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理赔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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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理赔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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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理赔案例分析
核保理赔事例剖析
事例剖析
事例1
8月7日,杨先生驾驶自家派力奥轿车时发生追尾。
经认定,杨先生负全责。
因为仅派力奥车稍微受损,杨小
姐立刻通知了当初投保的安全保险。
保险企业接线员指示杨小姐将车开到金海4S店维修。
随后,定损员赶来
摄影取证,保险企业和4S店开出了灵活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但未让杨先生署名。
4天后,杨先生收到金海4S店电话,称须支付维修费5300元才能取车。
杨先生立刻致电保险企业。
保险公
司称杨未购置车损险,故拒赔。
请问此案中保险企业的做法能否合理?
应怎样办理?
认可失误保险企业许诺赔偿
昨日下午,安全保险四川分企业负责办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唐先生认可,企业确有失误。
“企业接线员是个
生手,她在没有确认车主能否购置车损险的状况下便通知了定损员。
而定损员到现场后也疏于确认车损险。
”
唐先生认为,在此事件中,4s店也有过失,“修复和换零件都一定获取客户认同,事实上4s店并未做到这
点。
”唐先生表示,目前企业已就此事和4s店进行磋商,初步决定共同赔偿杨先生3000元。
杨先生表示,他
临时还没有接到保险企业的最后办理决定。
事例2
张某于2007年9月10日向T保险企业投保《综合个人不测伤害险》。
保险合同商定,张某为被保险人,保
险合同限期为1年,自奏效日的二十四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至,基本保险额为200,000元,身死得益人
为张某的老婆陈女士。
保险合同的奏效日为2007年9月19日。
2008年3月22日,张某因触电身亡。
2008年
4月6日,张某触电身亡被公安部门认定。
张某的老婆陈女士遂向保险企业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企业
于2008年5月15日向陈某发出《不予赔偿见告书》,以张某未见告曾患有动脉硬化为由拒绝理赔,并称排除
保险合同,退还张某所缴纳的保险费。
《不予赔偿见告书》未对张某死亡原由提出异议。
请问保险企业拒赔决定能否合理?
为何?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企业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犯法律的强迫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切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张某在保险期内因触电身亡,得益人陈某依照保险合同要求支付保险金切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保险企业以张某投保时未照实见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可是保险企业供应的资料未能证明张某患有动
脉硬化与张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也非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由。
所以,保险企业抗辩不足,本院不予采用,保险企业应支付保险费及肩负本案的诉讼费。
第17条规定,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执行照实见告义务的,或许因过失未执行照实见告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能否赞成承保或许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排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成心不执行照实见告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排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肩负赔偿或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实不退还保险费。
依据该条
规定,保险人得以排除合同、不肩负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有两个:
一是投保人有成心不执行照实见告事实的行为发生;二是该行为足以以致保险企业提升保费或许能否承保。
本案确定的一个原则是:
不是投保人所有的未照实见告都能成为保险企业拒赔的原由,假如未见告事项未以致承保风险增添的则不可以拒赔。
事例
3
2004
年4月,陈某与某保险企业签订了一份人身不测伤害保险合同。
2005年和2006年,他又先后两次与该公
司续保,并按合同交托了保险费,此中最后一份合同商定的保险限期是到
2007年4月17日为止。
2006年7、
8月份,陈某出现精神病症状,并先后有过要去触电、跳河自杀的行为。
2007年1月初,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
到医院住院治疗。
到次月初出院时,病情虽有缓解,但未康复。
2007年2月16日,家人发现陈某失散,随即
四周找寻。
约一个小时后,家人在自家一口水井中发现陈某溺水,立刻将其救起并送医院急救,但最后因急救无效死亡。
过后,家人向保险企业要求理赔遭拒,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此案该怎样办理?
近因原则
人身保险危险增添义务
法理剖析
综观此案,本案的焦点在于认定陈某死亡的近因为何,以及其能否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被告方认为,陈
某溺水死亡是由其精神病以致的,因此精神病是近因,而不测事件一定为非疾病因素以致,因此陈某死亡不是不测以致的,保险方不必肩负保险责任。
而原告方则认为陈某死亡的近因是溺水,而此溺水其实不是精神不正常的陈某的主观意向,因此溺水不是陈某自杀行为,而应认定为不测事件,保险企业应当给付保险金。
那么,站
在中立者第三方的角度来审察此案件,陈某死亡的近因终究是什么呢?
