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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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液化石油气、永久气体、溶解乙炔气体和其它液化气体等气瓶充装许可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的统一管理。
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申请,受理并组织对气体储存能力<3000m3的气瓶充装单位的鉴定评审及签署审查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充装许可程序
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办理程序为:
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批准。
第五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市质监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一)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一);
(二)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若申请单位为法人授权的组织)原件;
(四)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建档气瓶电子档案(符合附件三的规定);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记录(内容见附件四),必要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目录(内容见附件五);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证照复印件。
第六条市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气体储存能力<3000m3的,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予以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气体储存能力≥3000m3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送达省局。
省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予以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单位决定受理的,应发出《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附件六);不予受理的,应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七)。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约请一个有资质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时,应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明确有关评审要求。
申请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评审指南自评后,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现场鉴定评审预约。
鉴定评审机构应自申请单位预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九条鉴定评审组成员一般不超过4人,评审时间不超过2日。
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前,应书面知会受理单位;受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派员监督鉴定评审工作。
第一十条鉴定评审结论分为三种:
(一)具备条件:
申请单位各项条件均满足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二)基本具备条件:
申请单位各项条件基本满足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存在问题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三)不具备条件:
除
(一)、
(二)项外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第一十一条鉴定评审结论为具备条件或不具备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自出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评审报告送达受理单位和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解决存在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鉴定评审机构组织确认;鉴定评审机构应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确认,并将鉴定评审报告及整改确认报告于出具整改确认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理单位和申请单位。
第一十二条鉴定评审报告及整改确认报告由鉴定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一十三条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结论有异议时,应自收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受理单位视具体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或指定鉴定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第一十四条受理单位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后,应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实地核查。
经审核或核查后,认为申请单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鉴定评审时间)向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附件八)。
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鉴定评审时间)向申请单位发出并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附件九),同时通知鉴定评审机构,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并按《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办法》(附件十)统一编号。
由市质监局受理的,市质监局应将经审查认为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填入《气瓶充装许可审批汇总表》(附件十一),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统一制作许可证书后及时交市质监局;由省质监局受理的,省质监局负责将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填入《气瓶充装许可审批汇总表》。
第三章换 证
第一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4年。
有效期满30日前,持证单位应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受理单位应审查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换证申请书(附件十二);
(二)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二);
(三)许可有效期间各年度的《广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报告》(附件十三)。
第一十六条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换证申请后,对符合条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予以换证;对存在安全隐患或有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受理单位应在申请单位原《气瓶充装许可证》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因申请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换证审批的,原《气瓶充装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一十七条申请增加充装许可项目的,按许可程序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原《气瓶充装许可证》上增项。
第一十八条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发证单位备案;单位名称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单位申请更换许可证;充装场地变更的,应经重新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一十九条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协调气瓶充装许可和管理工作,对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对气体储存能力≥3000m3的持证单位,应每年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质监局应制订统一要求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气瓶涂敷及钢印打印(参考附件十四),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按要求涂敷标志(或名称)、打印单位标识和充装单位气瓶自编号钢印。
第二十一条市、县质监局应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重点检查其是否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是否只充装自有气瓶(含托管气瓶,下同)、是否对自有气瓶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或名称)并打印充装单位标识和气瓶自编号钢印,以及其自有气瓶的数量和建档情况、自有气瓶的充装记录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
市质监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形成《广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需要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应报省质监局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市质监局在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后,应将年检结论(合格、不合格、整改合格或整改不合格)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并加盖年检标记。
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市质监局提出,报省质监局批准。
经批准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由省质监局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具有鉴定评审的技术能力,建立并保持质量保证体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独立于气瓶充装单位,确保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省质监局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和鉴定评审结论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鉴定评审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并根据《广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附件十五)的内容及要求逐项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六条市质监局应对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检查其工作质量和规范程度,发现其有违规行为或不再具备鉴定评审能力的,应及时书面报省质监局。
第二十七条省质监局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加强监督。
认为其不再具备鉴定评审能力,或其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或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取消其鉴定评审资质。
每年1月20日前,鉴定评审机构应向省质监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其所在地市质监局应对其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充装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质监局提交建档气瓶电子档案,并报告上一年度气瓶充装情况及建档情况等。
市质监局应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并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本辖区内气瓶充装许可工作情况及持证气瓶充装单位数量、许可范围、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种类及数量、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及气瓶充装的其它有关情况等。
省质监局每年向社会公布全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申请下列范围内气体的气瓶充装许可证,请予受理。
气体类别
气体名称
现有储存能力(m3)
申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区号):
联系人:
电子邮箱:
传真:
申请人声明与签署
在此,我声明:
本单位的成立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没有对办理充装许可具有影响的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
现按规定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共 页的真实性负责。
