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docx
- 文档编号:8577
- 上传时间:2022-09-30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7.83KB
大连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docx
《大连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连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连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大连市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为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逐步压减近海渔业资源捕捞强度,合理调整海洋捕捞作业结构和渔船、渔具规模,消除潜在安全隐患,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和〈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35号)、《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和〈大连市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减船目标
以国家安排减船补贴为手段,逐年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总功率和数量,逐步降低捕捞强度,其中优先淘汰报废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中小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国家规定的渔船报废拆解补助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按照国家目标计划,辽宁省分配给我市2015-2019年计划为减船1253艘,总功率43825千瓦。
按照市海洋渔业局《关于对我市拟减船转产渔船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大海渔政字〔2016〕203号),截至最终申报时间2016年6月22日,各地区共上报拟减船转产海洋捕捞渔船2266艘,总功率94722.45千瓦。
我市决定到2019年底,力争将上述2266艘海洋捕捞渔船全部压减。
其中,2017年,按先后顺序计划压减44.1千瓦以下全部小型老旧海洋捕捞渔船、44.1千瓦以上拖网老旧捕捞渔船和44.1千瓦以上大中型非拖网老旧海洋捕捞渔船,共计1694艘,总功率60374千瓦;2018年,计划压减44.1千瓦以下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及44.1千瓦以上拖网捕捞渔船,共计425艘,总功率17619.15千瓦;2019年,计划压减44.1千瓦以上大中型非拖网海洋捕捞渔船,共计147艘,总功率16729.3千瓦。
对上述拟减船转产的渔船自愿申请退出的,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在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内,按照后续申请顺序等量递补。
2016年6月22日后申请减船转产的海洋捕捞渔船,待本次减船转产任务完成后,列入下一批减船转产计划。
二、补助内容、标准及资金来源渠道
(一)补助内容。
国家以赎买渔船的方式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不再从事捕捞。
申请淘汰渔船须真实存在、证件齐全、船证相符(经省“船证不符”整治渔船,证书视为相符)。
渔船拆解或改作人工鱼礁后,由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为渔民或企业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灭失渔船由渔港监督部门开具《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并注销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省渔业主管部门收回上缴国家。
对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
(二)补助标准。
为加大推进减船转产力度,整合中央财政渔业油补转移支付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对减船转产的企业或渔民按照减船功率给予8000元/千瓦的补助,渔船功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标定功率为准。
同时,对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渔具集中销毁和建档保存等给予一定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
材质与船长分档
补贴内容
木质渔船
钢制渔船
补助对象
船长<12米
12米≤船长<24米
船长≥24米
船长<12米
12米≤船长<24米
船长≥24米
减船补助资金
按照渔船功率,以0.8万元/千瓦标准补贴。
减船转产的企业或渔民
渔船拆解
——
1.0
1.5
1.0
2.0
3.0
县级
渔业
行政
主管
部门
人工鱼礁改造
——
----
----
——
4.0
5.0
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
0.5
1.0
1.0
0.5
1.0
1.0
渔具集中销毁
0.5
0.5
0.5
0.5
0.5
1.5
1.表中无单位数字为补贴资金数,单位为万元。
2.表中未列材质渔船补助标准参照木质渔船标准执行。
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表
(三)资金来源渠道。
1.2015-2019年,国家下达我市减船转产计划1253艘,总功率43825千瓦。
我市可争取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项目中央资金。
2.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工作展开后,随着海洋捕捞渔船逐年压减,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渔船的油价补贴规模将同步减少,可释放部分资金。
3.市政府安排的减船转产资金。
上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去产能,市级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优化产业结构,并分别核算。
三、项目申报、审核流程与组织实施
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应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各种形式公布相关政策和补助对象的相关情况。
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应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渔民或企业的申报材料,并将审核后的拟补助渔船逐条统计,测算补助金额,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大连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文件。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按照“年初预拨、按需拨付、下年清算”的方式将资金指标下达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
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先减后补”的原则将补助资金及时发放给减船转产的企业或渔民,并勤俭节约管理好用好报废拆解等工作经费。
(一)项目申报。
1.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承诺书》(附件2),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附件3),申请书、承诺书和协议书一式4份,渔船所有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各执1份。
2.渔船所有人凭减船转产申请书、承诺书、协议书以及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向所属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减船转产及补助资金申请。
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留存相关资料。
3.受理项目的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并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资格、享受减船转产补贴的渔船名录等内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补助标准进行测算统计,并于每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大连市财政局,抄报同级审计部门,并附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申报明细表(附件5)。
5.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报送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汇总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将部分资金预算指标预拨给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联合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农业部、财政部,并抄送市审计局和财政部驻大连专员办。
6.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预拨资金指标和实际支付情况,当市财政局预拨资金指标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可提前申请资金。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按照进度增加资金预算指标给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
(二)渔船拆解。
对纳入计划实施减船的捕捞渔船,各涉海地区要实施集中停放,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渔业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拆船企业负责人、船主共同签字后,进行统一拆解。
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渔船所有人下发《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见附件4)。
拆船单位须将产生的油泥、含油污水和石棉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三)补助资金公示发放。
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完成减船转产项目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数量等相关内容,按照程序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照“先减后补”的方式,对已完成渔船拆解,经公示无异议的渔船所有人发放减船转产补助资金。
(四)项目验收。
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减船转产项目进行验收,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签署验收报告。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地申报的减船转产项目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五)工作总结。
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上季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下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以正式文件报送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大连市财政局,同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总结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发放和管理使用情况、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及本区市县(先导区)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附件5)。
大连市海洋渔业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对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掌握全市工作进度,研究推进全市减船转产工作;对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对资金发放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出现结转结余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联合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农业部、财政部,并抄送市审计局和财政部驻大连专员办。
(六)归档。
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要按照“完整、必要、便于查阅和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每艘拆解渔船档案资料应包括:
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2.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承诺书;
3.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5.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及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均为注销证明原件第一联);
6.渔船所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渔船拆解照片及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按照省海洋渔业厅印发的《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海渔政字〔2012〕436号)要求执行〕,现场拆解渔船照片及监督管理影像资料应通过不可擦写光盘存档;
8.海洋捕捞渔船现场拆解确认表原件;
9.《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原件(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上开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时,淘汰渔船“是否减船转产”栏中应选“是”);
10.其他应归档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渔船减船转产项目的组织协调。
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具体指导本地区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工作。
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确保减船转产总体任务和年度任务顺利完成。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减船转产项目组织实施、审核、验收,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预算、下达资金指标和资金监管,两部门共同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资金、总结上报工作。
(二)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连 捕捞 渔船 结构性 改革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