所谓近因,不是指最先的原由,也不是最后的原由,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由。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假如近因属于被保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
中被告已经说明涉诉水井井口特别小,成年人只有主动钻入才可能沉入井中,所以推知陈某是主动钻入的。
主
动钻入能够分为明知行为危险能够预示到行为结果而偏要持续为之,即主观上分明有为此种行为的意向和不可以正确预示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结果两种情况。
陈某出院后并未康复,思想状态仍没有恢复到正常人水平,所以他主动钻入井中前后其实不行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他主观上不存在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以结束生命的意向。
也就是说,精神病对陈某的死是有着
重要影响的,但能不可以说精神病就是他死亡的近因呢?
笔者认为并不是这样,精神疾病在这里不过为陈某钻井落水溺亡供应了一种可能性而非必定性,精神病是他溺水身亡的大背景,其死亡近因应是不测溺水,溺水强有力
地以致了陈某的死亡。
所以对于陈某的死保险企业应依照合同肩负保险责任。
在《保险法》中只有第37条波及,详细内容为“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添时,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商定应当实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官僚求增添保险费或许排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执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添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肩负赔偿责任。
”但37条是属于第二节财富保险合同部分的,对人身保险合同部分因危险因素增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否负有通知义务《保险法》未作规定。
事例4
2007年1月25日,罗某为其所有的赣A吊车向某保险企业投保了灵活车损失保险、灵活车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交强险,保险时期为2007年1月26日至2008年1月25日。
2007年7月17日,驾驶员魏某驾驶保险车辆赣
A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秦村吊运锅炉时将车下施工人员杨某砸伤,锅炉坠落。
杨某住院治疗14天,罗某支付了
所有医疗费6751.75元,并赔偿杨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花费6000元,
赔偿锅炉损失费18000元。
事故发生后,罗某多次向保险企业索赔,保险企业以本领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由予以拒赔。
请问此案该怎样办理?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花费不可以抗衡保险人
仲裁庭认为:
“申请人在已赔偿的医疗费以外,与第三者杨某磋商赔偿第三者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
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000元,系申请人自行承诺和支付的赔偿金额,对于该赔偿金额中不切合法律
规定或高出法定标准的部分,因不切合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的商定,仲裁庭不予支持。
”
仲裁判决
仲裁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的公正原则,判决以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
7561.40元;
(二)申请人预交的本案仲裁受理费
955元,办理费
500元,共计1455元,由被申请人肩负
70%计
元,由申请人肩负30%计436.50元。
被申请人肩负的部分,由被申请人径付给申请人。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灵活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是指由保险企业对被保险灵活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富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迫性责任保险。
”
思虑题:
交强险能否就是灵活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差异
一是赔偿原则不一样:
灵活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由保险企业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企业是依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的。
二是保障的范围不一样: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涵盖了所有的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企业
有相应的责任免去和免赔规定。
三是交强险是强迫性的,灵活车主都一定投保交强险,并且保险企业不可以拒保或随意的排除合同。
依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推行。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本条例所称灵活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是指由保险企业对被保险灵活
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富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迫性责任保险”。
灵活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买卖外事故造成别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富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主要差异
1.赔偿的原则不一样。
在商业第三者保险中,保险企业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无
过失则可不赔偿。
