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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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个人信用编辑于2009-04-28
内容摘要: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立起我国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进而规范并促进社会经济活动,是一项社会、经济意义深远且关系到治理体制创新、政府职能转变、法制建设规范等方面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
本文针对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对如何搞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思考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建立起我国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进而规范并促进社会经济活动,是一项社会、经济意义深远而且关系到治理体制创新、政府职能转变、法制建设规范等方面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
既要克服传统体制的巨大惯性,又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一体化的要求,其复杂性和艰巨性都是空前的。
从全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信息收集缺乏法律支持
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
这就使我国的个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
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
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
而我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中介人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以致于涉及侵犯个人隐私。
尚未树立现代信用意识
在我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一种商品,而仅仅把信用作为一种观念用道德去约束。
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经济利益并没受到太大损失。
因此,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以致于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
非凡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将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信用数据征集成本较高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关系日益复杂,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参与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从而其信用信息广泛散落在各个部门机构。
一个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必须以将散落在各个部门的信息收集起来为前提。
而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征信数据分散,开放程度很低,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难以获得,从而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
在我国这样一个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数据分散的国家,由市场来操纵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会碰到困难,这就产生了政府支持的要求。
而上海、深圳、北京等地信用体系建立的背后也有政府的介入。
但在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专门的执法机构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将是一种盲目的行为,必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信用中介机构将从中受益,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
另外,对个人信用数据的征信过程中,实行有偿征信的费用非常高,尤其是前期,征信任务艰巨,数据库的建设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属于一种投资期长、前期投入高的行业,这对于没有足够实力的民营征信公司来说,很可能会不堪重负。
此外,从所有权角度看,个人信用数据应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但假如实行有偿征信,当消费者需要信息时却应该是信用公司将信息有偿销售给消费者,作为中介机构的商业银行等部门获得了收入,作为所有者的个人却付出代价。
信用中介机构整体水平不高
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而难以发展起来;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而难于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告。
而这势必会影响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
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最起码的基础。
因此,大力培育社会信用观念和意识,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时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整合个人信息资源
我国涉及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部门较多,有银行、证券、保险、社保、公安、工商、民政和社会共同事业等部门、行业,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互通有无的个人信息收集平台,此项工作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即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建立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凡涉及到个人信息资源或需要利用个人信用数据的部门、单位均可作为个人信用中介的成员单位,实行资源搜集和享用互补,会员之间服务,数据采集,会员以外单位按照市场运作,全部采取有偿服务,且依据其服务的项目难易程度以及次数多少、金额大小等,以确定其服务价格的高低。
个人信用评估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成败,也是衡量一家征信机构运作好坏的一条重要标准,所以科学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十分重要。
它要求首先评估数据面要广,既要有个人日常活动数据,如个人、家庭消费、资产、工资、住房、银行往来等,也要有突发性事件数据,如透支、借贷、捐赠、违规等。
其次是评估内容要全,除了能用数据反映个人信用状况外,还应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以及曾经有过的奖励和处罚等,有利的和不良的信息都纳入其中。
可以设计个人信用状况的可操作指标如下:
自然情况:
学历,年龄,健康情况,其他。
道德情况:
社会道德;信用道德。
收入情况工作收入,其他稳定收入,其他家庭成员收入。
资产/负债情况:
资产;负债等指标全方位地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
第三是评估方法要科学,既要导入数据测算,设计一套较为准确反映个人信用的计算模型,也要有专家论证分析个人信用告,全面、仔细、准确、科学地测算个人信用评估的结果。
第四是评估的程序与方法要可比,全国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家信用中介机构最终计算的结果,要有一个相对比较一致的告。
建立个人信用法制体系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征信数据采集法》、《信用信息披露法》,并以此为个人信用的核心法律,逐步规范地方性信用法规和制度;完善《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个人信用的法规条款,充实其个人信用的内容。
