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注税务刑事法律制度讲义第一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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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注税务刑事法律制度讲义第一章
2013注税务刑事法律制度讲义第一章9-注册税务师考试
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抗税罪
(一)抗税罪的概念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二)抗税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如果他们单独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则应当按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当纳税而故意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缴纳税款,目的是将应缴税款非法占为己有。
(三)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对税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和拒不缴纳税款两个方面才构成抗税行为。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妨害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活动,而且也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三、抗税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犯抗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多次抗税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如果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一个行为既构成了抗税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行为特征,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即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在对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逃避的税款。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须出自故意,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目的。
(三)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逃避的税款。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采取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且单位不限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也包括其他单位。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三)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根据规定,对纳税人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分情况定罪处罚。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按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其构成如下: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都具有牟利的目的。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
一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二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
虚开包括: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
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虚开。
4.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造成税款流失。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犯罪数额多少是确定是否犯罪及决定其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
《刑法》对构成本罪的数额无明确限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或者出售非法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其构成如下: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
3.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明知自己所持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仍然出售的行为。
4.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的税收秩序。
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其构成如下。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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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XX 税务 刑事法律 制度 讲义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