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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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附件: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
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
污染物排放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
具体名单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按实际发生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年度。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4至5月对上年度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
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3项指标:
1.废水排放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3.废气排放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气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5.噪声排放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的厂界噪声是否超标并造成扰民问题。
6.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7.排污费缴纳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或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9.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10.违法排污情况。
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
排污单位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的行为也纳入本指标考核。
11.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及应急处置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由不可抗力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12.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3.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有经查证属实、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排污单位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若能在评价期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投诉人对其整改效果满意的,可视为已经完成整改任务。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
上述13项评价指标全部合格,则为环保诚信企业:
1.达标排放废水污染物;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
3.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
5.厂界噪声达标、没有造成扰民问题;
6.按规定管理、贮存、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
9.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10.没有违法排污行为;
11.没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12.没有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13.没有经查实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二)环保警示企业。
用黄牌标识。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排放废水监测项目超标少于1倍(含1倍,pH值以超出排放标准1为界限);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少于1倍(含1倍);
3.排放废气监测项目超标少于1倍(含1倍);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少于1倍(含1倍);
5.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
6.未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
7.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但逾期未缴纳;
8.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三同时”制度;
9.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0.没有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11.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但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牌标识。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理企业:
1.排放废水监测项目超标1倍以上(pH值超出排放标准1以上);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1倍以上;
3.排放废气监测项目超标1倍以上;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1倍以上;
5.未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6.虚报、瞒报、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7.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
8.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
9.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0.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三章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重点污染源排放废水、废气的监测项目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人工监测的项目。
主要污染物对应评价期内佛山市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项目。
噪音监测项目为选测项目,但出现噪音扰民问题时必须监测噪音是否超标。
监测数据来源于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抽查时取样的监测结果。
监测项目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不同而确定(具体监测项目可参照附表1和附表2执行)。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监督性监测由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由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由各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
佛山市监测中心站每季度对1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进行一次抽测。
排污单位如有新、改、扩建项目处于试生产期(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可暂不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