同时,建立《个人消费法》、《个人借贷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和《信用卡法》等,从程序到行为上作出个人信用的规范。
做到宏观上保护依法合规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微观上保护好个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要设立专门的信用消费者保护部门,为消费者维权。
目前我国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机构是消费者协会,但对于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较高的金融消费来说,消费者协会并不一定能为信用消费者维权。
虽然银监会负有监管我国银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却没有开辟一个专门为消费者维权的部门。
而在美国,所有的信用治理机构都设有消费者保护部门和专门负责消费者事务的专家和人员,这点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建立相应的教育培训体系
在我国,由于大部分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有限性,一些消费者在信用消费中即使权益受到侵犯也不知道,更谈不上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些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即使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愿或不敢去投诉金融机构。
在美国,许多信用监管机构都开展了消费者培训项目。
如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了smart-money成人培训项目,专门针对金融知识欠缺的成人,提高其理财技能,使其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关系。
因此,我国政府和银监会应加大教育培训经费投资,加强公众的金融知识。
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
个人信用意识的培育,必须是具备两个大环境前提:
一方面,让守信者方方面面一路绿灯,受人敬重,而失信者处处碰壁,无路可走。
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人人都对其敬而远之,感受到在经济活动中处处被动和步步难行,让其付出比金钱还大的代价。
另一方面,凡涉及到个人信用的一举一动都被记录在案,信用好坏统统录入征信中介机构的数据库中,咨询方可以随时随处咨询调阅任何一个人的信用资料,信用好坏一目了然。
只要我们经常提醒或告诫每一个人诚信为本,倡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理念,我国个人信用意识就会逐渐地浓厚起来。
惩罚机制是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建立惩罚机制可以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一个国家信用治理体系惩罚机制能否正常运转决定了一国的市场信用交易方式能否走向成熟,执行机构的作用是将被判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任人和处罚意见公告给某一行业的全体成员,让他们根据处罚通知一致拒绝同被处罚者进行交易,一旦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调查告中出现该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它将在相对较长时间内不能消除,使之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信贷消费服务、个人信用卡等。
规范个人信用行业治理
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初始阶段,就应十分注重行业的规范运作,应切实做到依法合规运行,建立和健全行业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治理,内外监管。
作为涉及到个人信用治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治理、公安司法部门等,都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个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展开经常性地监管,对非法或违法机构作出调整或予以取缔。
作为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也应建立自律性的行业协会,避免无序、无效和违规、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合作,不断提高个人信用服务质量和水平,真正形成个人信用行业“诚信为先”的经营理念。
监管机构应协调金融机构与信用消费者的关系,使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能够得到较好的沟通。
如美国的信用监管机构很多针对信用消费者的项目都是和金融机构一起合作开展的,一方面这可以增进公众对金融知识和金融机构的了解,更重要的在于,这还可以增加公众和金融机构交流的机会。
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对策研究
个人信用编辑于2008-01-07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
在发达国家,信用是一个人立足的基础,而我国信用体系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使得信用风险成为重要的经济风险之一。
特别是在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过程中,这一矛盾更为尖锐和突出。
因此,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对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涵义及其经济社会意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
具体而言,它应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
有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就能根据客户信用的历史纪录、自我评估或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取得消费者的信用状况,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予以决策,从而有效地防范或消除消费信贷风险。
个人信用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机制,它结合了与信用相关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和发展。
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信用关系之上的经济,而现代金融业就是信用关系高度发展的产物。
信用体系可以比作市场经济的神经,是经济交往主体之间的联系纽带。
对于一个国家,只有它的信用管理体系比较健全,有信誉且公平的征信服务在全国普及时,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拉动需求、刺激经济增长、扩大我国市场规模、间接增加就业、防范交易风险、指导企业赊销、方便消费者等诸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总之,个人信用体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对于一个管理国家事务的执政党和政府来讲,它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问题。
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保证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对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目前消费不旺的局面以及消费信贷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导致了在消费信贷领域存在的信息非对称状况。
由于银行同贷款客户之间存在信息非对称,于是拥有不真实或较少信息的银行就会倾向于做出错误选择即逆向选择。
具体而言就是我国银行无法通过公用信用体系获得客户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为避免做出错误决策而不得不严格审贷,直接造成了信贷效率低下,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