在取得许可后,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充装质量与安全,并接受监督检查。
法定代表人:
(签署) 日期:
附件二:
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
充装地址
企业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特种设备安装
施工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职工总数
从事充装人数
自有气
瓶数量
(只)
种类
数量
托管气瓶数量
(只)
种类
数量
签约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情况(一般不超过2个)
名称
钢印号
组织机构代码
约检气瓶类别
注:
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交验)及法人授权书原件。
2.主要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
岗位
职务或职称
身份证号码
持证情况(持证者填写操作证编号)
注:
工作岗位填写技术负责人、充装前检查人员、充装作业人员、安全员等,并附技术负责人和充装检查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3.主要充装设备仪器情况
序号
设备仪器名称
型号或规格
数量
制造单位名称
附件三:
气瓶建档规定
气瓶充装单位应配备计算机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进行建档登记,气瓶建档登记包括建立电子档案和建立文本档案两部分。
一、气瓶电子档案
气瓶的电子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气瓶的登记信息,包括:
气瓶在充装单位的编号、气瓶名称或型号(指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等,如是液化石油气瓶,应填写LPG50、LPG15、LPG10、LPG5、LPG2、LPG0.5等)、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2.气瓶的制造信息,包括:
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制造编号、气瓶制造年月。
3.气瓶的检验信息,包括:
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气瓶上次检验的检验单位名称、气瓶下次检验日期、气瓶历史检验记录。
4.气瓶的基本技术参数信息,包括: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单位:
MPa)、水压试验压力(单位:
MPa)、重量(单位:
Kg)、容积(单位:
L)、瓶体设计壁厚(单位:
mm)。
二、气瓶文本档案
气瓶的文本档案除包括气瓶电子档案的全部内容外,还须有气瓶的检验合格证、自有气瓶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托管气瓶的托管见证资料等。
附件四:
气瓶充装单位应制定的管理制度和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充装工作记录
一、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送检和日常保养制度
3.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4.用户信息反馈管理制度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维护、检验管理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管理制度
7.气瓶充装前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管理制度(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13.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14.事故紧急处理预案
15.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制度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三、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1.收发气瓶记录
2.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3.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
4.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5.气体分析记录
6.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7.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记录
8.溶解乙炔高压干燥器添加(更换)干燥剂记录
9.溶解乙炔气瓶添加丙酮记录
附件五:
气瓶充装单位应配备的
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序号
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和标准名称
文件号或
标准号
充装气体类别
永久气体
液化
石油气
溶解
乙炔气
液化
气体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
第373号
√
√
√
√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344号
√
√
√
√
3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
√
√
√
4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质检总局
第46号令
√
√
√
√
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质检总局
第2号令
√
√
√
√
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国质检总局
第14号令
√
√
√
√
7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质监锅[2000]250号
√
√
√
8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3]4号
√
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质监锅[1999]154号
√
√
√
√
10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部发
[1996]140号
√
√
√
√
1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
√
√
√
12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4
√
1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5
√
14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6
√
15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7
√
16
钢质无缝气瓶
GB5099
√
17
钢质焊接气瓶
GB5100
√
18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
√
19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GB15380
√
20
溶解乙炔气瓶
GB11638
√
21
小容积溶解乙炔气瓶
GB16164
√
22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8334
√
23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04
√
24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75
√
25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3076
√
26
溶解乙炔充装规定
GB13591
√
27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3
√
√
28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
√
29
气瓶颜色标志
GB7144
√
√
√
√
30
气瓶警示标签
GB16804
√
√
√
√
注:
充装单位还应根据充装气体种类配备以下标准:
1.GB7512液化石油气瓶阀
2.GB10879溶解乙炔气瓶阀
3.GB10877氧气瓶阀
4.GB13438氩气瓶阀
5.GB13439液氯瓶阀
6.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7.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
8.GB11640铝合金无缝气瓶
9.GB13077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0.GB1725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11.GB1725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2.GB17268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13.GB17673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
14.GB17878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瓶阀
15.GB17926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
16.GB1829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
附件六:
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单位):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你单位下列范围内气体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特此通知。
气体类别
气体名称
请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做好审查准备工作,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约请一个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单位):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经审核,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
1.
2.
3.
4.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证
(正本)
编号:
(充装单位名称):
经审查,准予你单位从事下列范围内气瓶充装:
气体类别
气体名称
特发此证。
充装地址:
许可证有效期至:
签发人:
(签署)
签发日期:
年月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附公章)
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证
(副本)
编号:
(充装单位名称):
经审查,准予你单位从事下列范围内气瓶充装:
气体类别
气体名称
特发此证。
充装地址:
许可证有效期至:
签发日期: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气瓶充装应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2.持证单位应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并接受各级质监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
3.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持证单位应向原颁发单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年度监督检查记录
年检日期
年检结论
有效期至
监察机构年检标记
附件九:
不予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单位):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气瓶充装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不符合许可条件,我局决定不予许可。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事项:
1.
2.
3.
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
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办法
QPC粤×-×××-××
许可证签发年份最后两位数
许可证顺序号
颁发部门所在地地址码
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证代号
注:
1.由省质监局颁发的许可证,其颁发部门所在地地址码为“O”;由地级以上市质监局颁发的许可证,其颁发部门所在地地址码按下表的规则制定:
各地级以上市地址码编码表
地市名
地址码
广 州
A
深 圳
B
珠 海
C
汕 头
D
佛 山
E
韶 关
F
湛 江
G
肇 庆
H
江 门
J
茂 名
K
惠 州
L
梅 州
M
汕 尾
N
河 源
P
阳 江
Q
清 远
R
东 莞
S
中 山
T
潮 州
U
揭 阳
V
云 浮
W
许可证顺序号根据许可证签发次序从“001”号顺序编号。
顺序号一经编发,不再更改;许可证注(吊)销后,该顺序号留空,不再使用。
附件十一:
气瓶充装许可审批汇总表
受理单位:
质量技术监督局
序号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充装地址
受理
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
许可范围明细
许可
日期
气体类别
气体名称
填表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
日期:
附件十二:
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换证申请书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现申请换证,请予受理。
原许可证(编号:
)许可充装范围如下:
气体类别
气体名称
现有储存能力(m3)
申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区号):
联系人:
电子邮箱:
传真:
申请人声明与签署
在此,我声明:
本单位目前没有对办理充装许可换证具有影响的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
现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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