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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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
XK09-008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以下简称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1
IC卡(带触点)
2
IC卡(无触点)
3
IC卡读写机
企业自定(例如:
IC卡读写机(ICKD))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
1.4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产品范围的通知》(全许办[2004]60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产品不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
1.4.1IC卡家用膜式燃气表、IC卡冷水水表、出租汽车计价器、IC卡预付费热量表、IC卡预付费售电系统中的预付费电度表等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计量器具产品。
1.4.2手机、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复印机、自动售货机、ATM提款机等产品。
1.5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IC卡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邮政编码:
100083
电话:
010-5161585651615895
传真:
010-51615896
电子信箱:
lzsd.l@nctc@
联系人:
李震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产品名称”栏填写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规格型号”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批次规定执行;无规定的,以订单或生产任务单为一批。
)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①IC卡(带触点)
产品标准
CJ/T166-2006
《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
GB/T16649.1-2006(ModISO/IEC7816-1:
1998)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1部分:
物理特性》
GB/T16649.2-2006(IdtISO/IEC7816-2:
1999)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2部分:
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16649.3-2006(IdtISO/IEC7816-3:
1997)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3部分:
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相关标准
GB/T2828.1-2003(IdtISO2859-1:
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14916-2006(IdtISO/IEC7810:
2003)
《识别卡物理特性》
GB/T17554.1-2006(ModISO/IEC10373-1:
1998)
《识别卡测试方法第1部分:
一般特性测试》
GB/T17554.3-2006(ModISO/IEC10373-3:
2001)
《识别卡测试方法第3部分: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及其相关接口设备》
GB/T18239-2000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
②IC卡(无触点)
产品标准
CJ/T166-2006
《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
相关标准
GB/T2828.1-2003(IdtISO2859-1:
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17554.1-2006(ModISO/IEC10373-1:
1998)
《识别卡测试方法第1部分:
一般特性测试》
GB/T14916-2006(IdtISO/IEC7810:
2003)
《识别卡物理特性》
③IC卡读写机
产品标准
GB/T18239-2000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
CJ/T166-2006
《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
相关标准
GB/T2828.1-2003(IdtISO2859-1:
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4943-2001(idtIEC60950:
1999)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9254-2008(idtCISPR22:
2006)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9313-1995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9314-1995
《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
GA450-2003
《台式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通用技术要求》
SJ/T11292-2003
《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
注:
1.对申请双界面卡、复合卡的企业应同时符合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的产品标准。
2.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企业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IC卡(带触点)
1、自动封装生产线或手动生产线
2、卡片铣槽设备
3、点胶、贴片设备
1、功能检测设备
2、动态弯曲应力检测设备(长边位移:
20mm;短边位移:
10mm;测试频率:
0.5Hz)
3、动态扭曲应力检测设备(扭转角度:
15°±1°;测试频率:
0.5Hz)
4、游标卡尺(精度:
0.02mm)
5、千分尺(精度:
0.01mm)
IC卡(无触点)
1、自动封装生产线或手动生产线
2、绕线设备
3、焊(粘)线设备
4、层压设备
5、冲压设备
1、功能检测设备
2、动态弯曲应力检测设备(长边位移:
20mm;短边位移:
10mm;测试频率:
0.5Hz)
3、动态扭曲应力检测设备(扭转角度:
15°±1°;测试频率:
0.5Hz)
6、游标卡尺(精度:
0.02mm)
4、千分尺(精度:
0.01mm)
IC卡读写机
1、总装生产线
2、抗电强度检测设备(申报交流供电产品时,不少于1套)
3、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申报交流供电产品时,不少于1套)
4、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申报交流供电产品时,不少于1套)
