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强化刑法一卷M.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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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刑法一卷M.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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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刑法一卷M
2011年系统强化刑法一卷(M)
单选题:
共(20)道
题目:
第1题(ID:
21849)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
贾某送田某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田某注射破伤风针,田某因药物过敏而死。
贾某的行为对田某死亡而言属于:
选项: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重伤罪
C.交通肇事罪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关于AD选项。
就过失犯罪而言,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就田某的死而言主要是因为药物过敏,贾某撞伤田某并不是导致田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田某的死亡而言,贾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关于B选项。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田某已经死亡,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因此,B选项错误。
关于C选项。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本题中,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C选项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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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2题(ID:
22039)黎某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法国因酒后开车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据此,法国已对他进行了刑事处罚。
若根据我国刑法,他可能因交通肇事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
请问,我国司法机关还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吗?
选项:
A.不应追究,此案应由法国管辖
B.应该追究,因为他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
C.应该追究,因为他是我国公民
D.不应追究,因为按我国刑法,他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本题中,黎某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尽管其所犯之罪在法国已受到刑事追究,尽管按我国刑法,他所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但我国并不以此作为对其免予刑事责任追究的依据。
因此,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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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题目:
第3题(ID:
22086)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藏在附近的水沟里,离开现场。
后经鉴定,乙是溺水死亡。
甲的行为构成:
选项: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伤害罪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本题涉及的刑法理论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采用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甲杀人的行为与后面毁尸灭迹的行为是密切关联的同一犯罪过程,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此,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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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4题(ID:
27376)甲想枪杀乙,某日晚趁乙返家途中,甲隔小河射击。
由于光线不好,距离较远,甲的射击技术又不甚好,因而他对能否射杀乙没有把握,但他不愿意放过这个机会,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射杀行为。
甲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题中,尽管甲的射击技术不好,且距离乙较远,但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射中乙,并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这显然是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因此,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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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5题(ID:
27679)下列属于单位犯罪的有:
选项:
A.为犯罪而设立单位,设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B.单位合法成立后,但以犯罪为主要业务的
C.假借单位名义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D.票据诈骗罪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2条规定: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的规定: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ABC选项的说法错误。
根据《刑法》第200条的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D选项中单位可以成立票据诈骗罪。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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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6题(ID:
28639)谢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
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谢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
根据刑法规定,对谢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
选项:
A.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B.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C.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D.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刑法》第86条规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根据该规定:
(1)原判刑期是无期徒刑的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
(2)因为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又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即对原判刑期“无期徒刑”与新罪故意伤害罪(重伤)之刑“9年有期徒刑”并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3)“无期徒刑”与“9年有期徒刑”合并,适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故A选项正确。
本题答案要点是:
无期徒刑罪犯被撤销假释的,还是无期徒刑。
有其他罪行要数罪并罚的,与无期徒刑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存在所谓的“先并后减”或“先减后并”的复杂问题。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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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7题(ID:
28671)张某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期限为6个月,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
B.期限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
C.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与管制同时开始执行
D.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管制执行期间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刑法》第55条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因此,张某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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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8题(ID:
28770)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哪个命题是正确的?
选项:
A.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从重处罚
B.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人单独构成独立的教唆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可以免除处罚
D.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刑法》第29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中没有教唆罪这一罪名。
因此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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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题目:
第9题(ID:
31232)刘某和王某同在一家公司上班。
一日刘某告诉王某其家新买了一台吊灯很漂亮,邀请王某观看,适逢王某家在装修,王某一直想买合适的吊灯做装饰。
于是王某下班后欣然前往。
谁知到了刘某家后,刘某即对王某动手动脚,并扯掉王某的外套欲强奸。
恰在此时,刘某的女儿放学回家,在孩子面前,刘某只得作罢,但小声威胁王某让她明天还过来,否则就在公司宣扬二人有染。
刘某的行为属于:
选项:
A.犯罪预备[考点精析2838]
B.犯罪既遂[考点精析2836]
C.犯罪中止[考点精析2843]
D.犯罪未遂[考点精析2841]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犯罪中止可发生在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但是未遂没有预备阶段。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主观上的意志因素不同。
犯罪中止主观上是自动放弃犯罪,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
本题中,刘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王某的行为,恰逢其女儿回家,被迫放弃犯罪,故刘某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中止。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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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10题(ID:
31514)王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
2003年2月27日,王某趁李某全家外出游玩,翻墙进入李某院子中,并偷偷溜进李某的卧室。
在一通翻箱倒柜之后,王某共搜集到现金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3000元)和其他一些小首饰。
正在王某准备翻墙逃跑的时候,李某的表哥朱某来李某家串门,恰好看见王某在墙上。
朱某大声呵斥王某,要求其把李某的东西全都放下。
但王某不予理睬,欲从墙上跳下,朱某一把扯住王某的衣服,但王某从兜里快速取出一把匕首向朱某的心脏刺去,朱某应声倒地。
后朱某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
那么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以抢劫罪论处
B.以盗窃罪论处
C.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D.王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首先,计算年龄应以实足周岁为准。
由题干可知,2003年作案时,王某尚未满16周岁。
所以王某只可能涉嫌法定的八类犯罪。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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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11题(ID:
31698)以下关于主刑和附加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对于一个犯罪人来说,一次判刑的最终结果可以是两个以上不同种的附加刑
B.附加刑不能够单独适用,只能附加于主刑适用
C.对于一个犯罪人来说,一次判刑的最终结果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主刑
D.主刑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犯罪,附加刑只适用于比较轻微的犯罪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关于A选项。
由于不同种的附加刑执行起来相互之间没有冲突,因此,可以有两个以上不同种的附加刑。
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关于B选项。
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CD选项。
一般来说,主刑比附加刑要严厉得多,五种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也就是说,对一种犯罪只能判处一种主刑。
但并不是主刑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犯罪,附加刑只适用于比较轻微的犯罪。
如:
剥夺政治权利既适用于严重犯罪,也适用于较轻犯罪。
因此,CD选项的说法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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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12题(ID:
31718)下列哪种情形是没收财产刑?
