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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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程序
第一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
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部设置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
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凡本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管理制度
第六条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专利权侵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索。
(六)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部备案。
第七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
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公司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部备案。
第八条公司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
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
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
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属本公司,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所有权归属本公司,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成果;
2、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成果;
3、来本公司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4、退休、调离或劳动关系终止的员工在离开本公司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成果;
5、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
6、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归本公司。
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转让、销售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公司知识产权部提交书面说明。
第九条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公司知识产权部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
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公司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部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
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
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向知识产权部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
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
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部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条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
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
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必须订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部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公司各部门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竞争中的作用。
(一)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
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各部门积极配合项目部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可能侵权,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过知识产权部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公司应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
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基础设施管理制度
(一)公司负责分配综合办公室的办公场所并有专人管理办公场所的水电设施、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修理,确保所有人员的良好办公环境。
(二)公司配备计算机和网络设施的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更新与维护,并负责软件、计算机等设备的采购。
(三)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软件和数据库系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提供的网上平台“宁波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专利信息管理系统”和“企业专利特色定制系统”作为本公司专业知识产权管理软件和数据库,数据更新和维护都由信息院处理,公司内部不做管理。
第十五条计算机及正版软件的管理规定
(一)正版软件是指拥有软件使用许可证,授权安装的软件,包括盒装正版软件、许可证计划等。
(二)各部门购置计算机时要将软件费用纳入采购预算,并按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采购正版软件的种类为:
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行业软件。
(三)各部门购买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要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应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许可证计划)、合同等相关资料,要设立计算机软件管理台帐,对每套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
(四)公司在进行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等活动时,应十分注意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合法地使用软件、开发软件,以避免由于侵犯他人权益而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五)公司坚持不购买、不使用盗版的计算机软件。
公司员工私自购买、或带进公司的笔记本电脑通过u盘、电邮等手段在办公电脑上安装、使用盗版软件的,其法律责任由其个人承担,与公司无涉。
(六)公司各部门要明确软件正版化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建立计算机正版软件购置、安装、保管、升级、废弃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专利管理
第三节专利的管理
第十七条本公司知识产权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资产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公司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中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以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其它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增资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由知识产权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四节专利的查新、检索
第二十三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产品、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科研开发。
工程部门应对下一年度的科研开发提出设想并列出具体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供研发技术人员查新检索。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或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国外技术之前,要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新的专利检索报告,以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己经被申请专利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涉及专利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专利状况,避免重复引进和侵权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专利查新、检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法律信息、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以达到经营决策的科学化。
第五节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
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行为。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视实际情况应将其纳入公司技术秘密保护的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经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员工与公司就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公司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公司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公司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价投资的,公司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公司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事项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研究,以及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与吸收等工作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要求,必须在专利申请以后,方可进行下列的工作:
(一)科技成果鉴定、技术交流、论文发表和产品技术鉴定。
(二)参加国家、省、市级的展览会、交易会,以及有关的技术投标。
(三)进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转让。
第三十五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专利或专利申请,应由知识产权部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
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必须组织相关人员予以论证确认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建立弃权专利管理档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失时机地实施自有专利技术,或者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
本公司无条件或者不能充分实施自有专利技术时,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公司专利资产价值,并将其纳入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依据。
公司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公司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无形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完成。
第六节专利的应用
第三十八条专利的引进与转让,由知识产权部同有关部门一起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法律状态调查报告和市场分析与价格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第四十条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及相关权益依法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知识产权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价投资时,负责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部进行检索。
知识产权部根据检索结果,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七节专利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本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控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动向。
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权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或外国专利局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四十七条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本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本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本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本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应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四十九条公司尊重员工的个人自由发明。
员工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持有该专利。
对于以个人名义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公司将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公司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专门人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第五十一条公司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公司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对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公司积极配合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申报相应的奖项;对获得奖项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另外给予公司内部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职务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产生经济效益的,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当年年底,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公司将专利与设计业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公司在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将其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授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公司技术人员所作出职务发明创造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作为破格晋升的条件。
第五十四条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公司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发明创造完成人及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
具体方式通过合同约定。
第五十五条对于在本公司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本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在科技研发中造成失密,或未及时申请专利,或者专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或律师事务所办理。
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
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部负责。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部负责。
第六十条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对该发明创造严格保密。
公司的调离、离退休人员,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所从事、参与公司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公司,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论文或文章,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属于本公司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六十一条科研开发过程中,出现泄密事件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小影响和损失,并同时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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