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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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案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授课教案
(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经济法
任课教师:
刘敏
专业班级:
会计0701--0703
教学周数:
17
周学时数:
3
教研室主任审批:
系(部)主任审批:
2008年2月22日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备课纸
授课班级
会计0702
会计0701
会计0703
第
一
课
教
案
授课时间
2月26日
2月27日
2月27日
星期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三
授课地点
前102
前103
前101
课题内容
本次课主要讲授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素,以及经济法中涉及到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概念。
教学目的
1、了解经济法的产生,理解并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2、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
3、掌握法人、财产所有权概念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启发谈话法
重点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类型
难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类型
能力培养
1、能够分析经济生活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能够运用经济法律关系的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课堂类型
新授课
教具
电子课件
作业
见教材14页-15页第一、二、三题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备课纸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组织教学:
简单自我介绍,之后介绍一下本学期该门课程的安排。
导入新课:
启发学生思考讨论我们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
它有什么重要作用?
它和会计专业有怎样的联系?
讲授新课:
经济法是我们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法律部门,它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
我们的经济生活离不开经济法的规范和保护。
比方下面这个案例:
见参考书第一页。
(分析案例)那么,经济法是怎样产生的?
到底什么是经济法呢?
(简单介绍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一、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干预和管理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宏观性,主要体现国家调控、干预和管理、监督经济这一特点,这一点有别于民法,这些经济关系正是我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
1、经济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4、经济监督关系
通过学习经济法概念,我们了解了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律关系,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呢?
三、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由三种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四、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一)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任务的当事人。
包括:
1、国家及国家机关。
他们既可作为经济管理者参加经济关系,履行组织、管理及协调经济的职能,同时他们本身也可参加经济活动,如国家发行政府债券,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和担保合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等。
2、企业。
他们是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参加者,包括法人企业如各类公司,非法人企业如企业的分公司、车间与公司签定承包合同。
3、非营利组织。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公民。
(二)内容:
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客体:
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包括:
1、财物。
财指货币和有价证券,物指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
2、经济行为。
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如为学校创造一首校歌,提供一定劳务行为加工、租赁、运输等。
3、无形财产,即智力成果。
包括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作品等。
?
思考:
下列选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黄金B、缔结婚姻C、税金D、专有技术
下面介绍两个与经济法关系密切的法律概念,在今后学习中我们会经常提到它们,那就是法人和财产所有权。
五、法人
(一)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设立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依法设立;
2、具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法人是特定社会组织的人格化“拟制”
?
思考:
新上任的经理对上门讨债的客户说:
我是这个企业的法人,我没欠你的债,讨债找老法人(老经理)。
他说的话是否有道理?
答:
两处错误。
一是经理不是法人;二是法人债务不因人员变动而变更。
六、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如房屋产权人与房屋租赁人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不同。
案例教学:
引导学生分析本章案例,进行法理分析。
课堂小结:
本次授课主要分析了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同时重点讲授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希望同学们课后能自己根据身边相关经济法律现象分析其包含的法律关系三要素。
课堂作业:
见教材14页-15页第一、二、三题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备课纸
授课班级
会计0701
会计0703
会计0702
第
二
课
教
案
授课时间
2月28日
2月28日
3月4日
星期
星期四
星期四
星期二
授课地点
前103
前101
前102
课题内容
本次课主要讲授我国内资企业中的全民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1、了解三种企业概念、特征;
2、了解国有企业享有的权利及其内部管理体制;
3、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重点
1、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体制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难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能力培养
1、能够运用全民企业法中说学知识分析解决企业中的实际法律问题;
3、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个人独资企业中的法律问题。
课堂类型
新授课
教具
电子课件
作业
见教材P51第4、5题,P52第4、5题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备课纸
第二章内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全民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组织教学:
分析上节课后布置的课后作业。
导入新课:
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一类主体,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形式。
根据投资企业的主体不同,将企业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这次课我们先来看看内资企业。
顾名思义该种企业由国内投资者投资经营,它又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我们主要了解全民企业法,重点学习私营企业法。
讲授新课: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一)概念:
即国有企业。
详见教材16页
(二)全民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引导学生见教材19—21页,了解即可。
我们主要来看看这种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它实行的是厂长负责制。
(三)厂长负责制
1、概念:
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
2、厂长职权:
引导学生阅读教材22页(注意与职工代表大会区别)
下面介绍的这种企业形式离同学们生活更近一些,更能调动大家投资积极性,因为它投资程序简便,而且财产归投资者所有。
它就是私营企业。
在我国私营企业指企业财产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它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首先来看看最简单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一)概念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国家为了调动个人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简化这种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
(二)设立条件
1、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得为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公务员、法官、检查官、公安)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公司”“有限责任”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由于该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不要求有最低注册资本,便于企业设立,有利于企业发展。
4、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企业事务管理方式
1、自行执行;
2、委托聘用管理:
签定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权范围,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3、吊销营业执照。
(五)企业的清算
企业清算原则上由投资人为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清偿顺序
(六)投资人持续偿债责任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案例分析:
某个人独资企业头几年由投资人王某自行经营,盈利1000万,后因投资人王某出国,便委托李某管理企业。
由于李某不善经营,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0万元。
企业很难维持,故准备解散该企业。
思考:
1、王某可否决定解散该企业?