而交强险推行的是“无过失”归责赔偿原则,即便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负任何责任,只需交通事故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富造成了伤害,保险企业就一定无条件地进行赔偿。
交强险主假如肩负广覆盖的基本保障
产品供应的主体不一样。
因交强险拥有强迫性、政策性的属性,在我国,这一产品只能由中国的保险企业来供应。
到目前为止,所有22家内资保险企业都已获取保监会的赞成,成为交强险合格的供应商。
而商业第三者责任
险没有限制,所有内资和外资的财富保险企业都能够进行销售。
据保监会宣布的最新资料,交强险总赔偿限额为实质要肩负的赔偿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6万元,此中无过失责任限额为
2005年我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万元。
这一额度与被保险人
1.0493万元,以20年计算,一
共需要赔付的数额起码在20万以上。
交强险的限额与实质赔付之间存在的缺口为商业三者险的业务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灵活车辆险理赔实务
灵活车辆险理赔概括
灵活车辆险理赔因素
核赔决定
一、灵活车辆险理赔概括
灵活车辆险核赔工作的特色:
1、有法可依
2、车辆的流动性需要事故现场查勘工作的网络化
3、小额事故多,核赔工作应着重实效和理赔质量的平衡
4、车辆零零件信息化、技术化、标准化
二、灵活车辆保险理赔因素
(一)理赔资料的批阅
1、对客户提交理赔资料的批阅:
1)有关事故状况及责任认定的证明资料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非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办理
火灾事故除道路交管部门外,公安消防部门有资格出具《火灾责任认定书》和《火灾原由判定书》气象及地质灾祸事故,气象部门、公共媒体
盗抢事故供应公安部门的立案证明、未破案证明
2)、有关事故损失状况及支出花费资料的审查
对波及车辆损失花费的审查
发票机维修清单、施救花费发票、事故照片、公估报告、价钱判定部门出具的损失判定报告对波及财物损失花费的审查
对波及人员伤亡赔偿花费的审查
3)其余与保险赔偿有关的单证审查
2、对保险企业定责定损资料的审查
(二)查勘查验与施救
现场查勘查验
各样事故现场查勘
道路交通事故查勘、非道路交通事故查勘、水灾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物产损失事故、盗抢事故查勘等
索赔人保险利益确实认
目前车险理赔方面存在很大弹性,保险企业会找出各样原由拒赔。
比如行驶证丢掉,保险企业免赔5%;钥匙
少一把,保险企业免赔5%等等
事例剖析
事例1车辆转让后,保险企业对车辆的受让人能否还应执行说明义务?
谭某为自己的桑塔纳轿车购置了车损险,保险时期从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12月15日,购置保险当天
即支付了保险费。
保险企业也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
2008年3月,谭某因工作调换,将桑塔纳轿车卖与陈某,两人就轿车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并到保险企业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但保险企业并未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陈某说明。
2008年6月12日,陈某驾车回家,路遇暴雨,因渡水行驶,桑塔纳轿车发动机破坏,遂向保险企业要
求赔付。
保险企业提出,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渡水行驶以致发动机破坏的,本企业不负责赔偿”,因为陈某渡水行驶,所以发动机破坏保险企业不予赔付。
陈某对此表示不满,将保险企业告上法庭,认为保险企业未对自己执行该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自己对保险合同中的这一免责条款全无所闻,所以该免责
条款无效。
此案怎样办理?
这里,我们第一要明确的是,受让人购置汽车,办理保险过户手续,在保险企业与受让人之间形成的保险合同,是原有保险合同的转让?
仍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
假如是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执行对受让人的说明义务;假如属于合同的转让,则保险人能否有义务二次说明尚需斟酌。
很明显,受让的保险合同其实不是一个新合同,合同的内容没有变化,不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变化,由本来的被保险人换为此刻的受让人。
这类状况在保险法理论上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在合同法上则称为合同权益义务的归纳蒙受。
既然属于保险合同转让,保险人能否应当向受让人执行说明义务?
终究由保险人,仍是转让人对受让人进行说明?
这是个复杂的问题。
要求保险人二次说明的原由大体有两个:
一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作为一个世界性的潮流,法院在判决案件的时候老是找寻各样原由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仿佛也无可非议,毕竟保险公
司是个强势企业,多赔一点对其影响不大,这就是法律上劫富济贫的“深口袋”理论,即富人的口袋比穷人的更深、更富裕,从社会公正角度上看,让富人多肩负责任其实不违犯社会正义。
二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由保险人
执行说明义务仿佛更为节俭成本,因为保险人更为认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特别说明比转让人的说明更为简单,也更为有效率。
可是,上述看法也并不是十全十美。
第一,笔者固然赞成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解决保险合同纠葛的一个指导原则,却其实不赞成将其绝对化,在任何状况下都保护被保险人,就会违犯法律的公正价值。
其次,在保险实务中,让转让人执行对受让人的说明义务,其实不比保险人执行说明义务成本高。
因为目前保险人执行说明义务的方式,可是是保险人用黑体字标明免责条款,而后让投保人署名确认其已经认识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人
其实不真切口头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
假如由转让人依照这类方法对受让人执行说明义务,成本其实不高。
笔者认为,保险人不用二次执行说明义务。
除了上述两个辩驳原由,还有下边双方面的原由:
第一,《保险法》规定的说明义务,应当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执行,并未规定向被保险人执行;对于转让后的保险合同来说,本来的转让人是投保人,依照现行法律,保险人向转让人执行说明义务即可。
所以,起码从法律规定上看,保
险人能够不对受让人执行说明义务。
事例2
车借给朋友后发惹祸故,保险企业赔不赔?
