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本党党章暨相关办法修正说明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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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本党党章暨相关办法修正说明精
97年本黨黨章暨相關辦法修正說明
壹、黨章研修小組成員
本黨自今年5月20日重新執政後,為切合時局所需,並厚植永續發展根基,亟需強化黨章相關規範,爰經吳主席核定,成立「97年本黨黨章研修小組」,由林副主席豐正、江副主席丙坤、詹副主席春柏、蔣中常委孝嚴為共同召集人,中常委黨務小組暨中央一級單位主管為小組成員,總計24人。
貳、研修過程由下而上
由於黨章於去(96)年已大幅翻修,基於對黨章嚴謹性及延續性之考量,今年黨章研修,以下列三項議題為主軸:
一、本黨執政時,中常會結構及運作之輔政機制。
二、鼓勵青年參與本黨三級決策機構之擴大保障方式。
三、強化本黨形象,提升本黨聲譽。
為審慎進行黨章研修,並凝聚全黨共識,黨章研修工作自8月25日啟動後,隨即規劃於9月8日至10月9日陸續舉辦各縣市黨代表黨章研修座談會,各場次座談會除黨代表熱烈出席外,本黨吳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均分別參加,中常委同志亦積極參與,共同聆聽各方建言。
參、研修成果四項結論
經中央彙整各縣市座談會黨章研修意見,中央黨章研修小組亦經五次會議討論後,達成研修建議如下:
一、有關強化輔政機制部分:
為體現執政黨中常會結構特質,建議黨章第18條增列「主席指定本黨籍政務官同志五人」。
二、有關擴大青年保障部分:
建議黨章第18條黨代表青年保障條文單獨提列,並明訂保障額度不低於百分之10;黨章第20條中央委員青年保障條文單獨提列,並明訂保障額度不低於百分之10;黨章第22條指定中常委條文,增列本黨全國青年工作總會總會長為指定中常委。
三、有關提升本黨形象部分:
建議黨章第35條廉能條款,修正為一審有罪停權,二審有罪撤籍或除籍。
四、本黨中常委名額經前揭
(一)、
(二)項計增加6席指定中常委後,黨章第22條中常委名額需增加為39人。
為配合此次黨章修正,相關中常委選舉辦法及中央委員選舉辦法亦須同步配套修正,相關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敬請參閱。
中央組織發展委員會敬啟
附件1
「中國國民黨黨章」建議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二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之。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四年,其組成如下:
一、由各級黨部選舉之代表。
二、中央委員。
三、三、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選出之代表,青年、婦女及弱勢團體黨員之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五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四分之一;青年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百分之十。
前項二、三兩款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三分之一。
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須於兩個月前通告全體黨員。
中央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有直轄市及縣(市)級黨部半數以上請求時,得召集臨時全國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二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之。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四年,其組成如下:
一、由各級黨部選舉之代表。
二、中央委員。
三、三、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選出之代表,青年、婦女及弱勢團體黨員之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五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四分之一。
其他各級委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除青年、勞工、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當選名額應至少一人外,餘比照前述保障名額規定辦理。
前項二、三兩款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三分之一。
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須於兩個月前通告全體黨員。
中央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有直轄市及縣(市)級黨部半數以上請求時,得召集臨時全國代表大會。
為強化青年參與,明訂青年黨代表保障名額下限為總名額百分之10。
青年保障單獨提列,較現行條款更具鮮明的宣示效果。
另本條文中之冗贅文句亦一併刪除。
第二十條
中央委員會置委員二一0人、候補委員一0五人,由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中央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排名順序遞補。
前項中央委員,青年、婦女、海外地區及弱勢團體之黨員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三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四分之一;青年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十。
海外地區黨員當選中央委員之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之,中央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中央委員半數以上請求時,得召集中央委員會臨時全體會議。
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定之。
第二十條
中央委員會置委員二一0人、候補委員一0五人,由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中央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排名順序遞補。
前項中央委員,青年、婦女、海外地區及弱勢團體之黨員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三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四分之一。
海外地區黨員當選中央委員之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之,中央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中央委員半數以上請求時,得召集中央委員會臨時全體會議。
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定之。
為強化青年參與,明訂青年中央委員保障名額下限為總名額百分之10,與黨代表青年保障名額比例一致。
青年保障單獨提列,較現行條款更具鮮明的宣示效果,而青年係以年齡為基準,涵蓋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不致產生排擠效應。
第二十二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十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ㄧ、選任常務委員三十二人,由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從中央委員中票選之。
二、指定常務委員七人,由主席指定本黨籍政務官同志五人、本黨青年團總團長及本黨全國青年工作總會總會長擔任。
全國青年工作總會總會長選舉辦法另訂之。
青年、婦女及弱勢團體之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常務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應至少二人,含一名不具現任中央公職人員身份者;勞工、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一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常務委員總名額四分之一。
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中央常務委員出缺時,依當任中央常務委員選舉得票高低順序遞補。
