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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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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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
中小学法制教育可以解决法治社会生成中最关键的“人”的因素。
所以,中小学法制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战略中重要一环,应成为普法教育的关键部分。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供大家分享。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一
从少年“梅花帮”覆没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法制教育案例
一个具有涉黑性质的少年犯罪团伙———“梅花帮”,由一群十四五岁的孩子组成,他们多次抢劫在校学生的财物、猥亵未成年少女、敲诈勒索他人,恣意横行,无所不为。
日前,这个犯罪团伙在宁夏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公安分局的重拳打击下终于浮出水面———
据宁夏银川市公安局调查,现年14岁的冉某是河南省商丘市人,两年前随来银川打工的父母一同来到银川郊区满春一队,并安家落户。
常逃学的他与何某、哈某、阎某、吴某(女)等人常在一块吃喝玩乐,并逐步结为少年“梅花帮”。
20xx年8月的一天,冉某提议,大家结成异姓兄弟,以后好彼此关照,也没人敢欺负。
这一提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
随后,他们在附近的商店买了一瓶白酒、一尊瓷制的观音菩萨、几个大碗,在银川满春乡三队附近的一个铁塔下面,学着港台片里黑帮入伙的场面,将观音菩萨摆放在铁塔上,每人手捧一碗酒,将各自的手指戳破,把血滴在酒中“歃血为盟”后,根据成员的组织能力、社会能力等分出排名等级。
拳头硬、胆子大的冉某理所当然地成了“老大”,其余的成员统称“小弟”。
自此之后,这伙人开始在银川市四处抢劫学生的钱物或东西,许多学生害怕受到欺负或想得到他们的庇护,也纷纷与他们接近,他们的势力越来越大。
20xx年初,冉某要底下的“小弟”到他租住的房子里开会。
人到齐以后,冉某提议成立一个帮会,并将帮会定名为“梅花帮”。
会后,冉某等10名“梅花帮”的成员,每人在左胳膊上刺青,刻上一朵梅花。
至此,“梅花帮”正式成立,并开始有组织地打家劫舍,制造了多起抢劫案。
20xx年10月31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接到“110”转交的一起xx未遂、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经警方调查,遭到猥亵的少女李某,14岁,宁夏大武口人,属来银打工人员。
几天前,她与同乡因小事与“梅花帮”成员哈某、杨某发生口角。
哈叫来冉某几人,手拿大砍刀、梭枪将他们3人连扯带打,拉到一个乱坟场,要他们写下欠冉某1000元的欠条。
当天下午6点,李某又再次被杨某、冉某挟持至一辆出租车上,来到银川北环市场附近的一栋大楼里。
楼房里面还有3个男人,5人先欲对李某实施xx,没有得逞,又对李进行了猥亵。
根据这个线索,金凤区公安分局于20xx年11月1日将“梅花帮”首领冉某抓获。
11月2日凌晨5点,刑警队员带着冉某在“梅花帮”经常出没的居住地点,将其成员李某、陈某、何某抓捕归案。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均为十四五岁的未成年人,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孩子走上不法之路?
