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 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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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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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123
勘察123
从事勘察工作,打交道最多的就是岩与土。
岩、土是什么?
有些什么特点?
大家知道,岩与土都是在复杂多变的地质环境中天然形成的,其地质结构与材料成分都是长期地质作用与非地质作用的结果,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生成的环境不确定,生成的岩(土)体结构不确定,生成的物质成分不确定,生成后受到的各种作用(含地质作用与非地质作用)影响及本身发生的变化不确定,等等的不确定,再加上地下水和水的孔隙压力的多变性、信息的随机性、模糊性和不完善性、信息处理和计算方法的不确定性和不精确等,决定了其利用时不是工程技术人员可以随意选定或控制的,只能通过勘察手段去查明,但又不可能完全查明.因此,”不求计算精确、但求判断正确”,强调概念设计成了岩土工程界的唯一共识。
下面,我主要围绕个人工作中学习、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规范)(下文简称《勘规》)及相关规范勘察要求的心得、体会与大家探讨。
勘察的基本要求
《建规》GB50007-2011第3.0.4条第1款要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例资料:
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危害程度;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其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6)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
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周边环境的影响;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防水位。
一个工程场地的勘察搞得好不好,提交的勘察报告合不合格,恒量的标准就是看这个勘察报告能否提供满足上述设计要求的资料。
满足了就说明这个场地的勘察搞好了,提供的勘察报告是合格的;反之,则说明做得差,提供的勘察报告不合格。
二、规范理解与应用
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种类很多,除国家标准外,还有各行各业的标准和地方标准。
不同标准之间的同一内容的标准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往往存在差异,甚至是很大差异。
因此,勘察依据什么规范标准,主要执行哪个规范、哪个标准?
就有一说。
在实际勘察工作中,要视工程性质与工程依附的主体而定,比如房屋建筑工程场地(地基)勘察,高层建筑可以《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规程为主要依据,其他应以《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为主要依据。
但路线勘察不同,铁路有铁路的,公路有公路的。
就是公路,也有不同,从属性来说,城市道路主要依据市政工程工程勘察规范,并结合公路勘察规范,其他公路则基本以公路勘察规范为准。
勘察报告中引用规范切忌“多多益善”。
应注意首选顺序,从严格程度来讲:
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就是说,同一工程存在多种标准条件下,应先地方、后行业、再国标。
因为国标覆盖面大,相对粗糙些,某些规定要求往往是原则性的,而行业或地方标准则不同,是在国标原则之下,结合行业或地方经验、实际,标准要求更高、更具体、更细赋、更切合行业实际。
举个例了:
我们常德有个地方规定,重要高层建筑勘察时,波速测试的钻孔深度,规定一般要钻入基岩10米以上,当第四系厚度很大时,钻孔深度要求不小于90米,且要由第三方来测这点就与相关规范要求不定相同,但必须执行。
我们接到这类工程勘察时,千万不要忽视这个规定。
勘察规范及相关规范勘察要求是我们检验、评价勘察工作做得好不好的第一标准。
作为勘察技术人员,必须熟悉现行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相关内容与要求。
“熟能生巧”,接受一项任后,就自然知道该怎么做和怎么才能做好了,在现在市场竞争激烈条件下,要怕的应是没任务、没事干。
(一)、2009年版《勘规》第1.0.3条: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建设基本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这是一条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必须严格执行,不能违反或变相违反。
按讲与我们关系不大,但实际操作中有时也可能产生问题。
业主平时不急,但合同一订,恨不得当天就提交报告成果,这种情况不只我们常德有,其他地方也存在。
我这里提出来,主要是要尽量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不出问题则矣,出了问题,大家都不好交代,何况技术人员都是终身责任制,“除非……”的话就不好说了。
2009年版《勘规》共有强制性条文16条,一般勘察经常接触到的主要是4.1.11条(详勘的具体工作要求)、4.1.17条(高层建筑勘探布点与深度控制原则)、4.1.18条(天然地基方案、高层建筑和要作变形验算的地基、高层建筑裙房和单独地下室,以及有大面积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等控制性孔的深度要求)、4.1.20条(取样孔、原位测试孔及样品层位、数量要求)、4.9.1条(桩基勘察工作的具体要求)、7.2.2条(地下水位量测要求)与14.3.3条(勘察报告编写要求),另外三条(后面还会说到以下三条):