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须当场向环境监测人员作出合理解释,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环境监测机构须在现场监测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排污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排污单位若对监测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有关监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应的环境监测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监督性监测废水项目出现两次超标的判为全年超标,废气项目一次超标(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两次超标)判为全年超标,噪声项目超标判为全年超标。
省、市环境保护监察(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抽查取样监测发现一次超标也判为全年超标。
第九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6项、第10项和第12项评价指标以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参与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的行政处罚必须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起超过60日、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或者虽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但经审查、审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第十条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3项信息收集整理,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各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收集,按季度及时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一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对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评结果(对其中已纳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采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评价结果,不作重复评价),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
被评价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视同无异议);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对被评价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对拟定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调查、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正式公布,并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同时抄送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佛山市供电局、佛山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与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佛山市供电局、佛山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合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并利用经济手段,推进绿色信贷,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六条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标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定;
(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
(三)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
(四)连续三年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需要出具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或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免除现场核查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标识)和环保严管企业(红牌标识),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治污水平。
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自行提出环境保护信用等级变更申请,递交信用修复申请函、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给予实施信用修复(对于纳入上级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出具初审意见),不再作为环保严管或环保警示企业,取消红牌或黄牌标识;对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降为环保严管企业,并且不予信用修复。
变更情况及时通报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佛山市汾江河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1.废水主要监测项目
2.废气主要监测项目
3.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4.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企业达标情况表(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附表1
废水主要监测项目
行业类别
监测项目
黑色金属矿山(包括磷铁矿、赤铁矿、锰矿等)
pH、悬浮物、重金属▲
钢铁工业(包括选矿、烧结、炼焦、炼铁、炼钢、连铸、轧钢等)
pH、悬浮物、CODCr、挥发酚、总氰化物、石油类、六价铬、总锌、氨氮、硝基苯类*
选矿药剂
pH、悬浮物、CODCr、BOD5、硫化物、重金属▲
有色金属矿山及冶炼(包括选矿、烧结、电解、精炼等)
pH、悬浮物、CODCr、总氰化物、重金属▲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pH、悬浮物、CODCr、BOD5、重金属▲
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
pH、悬浮物、CODCr、石油类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pH、悬浮物、CODCr、BOD5、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
煤炭采造业
pH、悬浮物、硫化物
焦化
pH、悬浮物、CODCr、苯系物、挥发酚、氨氮、总氰化物、石油类、硫化物、苯并(a)芘*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pH、悬浮物、CODCr、BOD5、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总有机碳*
化学矿开采
硫铁矿
pH、悬浮物、CODCr、BOD5、硫化物、总砷
磷矿
pH、悬浮物、氟化物、元素磷、总磷
汞矿
pH、悬浮物、总汞
无机原料
硫酸
pH、悬浮物、硫化物、重金属▲、氟化物
氯碱
pH、悬浮物、CODCr
铬盐
pH、悬浮物、六价铬、总铬
有机原料
pH、悬浮物、CODCr、挥发酚、总氰化物、总有机碳*
塑料
pH、悬浮物、CODCr、BOD5、石油类、总有机碳*、硫化物
化学纤维
pH、悬浮物、CODCr、BOD5、总有机碳*、石油类、色度
橡胶
pH、悬浮物、CODCr、BOD5、石油类、总有机碳*、硫化物、六价铬
医药生产
pH、悬浮物、CODCr、BOD5、石油类、总有机碳*、挥发酚
染料
pH、悬浮物、CODCr、苯胺类、挥发酚、总有机碳*、色度
颜料
pH、悬浮物、CODCr、硫化物、总有机碳*、总汞、六价铬
油漆
pH、悬浮物、CODCr、挥发酚、石油类、总有机碳*、六价铬、总铅
合成洗涤剂
pH、CODCr、BOD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总磷、总有机碳*
