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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分析
“营改增”政策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分析
国务院2013年4月10日常务会议决定,从2013年8月开始,在全国进行“营改增”试点。
这次税改将打破94年确定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平行征收格局,这次改革对于社会经济影响深远,对企业经营影响深远。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两大流转税平行征收格局有什么问题?
我们知道,按照目前的税制格局,产品销售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劳务服务企业是营业税纳税人企业。
在现实经济中,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相互提供产品与劳务的交易相当普遍,如:
钢材贸易公司销售钢材给建筑公司(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交易),建筑公司为工厂修建围墙(营业纳税人与增值税纳税人交易)等等。
假设:
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格局下,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增值税税率17%)销售一项117元价税合计的产品给营业税纳税人B公司(营业税税率5%),营业税纳税人B公司将购进117元的产品作为一项劳务的成本,然后将这项劳务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C公司(增值税税率17%),C公司接受劳务生产了一种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即是说,A公司的产品是B公司的劳务成本,B公司的劳务又是C公司产品成本,这里A公司与C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人,B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
B公司购进A公司117元产品作为劳务成本,对于A公司而言,100元作为销售收入,17元作为销项税额。
B公司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B公司的成本为117元,假设B公司这项成本形成在销售的时候不盈利,那么B公司销售定价是多少?
注意,由于B公司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因此B公司售价扣除5%营业税再减去117元成本等于零(不盈利),假设B公司售价为a,则a减去a乘以5%再减去117等于零,那么a等于123.16元,即是B公司售价为123.16元,超过了成本117元,而B公司没盈利,钱到哪儿去了,B公司交营业税了。
B公司售价计算:
a-a×5%-117=0
a-a×5%=117
a(1-5%)=117
a=123.16
这时,C公司以123.16元成本购进,由于B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C公司购进没有进项税额抵扣,C公司成本就是123.16元。
假设C公司这项成本价值构成产品价值之后,C公司销售产品也进行零利润销售,那么C公司售价是多少呢?
C公司必须得以123.16元不含税价销售,加上17%的增值税20.94元,价税合计144.10元,意味着这时候消费者需要支付144.10元才能购买这项产品价值。
问题分析:
1、在流转环节中,A公司销售环节已经缴纳流转税,而B公司和C公司任然需要缴纳流转税,体现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存在情况下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2、B公司C公司没有盈利,但是价格上涨144.1-117=27.10元,上涨幅度23.16%。
上涨的27.10元为B公司缴纳营业税6.16元和C公司增值税20.94之和。
如果C公司的产品没有退出流通环节,继续被另外的企业购进,重复征税将会进一步放大售价。
因此,重复征税造成物价快速增长,破坏经济健康,影响币值稳定和金融秩序。
3、在经济决策中,C公司为了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将会直接到A公司采购,避开B公司,这样无疑造成B公司业务萎缩。
B公司属于服务行业,在整个社会中,这样的税制会打击服务行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在现代经济中,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第三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越大,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必须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壮大第三产业。
4、C公司自行到A公司采购以抵扣进项税额,不愿意将服务外包,形成A公司“大而全、小而全”,不利于企业主辅分离、不利于企业产业升级。
思考:
①目前国家为什么允许运输发票可抵扣7%进项税额?
②国家为什么不允许不动产抵扣进项税额而允许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解决:
那么,目前进行“营改增”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吗?
以上述经济交易模型为例,B公司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税率为17%,B公司C公司任然不盈利情况下,将如下图示意:
上述示意图可见,重复征税,物价上涨,第三产业的发展问题都可以进行解决。
二、营改增政策介绍:
现行政策及相关问题解读:
1、为什么首先选择上海试点?
①上海经济发达,第三产业比重高②上海国税地税合署、办公。
综合原因:
上海基础好,改革试点难度低。
2、选择交通运输业原因?
①交通运输业和生产业联系紧密②运输发票已经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注:
2013年8月前试点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
3、首先选择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是什么含义?
所谓现代服务业,确切含义是“生产型”服务业,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业,另外一种类型是“生活型”服务业,如餐饮、娱乐、会所等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密切联系,先不纳入试点。
具体而言,现代服务业包括: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动产租赁。
4、2012年上海试点后为什么迅速扩围全国?
