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速公路临沂高新区段“12·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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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公路临沂高新区段“12·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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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7日11时07分许,京沪高速公路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段上海方向638公里+150米处发生一起4车相撞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20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2月17日11时07分许,许敬锦驾驶鲁Q6316H号“豪沃”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挂车号:
鲁Q3H25挂)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上海方向638公里+150米处,与前方顺行遇到拥堵减速行驶的乔士春驾驶的鲁Q088SA号“东风”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鲁Q088SA号“东风”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失控后与前方顺行减速行驶的赵广伟驾驶的鲁QV7036号“解放”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鲁QV7036号“解放”重型仓栅式货车被撞失控后又与前方顺行减速行驶的杨润珍驾驶的鲁PH2839号“解放”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挂车号:
鲁PLA27挂)追尾碰撞,造成鲁Q088SA号“东风”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6人以及鲁QV7036号“解放”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赵广伟死亡,鲁QV7036号“解放”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安龙龙受伤,四车及其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鲁Q6316H号“豪沃”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挂车号:
鲁Q3H25挂)驾驶员许敬锦驾驶制动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在驾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兰陵县辰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对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对货运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货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责任,事故车辆制动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要求。
2.齐鲁交通临沂分公司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
京沪高速公路临沂南收费站针对事故当日收费站场和匝道压车严重的异常情况处置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快速疏通站场车流且未及时汇报相关情况;齐鲁交通临沂分公司信息监控中心对事故路段全天候视频巡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路段的异常情况,未及时上报并发布路况信息,预警预判和处置不力;事故当日齐鲁交通临沂分公司未及时报告高速交警进行疏导交通,导致临沂南收费站压车严重并造成京沪高速主干道出现局部堵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京沪高速公路临沂高新区段“12·1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许敬锦,肇事车辆鲁Q6316H号“豪沃”重型集装箱半挂货车(挂车号:
鲁Q3H25挂)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邢献波,男,中共党员,齐鲁交通临沂分公司临沂南收费站四中队中队长(国有企业人员),事故当日值班。
对收费站场和匝道压车严重的异常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快速疏通站场车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由齐鲁交通临沂分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2.吴海莲,女,中共党员,齐鲁交通临沂分公司临沂南收费站监控室主任(国有企业人员),事故当日带班。
对收费站场和匝道压车严重的异常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快速疏通站场车流且未及时汇报相关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由齐鲁交通临沂分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3.王厚远,男,群众,齐鲁交通临沂分公司信息监控中心监控员(国有企业人员),事故当日值班。
对事故路段路况监控巡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路段的异常情况,未及时上报并发布路况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由齐鲁交通临沂分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三)问责人员及单位
1.刘中欣,兰陵县辰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给予撤职处分,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马国梁,兰陵县辰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科督促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由兰陵县辰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处分。
3.李文涛,兰陵县辰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
由兰陵县辰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处分。
4.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兰陵县辰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全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5.齐鲁交通临沂分公司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四)行政处罚
1.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
(二)项,
对兰陵县辰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2.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
(二)项,对兰陵县辰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中欣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由临沂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吊销许敬锦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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