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监管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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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加强市区单位庭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根据**等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监管模式,引导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监管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市区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
二、考核主体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区属党政机关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三、信用承诺
(一)签订信用承诺。
在市区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监管中,全面推行物业服务主体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由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对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进行公开承诺,签订《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自信用承诺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级信用网站、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二)实行编码管理。
根据信用承诺类型、所在区域、办理时间等进行编码,编码规则为:
城管+区域名称+类型简称(主动)+〔年份〕+时间+三位数字。
例如:
城管**主动〔2021〕0310001,表示为**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办理时间为2021年03月10日。
四、信用积分管理
对市区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实行信用积分管理,每半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以100分为信用基础分。
各考核主体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进行加减分管理。
对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进行加减分的,应及时送达《信用积分通知书》(见附件2),告知其加减分情况。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管理:
1.能够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连续三个月内保持单位庭院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和亮化管理、绿化管护达标的,加10分;
2.能够认真配合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创建、检查活动,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到位的,每次加5分;
3.对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制止且提供有关证据的,每次加5分;
4.单位庭院管理成效明显,被表彰或正面宣传的,每次加5分;
5.在年度单位庭院管理评比中获得“十佳庭院”、优秀庭院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扣分管理:
1.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不到位,被有关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每次扣10分;
2.未有效进行单位庭院管理,存在环境卫生不达标、容貌秩序混乱、设施和亮化管理不到位、绿化管护不合格等脏乱差现象的,每种情形扣2分;
3.单位庭院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问题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每次扣10分;
4.在各类创建整治活动中,因管理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扣15分;
5.拒不配合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20分;
6.以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00分。
五、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30(含)分以上、40-70分(含)、0-40分(含)、0分(含)以下的,分别列为守信对象、一般关注对象、重点关注对象、警示对象。
根据物业服务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守信对象,采取激励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将减少日常执法检查频次,由定期检查变为每半年抽查一次;
2.对一般关注对象,城市管理部门将约谈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负责人,督促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3.对重点关注对象,城市管理部门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每月进行检查,依法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4.对警示对象,执行重点关注对象同等监管措施,依法督促其限期整改;在办理涉及城市管理领域业务时不得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优惠政策。
六、权益保障
(一)信息公示。
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依托户外公示栏、部门网站等各类载体对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一般关注对象、重点关注对象、警示对象关注期(公示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
(二)异议处理。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见附件3)送达监管对象,物业服务主体对其信用等级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天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对异议申请的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并予以回复。
经核实,等级认定有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
(三)等级修复。
城市管理部门及时向物业服务主体告知等级修复政策,提升信用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物业服务主体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等级修复:
1.自动修复。
监管对象在关注期内未违反信用承诺和未被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关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关注等级,不再对外公示监管对象信息。
2.申请修复。
在关注期内,物业服务主体纠正违诺行为或已履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并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等级修复:
(1)参加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2人次(含)以上,可以进行一般关注等级修复;
(2)参加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4人次(含)以上,可以进行重点关注等级修复;(3)参加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6人次(含)以上,可以进行警示对象等级修复;(4)因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获得县级以上荣誉表彰的,可以进行警示对象(含)以下等级修复;(5)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进行等级修复的其他情形。
七、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1年4月10日至4月30日)。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排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及时召开动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各项工作。
同时,积极向监管对象发放《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诚信建设告知书》(见附件4),利用各种媒体、载体,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确保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组织开展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承诺书的签订、公示和信息采集等工作,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的物业服务主体基础数据库。
全面实施信用积分管理,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落实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形成一批典型案例。
(三)长效落实阶段(2021年11月1日以后)。
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全面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逐步形成体系健全、职责明确、流程高效、监管有力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按照“问题导向、创新监管”的思路,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落实有力措施,形成“属地负责、条块协作、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规范操作流程,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加大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监管实施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协调联动。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要求,全面推进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城市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面上工作统筹调度和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无缝对接、高效运转,形成“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良好格局。
附件:
1.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承诺书
2.信用积分通知书
3.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4.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诚信建设告知书
附件1
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共同维护文明美丽宿迁,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管理标准、规范等,全面履行应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和义务。
二、在管理的范围内,自愿承诺遵守以下事项:
同意实行信用积分管理,每半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以100分为信用基础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30(含)分以上、40-70分(含)、0-40分(含)、0分(含)以下的,分别列为守信对象、一般关注对象、重点关注对象、警示对象。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管理:
1.能够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连续三个月内保持单位庭院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和亮化管理、绿化管护达标的,加3分;
2.能够认真配合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创建、检查活动,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到位的,每次加5分;
3.对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制止且提供有关证据的,每次加5分;
4.单位庭院管理成效明显,被表彰或正面宣传的,每次加5分;
5.在年度单位庭院管理评比中获得“十佳庭院”、优秀庭院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扣分管理:
1.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不到位,被有关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每次扣10分;
2.未有效进行单位庭院管理,存在环境卫生不达标、容貌秩序混乱、设施和亮化管理不到位、绿化管护不合格等脏乱差现象的,每种情形扣2分;
3.单位庭院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问题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每次扣10分;
4.在各类创建整治活动中,因管理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扣15分;
5.拒不配合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20分;
6.以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每次扣100分。
三、严格遵守《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同意相关部门根据规定,采取公开曝光、信用约谈等监管措施。
四、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维护好市容环卫秩序,服从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
五、对在承诺范围内发生损害市容秩序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或提请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六、同意以上内容公开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扣分管理、信用评价,记录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联系方式:
承诺时间:
附件2
信用积分通知书
编号:
:
现查明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存在的 行为,以上事实有 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你单位作出的信用承诺,根据《市区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对你单位扣 分。
□符合相关信用加分规定,根据《市区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信用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对你单位加 分。
如有异议,可以凭借有效证件到作出积分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联系电话:
。
(城市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盖章):
备注: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3
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
编号:
:
根据《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你单位在(如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 信用积分管理中,累积得分为:
,被认定为:
。
如有异议,可以凭借有效证件15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联系电话:
。
(城市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盖章):
备注: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4
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诚信建设告知书
:
信用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近年来,我市结合实际大力探索创新,于2017年成功入选全国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2019年3月5日《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施行。
目前,我市正在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流程、闭环式新型监管机制,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市信用办制定了城市管理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实施细则,在单位庭院管理中评价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根据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的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并推送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1.对守信对象,采取激励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将减少日常执法检查频次,由定期检查变为每半年抽查一次;
2.对一般关注对象,城市管理部门将约谈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负责人,督促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3.对重点关注对象,城市管理部门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每月进行检查,依法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4.对警示对象,执行重点关注对象同等监管措施,依法督促其限期整改;在办理涉及城市管理领域业务时不得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优惠政策。
请你单位珍视自身的信用,杜绝违法违约行为,共同维护我市“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群众满意”的城市环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城市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送达回执
本单位已收到《单位庭院物业服务主体诚信建设告知书》,承诺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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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庭院 物业 服务 主体 信用 监管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