5.7.2条(确定场地类别与地段划分)、5.7.8条(液化判别要求)和5.7.10条(确定可液化场地的液化指数与液化等),在抗震设防区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也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款。
抗震设防区,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186-2001,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动反映谱特征周期≥0.35S的地区,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Ⅵ度,都属抗震设防区。
这里要注意一点,很多人对1990年中国地震局编制出版的《中国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很熟悉,中国地震基本烈度结合国外经验,分为Ⅰ、Ⅱ……Ⅻ个等级。
根据国内外地震等级与地震烈度、地震烈度与破坏程度相互关系经验,地震基本烈度Ⅴ度及以下破坏影响作用较轻或无破坏,因此我国规定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区都要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烈度大小与地震基本烈度相对应,故抗震设防烈度6度是我国抗震设防的起始点。
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186-2001采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替地震基本烈度是一项很重要的技术进步,可以预计不要太长时间,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中看到的只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了。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所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Ⅵ度的地区(包括地震基本烈度Ⅰ、Ⅱ、Ⅲ、Ⅳ、Ⅴ五个区域),国家规定不进行抗震设防,属非抗震设防区。
因些不存在“抗震设防烈度小于6度”之说,《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对此也不适用。
在非抗震设防区工程建设场地的稳定性与适宜性评价,不是按《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4.1.1条划分有利、一般、不利或危险地段,而是根据场地地形地貌复杂程度、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一般的建房修路不是主要问题,主要看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引起的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地裂缝、化学污染、水位上升等)、地下水的影响程度、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程度及其危害程度与危险性大小等进行综合评价。
《勘规》的其他几条强条,是关于岩溶、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勘察的,当场地及场地附近存在可能影响场地与建构物安全的上述一种或几种不良地质作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相应章节要求进行针对性勘察。
、要重视勘察任务委托书
“勘察任务委托书”是勘察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勘察报告的最后一关是要经得起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他们审查勘察报告是否符合委托要求的依据也是这个任务委托书。
对于“勘察任务书”,一定要事先看清楚要求,防止因内容要求过简而任务不明确,或过多可能与工程实际不符而出现无法完成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况时,要即时与委托单位或设计人员沟通协调。
一般来讲,勘察任务书中的技术要求,勘察是要做工作的,勘察报告中也应有所响应,千万不能置之不理。
要重视《勘规》第4.1.11条(强制性条文)第1款搜集工作,加强与业主、设计的联系、沟通,无法完成或达不到要求标准的要提前工作到位,事后处理都有问题(难度)的。
一般“任务委托书”的三个方面内容中,关于“勘察对象及其基本情况、特征”应尽量要求提得详细些,比如地下室的情况,不仅对报告中工程概述有利,尤其对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有利。
常见的三个方面如下:
1、勘察对象及其基本情况、特征,如:
拟建(行政地理)位置地段,一般公建还是特殊公建或住宅,几个单体、层数、高度,结构类型、底层地面形状尺寸、有无地下室及地下室的设计特征等。
2、勘察阶段及技术要求(结合具体对象,主要是《勘规》第4.1.11条(强制性条文)的1、2、3、6、8款,其他条款视情况取舍)。
3、要求提交的主要成果。
三、勘察工作应做到心中有数
(一)、勘察方案
接受项目勘察,要明确勘察阶段,要根据实际划分勘察等级。
除了上述熟悉勘察任务与技术要求之外,野外工作应该怎样做?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尽量先了解熟悉场地条件(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尽可搜集了解周边建筑情况(层数、基础形式,有无变形等),分析本工程可能会采用什么地基方案(天然地基、桩基或地基处理?
)
2、布孔。
在建(构)筑物规划设计方案基本确定情况下,应按单体考虑布孔,主要布在建筑轮廓的角点与边线上;当拟建建筑物比较密集、单体规模又不太大时,可考虑网格式布孔。
布孔间距,对不同勘察阶段与勘察等级,《勘规》里都有明确要求和详细规定。
这里要烦道的主要是详勘阶段。
勘探孔的疏密,主要取决于地基的复杂程度,《勘规》第4.1.15条表4.1.15规定得很详细了。
实际工作中要怎么做?