选项:
A.甲某贩卖毒品100克被当场查获,对其100克毒品予以没收
B.甲某是用自己的汽车进行盗窃犯罪活动,被法院予以没收
C.甲某犯走私毒品罪获得非法利益500万元,法院予以没收
D.甲某犯贪污罪,法院没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刑法》第64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ABC选项属于《刑法》第64条规定的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不是没收财产的范围。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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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13题(ID:
3172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起计算?
选项:
A.判决公布之日;判决执行之日
B.判决确定之日;判决执行之日
C.判决确定之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
D.判决公布之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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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14题(ID:
31736)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
新法(行为后生效)中的“轻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
本题中李某的情形属于已决案件,所以应当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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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15题(ID:
5159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也属于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考点精析2753]
B.将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均作为犯罪论处,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
C.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之一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正确答案:
C
参考解析: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其必须是民意通过程序的体现,只能由立法者的立法活动产生。
而行政机关不享有立法权,所以不能制定刑法。
所以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法尚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认定为犯罪。
因此将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均作为犯罪论处,这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B选项错误。
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心理强制说和自然法理论。
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于罪状的描述方式,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除叙明罪状以外,其余罪状都是不具体的描述。
虽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的明确性,但法律的明确性可以通过立法规定与对法律的解释来共同完成。
只要简洁的立法不妨碍合理的解释,而合理的解释又可以完成罪状明晰的任务,就不认为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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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16题(ID:
5159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乙共谋杀丙,二人携带枪支来到丙的住处,甲向丙开了一枪,将丙打伤。
甲看到丙很痛苦,就自动停止射击,退到屋外。
乙开枪将丙杀死。
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既遂[考点精析2864]
B.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死了丙。
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既遂
C.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丙,但在举枪射击时,被对方一脚踹倒在地动弹不得。
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未遂
D.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因丁女的苦苦恳求,出于怜悯放弃了强奸行为。
本案中,甲、乙、丙都成立强奸罪的既遂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关于A选项。
根据共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理论,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
甲、乙二人均成立犯罪既遂。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B选项。
根据共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理论,虽然甲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但乙杀死了丙,所以甲、乙二人均成立犯罪既遂。
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C选项。
共同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就是共同正犯的未遂,C选项中甲、乙二人均成立犯罪未遂。
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D选项。
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甲、乙、丙三人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甲、乙先实施了奸淫行为,此时强奸罪已经既遂。
丙因丁女的苦苦恳求,出于怜悯放弃了强奸行为,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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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17题(ID:
51596)关于间接正犯,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
选项:
A.间接正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作工具利用来实行犯罪的情形[考点精析2867]
B.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成立共犯关系
C.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来实施犯罪的,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之一
D.利用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之一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的行为实行犯罪的情况。
包括:
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行为等。
因此,ACD选项的说法正确。
间接正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共犯的否定,在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情形,就可成立共犯关系。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指使知情的妻子乙(非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
甲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二人成立受贿罪共犯。
因此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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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第18题(ID:
51597)谭某因抢夺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代了自己与卓某合伙诈骗6千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卓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卓某追捕归案。
对谭某抢夺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考点精析2911]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主要表现为:
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谭某交待了自己与卓某合伙诈骗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谭某构成一般立功。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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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题目:
第19题(ID:
51598)下列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有:
选项:
A.经被害人承诺而将被害人的眼睛打瞎[考点精析2814]
B.骗取小孩价值千元的手机
C.某女同意与数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
D.某警察诱使某女与之发生性关系,便可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正确答案:
D
参考解析:
在被害人的承诺中,需要注意:
(1)承诺者无承诺能力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因此B选项不成立有效的被害人承诺,不当选。
(2)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
生命法益不属于被害人可以承诺的对象;被害人不能承诺对其重伤害的行为。
因此A选项不当选。
此外,被害人的承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某女同意与数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成立聚众淫乱罪。
因此C选项不当选。
被害人的承诺如果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
某警察诱使某女与之发生性关系,便可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释放其丈夫,这种错误仅与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即对方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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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题目:
第20题(ID:
51599)关于缓刑,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选项: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考点精析2920]
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过失犯罪的,不构成撤销缓刑的事由
C.对于缓刑的罪犯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不能减刑
D.甲在2002年4月5日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按规定应当在15日内到考察机关报到,甲没有去,却应朋友乙的请求,手提铁棍陪同乙到某工地讨债,造成恶劣影响,对甲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但经过的缓刑考验期应予折抵刑期
正确答案:
A
参考解析:
关于A选项。
《刑法修正案(八)》第13条规定,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因此,A选项正确。
关于B选项。
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因此,B选项错误。
关于C选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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