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岗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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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岗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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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岗位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岗位职责
第1篇: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
1、负责动物防疫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2、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动物疫情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体系指导;
4、负责辖区内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保存、供应工作;
5、负责辖区内动物防检疫证章标识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
6、负责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技术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2篇:
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县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计划,报县局批准后实施。
(二)承担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卫生行政许可的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和现场卫生学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
(三)承办卫生许可有关证书的发放、注册、校验等事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组织现场监测和抽样检查,定期上报并协助发布监督结果。
(五)对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立案报告、实施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组织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卫生监督执法具体事务。
(六)对危害公共卫生的污染、中毒、灾害等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应急控制,提出处理建议。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与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八)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九)组织卫生法制和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十)负责培训卫生监督员,承担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法律咨询等事务。
(十一)负责全县卫生监督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评估报告。
(十二)承担县局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第3篇:
双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岗位职责双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岗位职责
一、负责受理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第6号令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二、负责对辖区内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三、负责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四、负责全县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县检疫证明、检疫印章、检疫标志的领用、管理和发放;
六、负责全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执法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八、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措施,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动物卫生行政案件;
十、负责动物检疫员业务培训、考核和管理第4篇:
乌鲁木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管主要措施乌鲁木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2年动物卫
生监管主要措施
一、宣传培训
1、举办2次法律集中宣传活动;
2、分别对检疫员、防疫员、规模养殖场举办三期法律培训班;
3、发放“动物检疫申报告知书”2000份;
4、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张贴或网上发布有关动物防疫相关规定以及向社会公示内容;
6、通过动物卫生监督QQ群发布有关最新学习内容或有关通知;
7、定期向管理相对人发布一些宣传短信或主要通知。
二、落实责任
1、通过与管理相对人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落实防疫与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2、继续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牲畜贩运户(屠宰经营户)、养殖大户、散养户四类管理相对人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过程监管,落实管理相对人应当履行的相关责任;
3、明确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工作职责,切实履行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相关职责,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人员;将工作进行量化,提升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工作能力;
4、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职责,制定量化考核方案,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做好所辖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
5、全面规范各乡镇动物防疫档案、检疫工作档案、养殖档案、动物标识佩戴工作,加强乡镇站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监督监管
(一)动物防疫监督监管:
1、防疫密度:
由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按所辖行政村数量进行责任划分,适时入户开展动物防疫密度的检查,督导所包村防疫人员按照要求完成免疫任务,原则上入户抽查比例不少于本村养殖户的20%,及时解决防疫中存在的问题。
补免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免疫质量:
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采取不通知乡镇兽医站的暗查形式进行,随机入户抽取血样,送化验室进行抗体效价监测。
规模养殖场的季度抗体效价监测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
1、日常投入品的监管:
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并规范填写,做到每月至少1-2次的督导检查,杜绝养殖场(户)在动物饲养环节中添加或使用禁用添加剂和兽药。
2、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与各规模养殖场(户)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年内至少2次开展投入品样品采集监测等。
3、肉食品经营监管:
对市场的监督方面,采取六项措施:
①将所有的市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②对农贸市场经营的肉品,乡镇防检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集中检查;③监督执法人员保持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开展联合执法;⑤严格监督,保证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⑥上下联动,对重案、要案要一查到底。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样品采集监测工作,全面支持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开展日常检疫工作。
4、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监管: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县域内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做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乡镇防疫检疫站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做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进入库统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村级防疫员承担所包村养殖户动物饲养数量的统计,由乡镇防疫检疫站按照分类统计,特别对规模养殖场动物的饲养变化情况要及时掌握,跟踪做好检疫服务,确保产地检疫率达到85%以上,发现饲养数量变化而不报检的,及时上报县动监所依法查处。
各乡镇防疫检疫站检疫申报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动监所将在各报检点设置意见投诉箱,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对外引动物的监管:
在各乡镇防检站公示《外引动物流程图》,完善监管程序,使需要引入动物的管理相对人对外引动物所需材料和程序一目了然,县、乡监督人员要根据流程各负其责,掌握本辖区的动物饲养情况,避免动物漏检情况的发生,控制外疫的引入。
切实把住外引疫情关,降低养殖者风险。
(五)加大监督执法处罚力度。
制作《行政处罚执法流程图》,理顺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自身能力,促进防疫检疫等工作的开展。
第5篇:
动物卫生监督职责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
一、动物检疫1产地检疫
1.1申报受理: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1.2临床检查:
现场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1.3实验室检测1.4、检疫结果处理:
1.4.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4.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5、检疫记录
1.5.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1.5.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1.5.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2屠宰检疫
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2.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2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2.2.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2..3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2.2.4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2.2.4瘦肉精检查2.3结果处理
2.3.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3.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检出瘦肉即时报告市所。
2.3.3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2.4检疫申报
申报受理:
现场申报。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5宰前检查
2.5.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5.2结果处理
2.5.2.1合格的,准予屠宰。
2.5.2.2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GB16548
2.6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2.6.1头蹄及体表检查,剖检两侧咬肌,内脏检查。
2.6.2胴体检查:
整体检查,淋巴结检查,腰肌,旋毛虫检查。
2.5.3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2.6.4结果处理
2.6.4.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2.6.4.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处理。
2.7检疫记录
2.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2.7.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2.7.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1.巡查
1.1.养殖场备案:
存栏牛10头、羊50头、猪100头、禽1000只以上
1.2.风险等级评估:
A级B级C级
1.3.巡查次数:
A级6个月一次,B级3个月一次,C级1个月一次。
1.4结果
1.4.1正常:
要求养殖场进一步加强管理。
1.4.2不正常:
按有关规定处理。
1.5.做好巡查记录2.监督检查
2.1加强流通环节动物的监督检查2.2加强养殖场动物的监督检查
2.3病死动物处理:
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2.4结果:
2.4.1一般问题按规定处理2.4.2重大问题即时上市局。
2.5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疫情监测和报告、采样
1.发现或举报疫情:
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疫情,作出初步临床诊断。
1.1一般疫情:
按规定要求处置,月底上报。
1.2重大疫情:
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即时上报市局。
1.2.3做好记录
2.采样:
按时完成采样任务和协助上级采样。
四、兽药监督管理1.加强兽药监督和巡查
2.协助上级对兽药的专项检查。
3.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
4.发现或举报有销售或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人,调查属实,即时上报市局。
5.做好日常监督记录
五、动物溯源
做好日常动物耳标佩戴和上传信息
六、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
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
1.证章标志发放要登记,要保管好,严禁倒卖、转借。
如有遗失及时上报市所,并书面说明原因。
2.调动等离开原工作岗位要及时收回证章标志,并登记上交市所。
3.检疫证存根和作废票完整编号及时上交市所。
七、及时上报统计报表1.月疫情监测统计报表2.月检疫统计报表
3.每年12月底养殖场风险等级评估报表4.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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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 卫生 监督 主要 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