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万胜坝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电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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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万胜坝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电站
石柱县万胜坝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电站
波纹补偿器及水力辅助机械设备采购工程
2、3标段(第二次)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HYZB2014-063X)
技术条款
招标人
:
重庆石柱水利水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
重庆市弘禹水利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
目 录
2标段技术条款2
第一章设计技术条件和要求2
第二章专用技术条件14
第三章 工程概况25
3标段技术条款25
第一章工程概况25
第二章一般规定26
第三章全自动滤水器27
第四章水泵技术规范30
第五章油系统设备32
第六章图纸资料及其它34
2标段技术条款
第一章设计技术条件和要求
1.1总则
1.1.1本招标工程伸缩节应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设计条件和相关的边界条件进行投标设计和中标后的全部施工图设计。
1.1.2伸缩节要求采用外套筒与波纹管结合的双水封型式,具体结构不限,要求伸缩节的套筒部分和波纹管水封系统都能满足强度、刚度、稳定性、变形疲劳寿命及封水不漏等方面的设计条件。
1.1.3投标者应进行伸缩节的投标设计,伸缩节及附件的布置应满足伸缩节安装、巡视、检修、监测等方面的要求,监测装置应考虑运行在线监测要求,并留有变形、振动等监测数据送入监控系统的接口。
1.2设计条件
1.2.1基本条件
a)伸缩节参数要求见下表:
伸缩节参数表
编号
设计压力
(MPa)
水压试验压力(MPa)
允许最大轴向变位(mm)
允许最大径向变位(mm)
波纹管/接管材质
内径(mm)
SSJ1
0.49
0.6125
34
20
304/Q345C
1000
SSJ2
0.71
0.8875
29
20
304/Q345C
1000
SSJ3
1.3
1.625
52
20
304/Q345C
1000
SSJ4
1.68
2.1
48
20
304/Q345C
1000
SSJ5
2.18
2.725
50
20
304/Q345C
1000
SSJ6
2.78
3.475
47
20
304/Q345C
1000
SSJ7
3.25
4.0625
49
20
304/Q345C
1000
SSJ8
3.51
4.3875
36
20
304/Q345C
1000
SSJ9
3.9
4.875
38
20
304/Q345C
1000
SSJ10
4.2
5.25
43
20
304/Q345C
1000
SSJ11
4.46
5.575
38
20
304/Q345C
1000
SSJ12
4.72
5.9
38
20
304/Q345C
1000
SSJ13
5.03
6.2875
35
20
304/Q345C
1000
SSJ14
5.24
6.55
20
20
304/Q345C
1000
SSJ15
5.46
6.825
27
20
304/Q345C
1000
SSJ16
6.11
7.6375
56
20
304/Q345C
1000
SSJ17
6.38
7.975
25
20
304/Q345C
1000
SSJ18
6.8
8.5
33
20
304/Q345C
1000
SSJ19
7.27
9.0875
42
20
304/Q345C
1000
SSJ20
7.69
9.6125
30
20
304/Q345C
1000
SSJ21
8.06
10.075
26
20
304/Q345C
1000
SSJ22
8.92
11.15
57
20
304/Q345C
1000
SSJ23
9.21
11.5125
25
20
304/Q345C
1000
b)顺水流向最大位移循环次数:
1000次
c)径向最大位移循环次数:
500次
d)温度变幅:
-5˚C~45˚C
1.2技术标准和规范
伸缩节设计、制造主要执行以下规范和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a)DL/T5141《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
b)SL281《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参照执行)
c)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
d)GB/T12777《金属波纹管膨胀节技术条件》
e)GB/T16749《压力容器波形膨胀节》
f)DL/T5017《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g)DL/T5018《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h)DL/T678《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i)SL/T36《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j)SL105《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k)SDZ014《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l)GB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m)GB19189《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度钢板》