据有关方面调查,59.2%的中学生认为,他们的知识和信息****于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这些传媒成为他们学习和生活的第二课堂。
与此同时,一些消极因素不可避免地产生,如国内外影视、音像、书刊、网络等媒体对暴力、恐怖、色情活动及封建迷信思想、黑社会的渲染和传播,使得广大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品行不端的少年感到迷茫并予以效仿。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的办案民警分析认为,现如今,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还很低,而他们又极想去更多地了解社会,体验真实的生活,于是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就对这些“娇嫩的花朵”构成了威胁,产生了消极作用。
他们从破获的107起现行案件中,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都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犯罪低龄化。
几年前,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年,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却只有十五六岁,一些参与抢劫的未成年人才刚刚14岁,一些刚满15岁的少年已经多次参与过抢劫。
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大幅度增加。
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民办学校,管理较为松懈,学校、家长对学生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学生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最终走上歧途。
团伙犯罪案件增多。
在青少年的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居多。
他们三五成群,在学校极易形成“小团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
作案方式“成人化”。
青少年犯罪以往多具偶发性,作案前很少进行密谋。
而近一年多来,大部分青少年抢劫作案前均有严密策划、分工。
作案手段“凶残化”。
一些青少年犯罪不计后果,作案手段愈来愈残忍,经常持刀抢劫并打伤被害人,个别少年甚至杀人毁尸。
犯罪手段“智能化”。
一些青少年有意识地模仿电视、电影上的犯罪方法作案,个别青少年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钱财。
血的事实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综合症”,需要社会各阶层共同来关注,共同来治理,以还广大青少年一片洁净的蓝天。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二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
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
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
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
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
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
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
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
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
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
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
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
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
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
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
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
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
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
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
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
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
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
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
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
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
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xx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
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
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
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被告为学校;
(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
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
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
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三
小学男生因一句脏话被三少年殴打致死
深度提示●惨剧发生在顺义区仁和镇军营村,在该村的民办学校——红星学校门口,只因一句脏话,3个少年将该校的一名三年级小学生殴打致死。
●警方证实,3个打人者没有使用凶器。
死者家属发现,孩子身上无明显外伤,但生殖器官已被踢破。
律师认为,由于发生在校外,学校并不担责。
●目前,3个打人者中,两个未满14岁的男孩被释放回家,另外一名近17岁的男孩被刑事拘留。
死者家属表示将追究刑事责任。
7月8日中午12点多,顺义区仁和镇军营村,村民高先生气喘吁吁地敲开已经40岁的高志会的家门:
“大哥,你家小东被人打了!
现在就躺在校门口的土坡上呢!
”话音刚落,高志会的妻子扔下抹布,拔腿便往外跑,而此时,小东——高志会两口子的独生子已经死在了自己学校的门外。
小东今年15岁,半年前刚随父母从河南邓州的老家来京上学,被打前在红星学校(小学)读三年级。
小东的父亲说,军营村里有几个问题少年总是惹是生非,平时他常提醒小东要离他们远一点。
然而,小东正是因为和这样的3个男孩发生口角,才惹来了杀身之祸。
红星学校位于军营村的南部,这是一所类似于四合院式的建筑,6个年级加上学前班和教师办公室分布在东、西、北三侧,立在大门后面的影壁上还贴着“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条幅。
学校正门前是一处开阔的土坡,前天中午,惨剧就发生在这片土坡上。
记者昨日中
午到现场时,现场打斗的痕迹已经被雨水冲刷得一干二净,只有十来个小孩子蹲在地上在弹石子、打弹弓。
除了两名已经被警察带走做笔录的目击者外,一名姓李的村民也称看到了事情的经过。
“中午12点刚过,我端着饭碗刚走出门口,看见小东正推着自行车站在路边,一个男孩站在他前面,手握着小东的车把手,另外两个男孩也站在他的面前。
”李先生说,小东长得要比3个男孩都结实,但是对骂了没有几句就不说话了。
随后,3个男孩不由分说拽开小东的自行车,冲上去就开始拳打脚踢,边打边骂:
“你丫牛,再给我还嘴!
”此时,很多午休的村民听到叫骂声后都从家里出来了。
“他们看了一眼就又进屋了,都以为这种半大孩子打架是小事,谁也没想到会闹出人命来”。
另一位村民杨先生说,“斗殴大概持续了5分钟,而小东在整个被打过程中都没力气还手,那几个男孩先是打他脸,随后就踢他的腿和肚子,最后看小东躺在地上不起来了才离开。
”
随后,红星学校的老师和校长闻讯赶了出来,看到小东已经失去知觉后,便急忙拨了120和110,差不多10分钟以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而此时小东已经没有气息了。
小东的母亲跑到现场时,急救人员和民警已经围在了尸体旁,周围站满了围观的村民。
“让我去看尸体的时候我简直不敢相信,20分钟以前还活蹦乱跳的儿子,转眼就躺在地上了!
”小东的母亲说,
她被人搀扶着走到儿子身体旁发现,儿子身上并没有出血的迹象,本想问是不是真的死了,可是话到嘴边却怎么也说不出来。
“我当时根本不相信,连哭都哭不出声来了。
”小东母亲说着,眼泪哗哗地开始往下掉,“没有容我多看一眼,急救人员便把小东抬上了急救车,我上了救护车后,大夫为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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