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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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张家口市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生物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概念与分级
1.3.1概念
本预案所称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和森林植物及其种子、产品造成危害的植物、动物和病原微生物。
农业灾害生物是指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病、虫、草、鼠和检疫性有害生物。
外来生物入侵是指对生态系统、栖境、物种、人类健康带来威胁的任何非本地的生物,这些生物离开其原生地,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传播到另一个环境,能在当地的自然或人为生态系统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扩散,最终明显影响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当地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健康等。
生物入侵物种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本预案所称重大生物灾害事件,是指因有害生物的危害,对农业、林业和草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事件。
包括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和突发草原有害生物事件。
1.3.2重大农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分级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和对社会、生态环境危害程度等,将重大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事件。
主要包括:
迁飞性农业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其他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
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万亩以上连片或者跨地区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
(2)二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事件。
主要包括:
迁飞性农业有害生物在本市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其他农业有害生物在本市发生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在本市不同县区行政区域内同时新发现一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且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新发现一例以上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的农业有害生物。
(3)三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事件。
主要包括:
迁飞性农业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有害生物事件;其他农业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的重大农业有害生物事件。
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000亩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新发现一例以上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的农业有害生物。
1.3.3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重大林业生物灾害事件。
主要包括:
发生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发现从境外入侵的林业有害生物并造成危害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发现国家级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并造成危害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
(2)二级重大林业生物灾害事件。
主要包括:
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叶部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在45万亩以上或者造成林木枝干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在4.5万亩以上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
(3)三级重大林业生物灾害事件。
主要包括:
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叶部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在XX万亩以上不足XX万亩或者造成林木枝干受害且连片成灾面积在XX万亩以上不足XX万亩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
1.3.4重大草原有害生物事件的分级
(1)一级重大草原生物灾害事件。
主要包括:
国(境)外新传入的迁移性较强、密度较高的有害生物;市级行政区域内草原虫灾危害面积达XX万亩以上,或一个县草原虫灾严重危害面积达XX万亩以上。
(2)二级重大草原生物灾害事件。
主要包括:
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草原虫灾危害面积达XX万亩以上,或一个县草原虫灾严重危害面积达XX万亩以上。
(3)三级重大草原生物灾害事件。
主要包括:
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草原虫灾严重危害面积达到XX万亩以上,或一个县达到XX万亩以上。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在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生物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控减灾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预防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从源头控制入手,坚持预防与控制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工作。
(4)快速反应,科学控灾。
建立、完善应对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准确监测,及时预报,快速反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控制有害生物疫情的蔓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在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生物灾害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设立防治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张家口海关、市文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和市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铁路局张家口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分别设立重大农业生物灾害、重大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市应急指挥部的会议准备工作,督促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指示精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协助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制定有害生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起草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对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机制;提出市本级是否进入或者结束预警、应急状态的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并向毗邻市、县通报疫情;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紧急组织调拨应急物资;对重大生物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安排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市公安局:
组织协调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并协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疫区封锁和对出入疫区的车辆进行检疫检查。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事发地交通部门协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植物检疫措施;按规定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和有关物资的运输工作,保障应急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在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张家口海关:
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出入境的农作物和森林植物及其种子、产品的检疫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成立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对工作。
2.2专家咨询组与职责
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市本级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验检疫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对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及其终止和损失评估工作提出建议;
(4)对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区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置本级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3监测、报告与预警
3.1监测
全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在现有有害生物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网络。
各级各类监测站点要明确专人负责有害生物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对发生在市内外和境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核实或者查询、分析,并对疫情是否可能对本市造成影响进行预测,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3.2信息报告与预警
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信息报告、发布与预警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全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监测站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建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主体
一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重大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重大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超出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有效处理能力,需要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做出响应或更多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与援助时,由市农业农村市、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市本级是否进入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事件、重大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各县区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是否进入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各县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各县区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县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重大生物灾害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各县区进行应急响应。
在各县区进入应急状态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该指挥机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有关预案的规定,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响应措施
在进入应急状态后,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区外,其他地区应当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但要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工作。
疫区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依法对规定的区域采取封闭隔离措施,切断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渠道。
未经做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携带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产品和相关运输工具出入疫区。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3)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人员和应急物资赶赴、运至疫区。
(4)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监测站点进行定时监测。
负责监测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5)事发地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6)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应当选派专家赶赴疫区,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
4.3响应结束
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效果和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响应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并报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
4.4信息通报与发布
信息通报与发布依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善后处理
5.1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的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结果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5.2灾后恢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疫情监测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5.3奖励与惩罚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造成疫情扩散或重大损失,以及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应急资金、物资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保障联络畅通。
在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信息产业部门对应急处置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应优先安排,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6.2人员保障
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有害生物的识别、检疫、防治等专业技能。
6.3物资保障
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储备必要的农药、防治设备、油料、运输车辆等物资。
在此基础上,可以与农药、防治设备等物资的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6.4技术保障
各县区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有害生物的发生、防治动态,对有潜在危险性的有害生物的检疫、防治技术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5经费保障
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或者按程序报批预备费解决。
6.6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的威胁,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防治实战演练,提高应对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能力。
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县区政府重大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准备和实战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组织编制本级的重大生物灾害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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