n)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o)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p)GB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q)DL/T330《水电水利工程金属结构及设备焊接接头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r)GB3323《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
1.3设计计算方法
投标人应按《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DL/T5141-200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GB/T12777-2008及其它相关规范或标准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伸缩节进行设计计算,计算成果应至少包括计算伸缩节对伸缩节室上、下游端墙处连接钢管的影响(应力、应变及振动),计算结果应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经有关工程验证的成熟计算软件进行分析对比和复核并提交买方留存。
1.4投标设计内容
投标设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4.1计算报告
投标人投标设计的计算报告,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控制性工况下各构件、部件的应力、应变、稳定性分析;
b)波纹管结构的振动频率和疲劳寿命分析;
c)根据国内外有关规范和标准作出的应力评定结果;
d)伸缩节在运行状态下的振动分析和评定;
e)运行期间伸缩节检修的内容、操作方式、注意事项等;
f)投标人认为还需提供的其它内容。
1.4.2投标设计图
投标人的投标设计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伸缩节结构总图,至少应包括:
1)各结构及部件的尺寸;
2)各连接焊缝的型式;
3)伸缩节运行期的监测项目及相应的仪器、仪表的布置、规格型号和数量;
4)材料规格表。
1.4.3伸缩节制造工艺设计和主要的技术要求
1.4.4伸缩节运输方案的主要说明
1.4.5伸缩节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案的说明
1.5卖方的技术文件
1.5.1卖方对合同设备设计的责任
(1)卖方对合同设备设计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招标图纸以及买方补充的工程设计条件与要求。
卖方的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样和其它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质量与安全标准和设备技术规范要求。
(2)卖方设计文件、施工图样和其它技术文件中选用的材料、结构件、配套设备与装置、元器件与零配件等,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尺寸、技术参数和应附的图形图纸,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高于此标准,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5.2卖方的技术文件提供
(1)卖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
1)合同设备设计文件;
2)工厂施工设计图样;
3)车间工艺图及文件;
4)产品样本(如有);
5)质量体系文件和质量手册;
6)设备试验与检测文件;
7)设备组装、安装图和安装技术方案;
8)设备出厂竣工资料;
9)竣工图;
10)设备搬运、贮存、安装、调试、工地安装、运行试验及试运行文件。
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说明书与手册;
11)设备在工地安装修改的文件;
12)设备清单、备品备件清单、易损件清单及其图纸;
13)设备生产制造及试验过程照片和录像或光盘;
14)其它。
上述技术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或部门的相应规定及技术文件编制要求,并满足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要求。
在提供之前应核对文件清单、提交次序、版本、种类和日期。
技术文件费用(包括资料整编等费用)已包括在设备价中。
(2)卖方应确保其提交的技术文件正确、完整、清晰,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移交、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试验、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如果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完整,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资料不完整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必要的修正,并且向买方免费重新提交正确、完整、清晰的文件。
如果再次提交文件晚于上述天数,卖方应按相关违约规定支付约定违约金。
如果卖方提交的技术文件有遗漏和错误,卖方应向买方补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