1、元器件和外购部件测试仪器或装置
2、抗电强度检测设备(申报交流供电产品时,不少于1套)(精度:
输出电压:
0~5kV;误差:
≤±5%;漏电流:
0~10mA误差:
≤±5%)
3、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申报交流供电产品时,不少于1套)(精度:
应满足GB4943-2001的要求,量程:
0-400V、0-1A;准确度:
≤±5%)
4、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申报交流供电产品时,不少于1套)(精度:
量程:
0~200mΩ;准确度:
≤±5%)
5、产品自检测试软件或者测试卡
6、常温或高温老化试验条件
注:
1.对申请双界面卡、复合卡的企业应同时具备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的必备条件。
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3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4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IC卡读写机
1、《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GB/T18239-2000
2、《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CJ/T166-2006
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4943-2001(idtIEC60950:
1999)
1、功能及性能
2、外观与结构
3、抗电强度检测(交流供电产品)
4、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交流供电产品)
5、保护接地措施检测(交流供电产品)
IC卡(带触点)
1、《识别卡物理特性》GB/T14916-2006
2、《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1部分:
物理特性》GB/T16649.1-2006
3、《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3部分:
电信号和传输协议》GB/T16649.3-2006
4、《识别卡测试方法第1部分:
一般特性测试》GB/T17554.1-2006
5、《识别卡测试方法第3部分: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及其相关接口设备》GB/T17554.3-2006
1、卡外观
2、卡复位
3、卡尺寸
4、动态弯曲应力
5、动态扭曲应力
IC卡(无触点)
1、《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CJ/T166-2006
2、《识别卡物理特性》GB/T14916-2006
3、《识别卡测试方法第1部分:
一般特性测试》GB/T17554.1-2006
1、功能
2、卡外观
3、卡尺寸
4、动态弯曲应力
5、动态扭曲应力
5.4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5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抽样原则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5.5.1.2抽样方法和要求
对IC卡产品抽样时,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与IC卡配套的专用读卡机和其它附件;对IC卡读写机产品抽样时,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与样品有关的使用说明书、外接电源适配器或其它外接电源、与IC卡读卡机配套的专用IC卡和其它附件。
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名及抽样日期。
抽样时必须填写《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一份留受检企业,一份随样品交检验单位,两份交审查组织单位。
表5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第1页共2页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
单元
样品名称
规格
型号
执行标准
样品基数(台、张)
样品数量(台、张)
检验目的
IC卡
(带触点)
□发证/换证
□增项
□迁址
□其他
IC卡
(无触点)
□发证/换证
□增项
□迁址
□其他
IC卡读写机
□发证/换证
□增项
□迁址
□其他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样品等级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
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产品抽样关键元器件清单
第2页共2页
单元
名称
规格型号
关键元器件清单
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
关键元器件
规格型号(版本)
生产厂家
CPU
存储器
电源
主板
显示器
键盘
IC卡读写模块
天线(适用于非接触式IC卡读写机)
电信/网络端口(□五类□六类)
EUT内部源的最高频率为MHz
企业
人员签字
企业名称:
(盖章)
填写说明
1.请企业认真、详细填写此说明;此表与《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起使用;关键元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将出在报告中,若发现此表填写与实物不符我们将以实物为准出在报告中;此表打印5份并签字盖章;
2.“单元名称”填写“IC卡读写机”;
3.“规格型号”填写企业申报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字母、数字等符号与样品一致;
4.“关键元器件清单”填写产品CPU、存储器、电源、主板、显示器、键盘、IC卡读写模块、天线(适用于非接触式IC卡读写机)等关键元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
5.“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填写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此空白表可复印使用。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企业申请许可证、获证后增加产品单元时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
5.5.2.1.1IC卡(带触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见表6)
表6IC卡(带触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
序号
检验项目
样品数量(张)及分配
是否否决项
1组
卡复位
30
是
2组
卡尺寸
3
是
触点的表面轮廓
是
触点尺寸和位置
是
卡翘曲
否
温、湿度条件下卡尺寸的稳定性和翘曲
3组
弯曲韧性
3
否
4组
动态弯曲应力
5
是
5组
动态扭曲应力
5
是
6组
触点电阻
3
否
7组
电磁场
3
是
8组
静电
3
是
9组
耐化学性
6
否
10组
紫外线
3
否
11组
剥离强度
2
是
12组
粘连或并块
5
否
13组
机械强度
2
是
14组
电特性
3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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