确切地讲,应从多方因素综合考虑。
地基复杂程度的判定依据就两条,一是岩土种类多少、均匀程度与性质变化大小,二是有无特殊性岩土。
地基岩土的区域性与不确定性是最大特点之一,而肉眼见到的只是表面的、粗浅的,因此勘察确认查明了的并不完全与实际相符,更不能说预计情况都有百分百的把握。
《勘规》第4.1.16条第2款就有“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以查明其变化”的要求;其次要考虑我们布的孔距过于理想化后不好处理的问题,简单地讲就是防止再申请加孔的麻烦,在修改合同和加钱问题上,没哪个业主是开明绅士,好讲话的。
刚才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主要受力层”。
什么是地基主要受力层?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下文简称《建规》)第3.0.3条表3.0.3表注1有详解:
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勘规》第4.1.18条第1款意义相同。
括弧中的那个话,实际是强调了或说明了一般2层以下的民用建筑的地基主要受力层还达不到这个数,勘察时勘探深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放宽点)。
(1)可能采用天然地基方案时,一般都宜按二级地基要求,最大间距不超过30m。
注意某些情况有可能超过,但只要不是刻意所为,如按某间距布点后有个3m、5m的尾数,回过头去均分调整一下,我认为是可以的,没必要非得加个勘探孔(点)。
(2)可能采用桩基础方案,端承桩(含端承为主的摩擦端承桩)基础,孔间距为12×24m(为什么是这个要求,因一般房屋建筑开间是6m或6m翻倍);摩擦桩(含摩擦为主的端承摩擦桩)基础,孔间距为20×35m;复杂地基上的一柱一桩工程,应每柱设置勘探点。
详见《勘规》第5.9.2条。
(3)无上部建筑的地下室及高层建筑的裙房布孔时不能忽略,其间距也应符合相应地基复杂程度等级要求。
(4)房屋下(如地下室、车库)的基坑工程边线也要布置勘探孔,且间距要符合相关要求。
还有一种情况,不是我们勘察人员布孔,而是设计单位在他们的规划设计平面总图上己布好了勘探点位,现在这种情况还比较多。
对于我们勘察人员,算是省了一件事,但是不是照打不误?
这就要从布置的孔位上去分析是按的单体还是网格,对照可能的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和规范相应要求,经分析符合或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方可照其放点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跟业主讲明,哪怕是订了合同、业主也不再追加任何补偿,该补的要补,该加的还得加,因为施工图审查审的是你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单位不会为你承载任何责任。
报告文字中怎么交代?
有些报告在勘察方案部分,还有按什么地基等级、怎么布钻等内容叙述,完全是多余的废话。
实际上只要交代谁布的和自己怎么处理的就够了。
3、勘探孔深:
勘探孔的深度主要取决于建筑物的荷载大小、基础埋深、及基础宽度等因素。
我们接受勘察任务时,这些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因此我们只能首先从建(构)筑物的层数(高度)、结构类型,分析(猜测)总荷载与荷载分布特征。
层数与总荷载成正比,墙承重荷载较分散,柱承重荷较集中,对地基反力要求前者相对较低,后者相对较高。
简单的说,低层(1~3层建筑)或多层建筑(4~6层),总荷载相对较轻,有一定强度和承载能力【这类建筑,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fak在130kpa即可;80kpa~120kpa的(见《建规》表3.0.3及表注)均匀的、且有一定厚度的土层,对低层及5层以下建筑也可考虑,但对多层建筑要从建筑结构上(设计柱下条形基础或板式基础)或从地基土的处理上(换填、注浆加固、微形桩等)采取措施】采取措施也能满足设计要求,宜首先考虑选用天然地基方案,除非没有适合的地基持力层或可选持力层埋深太大。
中高层建筑(7~9层)、高层建筑(≥10层)、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一般总荷载大,且多采用荷载较集中的结构体系,基础埋深与基础底面积均较大,对地基反力要求也大。
能否选做地基持力层,关键是要能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满足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质地基上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必须满足抗滑稳定性要求(《建规》强条)。
对于采用天然地基方案的土质地基建筑场地的勘察,勘探孔深度应根据不同建筑层数、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分别确定:
《勘规》第4.1.18条: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就符合下例规定:
第1款要求:
勘察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察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第2款: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进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第3款: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满足抗浮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要求。
第4款: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上述第4.1.18条的前4款都有是强条,都是必须严格执行的。
只是“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这是该条第5款要求,但不属强条。
详细勘察勘探孔的深度除符合《勘规》第4.1.18条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勘规》第4.1.19条相关规定,共6款情况,这里不细述。
岩质地基情况,主要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用风化情况,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地区经验确定。
按本地区建筑经验,可选天然地基方案时,应有1/3的勘探孔为控制性孔,其控制持力层的深度宜大于5m。
对于采用桩基础方案的建筑场地或地基的勘察,土质地基勘察孔深应根据《勘规》第4.1.18条和第4.9.4条第1款【一般性孔也深应达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后同);且不得小于3m;对于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第2款(控制性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要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第3款要求(预计深度内,遇软弱层应予加深,遇稳定坚实岩土可适当减少):
岩质地基应符合第4.9.4条第4款(预计嵌岩面以下3~5d,穿过溶洞、破碎带,达到稳定地层)规定,且均应符该条第5款“长桩”方案要求。
这里有种情况必须注意,就是无上部建筑部分的地下室(包括单独地下室和连体地下室)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地段,勘探孔深问题不能大意。
设计时可能采用同一基础形式,因此勘探孔深不能只考虑天然地基方案,尽管有良好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孔深也应按主体建筑地段的一般性钻孔及控制性孔的要求要求。
4、控制性孔数量:
对详细勘察阶段而言,除《勘规》第4.1.17条对高层建筑提出要求之外,其他并未明确。
根据《勘规》表4.1.6表注2对初勘控制性勘探点的要求,结合其他行业规范标准及过去经验,详勘阶段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不宜少于1/3。
什么是控制性孔?
什么是一般性孔?
什么是技术孔,什么是鉴别孔?
勘察报告中经常看到这类相关词语。
多数规范规程都没有对这类孔(点)进行定义,我见到的与房屋建筑工程相关的规范规程中,只有《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下文简称《高规》)“术语和符号”一节对一般性勘探点和控制性勘探点有释义。
不管是一般性勘探点、还是控制性勘探点,其技术要求都不低。
《高规》-2.1.2一般性勘探点:
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的性质,满足地基(包括桩基)承载力评价等一般常规性问题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
《高规》-2.1.3控制性勘探点:
为控制场地地层结构、满足场地、地基基础和基坑工程的稳定性、变形评价的要求而布设的勘探点.
我以为,控制性孔不只是深度要能满足地基基础设计要求,还要进行采样或进行原位试验,以控制地层结构、岩土物理力学性能变化特征,获取变形验算(计算)、沉降验算和抗拔承载力评价等相关资料参数,从这一性质来说,控制性孔就是所谓的技术孔;但技术孔不一定是控制性孔,其关键差别就在深度。
只有单一深度与仅凭肉眼鉴别划分地层的钻孔实属不应该出现的纯地质孔,连一般性孔都是不能算的,或因需要在地层种类并不单一的情况下,只在其中采了一件样品或只做了一次原位试验的孔,也算不得技术孔。
因此,我们要注意这一点,不要认为有了足够深度就是控制性孔了。
(二)、野外工作
作为现场技术人员,现场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多动脑、勤动手。
勘察现场工作尽管手段、内容相似,但工作方法不一定相似,因为不同场地的地质条件不可能完全相似。
凡事多想想,随时做好记录,有益无害。
比如:
在锤击法钻进过程中,利用同一土层某一段的锤击数是否大于另一段,来定性判断这一段的硬度(强度)是否大于另一段;在基岩钻进或碎石土层钻进或动探中,利用进尺快慢(也就是常说的好打不好打)去定性判定岩土层的坚硬程度或相对完整性,利用动探击数除判定密实度外,还可以判定有无软弱夹层。
是不是软弱层?
是什么夹层?