(3)供审查用施工图样,应附有设计计算书和设计分析报告。
(4)由于技术文件不齐全,或份数不符、或运输及邮寄丢失、或印刷不清,卖方应予修正补齐、以补齐时间作为卖方交付的完成时间。
(5)技术文件的补充:
合同设备经制造、出厂验收、安装完毕、初步试验验收合格后、卖方需对技术文件进一步确认、补充和完善。
在确认、补充和完善之前以已提交的技术文件为准,卖方应对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
(6)为了确保技术文件及时递送至买方,卖方应尽量采取派专人面交买方。
如采用邮寄,则应事先传真通知买方,并以买方地邮戳时间为买方收到技术文件的时间为准,因邮寄耽误的时间由卖方负责。
向工程设计单位、监理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派专人面交。
(7)卖方的技术文件及图纸应叠成标准的A3图幅并分册装袋或装订提交。
文字文件应按A4图幅的尺寸装订成册交付。
(8)卖方提供技术文件及其完成工作等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设备的价格中,不再单独支付。
(9)买方在合同设备的质保期内如需增加某项技术文件数量,卖方应即时提供,卖方仅应收取印刷装订的成本费用及投递费用,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10)提供技术文件份数
1)卖方应按下表所列技术文件的份数,分别向买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监理人提供:
技术文件
买 方
设计单位
监理人
合计
合同设备设计文件
2
2
2
6
工厂施工设计图样
2
2
2
6
车间工艺图及文件
2
2
2
6
设备试验与检测文件
8
2
2
12
设备出厂竣工资料
8
2
2
12
竣工图
12
2
2
16
搬运、贮存、安装、调试、安装、试验、运行操作和维护保养说明与手册
8
2
2
12
设备清单、备品备件清单、易损件清单及其图纸
8
2
2
12
设备生产制造过程
照片和录像或光盘
照片
2
1
1
4
录像或光盘
2
1
1
4
其它
8
2
2
12
2)需要审查和/或批准的文件,预先向买方、工程设计单位、监理人各提供2份,经审查和/或批准后,按上列表格数量提供;
3)供设计审查会议使用的文件,除会议前向买方、工程设计单位、监理人各提供2份外,并另对会议提交8份供代表使用。
1.5.3设备设计文件
(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投标设计(包括投标图样)进一步完善设计,并形成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依据、计算成果、技术方案、设备布置图、设计说明、专题设计分析报告、产品性能和试验报告(如有)等。
(2)卖方对合同设备的设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条款和招标图纸要求、投标后所有澄清的问题以及买方通过设计审查会指明应采纳的内容与补充的条件资料,应在合同设备的进一步设计时予以满足,并对合同设备的布置、性能、技术参数、符合工地安装与运行条件等负有全部责任。
(3)按本条款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施工图样
(1)本合同设备的施工图样应由买方在批准的设备设计之后提出,图样的图纸应符合国家制图标准,表达完全。
(2)合同设备的施工图样应满足买方图样、合同条款、技术条款的规定和要求。
(3)施工图样中所标注的内容,如果引用了国家标准以外的内容,均应提出相关文件,卖方不得以引用、借用卖方文件、图纸为依据而不在合同设备的图纸上作具体表达。
卖方为使图纸表达简便,经监理人同意,可随施工图样提供相关文件的文本及标准图,以便监理人和买方了解具体要求是否与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及要求相符。
(4)施工图样必须经监理人审查批准。
并应满足设计审查会明确的要求。
1.5.5车间工艺图及工艺文件
(1)车间工艺图及工艺文件由卖方按监理人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样进行设计和编制,并报监理人批准。
(2)监理人随时有权向卖方查阅设备制造的任何车间工艺图样及工艺技术文件,以便保证合同设备能正确制造。
1.5.6对卖方技术文件的批准
(1)卖方的技术文件应按合同规定报送监理人或/和买方审查批准,但监理人或/和买方对卖方的技术文件审查和批准,并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责任,对任何性质的错误和疏忽、图样或文字文件中的偏差或由此偏差可能产生的与其它设备产品及土建的配合问题,均由卖方负责。
(2)经监理人审查批准的合同设备施工图样,卖方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修改要求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监理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上述修改如引起合同内容任何变更,其责任由卖方自负。
(3)买方或监理人发现卖方的施工图样、车间工艺图及工艺文件中的错误、或这些图样与文件不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要求时,有权提出修改要求,将以监理人或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文件通知卖方,卖方应按其要求进行修改,经监理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发后执行。
其责任由卖方自负。
(4)卖方所有提供监理人审查的图纸、文件、资料,应有卖方校、审人员签字,并经授权代表签署,专留有空白之处盖有“送审”。
(5)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在收到“送审”的技术文件之后7天内完成审查,保留一份后返回卖方。
