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赈工程档案材料归档内容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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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工程档案材料归档内容修改版
第一篇:
以工代赈工程档案材料归档内容
以工代赈工程档案材料归档内容
1、乡镇上报的年度以工代赈项目立项申请;
2、**市和发改局下达的以工代赈计划
3、以工代赈项目建议书;
4、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
5、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计划书;
6、开工报告(包括以工代赈项目工程开工报告书、以工代赈工程预算表);
6、发改局同乡镇签订的责任书;
7、项目施工合同书(打井合同与公司签订的要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有资质的要资质复印件,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要有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及该人的签字并摁手印;棚圈建设项目花名册要有所有受益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并摁手印);
8、工程总结;
9、项目简介;
10、工程照片(包括施工前和施工后照片);
11、工程报帐单据(后附以工代赈拨款审批表、购料单上要有3个以上签字,以工代赈项目月(季)进度报表、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
12、请验报告(后附以工代赈工程竣工报告书、竣工后乡镇组织验收的签有该乡镇领导及三个以上受益村民签字的验收单;以工代赈工程质量审核备案手续、以工代赈工程决算审核表);
13、以工代赈项目竣工验收表;
14、以工代赈工程移交表。
(乡镇盖章要在移交单位上盖章签字,接交单位上盖受益村的章并有主要领导签字)
第二篇:
以工代赈
【注音】yǐgōngdàizhèn
【释义】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或者说,是以工代赈就是“以务工代替赈济”,是指国家以实物折款或现金形式投入受赈济地区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让受赈济地区的困难群众参加劳动并获得报酬,从而取代直接赈济的一种扶持方式。
编辑本段规定
2005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定,“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
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
“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
编辑本段目标
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可以同时达到三个目标:
第一,通过组织赈济对象参加工程建设,使赈济对象得到必要的收入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达到赈济的目的。
第二,在政策实施地区形成一批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期发挥作用。
第三,可在一定程序上缓解政策实施地区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
以工代赈具有“一石三鸟”之功效。
同时,还可以激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摆脱“等、靠、要”等消极意识。
编辑本段我国计划
从1984年以来国家先后实施了6批规模较大的以工代赈计划
粮棉布以工代赈
根据我国农业连续几年获得丰收,粮食储备比较多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从1984—1987年,动用库存粮食50亿公斤,棉花1亿公斤和棉布5亿米(粮棉布折价27亿元),采用以工代赈办法帮助贫困地区修公路、航道和小型水利工程。
实施范围重点是全国18个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涉及全国除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以外和25个省区(海南当时属于广东)。
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
这是在第一批以工代赈取得成功,社会经济效益十分显著,以工代赈政策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一致欢迎和要求下提出的。
尽管当时国家财政和信贷资金相当困难,但国务院仍决定1988年先在四川、江西和宁夏3省区开展用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的试点,并于1989年至1991年动用价值6亿元的中低档工业品在全国贫困地区开展以工代赈,除修建交通和水利工程外,还增加了解决人畜饮水的内容。
工业品以工代赈
针对当时全国市场存在的销售相对疲软、商业库存积压、企业库存偏大等状况,国务院决定在1990个至1992年,再拿出价值15亿元的工业品,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在贫困地区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开发,投向范围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山区,重点是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区。
粮食以工代赈
为使贫困地区稳定地解决温饱问题,国家决定“八五”期间,每年投入10亿公斤粮食(5年50亿公斤),开展以工代赈。
这批以工代赈,主要是“以粮养粮”,即通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自给水平。
内容上以建设基本农田为主。
实施范围较前几个缩小,重点是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深山区、高寒区和长期吃返销粮的贫困地区、涉及全国17个省区。
江河治理以工代赈
1991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经济损失惨重。
国务院决定“八五”期间动用价值100亿元的粮食和工业品,以加快江河湖泊治理,恢复水毁工程。
这批以工代赈,不仅仅是扶贫,更主要的是救灾和重建家园。
其实施重点是淮河、太湖为主的7大江河、5大湖泊的治理,涉及全国30个省区市。
国营贫困农场以工代赈
1991—1994年,国家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帮助地处边远、自然条件较差的国营农牧场改变面貌。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指出,从1994年起,再增加10亿元以工代赈资金执行到2000年。
编辑本段政策性
以工代赈是一项特殊的扶持困难群众的政策措施,其自身特有的基本属性,构成了以工代赈政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以工代赈的基本特性,才能执行好、运用好以工代赈政策,管好用好以工代赈资金。
