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营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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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营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项目营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一、什么是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操持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引见效劳、其他代理效劳。
包括:
〔1〕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置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停止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操持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引见效劳,是指中介人引见双方商谈买卖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效劳,是指受托操持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代理业交纳哪些税〔费〕:
代理业主要交纳营业税、城市维护树立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运用税、车船运用税、团体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代理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代理业企业适用效劳业税目,依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代理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代理业务的〝营业支出额〞,是运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引见效劳、委托寄售和其它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引见费、引见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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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应征税额=营业支出额×营业税率。
4、代理业业务运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支出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
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运营者自身发作的任何运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1〕货运代理效劳
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效劳业务,应依照营业税效劳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支出减除实践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
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罗列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征税人央求,主管中央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同意。
〔2〕代售卡业务
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支出额减除实践支付给消费卡标的运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他额局部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支出之外向相关业务协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支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企业代收费业务
负有营业税征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则,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收的各类税费,凡未按委托方规则期限实践结算上缴、或无规则期限且未上缴的局部,应并入相关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4〕广告代理业务
广告代理业营业额计算运用的〝付给广揭发布者的广揭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揭发布权的广告运营者实践支付的广告费。
〔5〕展销、展览、调查组办业务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效劳业务,对其取得的支出,允许以扣除实践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调查组办业务,暂对比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则执行。
〔6〕委托代办业务
征税人从事委托代办业务,应就其全部支出额减除其实践代付属于行政法规规则应由委托人承当的各项费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办业务受理者支付的各类效劳费等〕后的余额,按营业税效劳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拆迁代理业务
拆迁代理单位协助各级政府依照国度相关法规规则向被拆迁者实践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
〔8〕派遣劳务业务
企业依法从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域〕或涉外机构派遣劳务业务,对其依照合法协议向运用劳务者代收转付被派遣人员的各项休息报酬、赴任费用以及行政法规规则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罗列范围外,凡发作契合现行代理业营业税征收规则的其他业务,征税人可提出央求,经主管中央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京市中央税务局同意执行。
〔二〕城市维护树立税:
计税依据是征税人实践交纳的营业税税额。
税率区分为7%、5%、1%。
计算公式:
应征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域的征税人实行不同层次的税率。
〔1〕征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野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征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征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征税人实践交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消费、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
基本计算公式:
应征税所得额=支出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所得税=应征税所得额*税率。
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
年应征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交纳;年应征税所得额超越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交纳。
〔五〕车船运用税:
假设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交纳相应的车船运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国企业应交纳车船运用牌照税。
车船运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路途的车辆和飞行于国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依照种类、吨位和规则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富行为税。
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征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征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征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运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路途的车辆和飞行于国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依照种类、吨位和规则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团体、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富行为税。
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征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征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征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六〕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罗列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征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征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七〕团体所得税
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团体所得税。
团体所得税是以团体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意味收的一种税。
依照税法规则,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许团体为团体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团体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发[1993]136号〕
2、«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的通知»等两份文件»〔京税一[1994]45号〕
3、«北京市中央税务局转发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效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393号〕
4、«转发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假定干效果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8号〕
5、«转发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明事业树立费效果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330号〕
6、
«北京市中央税务局转发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505号〕
7、«北京市中央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效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发[1993]13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树立税暂行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树立税暂行条例的细那么»〔京政发[1985]86号〕
1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则»〔市税三字[1986]551号〕
12、«文明事业树立费征收管理暂行方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所得税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团体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发[1988]11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运用税暂行条例的细那么»〔京税三字[1991]303〕
装修装饰企业应该交纳哪些税〔费〕?
一、什么是装饰装修业
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则修建业是指修建装置工程作业。
其中,装饰是指对修建物、构筑物停止修饰,使之美观或详细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二、触及税种
装饰装修企业主要触及交纳营业税、城市维护树立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团体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
1、装饰装修企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则装饰装修企业适用修建业税目,依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计税依据的规则
依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号〕的规则,征税人提供工程效劳,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
修建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方式从事修建、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资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钱在内。
假设所属装饰装修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一条:
〝负有营业税征税义务的单位为发作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则,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能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能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3、装饰装修企业销售原资料的征税效果
一项销售行为假设既触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触及增值税的货物,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消费、批发或批发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集体运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团体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树立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树立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则,计税依据是征税人实践交纳的营业税税额。
税率区分为7%、5%、1%。
计算公式:
应征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依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效果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则,计税依据是征税人实践交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提供工程作业的征税人取得的工程支出所得和其他所得。
税率为33%。
基本计算公式:
应征税所得额=支出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所得税=应征税所得额×税率。
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
年应征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交纳;年应征税所得额超越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交纳。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发[1993]136号〕
2、«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的通知»等两份文件»〔京税一[1994]4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树立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树立税暂行条例的细那么»〔京政发[1985]86号〕
5、«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则»〔市税三字[1986]55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发[1988]1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交纳哪些税〔费〕?
