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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文广新74号
甬文广新〔2008〕74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文化(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下同)行政许可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文化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认定、验收、初审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本局依法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能,全部由本局行政审批处履行,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本局其他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按照为民、便民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公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本局行政审批处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接受咨询、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核验、听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组织论证、认定、验收、联审,提出行政许可建议,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或将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上级行政部门,并负责行政许可信息采集、汇总等工作。
第七条本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定并监督实施有总量、结构和布局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规划,并配合行政审批处做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论证、认定、验收,根据行政审批处的建议,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于2日内反馈行政审批处,超期既不说明理由又不反馈的,视作同意行政审批处建议。
第八条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审核,负责行政许可的监督、听证、举报投诉的查处反馈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做好行政许可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九条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完成行政审核后7日内,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加盖该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审核意见统一报本局行政审批处窗口。
第十条本局根据法律和上级行政部门要求,依法保留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和管辖、分工权限。
第三章受理
第十一条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是否属于本局的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凭证,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专用章的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专用章的受理单(包括受理事项名称、申请材料件数、受理日期、审批流程、承诺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审查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处对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或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凭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处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核验的申请材料,应组织两名以上核验人员进行现场核验,主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条件、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管理制度、对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核验,并将核验情况进行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的,应当听取其陈述,并做好记录。
对依法需要公示和听证的事项,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公示和听证的建议。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处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论证、认定、验收的申请事项,应当与相关处室协商,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进行论证、认定、验收,并做好记录,参与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联审,或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的申请事项,应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系,共同实施现场核验,做好联合核验记录,或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
第十七条受理窗口对其当场办理的申请事项(详见附件),经法定形式审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A、B岗人员共同研究后,当场作出加盖本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备案专用章的准予备案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A、B岗人员共同研究后,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再报备,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专用章的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
第十八条行政审批处经合法性审查和现场核验后,对由行政审批处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详见附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核验人员共同研究后,向行政审批处处务会议提出行政许可建议,行政审批处应当召开处务会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
(二)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核验人员共同研究后,向行政审批处处务会议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行政审批处应当召开处务会议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意见书》,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处经现场核验、论证、认定、验收后,对需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的办理事项(详见附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由本局履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承诺期限内提出行政许可建议,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
(二)对依法由上级行政部门履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审核建议,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
(三)对申请材料经实质性审查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核的意见,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意见书》,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对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详见附件)和其他有总量控制、上级从紧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处提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建议,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决定。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含审核)决定的,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或将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审核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含审核)的,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意见书》,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对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办理事项(详见附件),商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建议,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行政许可(含审核)决定。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含审核)决定的,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或将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审核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含审核)的,制作并送达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意见书》,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办理期限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提前提出是否同意行政审批的建议。
行政审批处认为承诺期限内不能提出建议的,应于承诺期截止2日前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处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将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有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包括申请费、年检费、审查费、工本费,培训费、监督费、资料费等。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2日印发的《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事项
及非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办理类别说明
一、窗口当场办理备案事项
1、营业性音像制作服务的备案
2、公共场所大型电视、电子显示屏设施播放电视节目的备案
3、印刷经营单位变更的备案(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备案当场办理,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备案需实地勘查)
4、出版物印刷经营单位接受省外委托印刷图书、期刊事先报印刷委托书的备案
5、印刷经营单位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市直管印刷经营单位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事前备案
二、行政审批处研究决定办理事项
1、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设立许可
2、部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委托事项,包括部分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和报型内部资料出版物)许可
3、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和变更许可
4、用于视音频点播节目许可
5、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许可
6、利用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的拍摄许可
7、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许可(委托事项)
8、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许可
9、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
10、单位设置和使用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
11、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12、核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作其他用途许可
13、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其管理部门许可
三、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办理事项
1、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技术方案许可和竣工验收
2、迁建广播电视设施许可
3、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
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7、已批准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重要内容变更许可
8、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改建和装修许可
9、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竣工的验收
10、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的认定
11、出版物批发与连锁经营单位及变更初审
12、广播电视机构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证明初审
13、设立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初审
14、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初审
1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
16、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
17、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初审(乙种)
18、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初审
19、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初审
2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资质初审
21、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具体规划、工程建设初审
22、设置和使用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初审
23、个人设置和使用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初审
24、出版物印刷经营单位初审
25、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许可(委托事项)
26、出版刊型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初审
四、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办理事项
1、博物馆设立及重要事项变更许可
2、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和变改台名初审
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方案许可
4、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许可
5、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下放县(市)、区许可办理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许可
六、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办理事项
1、设置和使用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初审
2、个人设置和使用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初审
3、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许可
4、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改建和装修许可
主题词:
文化行政许可规定通知
抄送:
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文物局、市审批办。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2008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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