(一)独特的双重性。
以工代赈的两个基本职能,即“建设”与“赈济”,构成了以工代赈的基本内涵。
以工代赈资金的投放,一方面,通过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形成“硬件”,以工程设施的形态实施投资回报;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困难群众参加工程建设,并以发放劳务报酬实现赈济。
以工代赈资金既有建设性质,又有赈济性质。
从扶持效果看,既包括工程扶持,又包括就业和发放实物、现金扶持。
以工代赈的双重性内涵,反映了其内在的矛盾性。
建设和赈济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既有对立性,又有同一性,双方互为依存,缺一不可。
以工代赈自身固有的矛盾性,要求我们在操作中,要统筹兼顾,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有所侧重,但不可偏废。
以工代赈的双重性在实施中派生出了多方面的矛盾。
如工程扶持和报酬赈济的矛盾,长期效益和短期效果的矛盾,扶贫开发与抗灾救灾的关系,实特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和矛盾的存在,加大了政策执行的难度,要求我们更深刻的把握,更全面的理解。
必须看到,在以工代赈内部诸多矛盾关系中,贯穿始终的、处于主导地位的,是“人”与“物”的关系。
只有把人的因素放在第一位,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才是正确的。
(二)广泛的公众性。
以工代赈的工程效益、参与主体和受益对象都必须直接面向大众化意义上的困难群众。
从政策上看,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就公共工程而言,项目区的群众都有同样的机会和权力分享工程效益。
而就与农户直接挂钩的建设项目而言,虽然有属于分户建设、个体受益。
但通过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立项和组织实施,最终以解决整体上的问题和困难为目标。
以工代赈的公众性是由其本质决定的。
首先,以工代赈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改善发展环境,帮助困难群众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当地的整体发展打基础。
其次,以工代赈资金来自于中央财政,公共财政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面向整体,体现公平,规避风险。
再次,虽然以工代赈建设项目一般规模不大,但其基础性、整体性较明显,从规划设计、建设立项和组织实施上,都无法以直接针对特定的农户个体安排。
这也是为什么以工代赈在操作上不能机械地提“进村到户”的原因。
实现以工代赈的公众性,要求我们在组织实施中,把能否同时促进多数群众增收作为衡量建设效益和基本标准和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真正做到面向多数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
(三)明确的适用性。
以工代赈是扶贫济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和有机结构,缺其一则不能称之为以工代赈。
二者的统一性,决定了以工代赈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
其一,赈济对象必须有一定的劳动能力。
无劳动能力而又需要救济者,如鳏、寡、孤、独、残疾人等,只能通过民政或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救济,不是以工代赈的范畴。
其二,以工代赈一般只适用于修建一些以劳务投入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工程,一般劳务力需求量大。
其三,以工代赈建设工程必须适合于广大受赈济对象的劳动技能水平,一般为施工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程项目。
按照这些要求,适合以工代赈建设的工程主要有:
中小型灌溉和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农田建设、河道整治、农村公路、植树造林,以及城镇绿化和道路维护、普通房屋建筑等。
而大型水利设施、高等级公路等,由于施工机械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较高,难以大规模组织群众参与,不宜采取以工代赈方式进行建设。
以工代赈有限的适用性,要求我们在计划管理、政策把握、关系协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不顾条件地过高定位。
要从以工代赈的基本特征出发,认直研究以工代赈究竟适合做什么,不适合做什么,避免包办一切、包打天下。
同时,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把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执行得更好,在资金安排上,宁可少做一点工程,也要保证群众能够及时领取报酬,得到实惠。
这对于要增加贫困农民的现金收入,扩大贫困农村市场是十分有效的。
贫困地区工作千头万绪,方方面面都需要扶持。
以工代赈的任务就是要努力完成好自身的任务,实现自身的工作目标。
并与其它相关的政策措施整合、匹配好,而不是替代其它政策。
综上,从以工代赈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出发,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以工代赈的任务就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困难群众的发展建立“平台”,打好基础。
而不适合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并结合以往工作台经验教训,以工代赈要体现它的公平性和无偿性,不能搞有偿使用;三是要体现以工代赈的公众性,切实面向贫困地区,面向受灾地区,面向困难群众,不搞大户扶持。
美国第一次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
在此,美国当年的“罗斯福新政”或可给我们提供一点经验。
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时所面对的美国经济环境和目前的中国有些类似,都是生产总体过剩,有效需求不足。
“新政”中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举办公共工程,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来增加国民收入,刺激消费与生产的均衡。
罗斯福执政初期,全国共有1700多万失业大军,1934年美国政府将单纯赈济改为“以工代赈”,明确规定对有工作能力的失业者不发放救济金,而是帮助其通过参加不同的劳动获得工资。
此举为广大非熟练失业工人创造了就业机会。
到二战前夕,政府投资的各种工程总计雇佣人数达2300万,占全国劳动力人口总数的1/2以上。
可以说,“新政”通过上述举措,为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缩小社会分配差距、促进需求增加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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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以工代赈自查
