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注册和变更登记办理的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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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注册和变更登记办理的指南
特种设备办事指南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一、注册登记
锅炉注册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法人证等);
2、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司炉、水处理工证的原件(在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锅炉出厂资料(含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全部图纸和锅炉制造厂所在地质监部门出具的监检证等)或进口检验报告;
4、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5、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书;
6、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7、锅炉水质监测报告书;
8、锅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9、锅炉验收的会议纪要
10、锅炉登记卡(一式二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法人证等);
2、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含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全部图纸和压力容器制造厂所在地质监部门出具的监检证等)或进口检验报告;
4、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
5、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书;
6、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7、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8、压力容器验收的会议纪要;
9、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二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注册登记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等);
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名录(加盖单位公章);
3、设备出厂资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4、设备出厂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设备不要求此项)
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项);
6、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应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
7、验收检验报告;
8、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注:
使用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
按照单位类型不同提供相应的资料:
①企业单位应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事业单位应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法人证加盖公章
③机关单位应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换证
锅炉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法人证等);
2、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司炉、水处理工证的原件(在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有效锅炉内部检验报告书(两年至少一次);
4、有效锅炉外部检验报告书(一年一次);
5、锅炉水质监测报告书;
6、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7、锅炉使用登记证。
8、水压试验报告(每六年至少一次)
压力容器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法人证等);
2、管理人员和足够数量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4、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5、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6、上次和本次定期检验之间的历年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机电类特种设备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等)单位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提供此项;
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用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定期检验报告;
4、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应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
5、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
注:
使用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
按照单位类型不同提供相应的资料:
①企业单位应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事业单位应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法人证加盖公章
③机关单位应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变更手续
锅炉、压力容器
依据:
津质技监局特[2005]634号《关于进一步贯彻<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同)使用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二手锅炉压力容器迁移、过户及使用的安全监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变更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迁入安装告知
安全监察机构在受理二手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的申请时应严格审查有关资料并注意以下问题:
1、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单位的资质和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
2、锅炉压力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
3、是否有迁出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附件一)和在有效期内且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4、是否有原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原称注册登记表)。
对不具备相关资料的设备,以及自出厂之日起超过15年的锅炉和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或使用年限超过20年压力容器不予办理迁入安装告知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跟踪处理,切实避免相关设备非法投入使用或流向他处。
(二)迁出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锅炉压力容器迁出手续时应审查以下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收回使用登记证,在注册登记卡中注明“已迁出”字样,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做迁出处理:
1、锅炉压力容器迁移申请书(见附件二)
2、原注册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
3、有效期内且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4、原始技术档案资料;
对自出厂之日起超过15年的锅炉和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或使用年限超过20年压力容器不予办理迁出手续。
(三)停用
停用超过一年的锅炉压力容器,其使用单位应当在封存设备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见附件三),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做停用处理。
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更改数据库中的相应数据。
(四)过户(设备保持现状不变,只改变使用单位名称)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见附件四),经安全监察机构同意,重新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对数据库中数据做相应处理。
(五)报废
锅炉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对报废的设备应在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现场监督下将其解体后,再销售给废品回收部门。
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注册登记表及检验报告中注明“已报废”字样,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进行报废处理。
二、关于延期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检验单位同意,报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所在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延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关于定期检验合格证
我市继续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制度,以定期检验合格证代替定期检验合格标记。
经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其使用单位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报告》等资料(见附件五)到原登记发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定期检验合格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定期检验合格证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及时安排检验。
对超过定期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六个月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书面向安全监察机构说明超期未检验的原因,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结案后再进行检验。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迁入的二手锅炉压力容器,无《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的设备不得进行检验。
2、对安全监察机构已办理安装告知的二手锅炉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根据该台设备停用时间及上次检验日期,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适当增加检验项目。
3、对使用单位发生变更,而未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过户手续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行检验。
机电类特种设备
依据:
津质技监局特[2007]21号《关于进一步贯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迁出、迁入安装、过户、停用及报废的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我市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迁出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迁出手续时,应严格审查以下资料:
1、《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见附件一);
2、原注册登记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4、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证明》(见附件二),收回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注册登记表中注明“已迁出”字样,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做迁出处理。
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不予办理迁出手续。
二、迁入安装告知
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受二手机电类特种设备迁入安装告知时,应严格审查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2、原注册登记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证明》;
3、原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4、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5、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安装单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三、过户(产权转让,设备现状不变)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特种设备过户手续时,应严格审查以下资料
1、由特种设备接收单位填写的《天津市特种设备过户申请书》(见附件三);
2、原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原设备技术档案资料;
4、在有效期内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对符合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予办理过户手续并及时对数据库中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四、停用
机电类特种设备停用超过一年的,应由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在封停设备30日内,填写《天津市特种设备停用申请书》(见附件四),向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报停。
安全监察机构在受理设备停用申请的同时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收回,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的相应数据做停用处理。
停用设备重新启用,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定期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安全监察机构重新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报废
机电类特种设备报废时,应由使用单位向原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交回《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理注销手续。
厂内机动车辆和叉车报废后,还应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监察机构在办理设备注销手续时,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中注明“已报废”字样,并及时将数据库中相应数据进行报废处理。
对应该进行报废处理的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且未向原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的,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查处。
附件一:
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
天津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因(原因)现申请将下表中所列我单位共计台特种设备(见下表),拟迁移到省(市)(区)区、县(单位名称),已经定期检验合格,申请办理异地迁移手续。
迁出单位(公章)20年月日
注册代码
原使用登记证号
型号或名称
制造单位
制造编号
制造日期
原注册日期
安全状况等级
1
2
3
4
5
6
7
8
说明:
1、本申请一式三份,申请单位、监察机构各一份,一份随设备档案迁移;
2、栏2机电类设备不填,栏3锅炉填写型号其他类特种设备填写设备名称,栏8仅压力容器填写。
3、机电类特种设备在迁移前可不进行检验。
附件二:
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证明
津(和)质特迁证字〔20〕第号
现有共台特种设备(详见设备迁出单位的《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经审查,同意由我区(县)迁出。
异地移装后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证明与迁出单位的《天津市特种设备迁移申请书》同时使用并加盖骑缝章。
原注册登记机构(公章)
年月日
本证明一式二份,一份监察机构存档、一份随设备档案迁移
附件三:
天津市特种设备过户申请书
天津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因(原因)现申请将下表中所列原使用单位名下的共台特种设备过户到我单位名下,我单位愿意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承担过户后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册登记编号
特种设备
名称、型号
注册登记编号
特种设备
名称、型号
上述设备原产权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同意过户。
重新取得使用登记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注册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单位、监察机构、检验单位各一份。
附件四:
天津市特种设备停用申请书
天津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现有下表中所列台特种设备因需停用月,申请办理停用手续。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
注册登记编号
特种设备
名称、型号
出厂编号
注册登记编号
特种设备
名称、型号
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同意办理停用手续,收回使用登记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重新启用前应经检验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注册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使用单位、监察机构、检验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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