(可以自行决定)
2、企业解散后应由谁来清算?
(投资人王某)
3、解散后的1500万元债务应由王某承担,还是李某承担,为什么?
(王某,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4、解散后的财产按什么顺序清偿?
(工资、税金、债务)
5、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怎么办?
(投资人其他个人财产)
课堂小结:
本堂课主要介绍了全民企业、私营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其中重点分析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希望同学们可以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课后习题:
见教材P51第4、5题,P52第4、5题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备课纸
授课班级
会计0701
会计0703
会计0702
第
三
课
教
案
授课时间
3月5日
3月5日
3月6日
星期
星期三
星期三
星期四
授课地点
前103
前101
前102
课题内容
本次课主要讲授我国内资企业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管理、变更和解散清算。
教学目的
1、掌握合伙企业概念、特征;
2、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3、了解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条件。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重点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难点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能力培养
能够运用合伙企业法中所学知识分析解决企业中的实际法律问题;
课堂类型
新授课
教具
电子课件
作业
教材53页第2题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备课纸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组织教学:
首先复习提问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具有哪些条件?
然后讲解课后作业。
导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一种设立比较简单的私营企业,今天我们还要来学习一种适用性很广的,设立相对复杂一些的企业,它就是合伙企业。
讲授新课:
合伙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经营方式,它比较多的适用于小型加工业、商品批发业、零售业以及服务业等领域。
在我国它也有了较长的历史,由于其设立程序简便,出资灵活,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管理便利等优点,发展迅速。
目前,合伙企业在发展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人民生活,发挥着重大作用。
我们教材中的这部法律是新修改的,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6章109条,新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
我们还是重点来看看普通合伙。
一、普通合伙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特征: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
2、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3、内部合伙关系:
四个“共同”
4、无限连带责任。
二、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纳的出资;
可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经全体协商一致,还可用劳务出资(出资人以自己未来付出的能够给企业带来利益的劳动作为出资)
用实物出资的,可以转移所有权,也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收益权,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由企业承担,反之由物之所有权人承担。
4、有合法名称;
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经营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基本条件
(1)提出申请;
(2)原合伙人一致同意;
(3)新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后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同权同利
(2)获悉真情权
义务:
(1)共担合伙风险
(2)对入伙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退伙类型,根据退火原因不同分为
(1)自愿退伙(声明退伙):
基于退伙人自己意思表示,又根据合伙协议中是否约定有合伙期限分为:
A、协议退伙。
详见教材37页
B、通知退伙。
附有三个条件:
见教材37页,缺一不可。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
法定退伙事由详见教材37页
(3)开除退伙(除名退伙):
一致要求,强制退伙
2、退伙财产处理
退伙时进行财产结算,退还财产份额,有未了结的企业事务,了结后再结算,退伙人对退伙前的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解散与清算
(一)解散原因:
7种
(二)清算
企业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原则:
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的,平均分配。
案例教学:
案情见教材47页。
课堂小结:
通过本次授课,学习了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重点掌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以及合伙企业的退伙原因。
并能运用这些知识分析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课后作业:
教材53页第2题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备课纸
授课班级
会计0702
会计0701
会计0703
第
四
课
教
案
授课时间
3月11日
3月12日
3月12日
星期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三
授课地点
前102
前103
前101
课题内容
本次课主要讲授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界限、破产程序以及破产法律后果。
然后针对本章内容进行习题复习。
教学目的
培养学生正确运用法律知识,为破产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和法律帮助的能力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
重点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职权及议事规则;
2、破产财产;
3、破产债权
难点
破产财产与债权
能力培养
能够运用企业破产法知识正确分析案例,回答相关问题,并能够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课堂类型
新授课
教具
电子课件
作业
预习《公司法》第一、二节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备课纸
第四节企业破产法
组织教学:
首先复习提问根据企业所有制不同可将企业分为哪些类型?