经监理人审查返回的技术文件上应随备下列记号之一:
1)无须修改;
2)返回修正;
3)已审查并已修正。
“返回修正”的技术文件应7天或协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并确认。
买方或/和监理人的审查批准不减免卖方对于满足合同文件和安装时各部件正确的配合应负的责任。
1.6设计审查会
(1)合同双方遵守本条规定,由买方主持在卖方所在地召开设计审查会议,审查合同设备设计、协调与工程设计和其它方面的技术问题及接口工作。
(2)设计审查会议时间约为5天,由卖方统一制定会议计划和日程报买方批准,并准备会议文件资料(包括图样),按合同规定份数提供参加会议的买方及买方人员,由买方主持在卖方所在地召开设计审查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交底。
(3)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后15天内通知卖方举行设计审查会。
(4)在设计审查会议期间,买方有权就合同设备问题进一步提出改进意见或对设备设计补充技术条件要求,卖方应认真研究和改进予以满足。
对于合同设备的功能、性能、使用、运行、安装等必备的技术条件要求,在设计审查时买方可以提出补充技术条件要求或对设备设计提出改进意见。
且其改进意见或补充技术条件要求未超出对合同设备规定的功能或性能时,卖方不应提出合同价格变更。
(5)设计审查会议将以会议纪要确认双方协定的内容与要求,卖方应接受审查会议的意见与要求并在合同执行中遵守。
在设计审查会中如对合同条款、技术条款有重大修改时,须经过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同意。
审查会议意见并不免除或减轻卖方对本合同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根据第一次设计审查会会议纪要,对遗留的特殊问题或重要事项等,需要协调有关方面进行研究与讨论,可由双方商定增开设计审查会,按会议纪要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下一次设计审查会。
(7)设计审查会的会议准备、组织和安排会议的所有费用,包括会议技术文件、用具等由卖方负担,费用均包括在合同设备的合同价中。
买方人员8人(包括买方单位、买方外聘专家、监理人和工程设计单位)旅差费用由卖方承担。
1.7设备出厂验收和工地验收
1.7.1总则
(1)买方和监理人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验收。
(2)试验和验收工作将分四个阶段进行,即:
1)设备的出厂试验和验收;
2)设备到货的现场交接验收;
3)设备的工地安装调试和运行试验;
4)设备的最终验收。
(3)买方对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任何形式的验收,均不免除卖方在本合同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4)合同设备的出厂验收和工地验收,应符合本合同规定。
1.7.2设备出厂验收
(1)在设备出厂前,卖方应按合同文件或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总装检验(包括部分组装检验)。
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人递交设备出厂验收申请报告和出厂验收大纲10份,报买方组织审批。
(2)出厂验收大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设备概况、主要技术参数、供货范围、检验依据、检测项目及允差、实测值、检验方法及工具仪器、主要测量尺寸示意图、必要的列表及说明等。
(3)买方在收到卖方的出厂验收申请报告和出厂验收大纲后的7天内,买方将对出厂验收大纲的审查意见和出厂验收的日期和验收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卖方。
(4)在买方组织的验收人员到厂前,卖方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将设备的验收状态调整到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状态,并支承在足够刚度的支墩上,以供验收人员目睹卖方实测各主要技术数据。
与此同时卖方应将设备出厂验收资料整理成卷一并待验。
(5)设备整体组装验收合格后,卖方应于组合处明显标出组装标记,安装控制点和作好定位板等,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拆开。
(6)卖方对验收检查发现的制造质量缺陷,必须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审签后设备方可包装;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签证,由此引起延误交货期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7)设备经出厂验收合格,其包装状况、发货清单及竣工(出厂)资料等,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签署出厂验收证书后,设备方可发运。
(8)设备出厂验收并不是设备的最终验收,卖方还须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9)由于卖方的原因致使验收不能按期进行,或由于制造的质量缺陷问题,验收不合格,致使不能签证而延误交货期,其责任由卖方负责。
(10)参加出厂检验的买方人员不予会签任何质量检验证书。
买方人员参加质量检验既不解除卖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的工地验收。
(11)出厂验收的一切费用都包括在合同报价中。
包括验收的准备与安排、验收活动及其用品费用、文印费、验收人员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等。
买方旅差费用由买方承担。