关于XX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根据发改委投资计划,该项目是201X年项目。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总投资X万元,其中:
中央预算内投资X万元;省级投资X万元;市级投资X万元;县级投资X万元;其他投资X万元。
开工和建成年份201X-201X年。
如是续建项目,写明分下达投资计划情况。
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一、前期情况
(一)审批情况
该项目于201X年X月X日,由X发改委批复可研报告(文号),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X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类投资组成);批准工期……。
与投资计划相比,不同的地方是……。
该项目于201X年X月X日,由X部门批复实施方案(文号),与可研批复比,不同的地方是……。
第四篇: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2]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安排。
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以工代赈计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2]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
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
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
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
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
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
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
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2]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
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各省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免贫困地区地方投资的政策规定,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安排以工代赈省级投资。
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统筹管理和使用。
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2]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
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2]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监管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察,并接受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和稽察,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二条对由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
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酌情减少其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以工代赈投入规模。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以工代赈管理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
以工代赈工作总结
奈曼旗2005年到2013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总结
奈曼旗位于内蒙古通辽市西南部,科尔沁沙地南缘,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之一。
总土地面积8120km2,辖12个苏木镇、9个国营林场圃和1个国营农场,355个嘎查村。
奈曼旗共有人口43.7万人。
目前,奈曼旗农村牧区贫困户20160户,农牧民贫困人口100800人,贫困发生率32.7%。
农村牧区贫困问题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南山中沙北平原”(南部山丘土地瘠薄地带、中部沙漠边缘地带、北部平原耕地盐碱化严重地带),贫困面大,分布相对集中,呈现明显区域性特征。
从上世纪八十所代中期国家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地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以来,奈曼旗严格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精心选择资金投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努力从根本上解决脱贫问题。
经过几年的努力,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贫困面明显缩小。
一、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概况
奈曼旗自2005年到2013年共实施以工代赈示范项目4个,累计总投资1389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300万元,地方及群众自筹89万元;劳务报酬发放159万元。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项目安排及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2006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
建设地点为奈曼旗明仁苏木博尔梯村、明仁村,建设内容为打配井95眼、平整土地10000亩。
项目实施后新增粮食产量300万斤,增加收入90万元,受益贫困人口2641人。
2、2007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
建设地点为奈曼旗明仁苏木宝德冷土村、落僧筒村,建设内容为平整土地800亩、打配机电井50眼、架设供电线路12千米、开挖渠道5000延长米、建桥闸3座。
项目实施后新增粮食产量225万斤,增加收入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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