车辆在事故办理过程中转让,索赔权益怎样界定?
2004年10月10日晚,吴先生将车借给朋友黄先生,不料却发惹祸故,损毁严重,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负所有
责任。
因为车坏得很厉害,吴干脆就把车卖给了黄,但商定修车花费先由吴出,保险企业的赔款下来了也归吴先生。
以后,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由保险企业草拟了一份申明,让吴先生在上边落款。
申明中说:
“因为该车已被
黄某修复,且自己已将该车转卖给黄某,所以自己不再要求保险企业赔偿,保险企业直接赔偿给黄某。
”
吴先生认为这份申明能够填补朋友黄先生修车损失,可没想到4个月后,保险企业却给他送来了《拒赔通知书》。
粗心是,吴先生的车是由黄先生驾驶失事故的、车也是黄先生修睦的,所以吴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无经济损失,
依据保险的“损失赔偿原则”,即有损失发生就赔偿,无损失发生则无赔偿,保险企业不赔。
因为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自己又支付了相应的修车花费,保险企业却坚持拒赔,所以吴先生将该保险企业告上法庭。
此案焦点在于:
吴先生签订的申明究竟是放弃权益仍是转让了权益。
因为签订保险协议的是吴先生,事故办理中车辆易主,造成最后索赔权益的不明。
事例3
古先生的宝马车近来被撞了,头部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以后,古先生把车交到一家宝马特约维修中心进行修复,维修中心当时报价14万元。
但是车修到一半,他忽然接到电话说闯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企业为此次事故只定
损9万元,多出的5万元要古先生自己肩负。
维修企业称自己的配件都是原装入口,这个价钱一点都不贵;而保险企业则认定,独立自主定损失是《保险法》
给予保险企业的权益,以他们的专业定损人员评估,这辆车9万块钱完好能够修复。
车主在出险后自主选择有资质、有规模的汽车维修厂固然不违犯保险合同规定,但这类做法却因保险企业不在场而没法证明修车的花销能否属合理损失,所以车主对多出来的花费也要肩负必定的责任。
法院也有过此类的判例。
建议车主在出险后,应当预先在维修价钱上完成一致,最好能签订一份多方协议。
事例4事故后挪动车辆,保险企业免全责
杨先生驾车在外环线上行驶时为躲让横过马路的行人撞上了花基,车辆受损严重,因为事故地址在外环线,来往车辆许多,且车速较快,为保证安全,杨先生再次启动车辆,将车开至辅路,以后,杨先生的车经检测,主要受损的零件为底盘和发动机,但保险企业只愿意赔偿底盘受损部分。
保险企业认为,车撞上花基后只以致底盘受损,可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状况下再次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破坏。
依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到损失后,未经必需维修持续使用保险车辆,以致损失扩大
部分,保险企业不予赔偿,因此,保险企业对于发动机破坏部分不予赔偿。
建议:
在不熟习车辆结构的状况下,发惹祸故后不要私自觉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实时报警并与保险企业联系,不然因私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企业是能够不予赔偿的。
事例5
收费泊车场中丢车,保险企业能否该赔偿?
昨年,焦小姐买了一辆高尔夫。
每日她都把她的车停在小区的泊车场里。
为此,每个月焦小姐还要交给物业300多元泊车资。
今年6月,焦小姐一早去上班时,发现自己的车在小区停放时丢掉。
因为焦小姐是生手,所以给车上的是全险,车辆丢掉后,她向保险企业报案并要求理赔,但保险企业的回复是:
凡是在收费泊车场中丢车,保险企业不赔!
原由:
依照保险企业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泊车场或营业性维修厂中被盗,保险企业一概不负责赔偿。
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留的责任,在保留时期,因保留人保留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掉的,保留人应肩负责任。
保险企业不负责赔偿。
所以,不论是车丢了,仍是被划了,保险企业一概不论。
汽车保险理赔不赔的应付方法:
正确的方式是找泊车场去索赔。
所以,驾驶人必定要注意每次泊车时收好泊车
费收条。
固然好多收费泊车场的有关规定中写着“丢掉不论”,但依据我国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一方面推辞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没法磋商解决,只能诉诸于法律,目前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
车险索赔特别事例
1、发动机渡水损失不赔?
2、车身划痕遭锈蚀保险企业不赔?