1.7.3设备到货的交接验收
(1)卖方应在设备发运前1周,将发运清单书面通知买方。
通知中应写明合同号、项目号及名称、批次、数量、各件名称、毛重及外形尺寸(长×宽×高)。
卖方应在设备发运前24小时将车船号、名称和启运时间及预计到达工地时间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准备设备交接验收。
(2)设备运抵买方指定的地点时,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接货单位(安装方)负责卸车。
到货交接工作由买方主持,由监理人、卖方代表与安装卖方代表共同进行到货检查。
到货检查主要是检查包装及外观有无损坏,并根据发货清单进行包装件数清点。
到货检查发现的损坏与损失情况如实记录。
卸车前的损坏损失由卖方负责。
卸车中和卸车后的损坏损失由接货者负责。
但由于包装不良和包装损坏造成卸车过程对设备的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交接双方代表作好到货检查记录并会签,设备移交给买方指定的接货单位。
(3)设备买方指定地点,卖方并已通知买方,买方应在24小时内卸货。
(4)未经出厂验收的设备到工地,买方不予接收,责任由卖方承担。
(5)设备开箱检验的时间,由交接双方商定。
开箱检验发现的设备损坏、损失、短缺及质量缺陷等如实记录。
开箱检验记录应由交接双方代表签字,一式3份,双方各执1份,1份交监理存查。
(6)如果在双方商定的开箱检验时间到期,卖方的代表未及时到达验货现场,卖方应承认接货方的检验结果,并承担合同责任。
如果验货时间到期,接货方未及时进行开箱检验,则以卖方的发货清单为准,并由接货方承担设备损坏、损失及短缺的责任。
(7)裸装设备如不另行“开箱”检验时,到货交接及验收一并进行。
到货交接检查应包括设备包装、外观质量、数量、规格、损坏与损失、短缺等如实记录。
到货交接验收记录由交接双方代表签字,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监理和卖方各执一份。
(8)到货交接验收不是设备的最终验收,卖方还须承担设备的制造质量全部合同责任。
(9)到货交接验收记录是监理签署合同阶段付款的凭据。
(10)设备的拒收
1)买方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并有权要求卖方限期更换,其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此限期以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装总工期和预定的试运行日期为准。
2)被拒收的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处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3)被拒收的设备,买方将不作阶段付款,直至处理合格再被验收,方可进行阶段付款。
1.7.4竣工资料
按水利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7.5工地安装调试和运行试验
(1)卖方应派合格、称职的、足够的人员参加设备在电站工地安装指导、调试和运行试验工作。
设备在工地安装和试验前,卖方应提交列有所有要做的每步安装和测试检查细节的程序文件,此文件应向买方提供8份。
工地安装和测试程序以表格形式提供,分项列出每个试验,表示出设计的预期结果,并留出空白供安装和试验时填写实际测试结果用。
试验程序包括所采用的测试值、可接受的最大(或最小)测试验结果以及相应可接受的工业标准。
如果工地安装测试受到某种限制,则应给出充分的解释,并经买方认可。
(2)如有必要,卖方应向买方提交8份在工地现场搬运、装卸、贮存和保管设备的详细说明书,并附有图解、图纸和质量说明,包括:
①各部件要求户外/户内、温度/湿度控制、长期/短期贮存的要求、专门标志和空间要求。
②设备卸货、放置、叠放和堆放所要遵守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③吊装和起重程序;
④长期和短期维护程序,包括户外贮存部件推荐的最长贮存期;
⑤保护涂层的使用;
⑥安装前保护涂层和/或锈蚀的处理。
(3)除另有规定外,所有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应为完整的设备、组件或部件。
如果合同设备的特殊部件,组件和部件需要在设备安装现场进行加工、制作或修整时,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的责任,而需要在设备安装现场进行的检验、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卖方应负担一切检验、试验、修理或调换的费用。
(4)在每台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代表应参加对设备安装工作进行的检查和确认。
(5)在每台设备安装完毕后,买方、安装单位将对每台设备进行整体调试和运行试验。
买方将在开始调试和运行试验前21天,通知卖方确切日期。
卖方应有代表参加上述调试和运行试验。
调试是指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检查、调整、校正、启动、临时运行及负载检测。
运行试验是指检测合同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所有技术性能及保证值。
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运行试验即被认为是成功的:
①在技术条款规定条件下所有运行试验全部完成;
②所有技术性能及保证值均能满足;
③设备按照技术条款要求经过运行试验后停机检查,未发现异常。
如果运行试验是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双方应在7天内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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