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类民间借贷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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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类民间借贷合同
质押合同
【提示】:
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借款人:
质押人:
贷款人即质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质押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质押条款
因借款人的请求,质押人自愿为借款人、贷款人签订的XTY-号民间借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质押人作为借款人还款的质押担保人。
借款人、贷款人、质押人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物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质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并有处分权的质押物
质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质押物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关于质押物的质押价值,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市值为___________元,质押率为______%,对质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质押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质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质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质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等的质押等担保。
质押物记载的权利与贷款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贷款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若质押权利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质押物或者贷款人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质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质押人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权利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失效或贬值。
质押权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
仍作为贷款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质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种类相同。
第三条主债权数额及期限
质押人提供质押担保的主债权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质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五条质押登记或交付
1、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质押人应于本质押条款签订后二十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人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2、依法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质押人应于本质押条款签订后两日内将质权权利的凭证交贷款人。
依法需要背书的,质押人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贷款人。
3、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质押人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第六条质押物的占有与保管
1、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押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押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押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押物。
2、质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质押物的,应当告知第三方质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质押物的完好、接受贷款人对质押物的检查以及不妨碍贷款人实现质押权。
质押人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3、质押物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质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贷款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质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贷款人有权向质押人追偿。
第七条质押物的保险
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质押物办理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
如被保险质押物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法定质押权行使期内至人民法院执行终结,当质押物因保险事由毁损灭失时,贷款人为该保险赔偿金受益人及支配人。
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贷款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八条第三方妨碍
1、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质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贷款人提出要求,质押人应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
2、质押权利发生前项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质押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质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A至D项约定的任一方法进行处理,质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A、经贷款人同意,用于修复质押权利项下的动产,以恢复该动产价值。
B、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C、按照贷款人要求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用于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D、质押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质押人自由处分。
第九条质押物的限制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资、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
2、如质押权利存在兑现或提货,借贷合同关系项下的债务到期日应先于质押权利到期日,缔约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质权注销
在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且质押人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质押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后,质押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在偿还贷款人贷款全部本息当日,与质押人共同办理质押注销手续(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要求贷款人返还质押权利凭证。
贷款人返还质押权利凭证时,质押人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质押人无异议。
第十一条质权的实现与处分
1、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本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犯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贷款人有权行使质权。
2、本合同记载的或另行约定的质押权利价值,均不表明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质押权利抵偿贷款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权利抵偿贷款人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权利的价值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3、贷款人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质押人。
4、借款人和质押人为同一人的贷款人可以对质押人的质押权利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权利为前提条件。
5、质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贷款人实现质权。
6、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质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部分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质押人违约责任
1、如因借款人、质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质押登记不能、质押无效或者质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质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如因借款人、质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借款人和质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应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偿还约定本息,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贷款人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贷款本金发放完毕并承担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2、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办理质押注销手续的,应向质押人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由此给质押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A、拒绝办理质押注销手续;
B、因质押权利凭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质押注销的;
C、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质押注销的;
D、其他足以影响质押注销的原因。
第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质押人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在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约,应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
1、借款人、质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质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第三部分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主合同第十一条除外);
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和质押人,质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和质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七条费用负担
费用负担范围:
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八条公告催收
对借款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责任,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十九条权利保留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
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质押条款的效力
本合同中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质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缔约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附件效力
合同项下所有与本合同当事人签署的附件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声明
借款人、质押人、贷款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确,无异议、无疑义。
第二十四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质押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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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 民间 借贷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