支付金额、收款户名、帐号、及开户银行、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内部票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空白支票由出纳向银行购买,并按编号顺序填入空白支票备查簿,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留有帐外支票。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要定期核查备查簿的管理情况。
空白支票备查簿格式内容包括签发日期、申请单位、收帐单位、用途、支票号码、报帐日期、领用人签章、支票实际金额、报销日期及凭证编号、注销记录。
第四十条不准签发空头的支票,不准签发远期的支票。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第四十一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与应与批准支付的发票或支付凭证一并交会计记编制记帐凭证,按规定登记银行日记帐、总帐。
第四十二条属借款的支票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存根和“借款单”转其他应收款,借款人应在十五日内完善报帐手续,未完善的应及时到财务部说明情况,否则在超期后在工资中扣除,借款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四十三条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购买和使用,发票由项目财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购,财务部门应建立发票购买和使用台帐,将所购各种发票分类按序号登记备查。
2.发票的开具和保管,财务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由经手人签字且在发票联加盖项目财务印章;开具发票时,要亲自填写,不能让客户自行填写,不准迎合客户要求,帮他人作假填写;复写发票要一次复写清楚,不能反复套写,不能不复写而分联填开;由于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不能私自销毁,同时各联次要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发票各联要一并留存备查;不得将发票出借给个人和其他单位使用;不准以收据、白条代替发票使用。
3.发票平时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若有丢失,应当立即报告公司执行董事,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票遗失要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
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声明作废,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赔偿。
第四十五条对于先借款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归还期限的一律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当月内扣不完的,逐月全额扣除,扣除部份冲抵借款。
第四十六条公司自行定制的收据的实行领用制,领用时登记登记领用台账,记录领用日期、份数、号码区间,在使用时必须按时序及号码顺序填制使用。
在使用时要素填写完整,大小写相符,书写规范。
使用完后及时将底联交回进行领用销号处理。
第四十七条材料出入库单实行领用,领用时登记领用台帐,记录领用日期、份数、号码区间,在使用时必须按时序及号码顺序填制使用。
在开出入库单时,必须要素完整、准确无误,且签字齐全。
第四十八条补充:
对于借用支票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部,对未及时归还者,财务部应及时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借用支票人承担经济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凡是本项目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五十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五十一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五十二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
处罚办法
第五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当月奖金,情节严重的处罚扣发当月1-3倍月薪: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给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未经批准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五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或按照法律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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