导入新课:
我们已经学习了以上企业的各种法律规定,今天我们来学习一部帮助企业走出资不抵债困境的法律,那就是企业破产法。
讲授新课: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破产立法诞生之后,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破产这一概念在社会不同领域中使用有不同的含义。
在经济生活方面,破产是指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发生严重亏损,经济上已不可能继续维持下去,即财务状况到了事业倒闭、倾家荡产的地步。
一、破产概念
破产: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债务,并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从而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事件。
破产概念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项:
1、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破产程序。
2、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
3、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程序主要是为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但对债务人的一体保护也是新破产法的价值追求。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前提,亦是破产程序开始的依据。
依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无破产申请,法院不得启动破产程序,受理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开始时,应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一)提出申请
1、实质要件。
包括以下内容:
(1)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直接决定市场主体能否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其债务纠纷问题,能否有效地避免欺诈性破产和恶意破产申请。
破产法第2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可以接受破产宣告的资格。
破产法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能力,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及自然人均不具有破产能力,即破产法不适用于后者。
虽然世界上不少国家的破产法都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和个人(自然人或消费者),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市场信用建设的落后,难以防范个人利用破产逃债。
2、程序要件。
破产申请通常由债权人提出,债权人在提出该请求时,应向法院提供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以供法院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破产申请亦可以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
(二)破产申请的管辖及受理
1、破产案件的管辖。
在地域管辖上,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基层法院一般是管理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2、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就是指定管理人。
三、管理人制度
所谓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业人员。
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项新的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事务进行管理的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在国外立法中存有差异。
我国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产管理人确定后,应全盘接管破产企业,并全面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分配等事宜。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四、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破产法上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五、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有在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情况下,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职能
我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事项。
破产制度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破产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它费时耗资不少,而债权人实际分配所得往往并不多,债务人企业解体消灭,不仅造成职工失业等问题,对社会财富与生产力来说也是一种损失。
所以,预防破产发生重整制度便应运而生。
六、重整
重整是指经由厉害关系人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厉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在本质上是破产预防程序体系的组成部分。
七、和解
我国的破产立法,除在破产清算情况下解决债务公平清偿问题、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之外,避免破产清算,也是其重要宗旨。
和解制度就起到了这样的效果。
和解具有费用低廉、耗时缴短、程序简单的特点。
和解一般在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后始得开始进行,再者和解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进入和解程序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和解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和解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才允许申请。
人民法院没有受理的案件债务人没有申请和解的权利。
和解不是破产还债的必经程序。
2、和解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必要。
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才允许申请和解,如果对破产案件法院尚未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便不能适用破产和解程序。
3、和解协议的提出以债权人会议多数通过为基础。
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八、破产清算
清算是破产最古老的程序,破产法中的许多制度与程序原初设计都产生于清算程序,并围绕起而展开。
清算曾是许多国家破产处理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唯一方法,它是指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在法官的主持下,立即终止债务人企业的业务,并迅速变卖其资产,收缴其债权,对债权人的要求列出清单并予以估算,然后按破产程序公平分配破产财产或变卖收益。
清算的结果通常是作为商业性法人的债务人解体或消失。
清算一般经过破产宣告与财产分配阶段。
(一)、破产宣告
根据我国破产立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2、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九、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案件已经全部履行或因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相关的程序,而由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认定属实,而以裁定方式决定终结案件的情形。
破产程序的终结不同于破产程序的中止,是破产案件的彻底结束。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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