个人信用体系的缺位导致了银行获取信息的高成本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过高的信贷价格(贷款利率),这是目前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解决信息非对称的唯一方式便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通过信息中介机构(信用报告机构)调查、汇总、分析客户资信状况并及时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为商业银行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以改变其信息劣势。
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非常严密的社会工程,它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有4种制度的相互配合与支撑:
第一,实施储蓄实名制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前提;第二,全面推进金融电子化步伐,实现信息共享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物质基础;第三,建立个人资信评估制度;第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
三、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状况
世界范围内,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美国是世界上信用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的个人资信资料网络。
消费者信用报告和信用机构是金融业两种最基本的IT应用。
在美国,首先,货币电子化程度为档案登记提供了很大方便,个人收支状况都可以通过发达的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和资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得到比较全面的资料。
个人信用的全部表现,包括第一次信贷消费后的每一次贷款、透支及还款情况,都将被输入电脑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因此,完整的电子信息系统随时可以为银行等机构提供全面的历史资料。
其次,信用报告程序本身是一个自动化程度很高的技术运用。
其中重要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的建立是通过成立消费者信用报告中介机构来完成的。
二战以后,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中介机构获得了长足发展,现存有三大国营信用征集中介机构。
这三家公司具有健全的征信网络,其信息传递效率也相当高,一次信用查询的在线答复时间不超过几秒钟。
2.完善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
个人资信档案一般包括两方面:
一是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表中提供的贷款历史、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婚姻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二是信用管理机构提供的与借款人信用历史相关的资料,包括未偿还的债务情况、信用卡透支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等。
美国的信用评估机构还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如采用记分制来预测账户拖欠及破产的可能性;建立模拟资料库以抵制非法行为;指出账户的不连续性和反常信用行为以警告信贷发放者做进一步调查等等。
通过科学的评估来保证客户与机构的双重利益安全。
3.规范的金融市场环境。
美国很多公司为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信贷,其方式是与购买者和商家共同签订合同,融资公司提供贷款,购买者分期偿还。
如美国联邦住宅信贷银行为会员储蓄贷款协会提供贷款;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为住宅抵押债券的二级市场买卖提供资金支持等,因此,消费贷款可以被组合出售,降低了借款成本,同时增加了美国消费者的购买力,购物的速度加快。
美国以资产作后盾的证券总值现金高达数万亿美元,其中大多数来自消费信贷。
美国国内抵押利率比正常利率低,这就是抵押债券化和政府主办的二级市场机构的功劳。
4.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消费信贷方面主要有四部法律,即《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和《社会再投资法》;在授信方面的法律有《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贷款记录法》、《公平贷款对账法》、《条例》等;在还款方面的法律规定有《破产法》。
并且,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美国的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地加以修正。
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及其影响
总体而言,我国的个人信用状况不容乐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个人的信用观念淡薄。
传统经济体制下,个人信用是以企业信用为表征的,而企业信用则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国有银行同国有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又是同一所有者的不同代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此导致的主体产权不明使得独立的信用主体身份难以平等,进而导致个人信用观念淡薄。
加之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的非法信用活动,严重阻碍了人们信用观念的建立。
2.缺乏客观可靠的个人信用资料。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所能提供的有关居民个人的信用文件主要有身份证、所在单位人事档案及个人存单凭证、有价证券和实物资产。
其中大部分只能说明居民个人的自然状况,而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不利于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零售业务,同时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实现货币化,导致一些数据失真,而且也不能完全提供个人以往的信用记录,这些都使得银行零售业务的开展受到限制。
3.信用界定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居民在各家银行的经济活动与各自的身份尚无内在联系,金融同业之间更无居民个人信用网络资源共享,而且没有建立起居民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及机制,使得消费信贷的风险加大。
同时,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评估技术落后,所有这些缺陷都极大地限制了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扩大内需政策的效用。
4.信用立法工作滞后。
首先,我国目前的担保法没有对消费信贷做出相关规定,各家银行的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
其次,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几乎是空白,信用活动无法可依,信用经济活动中各环节的操作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则及法律规范与保证。
第三,市场上缺乏消费信贷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变现市场,风险转嫁机制不健全。
五、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纵观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以及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应从宏微观两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一)宏观层面
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府职能,做好社会各方面的配套工作。
