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docx
- 文档编号:8581089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8.50KB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docx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3.1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
一、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河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豫人社办〔2013〕75号)。
二、适用对象
法人和其它组织(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三、受理机构
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四、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五、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新注册成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实缴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5.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有偿使用经营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经营场所一般应为商业用房,使用面积应达到120平方米);
6.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及信息管理系统截屏;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协议、合同样本(管理制度应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样本包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拟与派遣劳动者签定的合同样本);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名单(持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职业介绍资格证书人员需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六、办事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2.受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核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决定。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核查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联系方式:
3
九、业务表单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XXX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业务表单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
…………………………
……
……
行政许可申请人
承诺:
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承办人:
行政机关印章(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业务表单2
XXX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企业名称
申请事项
(如为变更申请注明变更内容)
()初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
()撤回申请 ()撤销申请()注销申请
企业类型
组织机构
代码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
日期
注册资金
实缴资本
工商注册登记机关
注册地区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填表人及联系方式
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请注明不符原因)
()是()否
申请书主要内容
注:
申请书具体内容请按要求附页填写
3.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
一、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河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75号)。
二、适用对象
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
变更名称的需先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变更。
三、受理机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
五、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变更的事项及变更理由等。
劳务派遣单位出资人发生变化,新股东半年内不得变更为法定代表人);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财务审计报告;
4.变更法人、地址除上述3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变更法人:
(1)公司章程;
(2)股东决议;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变更地址:
新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有偿使用经营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六、办事流程
1.申请。
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受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变更经营地址的,许可机关需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
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通知申请人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明。
七、办理时限
出具《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
八、业务表单
(同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
3.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
一、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河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75号);
5.河南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工商〔2018〕17号)。
二、适用对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
三、受理机构
准予设立分公司的,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受理。
分公司备案的,由分公司注册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受理。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
五、办理要件
1.准予设立分公司,需提供材料如下:
(1)劳务派遣分公司报告表;
(2)总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2.分公司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分公司报告表;
(2)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4)分公司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经营管理人员名单(持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职业介绍资格证书人员需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省外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同时提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协议、合同样本。
六、办事流程
1.申请。
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分公司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将信息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设立分公司申请。
2.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机关准予设立分公司,在《设立劳务派遣分公司报告表》进行签批,将信息反馈工商部门。
3.备案。
分公司备案材料齐全的,注册地许可机关经初审、现场核查及复审、审定,准予分公司备案,出具《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
七、办理时限
准予设立分公司,5个工作日;分公司备案,15个工作日。
八、业务表单
1.劳务派遣分公司报告书
2.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表
业务表单1
劳务派遣分公司报告书
劳务派遣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
地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限
拟设立分公司(每个分公司都要填写,可自行增加行数)
分公司名称
注册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公司名称
注册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审核,同意公司在设立分公司。
许可机关(签章)
年月日
业务表单2
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表
劳务派遣分公司签章:
填表日期:
分公司名称
经营地址
企业法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
经营场所面积
管理人员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总公司名称
法人
注册资本
许可机关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备案
部门
意见
经审核,同意分公司在我市(县)备案。
(签章)
年月日
备案编号
注:
本表一式两份,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部门各执一份。
3.4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行政许可
一、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河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75号)。
二、适用对象
行政许可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续的劳务派遣单位。
三、受理机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
五、办理要件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同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表单,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
4.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三年派遣情况、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情况,财务审计报告等);
5.经营场地使用、经营管理人员情况。
六、办事流程
1.申请。
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准备相关材料,按照许可权限,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受理。
许可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规范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的申请,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核查。
许可机关应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现场核查真实无误的,许可机关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延续。
通知申请单位核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出具《受理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
八、业务表单
(同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表单)
3.5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
一、适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4.河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的通知(豫人社办〔2013〕75号)。
二、适用对象
劳务派遣单位。
三、受理机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
五、办理要件
1.经营情况报告书(包括:
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情况);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经营管理人员情况。
六、办事流程
1.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许可机关提出年度报告。
2.核验。
许可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规范齐全的予以核验,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加盖年度核验章。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务 派遣 行政许可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