一、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的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发作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触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运用权:
是指土地运用者转让土地运用权的行为,土地一切者出让土地运用权和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出借给土地一切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
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一切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惹起性质,外形改动的财富。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销售修建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修建物或构筑物
销售修建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修建物或构筑物的一切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世运用权方式销售修建物,视同销售修建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一切权的行为。
②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修建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运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对比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⑥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触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触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的规则:
〔1〕征税人的营业额为征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对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五条的规则确定。
对团体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五条规则:
征税人销售不动产价钱清楚偏低而无合理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征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许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钱核定;
②按征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许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钱核定;
③按以下公式核定计税价钱:
计税价钱=营业本钱或工程本钱×〔1+本钱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本钱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详细规则如下:
〔1〕依据«转发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效果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则,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停止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支出或许价差应按〝效劳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停止收买,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协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依据«转发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效果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则:
协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运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协作建房。
协作建房的方式普通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地道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运用权和房屋一切权相互交流。
详细的交流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土地运用权和房屋一切权相互交流,双方都取得了拥有局部房屋的一切权。
在这一协作进程中,甲方以转让局部土地运用权为代价,换取局部房屋的一切权,发作了转让土地运用权的行为;乙方那么以转让局部房屋的一切权为代价,换取局部土地的运用权,发作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此协作建房的双方都发作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甲方应按〝转让有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运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由于双方没有停止货币结算,因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五条的规则区分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假设协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那么又发作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支出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以出租土地运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一切权。
例如,甲方将土地运用权出租给乙方假定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修建物并运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运用权连同所建的修建物出借甲方。
在这一运营进程中,乙方是以修建物为代价换得假定干年的土地运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运用权为代价换取修建物。
甲方发作了出租土地运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效劳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作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对双方区分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公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五条的规则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运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协作建房。
对此种方式的协作建房,那么要视详细状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房屋建成后,假设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依照营业税〝以有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则,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运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支出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房屋建成后,甲方假设采取按销售支出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那么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运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支出按比例提取的支出按〝转让有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那么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支出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假设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那么此种运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有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当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
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有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那么第十五条的规则核定。
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假设各自销售,那么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关于转让土地运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则:
征税人转让土地运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征税义务发作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项规则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征税义务发作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依据«转发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效果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则:
以〝还本〞方式销售修建物,是指商品房运营者在销售修建物时许愿假定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出借购房者,这是运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腕。
对以〝还本〞方式销售修建物的行为,应按向购置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协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效果
依据«转发«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协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效果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205号〕规则:
①关于中外双方协作建房的征税效果
中方将取得的土地与外方协作,操持土地运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支出停止分配,均不契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有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则、因此,应按〝转让有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践取得的全部支出,包括价外收费;其征税义务发作时间为取得支出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
假设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那么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支出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假设采取一致销房再分配销售支出的,那么就一致的销售商品房支出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假设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那么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支出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效果
外方提早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支出,按转让土地运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支出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支出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支出。
③对中方活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运用权所取得的支出,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运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有形资产范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二、城市维护树立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树立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则:
〔一〕计税依据:
征税人实践交纳的营业税税额。
〔二〕税率:
区分为7%、5%、1%。
计算公式:
应征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域的征税人实行不同层次的税率。
1、征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野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征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征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依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效果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则:
〔一〕计税依据是征税人实践交纳营业税的税额
〔二〕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1993]138号〕规则,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的修建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支出的单位和团体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依照征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则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征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支出减除«条例»规则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详细讲:
〔一〕对转让土地运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团体土地运用权的行为没有归入征税范围。
这是由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团体土地未经国度征用不得转让。
因此,转让团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归入征税范围。
〔二〕转让地上修建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修建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隶属设备。
〔三〕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四〕取得支出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五〕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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