由现行管理体制决定,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用的基本资料都分散在个别部门之中,这就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信用制度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与推动。
政府是有序市场经济的设计者、缔造者和维护者,因此政府应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并在其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中央政府要率先垂范,深化体制改革,塑造合格独立的信用主体,使得个人、企业、银行都能以独立信用主体的身份进行平等、规范的信用活动;地方政府要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保证与服务,理顺各方面关系,完成好相关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2.建立并逐步健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信用市场的发展状况。
如果单从消费信贷的角度看,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是为消费者吃了定心丸,消除了消费者对未来经济收入的不稳定预期,有利于内需的扩大和经济的复苏。
3.加强电子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系统。
搞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必须要有高效的电子信息传递网络作为硬件支持。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中国相对来讲仍处于跨系统、跨行业相互封闭的状态,其各自拥有的信息也基本处于保密状态,从而使信息无法共享,严重阻碍了信用制度的发展。
所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系统还需要做许多协调工作。
主要的方式为利用先进的电脑系统和信息技术,各商业银行联网,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同时接收信息中介机构通过网络传送的信用信息,最终建立信息的双向流通体系。
4.加快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
我国信用报告业是新兴行业,涉及到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信誉等敏感问题,而目前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是一片空白,因此急需健全金融市场及相关法规。
如修订《破产法》、《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考虑制定一项专门的信贷资产保全法律,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等,同时要加强贷款抵(质)押变现市场及相关法规建设,司法部门要依法办案,加大执行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以确保信用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小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创造一个信息开放和公平的环境。
(二)微观层面
1.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严格执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尽快建立个人信用资料库。
与美国信用制度近百年的历史相比,我国的信用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其首要任务就是征集完备的个人信用档案。
其中包括个人自然情况、个人税务情况、个人司法记录、个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记录、个人的储蓄和债务记录、个人的信用历史及个人资产情况等内容。
鉴于我国国家行政部门和银行是拥有个人信息最丰富的两类机构,因此信息的收集应以这两类机构为基点,首先在税收、财政、审计、司法部门进行个人信用调查,其次在银行系统内部进行个人资产情况调查。
实行存款实名制,有利于进一步了解存款人的负债、信用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实现对个人信息变动状况的动态追踪。
2.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并逐步扩展个人基本账户制度。
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且每个编码与每个经济活动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个人所有的必要资料都储存在该码上,当个人进行信贷活动时,只要出示个人信用码,对方就可以查询所需资料。
所谓基本账户制度即由居民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办个人基本账户,同时允许在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分账户,并与基本账户相联系,得以汇总反映。
在个人实码制初步建立后,应逐步扩展基本账户,首先涵盖工资账户,其次是将退休金、养老金并入账户,再将保险、医疗保障等社会福利资金纳入该账户,最后便将个人所得税账户纳入基本账户。
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后,将改变信息收集的被动局面,保证了信贷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个人信用体系的覆盖范围。
3.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评估体系及信用风险转嫁机制。
(1)个人信用评估模型。
目前美国金融机构普遍应用“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模型”,该模型的理论基础是"5C"原则:
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环境(Condi-tion of Business)。
借鉴国外将客户信用能力数字化的趋势,我国应基于"5C"原则建立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估的定量指标主要有两个,一是还款意愿率,用概率p表示,用于预测未来准备还款的可能性,另一个是还款能力,主要取决于个人的经济实力,用货币量C表示。
如果用N表示银行贷款上界,则N≤Cp,
即贷款不超过Cp,那么平均而言贷款是安全的,反之则银行可能收不回全部贷款。
第一,还款可能性分析。
分析这一变量需要考虑每个客户的品德和经济能力,需要采集一些指标并根据不同参数值划分出不同的档次,针对每个档次,进行还款概率的测算。
我们首先可以将银行客户(主要指拥有并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按照以往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用每个层次中不良持卡人的比例作为还款概率的参考值,再根据经验予以适当修正,最终确立较为准确的每个层次的p值。
然后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
这需要对优良持卡人B和不良持卡人A分别算出每个指标的期望Ei(B)、Ei(A)和标准差i(B)、i(A)。
然后计算出指标的差异值:
Di=[Ei(B)+6i(B)]-[Ei(A)+6i(A)]
如果Di≤0,说明这个指标不能区分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应当舍弃,如果差异值较大,说明这个指标反映了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应当保留,最后我们将这个差异值进行标准化处理,生成指标的权重Wi,并以此作为计算还款可能性P的基础。
第二,还款能力分析。
C=(月收入-月支出)·可偿还系数·约定的还款期限(月)其中,月收入是指每月可稳定得到的经过核实的收入总和,月支出包括抚养人口、当地月人均支出、每月偿还债务、医疗支出、教育支出、住宅支出等。
可偿还系数以30%为起点,再按照个人资产每增加5万,系数增加10%。
与差异值的计算方法相同,采用算术平均法合成各个指标值较为合理。
随着我国个人征信工作的深入,银行获得的个人资信的增加,信用评估模型将成为一个动态模型,届时还款可能性为:
个人消费信贷的期望限额E(e)=Cp,而贷款上界U≤E(e)。
(2)信用风险转嫁模型。
个人信用评估模型主要用于事前防范风险,对于风险的管理还必须包括风险转嫁机制。
风险转嫁的手段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担保和保险。
第一,保证机制。
申请人邀请他为其贷款作保证,当债务人违约时,保证人要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使用个人信用的评估方法,可以算出保证人还款可能性r和保证人的期望限额E(r),贷款金额的上界:
N≤C[1—(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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