2013年2月18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非试点地区加入试点的积极性很高。
河北、河南、山东、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3年尽快加入试点,其他地方也表达了进行试点的愿望。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进行“营改增”试点,同时纳入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两大行业。
迅速扩围的原因是:
①有的企业可能会为了享受试点地区税负下降而“跑路”。
②非试点地区税负相对偏高,对于吸引新投资项目不利。
③非试点地区一些投资项目或公司对于经济业务决策处于观望状态。
比如“贵阳地铁”项目,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改革前后成本将相差17%,涉及金额巨大。
④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为了能更多抵扣进项税额,在购买服务,接受运输劳务等方面,将选择试点地区服务商,不利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的发展。
所以,一旦“营改增”进行试点,越早试点对地方经济越有利。
5、试点后,对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差异衔接处理政策。
①非试点地区企业取得试点地区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②试点地区试点企业分支机构在非试点地区缴纳营业税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
③非试点地区企业分支机构在试点地区的,继续缴纳营业税。
6、试点后,对于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
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形式上可能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
7、试点行业增值税税率的确定。
①有形动产租赁17%②交通运输11%③服务业6%
8、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区分标准?
销售额标准为连续12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作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任然为3%。
9、服务业“出口”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和“免抵退”办法。
财税【2011】131号:
对于国际运输(包含运输出境与运输入境)、为境外提供的试点行业的服务活动,适用零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3号公告指出对于“服务出口”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免抵退”方式退税,退税率为征税率。
10、对于客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1、对于免费提供服务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三、国家增值税法规今后变革预期
1、“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税率将出现6%、11%、13%、17%几档税率,增值税作为逐环节征收、逐环节抵扣的中性税收,是不适宜用多档税率的,因此,国家进一步会在合适时机统一增值税税率或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
例1:
某公司购进煤炭(17%税率)制作蜂窝煤(居民用煤炭制品13%税率),假设购进不含税金额1000元煤炭,制作蜂窝煤后不含税售价1300元,那么进项税额为170元,销项税额为1300×13%=169元,出现“增值不增税”的现象,对于国家税收不公平。
例2:
假设营改增后,某服务业公司成本组成中外购物料成本为17%税率,该公司增值税税率为6%。
假设该公司服务单位成本中外购物料成本为80元,其他成本为20元,外购成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80×17%=13.6元,假设该公司服务单位不含税售价220元,销项税额等于220×6%=13.2元。
同样会出现“增值不增税”的现象,对于国家税收不公平。
增值税多档税率的另外一种不合理现象是对于一些行业,进项税率低而销项税额高,对于纳税人不公平,税负偏高。
比如某公司蒸馒头卖,小麦面粉税率为13%,但是馒头税率为17%,造成类似公司税负偏高。
增值税多档税率另外的问题是,社会经营项目有复杂,对于一些经营项目究竟按照哪一档税率执行,要么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感到无所适从,要么在具体规定上很繁琐。
2、“营改增”后,关于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预期将会解禁。
目前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本身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允许一般纳税人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势必造成一般纳税人避开建筑施工企业自行建造不动产,从而会打击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展。
如果建筑施工行业“营改增”,预计国家会出台可以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规定。
3、“营改增”后,关于运输发票中运费抵扣7%进项税额的规定预计将被取消。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自然可以抵扣11%进项税额,而对于小规模运输纳税人,如果可以抵扣7%进项税额,将形成小规模纳税人交税3%,扣税7%的不合理现象,形成小规模纳税人普票抵税,与一般征管机制冲突。
而目前允许抵扣运输金额7%进项税是“营改增”前国家为扶持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取向。
4、“营改增”后,对于企业接受“生活型”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很难区分是企业经营需求还是个人消费,如餐饮等行业提供服务,国家将规定类似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直接规定类似行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后,对于一些高消耗、对社会经济发展必要性不高、奢侈性消费服务行业,如“高尔夫球场”,会不会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有待国家具体规定。
类似行业估计会两种解决方案:
①在目前增值税多档税率情况下适用高税率②增值税税率今后调整为非多档税率时再运用消费税作为调整。
6、“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两种情况下造成新的税收公平问题有待国家明确。
例1:
如一家服务型公司兼营货物销售,服务年收入300万元,货物销售年收入100万元,总收入不到500万元,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对其他只做货物销售而销售额100万元的企业而言,在税率上可能占优势,对其他只做货物销售纳税人不公平。
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相对其他只做服务,服务销售额300万元的企业而言,也不公平。
