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范文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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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范文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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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范文精品
2019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范文精品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督查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强化*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国务院《信访条例》和《xx省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任务是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维护社会稳定。
市信访局对全市信访工作、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行使督查督办权。
第四条市信访局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市信访局督查处负责重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市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本处(室)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五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就地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第七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客观地督查信访事项。
第八条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做到处理到位,不留隐患。
第十条坚持依靠县、区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
既要独立开展工作,又要尊重有权处理部门、单位的意见,确保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市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局长对全局的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抓好市委、市政府及国家和省信访局对信访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办,及时研究部署督查督办工作。
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处长(主任)是本处(室)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完成本处(室)承担的督查督办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市信访局督查处的工作职责
(一)督查督办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
(二)督查督办市信访局领导交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查看更多文秘资源网资料办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
(三)督查督办来市去省进京上访量大、重复信访多、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工作。
(四)检查、协调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需查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
(五)督查督办信访工作
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指导全市信访工作机构的督查督办工作。
(七)督查督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市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本处(室)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每月将督办的信访事项以列表的形式送督查处备案。
对经市信访局领导批准移交督查处办理的督办事项,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
(一)凡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处(室)进行立项。
其领导审核签报意见;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
(二)对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包括经有权处理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调查处理并经复查、复核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
(三)交办处(室)收到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应及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
(四)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的,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后,应及时上报和存档。
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限时补查补报或重查重报。
第十八条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反馈
(一)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报告,由经办人起草,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批后呈送。
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由督查处编写《信访督查专报》或《信访督查通报》,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二)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移交的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督查处办结后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卷归档,按照市信访局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建议权的使用
第二十条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
收到改进建议的党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县、区党委、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完善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送请相关县、区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
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在30日内汇报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
必要时,报局领导批准后派员了解处理情况。
对于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采纳建议的情况,有关处(室)及时汇总并形成书面
材料,需要报告市委、市政府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六章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与督查事项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督查事项材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有关处(室)每季度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由督查处汇总后报局领导。
(三)将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和市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规、政策和程序办案,不得假公济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得接受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的馈赠和吃请,不得擅自向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情况,不得积压和漏报有关督办材料。
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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