第二十二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十三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ㄧ、選任常務委員三十二人,由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從中央委員中票選之。
二、指定常務委員一人,由青年團總團長擔任之。
青年、婦女及弱勢團體之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常務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應至少二人,含一名不具現任中央公職人員身份者;勞工、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一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常務委員總名額四分之一。
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中央常務委員出缺時,依當任中央常務委員選舉得票高低順序遞補。
為體現執政時期之中常會結構特質,增列從政同志5名為指定中常委,另增列青年指定中常委1名,以鼓勵青年參與,中常委總額由33人增至39人。
為強化輔政機制,由主席指定本黨籍政務官同志5人參與;另增本黨全國青年工作總會總會長為指定中常委,以擴大青年參與。
第三十五條
黨員有下列行為者,為違反黨之紀律,應受黨之懲處:
一、一、違反本黨主義、黨章、政策綱領或決議。
二、損害黨之聲譽。
三、三、在黨內組織小組織致破壞黨之團結。
四、四、惡意攻訐本黨致損害黨之利益。
五、加入其他政黨。
六、洩漏黨的重大機密。
七、七、未經本黨中央常務委員會同意,擅自接受非本黨籍執政者延攬為政務官。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立即喪失參與黨內初選資格,並不得由本黨提名;亦不得參加本黨各級委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為候選人。
但於辦理初選或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者,不在此限。
黨員犯前項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犯第二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仍得予以黨紀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不得參與黨內各項選舉,並不得由本黨提名為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
第三十五條
黨員有下列行為者,為違反黨之紀律,應受黨之懲處:
一、一、違反本黨主義、黨章、政策綱領或決議。
二、損害黨之聲譽。
三、三、在黨內組織小組織致破壞黨之團結。
四、四、惡意攻訐本黨致損害黨之利益。
五、加入其他政黨。
六、洩漏黨的重大機密。
七、七、未經本黨中央常務委員會同意,擅自接受非本黨籍執政者延攬為政務官。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侵佔、詐欺、背信、恐嚇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一律喪失參與黨內初選資格,並不得由本黨提名;亦不得參加本黨各級委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為候選人。
但其案情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仍得予以黨紀處分,且不得參與黨內初選,並不得由本黨提名為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
為展現本黨清廉形象,對於黨員違反廉能條款相關罪行,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者,立即予以停止黨權,二審判決有罪者,立即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處分。
另修訂經廉能委員會議處後,「不得參與黨內初選」,改為「不得參與黨內各項選舉」,涵蓋黨職選舉與公職初選。
附件2
「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選舉辦法」
建議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一律不得參加本黨中央常務委員選舉為候選人。
黨員犯前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不得參加本黨中央常務委員選舉為候選人。
但於辦理中央常務委員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現任本黨中央常務委員自就任至下任中常委選舉公告止,出席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次數不足半數者,不得登記為下任中央常務委員候選人,並自第十八屆第一任中常委選舉實施。
第四條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侵佔、詐欺、背信、恐嚇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一律不得參加本黨中央常務委員選舉為候選人。
但其案情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不得參加本黨中央常務委員選舉為候選人。
現任本黨中央常務委員自就任至下任中常委選舉公告止,出席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次數不足半數者,不得登記為下任中央常務委員候選人,並自第十八屆第一任中常委選舉實施。
配合黨章廉能條款規定配套修訂。
附件3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建議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黨中央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中央委員)名額定為二一0人,候補中央委員名額定為一0五人,由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依本辦法之規定選舉之。
青年、婦女、海外地區及弱勢團體之黨員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三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四分之一;青年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十;海外地區黨員當選中央委員之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
黨員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業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一律不得參加本黨中央委員選舉為候選人。
黨員犯前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不得參加本黨中央委員選舉為候選人。
但於辦理中央委員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本黨中央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中央委員)名額定為二一0人,候補中央委員名額定為一0五人,由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依本辦法之規定選舉之。
青年、婦女、海外地區及弱勢團體之黨員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三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四分之一;海外地區黨員當選中央委員之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
黨員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業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侵佔、詐欺、背信、恐嚇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無論判決是否確定,一律不得參加本黨中央委員選舉為候選人。
但於辦理中央委員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為強化青年參與,明訂青年中央委員保障名額下限為總名額百分之10,與黨代表青年名額比例一致。
青年保障保障單獨提列,較現行條款更具鮮明的宣示效果,而青年係以年齡為基準,涵蓋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不致產生排擠效應。
配合黨章廉能條款規定配套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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