这类原由以致的车表损失被认为是自然破坏,不属于理赔范围
3、撞伤儿子可否获取赔偿?
4、地域不一样定损有差距
单方事故,单方车损无现场查勘定损,保险企业扣除无现场免赔额后,赔付给被保险人思虑题
1、说明火灾事故现场的查勘注意重点
火灾现场勘查人员应一定常常保持战斗准备状态,弘扬雷厉流行的作风,发生火灾后,要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采集火场第一手资料,认识有关状况。
有详细的勘查过程中,应依照先静观后着手、先摄影后提取、先表面后内部、先目视后镜观、先下边后上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
记录与勘查记录同步进行,注意保留现场。
邀请两名与案件没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现场勘查的目睹人。
案件当事人及家属、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该充任现场勘查的目睹人。
依据现场状况的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熟习现场状况的人参加。
2、举例说明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查重点
3、在什么样的状况下能够做出拒赔据定?
一般交强险不赔的状况:
(一)驾驶人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许醉酒的;
(二)被保险灵活车被盗抢时期闯事的;
(三)被保险人成心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36章理赔检查实务理赔检查基来源则
理赔检查方法与门路理赔检查的重点与步骤
一、理赔检查基来源则
1、快速实时原则
2、脚踏实地原则
3、恪守纪治原则
4、守旧奥密原则
二、理赔检查方法与门路
1、现场查勘
2、咨询检查
3、邀请特意机构判定
法医判定、文件判定
4、必需时提请司法介入
合作检查
三、理赔检查的重点与步骤
(一)不测事故理赔检查重点与步骤
1、不测残疾检查
缺失及失能医院诊疗书、主诉
2、不测死亡检查
纯真不测死亡警方笔录
(一)不测事故理赔检查重点与步骤
事故原由不十分明确的状况下:
1、坠落致死、淹死
被保险人状况
事故现场状况
2、口服农药中毒
职业、农药种类、名称、用途、颜色、气味、包装、搁置地点、事故经过、医院病历、主诉、服用量等
(一)不测事故理赔检查重点与步骤
3、煤气中毒
4、烧伤致死
5、药物中毒
6、摔倒致死
(一)不测事故理赔检查重点与步骤
7、交通不测死亡
以下几点特别注意:
高保额,在两家以上保险企业投保
行走时被撞死
事故地属人烟稀罕、行政区三不论地域
事故时间、天气不良或天黑时分
(一)不测事故理赔检查重点与步骤
3、不测死亡检查步骤
对事故详尽经过进行检查
对事故现场及现场邻近的住家进行检查
对警方办理状况进行认识
对就诊医院及住家邻近的其余医院进行检查
对投保动机、财务状况、与经办业务员关系及招揽经过的检查
(二)自杀理赔检查的项目与重点
1、检查项目
被保险人状况:
一般项目、朋友多否、死前情绪及身体状态、过去有无自杀偏向、有无超凡花费行为、家族死亡史等。
2、其余状况
死亡地址、方式、时间、公安法医报告、救护医疗记录等
(二)自杀理赔检查的项目与重点
3、检查重点
有无自杀动机、财务、健康、家庭状况;公安、法医报告,精神状况,能否波及酒精或药物,有无遗书或有关记录。
(三)疾病医疗理赔检查的重点与步骤
1、医疗检查
伤害医疗检查
医疗检查
2、疾病死亡医疗检查
投保动机、招揽经过
被保险人生活史
发病始期、就诊经过
病历检查
(四)违犯见告理赔检查的重点与步骤
1、检查重点
查明出现性质、出险原由
检查疾病病程
检查所有就医史,检查地缘性医疗机构
采集各方面凭据聚集成完好的医疗病史。
会见医务人员
约见业务员
核查尸检报告
会见同事、领导以确定职业危险因素、健康记录
检查同业投保记录、理赔记录
1、核保理赔工作对于保险企业经营的重要意义?
2、目前我国对于核保理赔人员有何专业要求?
分为哪些级别?
都能够经过什么渠道获取?
3、例举国内任何两家保险企业的核保和理赔规范?
内容重点:
保险金归属被保险人得益人同一事故身死
事例:
张某,女性,2006年-2009年陆续为自己投保各种寿险,累计保额
50万,得益人为其女儿。
2009年3月,张某、张某父亲与其女儿被杀戮与其住处。
2009年4月,张某母亲以独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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