先遇到时作了孔深记录,下面取芯时在这些孔段予以注意,往往可获得满意答案,否则就有可能漏掉。
1、钻探
1)、钻探回次进尺长度
钻探回次进尺长度控制在多少合理?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第5.5.3条:
钻探回次进尺应根据岩土层情况、钻进方法及工艺要求、工程特点等确定,并应符合下例要求:
1、满足鉴别厚度小于0.2m的薄层的要求;2、在粘性土层中,回次进尺不宜超过2.0m,在粉土、饱和砂土中回次进尺宜超过不1.0m,且不得超过螺纹长度或取土筒(器)长度;在预计的地层界线附近或重点勘查部位,回次进尺不宜超过0.5m;采取原状土样前用螺纹钻头清土时,回次进尺不宜超过0.3m。
3、在岩层中钻进时,回次进尺不得超过岩芯管长度;在软质岩层中,回次进尺不得超过2.0m;在破碎岩石或软弱夹层中,回次进尺应为0.5m~0.8m。
我们以往在细粒土层中采用锤击法钻进时,回次进尺一般控制在0.3m~0.5m,与基岩采用回转-冲击法钻进时,回次进尺控制在1.0m~2.0m是满足靓程要求的。
关键是要严格控制超管钻进,有的钻探施工人员为了少提钻,为了图省事(机上余尺不多了,又好打,干脆打完算了),不管超不超管。
其实没省事,钻具巴蛮打下去了,管上被强行挤紧的土层会恢复膨胀,钻具上提困难,下次下钻也难到底,实际上是做了白工。
第5.5.3条有几个“不得”,实际都是限制超管的规定。
2)、进尺量测精度
《勘规》第9.2.4条第1款:
钻进深度和岩土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不应低于±5cm。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第5.2.3条中陆地条件下规定相同。
实际工作中,很多现场管理人员都有差不多忽视了这个问题,我这样讲的根据就是勘察报告所附钻孔柱状图:
基本没有一个报告的柱状图中的地层分层深度有到厘米的(分米为止),实际上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地层岩土的不确定性哪有那么奏巧的事?
实际操作时,尽管人为的可以控制钻具长度没有厘米、回次长度没有厘米,但岩芯长度不可能都有没有厘米?
在不是100%采取率情况时,计算出的分层孔深也不可能没有厘米!
何况要求计算有效数据应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两个小的计算:
分层孔深=上回次或上层底部深度+本回次岩芯长度÷本回次进尺总长度×本回次计算层现有岩芯长度。
进尺总长度=钻具总长度-机上余尺-上回次孔深。
我这里提出来,并不是小看别人,有的人没算过,可能还不知道这么算)。
3)、岩芯采取率
《勘规》第9.2.4条第4款:
岩芯钻控的岩芯采取率,对完整和较完整岩体不应低于80%,破碎和较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对须重点查明的部位(破碎带、软弱夹层等)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第5.5.1条及表5.5.1对采取率的规定更详细:
粘性土≥90%;粉土和砂土水上≥80%、水下≥70%;碎石土≥50%;完整基岩≥80%,破碎基岩≥65%。
2、取样及原位试验
取样及原位试验工作不能忽视。
样品测试成果及原位试验数据,是勘察人员结合地区经验确定场地岩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进行其他相关评价的惟一依据,是提高勘察成果可靠度的唯一保证。
1)、要重视不同工程的不同规范和不同要求。
《勘规》第4.1.20条(强制性条文)第1款规定: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第2款规定: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探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第3款规定: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第4款要求: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
第4款虽属于非强制性条文,但很重要。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4.1.7条规定“每栋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则中》明确指出: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每个场地每个主要土层取6个土样或做6次原位测试就够。
合理的数量与场地大小、土层厚薄、土性的变异系数以及场地邻近已有资料的掌握程度等因素有关,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这实际上是告诉了我们工作中如何操作!
比如有些小工程,钻孔数量有限,应全盘考虑,不要有控制性孔与非控制性的考究,应每个孔都要安排采样和原位试验,厚一点的土层可能要取2个以上的样或做2次以上的试验,或许还不能达到规范的最起码的要求;若工程规模较大、场地范围较大就显然不同了,完全可按《勘规》第4.1.20条要求分散、合理安排。
但必须注意:
取样及原位测试不能出现集中于一隅或某一高程,要能反映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变化特点。
工程规模不论大小,一般都不要出现有所谓的“纯”地质孔,即目测鉴别孔。
2)、特殊性土如淤泥和淤泥质土要取样;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透镜体要做工作,剖面上也要画出来。
不应忽视填土的堆填时间、均匀性与密实度,要注意进行原位测试或取样,数据数量尽量满足规范规定。
3)、可能作为持力层的砂土或碎石土类要采取扰动样做颗粒分析。
遇到这种情况,关键注意取的样要有代表性。
我在有些报告附件上看到,扰动样的采取长度与原状土试样一样,也是0.2m。
剔开砂土层不说,如果采样率能达到100%,从采样重量(一般要求3kg)要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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