例2:
一家服务业公司年收入不到500万元,但是服务提供中提供的材料成本超过80万元,在经济实质上,该公司货物销售已经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对一些只做货物销售的一般纳税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关于类似问题带来的税收公平问题,有待国家进一步明确。
7、一些服务型经营企业,在改征增值税后,面临进项税很少的情况,如“劳务派遣”、“银行”、“保险”等,类似企业税负将会变重,国家会不会出台一些特殊的处理方式有待进一步明确。
四、“营改增”后税务机关管理疑难问题
1、“营改增”完成后,整个社会所有行业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对于一些不法商人和不熟悉增值税专票监管机制的以身试法者,可能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问题比现在更加严重态势,国家预计会在作专项打击、专项清理。
2、一些“生活型”服务企业,面临大量个人顾客消费,可以不开发票,容易隐匿收入,而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些企业的产出率难以核定,加上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自开”发票等问题,类似企业预期将成为增值税偷税漏税“重灾区”。
3、虚构“服务出口”骗取增值税退税可能比虚构货物出口骗取退税更加容易,至少“服务出口”企业不用伪造物资进出痕迹。
4、有的诚信度低的企业可能借着服务业的幌子适用低税率而实质上做着贸易等事情,使得进项税高,销项税低,从而蒙混偷税。
五、“营改增”对于企业的影响及企业避税新动向
1、企业减税效果明显
上海市2012年1-10月减收225亿元,北京市两个月减收25亿元。
具体来说,企业减税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营改增”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如上海电气集团2012上半年因为审计费抵扣进项税额61万元,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系统服务费抵扣进项税额600万元。
②“营改增”试点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从原来3%或5%营业税税率转变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税负直接下降。
如某公司原年销售额100万元,营业税税率3%,需要缴纳3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交增值税=(100万÷1.03)×3%=2.91万元。
③“营改增”后作为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也存在税负下降情况。
如中国国航(601111)2012年年报应交税费科目余额从上年同期27.56亿下降到4.45亿,公司申明为“营改增影响”,省广股份(002400)2013年1季度业绩增长50%-70%,原因之一为“营改增”节税增利。
2、部分企业“营改增”前期,由于缺乏进项税抵扣,税负上升
目前来看,税负上升主要是物流运输企业为主。
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2012年1月份实际税负比营业税税负上升约3.4个百分点,增幅高出1倍多;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2012年1-2月税负上升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2012年1月份实际负担率增加215%。
据相关资料,物流企业成本组成大致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一个是上海市这个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
你看开始的时候比较高,到了7月份,它就到了基点以下了,然后呢,是逐步下降。
这么一个态势。
也就是第一个月,交通运输企业增幅0.8个亿。
到了去年12月份,就减负总体算帐0.8个亿了。
到了今年2月份,它这个减负就减了2个亿了已经。
从王军出示的两张图标上,记者看到,上海市交通运输业2012年1月份增加税负接近8000万元,而到了2013年的2月份,变成减税接近4500万元,而在北京,交通运输企业在2012年9月份首次营改增后,增加税负3000万元,而到了今年的2月份呢,变成减税超过1亿1千万元。
上段摘自《第一财经》文章《营改增试点8月再扩围 企业预计今年减负1200亿》
3、“小型企业”部分市场份额会被大企业吞噬。
假设某服务行业,营改增后有两家公司,A公司和B公司,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假设某项服务成本及售价两家公司对照如下:
成本
不含税售价
增值税税额
价税合计
企业利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成本
A公司
950
1300
78
1378
350
1300
B公司
1000
1300
39
1339
300
1339
注:
假设A、B两公司外购成本总支付均为1000元,但是有部分支付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可以抵扣部分进项税额而B公司不得抵扣,假设抵扣金额为50元,则B公司成本高于A公司成本。
分析:
①“营改增”前,两公司开具普票,假设收款1300元,则客户购进成本均为1300元,而“营改增”前两公司成本一致,所以两公司竞争在同一平台上。
②“营改增”后,A公司成本有下降,而B公司成本没有下降。
③“营改增”后,客户群体中部分企业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也可以抵扣,按照上述售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愿意购进A公司的服务,而B公司失去竞争优势。
④如果按照上述售价,如果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B公司是有竞争优势的,问题是“营改增”大背景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会增多,即是说客户中一般纳税人会增多,B公司的优势客户将会变少。
综合分析,部分小规模公司享受营业税税率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情况下的税负直接计算下降,但是面临市场竞争失利的风险。
4、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产业升级的成本进一步下降,企业的技术革新愿望预期会进一步增强。
假设某公司技术改造支付服务费支付100万元,营改增前后成本对照如下:
支付金额
抵扣
增值税
入账
成本
抵扣
所得税
考虑抵扣所得税后实际成本
营改增前
100
0
100
100×150%×25%=37.5
100-37.5=62.5
营改增后
100
100÷1.06×6%=5.66
100-5.66=94.34
94.34×150%×25%=35.38
94.34-35.38=58.96
分析:
①“营改增”企业研发成本进一步下降②研发收益是多方面的,其中一项好处是可以“减员增效”,而员工工资对于企业来说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企业有动机使成本构成中减少人工成本的比率。
5、“营改增”后企业避税思路主要有两点:
①利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策划。
②在适用高税率混合销售情况下撤分业务分别适用低税率及高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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