合成脂肪酸
pH、悬浮物、CODCr、总有机碳*
聚氯乙烯
pH、悬浮物、CODCr、BOD5、总有机碳*、硫化物、总汞、氯乙烯
感光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业
pH、悬浮物、CODCr、挥发酚、总有机碳*、硫化物、总银、
总氰化物
其它有机化工
pH、悬浮物、CODCr、BOD5、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总有机碳*
化肥
磷肥
pH、悬浮物、氟化物、总磷
氮肥
pH、悬浮物、CODCr、BOD5、氨氮、挥发酚、总磷
合成氨工业
pH、悬浮物、CODCr、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
氨氮
农药
有机磷
pH、悬浮物、CODCr、BOD5、挥发酚、硫化物、有机磷农药*、
总磷
有机氯
pH、悬浮物、CODCr、BOD5、硫化物、挥发酚、有机氯农药*
除草剂工业
pH、悬浮物、CODCr、总有机碳*、百草枯*、阿特拉津*、吡啶*
电镀
pH、重金属▲、总氰化物
烧碱
pH、悬浮物、总汞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pH、悬浮物、CODCr、BOD5、石油类、重金属▲
普通机械制造
pH、悬浮物、CODCr、BOD5、石油类、重金属▲
电子仪器、仪表
pH、CODCr、BOD5、总氰化物、重金属▲
造纸及纸制品业
pH、悬浮物、CODCr、BOD5、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纺织染整业
pH、BOD5、CODCr、色度、氮氨、硫化物、六价铬、总铜、
苯胺类、二氧化氯*
皮革、毛皮、羽绒服及其制品
pH、悬浮物、CODCr、BOD5、硫化物、总铬、六价铬、石油类
水泥
pH、悬浮物
油毡
pH、悬浮物、CODCr、BOD5、石油类、挥发酚
玻璃、玻璃纤维
pH、悬浮物、CODCr、BOD5、总氰化物、挥发酚、氟化物
陶瓷制造
pH、悬浮物、CODCr、BOD5、重金属▲
石棉(开采与加工)
pH、悬浮物、石棉
木材加工
pH、悬浮物、CODCr、BOD5、挥发酚、甲醛
食品加工
pH、悬浮物、CODCr、BOD5、氨氮、动植物油
味精工业
pH、悬浮物、BOD5、CODCr、氨氮
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
pH、悬浮物、CODCr、BOD5、动植物油、氨氮、总大肠菌群
饮料制造业
pH、悬浮物、CODCr、BOD5、氨氮
柠檬酸工业
pH、悬浮物、BOD5、CODCr、氨氮
船舶工业
pH、悬浮物、CODCr、六价铬、总锌、总铜、总镍、总砷、总镉、总氰化物、苯系物
制糖工业
pH、悬浮物、CODCr、BOD5、色度、石油类
电池
pH、悬浮物、重金属▲
发酵和酿造工业
pH、悬浮物、CODCr、BOD5、色度、氨氮、总磷
管道运输业
pH、悬浮物、CODCr、BOD5、石油类、氨氮
宾馆、饭店、游乐场所及公共服务业
pH、悬浮物、CODCr、BOD5、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总磷
绝缘材料
pH、悬浮物、CODCr、BOD5、挥发酚、石油类
卫生用品制造业
pH、悬浮物、CODCr、石油类、挥发酚、氨氮、总磷
城市污水处理厂(只接纳生活废水)
pH、悬浮物、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
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
pH、悬浮物、色度、CODCr、BOD5、总氮、总磷、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烷基汞*
其他行业
pH、悬浮物、CODCr、氨氮
备注:
1.此处重金属系指总的Cu、Pb、Zn、Cd、Ni、Cr、Cr(VI)、Hg、As等;
2.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监测机构监测;
3.“*”标注的项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环境监测机构可暂时不报。
附表2
废气主要监测项目
行业类别
监测项目
工业炉窑
烟(粉)尘、二氧化硫、氟化物*、铅*、汞*、铍*、沥青油烟*
生产和生活用锅炉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烟尘
炼焦
颗粒物、苯可溶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苯并(a)芘*
水泥工业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
火电厂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燃料含硫量
化工
二氧化硫、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气*、氯化氢、一氧化碳、硫酸雾*、恶臭*、颗粒物
石油化工
烟尘、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系物、恶臭*
冶金
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氯化氢、一氧化碳、铅*、烟尘、
氮氧化物
电子
苯系物、丙酮*、甲醇、氟化物*
硫酸工业
二氧化硫、硫酸雾、烟尘
船舶工业
烟尘、粉尘、苯系物
钢铁工业
粉尘、二氧化硫、氯化氢*、氮氧化物
沥青工业
沥青烟、粉尘、苯并(a)芘
轻工
二氧化硫、硫化氢、汞*
金属工业
二氧化硫、粉尘、烟尘
普钙工业
氟化物、粉尘、二氧化硫
化肥
氨、氟化物*、氮氧化物、硫化氢
合成洗涤剂
粉尘
焚烧炉
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氨*、二噁英*
皮革
硫化氢、氨
雷汞工业
汞
柠檬酸工业
硫化氢,恶臭*
味精工业
硫化氢,恶臭*
其他行业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
备注:
1.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监测机构监测;2.“*”标注的项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环境监测机构可暂时不报。
附表3
年第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表(废水)
环境监测机构盖章
被监测单位法人代码:
被监测单位详细名称:
监测日期:
年月 日废水排放量(t/d):
设计生产能力:
实际生产能力:
负荷:
%
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
实际处理能力:
负荷:
%
受纳水体名称:
水体所属功能区:
执行标准:
排污口编号
排污口名称
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mg/L)
标准限值
(mg/L)
达标评价
排放量
(kg/d)
填报说明:
1.单位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填写,发生变更时,请同时填写变更前名称。
2.污染物浓度、排放量、生产负荷均指监测期间平均值。
3.纳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通过“广东省重点污染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数据,无需填写本表。
续附表3
年第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表(废气)
环境监测机构盖章
被监测单位法人代码:
被监测单位详细名称:
监测日期:
年月 日废气排放量(m3/h):
设计生产能力:
实际生产能力:
负荷:
%
执行标准:
燃料名称:
燃料含硫率:
%
排污口编号
排污口名称
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mg/m3)
标准限值
(mg/m3)
达标评价
排放量
(kg/h)
填报说明:
1.单位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填写,发生变更时,请同时填写变更前名称。
2.污染物浓度、排放量、生产负荷均指监测期间平均值。
3.纳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通过“广东省重点污染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数据,无需填写本表。
续附表3
年第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表(噪声)
环境监测机构盖章
被监测单位法人代码:
被监测单位详细名称:
监测日期:
年月 日
设计生产能力:
实际生产能力:
负荷:
%
监测点名称
Leq值,dB(A)
昼间
夜间
测量值
标准限值
达标评价
测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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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 重点 污染源 环境保护 信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